公务员约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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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务员约束制度篇一:公务员监督制度我国公务员监督制度概述,定义,特点及现阶段存在什么问题一、国家公务员管理的监督的含义及意义国家公务员管理的监督,就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人事部门对国家行政机关从事的国家公务员管理工作实施监督,对出现的违反国家公务员管理规定的情况进行纠正并对责任人员进行处理。对国家行政机关管理国家公务员的活动进行监督具有如下意义。1、监督制度的确立,有利于保障有效施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它的确立不仅明确了对国家公务员管理的种种规范,而且还明确了不执行或违犯这些规定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从而强化了执行篥例的严肃性,为条例的正确贯彻和实施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2、监督制度的确立,可以

2、以法律的强制力保障国家行政机关及有关负责人对公务员依法管理,有效地防止某些领导人有法不依,滥用权力,甚至对国家公务员打击报复的行为,确保国家公务员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二、国家公务员监督的基本内容我国公务中法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人事部门对国家公务员的管理从下述几个方面予以监督。1、对不按编制限额、所需职位要求及规定资格条件进行国家公务员的录用、晋升、调入和转任的,宣布无效。国家行政机关有规定的编制限额,这个限额是国家依据当地经济发展状况、人口比例,同时考虑现实情况,对机关的职能、工作任务进行科学分析后规定的,因此,不得随意违反,超编进入。此外,政府机关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后,经过职位分类,

3、对每一个岗位依据其工作性质、工作任务、责任大孝繁简难易都有其明确的资格条件和职位要求,如果不按规定的资格条件、职位宣布要求录用、晋升、调入和转任的,人事部门有权宣布其无效。2、对违反国家规定,变更国家公务员的工资、养劳保险金及其他保险、福利待遇标准的,撤销其决定。国家公务中的工资报酬与其劳动特点,以及地位和作用相适应,是由国家统一规定的,任何人不得随意变更。工资问题远不是一个经济范畴内的劳动报酬问题,而是一个政治问题。处理不好将影响国民经济发展,影响社会的安定。因此,国家行政机关,主要是人事部门,有权监督国家公务员工资、养老保险金及其它保险、福利待遇标准的执行,发现违犯者,撤销其决定,并予以纠

4、正。3、对不按规定程序录用、任免、考核、奖惩及辞退国家公务员的,责令其按照规定程度重新办理或者补办有关手续。国家公务员的录用、任免、考核、奖惩及辞退,都有法定的程序,这个程序并不是多余的,或可有可无的,它是国家公务员彻底、严格、准确执行国家公务员的合法权利的情形。因此,监督国家公务员按法定程序办事是十分必要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人事部门除对执行条例规定的情况予以监督外,还按有关规定有权按照管理权限,对违反条例规定负有主要或直接责任的国家公务员作出批评教育,或者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我国公务员制度的监督机制由权利、义务、处分、回避、申诉控告、法律责任管理构成。

5、公务员权益保障机制尚不健全,公务员的申诉控告缺乏适当的救济渠道和有效处理机制。据不完全统计,申诉制度实施以来,各级人事部门共受理公务员申诉300余件,其中申诉控告处理决定,撤销或建议撤销原处理决定的占到20%。对各级公务员的监督还没有完全到位,其中对领导成员以及从事一线行政执法的公务员的监督,尤其需要加强。既要加强对公务员的监督,又要进一步保护公务员的合法权益,这是完善监督机制的基本思路。公务员是执行国家公务的人员,必须忠于宪法和法律,忠于国家,忠于职守,这是其法定的义务。公务员是属于管理多数人的少数人,必须予以监督。公务员是法律的仆人,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政纪处

6、分,这是其法定的权利。一、对公务员在执行上级决定或命令时的权利和义务作出了新的规定公务员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或命令,是公务员应当遵守的义务。但为防止执行上级违法或者错误的决定或者命令,而对公共利益或者公民的合法权益造成重大的不可挽回的损失,公务员有权利提出纠正意见;对于执行明显违法或者错误的决定和命令,公务员本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以增强公务员的责任意识。公务员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公务员不承担

7、责任。但是,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二、对公务员的机关外兼职作了更加严格的规定首先,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第十四项规定,公务员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这是公务员必须遵守的16项纪律之一,否则就要受到惩戒。与1993年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相比,规定的更加严格。其次,公务员法在第四十二条中规定,“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可以兼任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某些职务,但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防止过多过滥。出于廉政方面的考虑,兼职不兼薪。三、确立了省级以下机关公务员的二级

8、申诉制度申诉控告属于机关内部的监督纠错机制。公务员法第九十条中规定:“对省级以下机关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再申诉。”即变一级申诉制为二级申诉制。申诉的同一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主要是指同级组织部门与人事部门。上一级机关是指能改变或者撤消原处理机关决定的机关。二级申诉制度给予了公务员更多的申诉机会,上级受理申诉机关会更慎重考虑处理决定。这也将使我国的公务员权益保障制度更加行之有效。四、对公务员离职后的再就业作出了限定公务员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后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后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

