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行政法学研究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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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成都市行政法学研究会篇一: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20XX年年会综述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20XX年年会综述法治政府网| 时间: 20XX-01-24 13:46:26 | : 行政法学研究行政法学与加快法治政府建设*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20XX年年会综述张 力20XX年8月22-23日,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20XX年年会在四川省成都市召开。本届年会由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主办,四川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协办,大会一共收到170余篇论文,来自全国人大法工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法制办、四川省人民政府法制办、中国政法大学等多家单位的290多名专家学者参加了本次大会。在本次年会上,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应松

2、年回顾了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30年来的历程,他指出中国行政法学的发展史是一部行政法律的立法史,是使中国行政法学科从无到有,从弱小到壮大的发展史,同时也是是中国法治政府建设的实践史。为庆祝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成立30周年,研究会为罗豪才教授、应松年教授颁发了“终身成就奖”,授予江必新、胡建淼、崔卓兰等12位专家学者“杰出贡献奖”,为从事行政法教学科研逾30年的资深专家学者们颁发了“从事行政法教研30年荣誉证书”,并为王万华等16位专家学者颁发了“优秀成果奖”。本届年会确定的主题是“行政法学与加快法治政府建设”,一共设置了“行政法学发展30年回顾与展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政府权力清单制度”与“

3、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四个单元。与会代表围绕年会主题和具体议题展开了热烈、坦诚、有效的讨论,内容丰富且紧扣实践中的问题,观点精彩纷呈并贴近地气。现将本次年会讨论的议题内容综述如下:一、行政法学发展30年的回顾与展望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见证了中国行政法30年来的理论发展和体系建设。从早年对外国行政法的引介到近年来参与讨论全球行政法的兴起,从对法治理论和行政法治的探索到对实践中法治政府建设所呈现出来问题的探讨,中国行政法学的基础理论和研究范畴吸引了大量研究者的关注。(一)立法权结构与地方立法权建国以来,立法权的配置在不同时期呈现出不同特点,也有不同安排。其中,又以地方立法权的配置最为引人关注,体现了中央

4、和地方关系的变化,而中央层面法律的出台则在一定程度上是经验总结的结果,是将过去的实践以规范性文件的方式体现出来。对此,有学者认为,20XX年制定的立法法使权益性、阶段性、实验性的地方立法权这样一种暂时性的安排予以了常态化、法律化,其结果导致了立法权在地域之间呈现强烈的差异性,甚至可谓是歧视性和特权化,成为进一步缩小地区间发展差异和平衡不均的制度鸿沟。这种做法的危害性在于:第一,立法权呈现点状布局,只有部分区域和层级的地方政权享有地方立法权,由此加剧了地区之间的不平衡;第二,违背了改革开放以来的阶段发展理论;第三,部分地区和省市立法特权的过早法律化,对其他省市构成了严重的法权歧视,进一步强化了无

5、立法权地方的相对劣势,人为地拉大了地区间法治治理的资源的差距,同时使强者越强,弱者越弱,形成了当下社会治理方面的“一国两制”,没有立法权的用红头文件来治理,有立法权的可能通过法制的方式进行推进制度。20XX年立法法的修订则有助于缓和上述危害。对此,有学者从单一制、自治和司法权属性角度出发,在20XX年立法法修订带来的地方立法权扩大背景下,提出国家立法和地方立法之间的关系问题,指出法制统一可能存在的障碍。(二)行政法释义学的建构及其路径法治的发展离不开规范,而规范的适用和整合力量又离不开释义学的建构与发展。长期以来,行政法释义学在中国行政法理论与实践的发展中相对滞后,因此,有学者首先从释义学的内

6、涵和范畴入手,提出行政法学释义学一是要对现行的法规范做一个描述;二是要对法规范做概念性和体系性的研究;三是对疑难的法律问题提供有效的建议。正是在这个框架内,行政法学作为一个学科才能够为行政法的规范适用提供学理上的帮助和支撑,才能够与经济学、社会学等其它学科形成对话。行政法教义学的理论研究与具体概念的分析运用密不可分,其中。“行政行为”因其在各国使用语境的不同以及在中国实体法与诉讼法脉络中的差异而最为引人关注。对此,有学者仔细梳理了这一概念在中国行政法学界以及规范性文本当中近三十多年来的语义变化,同时还将其与近代中国行政法上的“行政处分”进行了简单比较,发现这一概念以及与之密切相关的“具体行政行

