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洲离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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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澳洲离婚制度篇一:澳大利亚婚姻法1高伟.澳大利亚结婚制度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XX.婚姻涉及到个人、家庭、社会的利益。在当代中国,婚姻仍然是人们生活中最基本的社会组织形式之一,是我国社会的基础。结婚是婚姻的开始,也是家庭的基础。合理的结婚制度不仅有利于婚姻当事人和子女的利益,而且有助于社会的和谐发展。在学理上结婚制度一般包括结婚要件、结婚程序、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以及非婚同居等内容。目前,我国学术界对于结婚制度的论著较多,但专门论述澳大利亚结婚制度的却少见,作者拟填补这一空白,试通过对澳大利亚结婚制度的探讨与分析,以及对相关外国立法的比较研究,探讨现代结婚制度的发展趋势。以期为我国结婚制度的

2、完善提供有益的借鉴,提出我国结婚制度中一些具体制度的构建。 本文较全面的介绍了澳大利亚的结婚制度,并对澳大利亚各州有关事实伴侣关系的法律加以介绍分析,并且在对澳大利亚与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结婚制度的比较中探讨澳大利亚结婚制度的特点。进而借鉴其立法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提出了完善我国结婚制度一些具体的建议和制度设计。 本文正文约4万字,除引言外,共分四部分。 第一部分:澳大利亚结婚制度之背景分析。本部分主要分析澳大利亚结婚制度的背景。澳大利亚曾是英国的殖民地,属于英美法系国家,这造就了其独特的法律传统:即澳大利亚的法律传统是外来型而非本土型;法律的演变型传统,澳大利亚法律的发展是缓和的,没有急

3、剧的法律变革,很大程度上与英国法律的发展保持一致;单一文化型的法律传统,其法律传统没有对本土居民的独特传统予以尊重,同时受从非英国的其它国家的大量移民的影响也很少。 第二部分:澳大利亚结婚及其相关制度之立法。本部分较全面地介绍了澳大利亚的结婚要件,结婚程序、无效婚姻,以及有关事实伴侣关系的法律规定。澳大利亚采仪式制与登记制结合的结婚程序,体现了严格的形式主义特征。澳大利亚没有可撤销婚姻制度,而只有无效婚姻制度。其无效婚姻制度重视对当事人意思表示自由和真实的维护。 澳大利亚的关于事实伴侣关系的法律是与结婚制度相关的重要内容。首先笔者介绍了澳大利亚事实伴侣的基本情况并指出澳大利亚法院认定事实伴侣关

4、系所考量的因素。在澳大利亚,事实伴侣关系的成立需要符合一定的标准,标准主要由判例所提出来,各州制定法中也有一些规定,其中主要的是同居关系持续的期间。 澳大利亚各州和地区相继制定了关于规制事实伴侣关系的法律。各州和地区的事实伴侣关系法一般包括事实伴侣关系的定义、事实伴侣关系的确定、事实伴侣关系协议。新南威尔士州、塔斯马尼亚州、西澳大利亚州、北部地方以及首都直辖区的事实伴侣关系法规定了事实伴侣扶养,但是对此维多利亚州、昆士兰州没有规定。事实伴侣关系的纠纷主要发生在事实伴侣关系结束时因财产利益、抚养孩子问题产生的分歧。在制定法没有相关规定的情况下,法官处理这些纠纷时一般适用禁止反言原则和信托法,其主

5、要作用就在于公平地在事实伴侣之间分配经济利益和负担。澳大利亚对于同性伴侣的保护晚于异性伴侣。从1999年开始,新南威尔士州、维多利亚州、昆士兰州、西澳大利亚州以及首都直辖区已经将事实伴侣关系法的调整范围扩展到同性伴侣。但是同性伴侣获得结婚权仍需要等待相关立法出台。 第三部分:对澳大利亚的结婚及其相关制度的评析。首先,分析结婚制度的特点。在结婚实体法方面有如下特点,即第一,移植和继受英国的法律。澳大利亚结婚制度的诸多规定体现了与英国的一致性。第二,在结婚年龄的立法上,逐渐提高法定婚龄、统一男女法定婚龄、规定结婚年龄的豁免。澳大利亚结婚法规定的男女法定婚龄年龄分别为18和16周岁,1991年反性别