9、盈利性组织中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公务员制度比较成熟的国家,或在公务员法中,或在公务员伦理法中都有相关规定。近年来,公务员权力期权化的现象时有出现。在位期间利用职务权力与职务影响帮助业务相关单位在土地、项目审批、国有资产变卖、协调融资等方面谋利,不求当时回报,待辞去公职或退休后,到相关业务单位去实现自己的利益。有时,期货化的待遇与企业中的合法收入混到一起,逃避有关部门的监督与查处。这是权钱交易的新形式。所以,尽管公务员辞职或退休后,不再具有公务员的法律地位,与机关不再具有职务关系,但离职后一定时期的再就业行为要受到必要的限制。第五章 公务员的监控制度第一节公务员的义

10、务公务员的义务,是指国家法律对公务员必须作出一定行为或不得作出一定行为的约束和强制。按照我国公务员法第12条的规定,我国公务员应当遵守下列义务:1.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2.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3.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4.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5.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6.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7.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第二节公务员的回避一、公务员任职回避任职回避,又称职务回避,是指对有法定亲情关系的公务员,在担任某些关系比较密切的职务方面作出的限制。1. 任职回避中的亲属关系在任职回避中

11、,对亲属关系作了一定的范围界定,对于足以产生实际影响的亲属关系的,必须执行职务回避。职务回避中的亲属包括四类: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对于近姻亲的范围,国家公务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暂行办法在第二条第(四)项中规定: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2. 任职回避中应回避职务的范围任职回避中应回避职务的范围包括三种:第一、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第二、在同一机关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国家公务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暂行办法第三条将“同一领导人员”解释为包括同一级领导

12、班子成员。将“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解释为包括上一级正副职与下一级正副职之间的领导关系。第三、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暂行规定第4条还规定:“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独资、合伙或者较大份额参股的方式,经营企业或者举办经营性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该领导干部不得在上述企业或者单位的行业监管或者业务主管部门担任领导成员。”二、公务员的地域回避公务员法第69条规定,公务员担任乡级机关、县级机关及其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应当实行地域回避,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地域回避,是指担任一定领导职务的公务员不得在自己的原籍及其他不宜任职的地区,担

13、任一定级别的公职。对公务员地域回避制度的理解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 适用地域回避的行政机关为乡级机关、县级机关及其有关部门。2. 适用地域回避的人员是担任上述机关和部门的主要领导职务的人员。三、公务员公务回避公务回避,是指公务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因其与所处理的事务有利害关系,为保证实体处理结果和程序的公正性,依法终止职务行为而由其他公务员来行使相应的职权。利害关系,是指公务处理的结果将会涉及增加或减损处理公务的公务员的金钱、名誉、亲情、友情等。1. 涉及本人利害关系。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公务员不能执行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公务。篇二:20XX年行政机关公务员考试篇三:党员上访相关约束制度关于对党员

14、、干部参与和组织集体上访的处理规定为进一步增强各级党员、干部的政治意识、大 第一条局意识和稳定意识 , 保持党内团结、统一 , 维护党员、 干部队伍的良好形象 , 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党内政治生活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国务院信访条例和山东省信访规定等有关文件和规定精神 ,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省范围内的党员 以及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村 “ 两委” 班子成员 、企业干部。第三条 党员、干部有权利向上级组织反映群众的.呼声 , 维护群众的切身利益 ; 有根据地揭发、检举任何组 织和党员的违法、违纪事实 ; 实事求是地反映情况、

15、提出 请求。但必须通过正常渠道、按照规定的组织程序进行 ,任何人不得煽动、胁迫他人参加集体走访或者阻止他人退出集体走访。共产党员在任何情况下 , 都不得怂恿、支持和参加闹事。第四条 党员、干部有义务认真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 ,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 , 做好耐心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对群众提出的合理要求和建议 , 要说服和帮助他们通过正常的途径 , 逐级归口反映。对闹事人员 , 党员必须按政策向他们进行宣传解释 , 慎重处理 , 平息事态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 给予通报批评或责令写出检查。 怂恿或支持群众越级到市委、市政府或市以上行政机关集体上访的 ; 不及时向主级机关反映群众集体上访动态 ,并参与群众集体上访的; 对涉法案件怂恿、支持群众集体上访 , 向党委、政府施加压力 , 不引导上访群众通过法律渠道解决问题的。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 给予相应处理。 怂恿或支持群众越级到市委、市政府或市以上行政机关集体上访 , 上访群众 50 人以上 , 情绪激烈 ,滞留超过 24 小时的 , 给予重点谈话; 带头政策、法规妥善处理 , 但仍纠缠不休造成严重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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