6、歧视法修正案是男女法定婚龄统一为18周岁,为避免结婚年龄限制严苛,未成年人只要获得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同意即可结婚。第三,仪式制与登记制结合的结婚程序。澳大利亚仿效英国法的规定,也采取仪式制与登记制结合的结婚程序。第四,缓和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澳大利亚家庭法规定,无效婚双方在配偶扶养和财产分割方面被给予与合法婚姻当事人同样的权利。在程序法上,澳大利亚专门设立了家庭法院,由其处理与婚姻有关的案件。 其次,分析事实伴侣关系法律的特点。第一,澳大利亚逐步给予事实伴侣与婚姻配偶同等的保护,即事实伴侣关系与婚姻关系的法律后果逐步趋同。第二,多种方式结合调整事实伴侣关系,澳大利亚各州和地区对事实伴侣关系的立

7、法规制没有单采某一种模式,而是兼采了多种模式,既有就家庭伙伴式的立法规制,也有契约式立法模式。第三,州法律各具特色,澳大利亚六个州和两个地区的八部事实伴侣关系法之间有两个明显的不同。一是法官在决定财产分配时所考虑因素的范围不同,二是制定法所保护的事实伴侣关系的类型不同。第四,扩大事实伴侣关系法律的调整范围,澳大利亚的一些州和地区已将事实伴侣关系法扩展到同性伴侣。 第四部分:澳大利亚结婚制度对完善我国结婚立法的启示。首先,分析了我国结婚领域面临的新情况和问题。进而结合我国实际,借鉴澳大利亚的结婚制度有益的立法经验;提出一些修改完善我国立法的建议。我国结婚领域面临的新情况和问题主要有:变性人婚姻问

8、题凸现;男女法定婚龄不一致,不利于男女平等国策的贯彻;可撤销婚姻制度忽视对意思表示真实的维护;非婚同居发展迅速,亟待法律保护与规制。因而相应的完善我国立法的建议包括:对结婚要件作部分调整,增补有关变性人婚姻的规定;建议统一男女的法定婚龄;完善可撤销婚姻制度,增加可撤销婚姻制度的内容,原则上,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形成的婚姻都应为可撤销婚姻;增补有关非婚同居的法律规定,非婚同居应该包括异性同居和同性同居,使法院处理非婚同居时有法可依,保护当事人及其子女的利益。篇二:西方的离婚制度在西方国家,男人如果想离婚,对于十分有钱的或者穷光蛋的都可以承受得起,但对中产阶级来说,恐怕代价就太大了。用一位网友的话来

9、形容,离两次婚的男人,家中基本如大水冲过一般。有一次,我应邀去某国际组织领导人家里吃饭,看见他住在一所普通的荷兰民房里,觉得很惊奇。以他部长级的身份,至少也住得起个带花园的大洋房。一打听,才知道原来这是他的第二次婚姻。他的豪宅在离婚时被法院判给了他的前妻,现在还得支付前妻的生活费、子女抚养、教育费。虽然,西方社会离婚率高,但婚姻财产分割及婚后赡养费的支付对作为弱者的妇女是有利的。我住在德国,传统意义上属于“西欧”。德国、法国、荷兰、比利时等国家对夫妻离婚的财产分割都有相关的规定。就夫妻财产分割而言,法律明确认为,女方是弱者,在分割财产时应给予充分的考虑。原因在于妇女在婚后对家庭的贡献大于男人;

10、她们操持家务、生育子女,有的甚至放弃职业生涯转为家庭主妇,这既是女方对家庭的贡献,也是对社会的贡献。因此在财产分割中,法院会更多地照顾妇女和婚生子女的利益。在德国、荷兰,离婚诉讼中夫妻财产分割时,法院明显偏向作为弱者的妻子,除非妻子主动提出离婚。比如,作为不动产的房子自然是归妻子,动产则一分为二。最重要的杀手锏是婚后赡养费,这对离婚后的前夫是个不小的负担。因此每个男人离婚前自然都会“三思而后行”。多数男人离婚后再婚时,家庭生活质量必然下降,因为他在离婚后还需支付前妻抚养费。对于那些企图“傍大款”的小妞,非但不能因此带来享受,反而是给自己找来无尽的麻烦。所以,这就不难理解离过三次婚的德国前总理施

11、罗德为什么只租得起两个卧室的公寓、只开得起大众汽车。据说今年60岁的施罗德每年俸禄为万美元,然而三次不幸的婚姻令这位前总理囊中羞涩。每次离婚时,施罗德都不得不花上一大笔钱来处理离婚的各种相关手续,而且还要向离婚的妻子们支付一笔数额不菲的“赡养费”。1997年与第三任妻子希尔特露德离婚时,施罗德不仅要担负她3600英镑的法律费用,还要赔偿万英镑。施罗德承认,3次离婚经历使他“元气大伤”,他的生活水准也因此大打折扣。再以荷兰为例,夫妻离异后并不等于财政上相互扶持的责任结束,如果其中一方缺乏足够的基本生活资源,另外一方就有责任支付赡养费。以下几点是其要义:1.如果妻子无职业,离异的前夫必须支付赡养费

12、,直到前妻结婚或缔结同居关系为止。这对前夫来讲是笔不小的开支,且法律规定前夫支付的赡养费要足以让妻子维持婚前生活水准。比方说,夫妻离婚前丈夫是个医生,妻子在家生活还算富裕,离婚后考虑到过去的生活水准,由法院裁定前夫应该给妻子支付多少赡养费。当然,离婚的双方可以自行协议赡养费的数额,协议不成的,再由法院裁定。2.赡养费的数额和期限由法庭作出裁决。法庭裁决会基于以下因素考虑:“申请赡养费一方的实际需求;另一方的实际承担能力;在由法庭作出裁决的情况下,如果其中一方或者双方的财政状况发生变化,则由法庭作出修改”。有些情况下,需要赡养费的一方得不到赡养费、或者得不到能够维持基本生活的赡养费,可以向居住地

13、的地方社会福利处申请社会援助,由社会福利处审核是否发放和发放的数额。3.赡养费的支付年限最高是12年,也有年限是5年的情况。如果双方没有协议、或者法庭没有裁定,那么就以离婚之日起至12年满。这12年的规定适用于婚姻中有子女的离婚,以及虽无子女但婚姻关系维持超过5年的;在特殊情况下这两种情况都可以适当延长。婚姻关系不超过5年、且没有子女的,赡养费的给付期限最多为5年。这样一来,男方即使想离婚,考虑到要支付前妻生活费用,恐怕也不得不认真算计一下了。4.什么情况下赡养费义务可以终止呢?有以下几种:其中一方去世;领取赡养费的一方再婚或缔结同居关系;或者互相协议或由法庭裁定。支付赡养费是前夫的义务,如果

14、前夫拒绝支付,政府有关部门在荷兰称为“LBIO”,是一个执法部门,专门负责收取包括赡养费在内的有关家庭费用,会帮助前妻要求法官从前夫工资中直接扣除薪金或者收入以解决这个问题。还有一种有趣的结局,不知是幸还是不幸。倾向于保护妇女儿童权利的财产分割和婚后赡养费裁定也会出现另一种局面:分居的妻子要求赡养费过多,使丈夫觉得不堪重负而拒绝,婚后赡养费数额定不下来,这婚就离不成了!篇三:离婚制度第七章 离婚制度第一节婚姻的终止和离婚制度的沿革一、离婚终止的原因1、婚姻终止包括自然解体和依法解除两种。2、离婚与婚姻无效和婚姻被撤销的区别二、离婚制度的沿革(一)我国古代的离婚制度我国古代的离婚主要有四种方式:

15、出妻、和离、义绝和呈诉离婚(二)资本主义国家的离婚立法限制离婚制度或称过错离婚主义从限制离婚制度向自由离婚制度发展的趋势三、我国现行立法处理离婚问题的指导思想1、保障离婚自由2、防止轻率离婚第二节 登记离婚一、概念登记离婚是按行政程序办理的离婚方式。登记离婚是与诉讼离婚相并行的一种离婚方式。二、条件1、双方当事人须具有合法的夫妻关系 ,且需办理过结婚登记2、双方当事人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3、双方当事人对离婚的意愿必须是一致的和真实的4、双方对离婚后的子女和财产问题已达成协议三、程序申请 、审查、登记四、财产分割协议纠纷处理司法解释(二)第八条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第九条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第三节 诉讼离婚一、概念诉讼离婚,是指由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申请,由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对离婚问题作出调解或裁决二、诉讼离婚中的调解诉讼外调解 是非强制措施,不是当事人起诉离婚的必经程序,即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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