7、为”概念在学理与诉讼实践中存在不小的落差,而在多种界定标准并存和相互竞争的格局中,法院逐渐舍弃了形式性的抽象具体框架,而是采取了一种实用性更为明显的方法,即转向观察行政主体的行为内容当中是否包含具体确定的权利义务。不可否认的是,教义学本身也蕴含了价值关怀,型式化技术恰是一种对权力的羁束力量。有学者通过考察公共行政模式的变化,即从秩序行政、福利行政到新公共行政的演进,从一种外部视角为教义学的发展演进的必要性提供了论证。在其看来,秩序行政模式下的行政行为形式论提升了行政行为在行政法体系中的地位,法体系化技术、行政行为类型化技术和合法性要件控制技术构成控权规则体系的主要内容。到了福利行政时代,行政活

8、动被解构为公民与政府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行政法从“关系”角度入手建构行政法控权机制。而在新公共行政的模式下,“行政过程”成为行政权控制技术之载体,民意整合技术、行政裁量治理技术和行政伦理规制技术丰富了行政法的控权机制。当下中国的问题在于,上述多种行政样态是并存的行政法需综合应用上述各种控权技术,建构多元控权技术体系,实现对行政权之全程控制和立体控制。恰是在这种控权技术的发展进程中,行政法教义学的体系内容得以不断充实。(三)行政法学的基础理论与视野早在30多年前,行政法学的基础理论以及研究视野便是专家学者们十分关注的话题。近年来,虽然随着理论研究的深化和实践当中具体问题的涌现,有关基础理论和

9、研究视野的议题所引起的讨论热度有所下降,但却依然能够不时引发学界的热议。与其它学科相类似,作为一门学科的中国行政法同样在相当大的程度上起步于对外国法理论和制度的移植与引入,不过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实践的深化,一方面,具有本土研究特色的中国行政法范式日趋成形,颇有研究意义的一点在于,该范式不是静止的,而是处于动态发展之中。对此,有学者研究指出,中国行政法学的范式转换需要摒弃旧的行政管理和经济、社会规制模式,转而反映和体现新的现代国家治理和行政法治模式。具体而言,就是要实现管理向治理的转换,实现硬法之治向硬软法兼治的转换,实现静态研究向动态研究的转换,这样才能对我国公共治理和行政法治实践产生更大的指导

10、价值。另一方面,中国行政法的研究视野也在不断拓展,这在一定程度上意味着行政法学界已经跳出了过去单纯引介或移植外国法理论的窠臼,而是积极参与到21世纪行政法学最新理论发展的建构中。这方面的绝佳典范是有关全球行政法的研究,在本次年会上,有学者便在全球治理的脉络中,梳理了全球行政法的经典文献和近十年来的发展,指出全球行政法存在这么三个前提基础:一是存在一个法律意义上的“全球行政空间”,这个空间不受传统的国际法和国内法二元划分的约束;二是在所谓“全球行政”的结构上,政府不再是主导的或者唯一的规则制定者和执行者,非政府组织可以自主地进行自规制,或者由两者进行合作治理;三是对话、协商和其他软法方式实施方式

11、上,尤其是在全球治理组织与民族国家政府的互动关系上,取得了特别突出的地位。此外,全球行政法也引入了行政法一些规则,如透明度、程序参与、理性决策、审查问责等。不过在方式的表现形态上更多的是采取软法与硬法相结合的方式。(四)学科的回顾与学科史的研究方法任何一门学科都有自身学科史或是学术史的问题,对本学科的回顾既是对过去知识增量的总结,也是为未来发展重新明确立足点的过程。不惟中国行政法如此,广义的行政法包含行政诉讼法或者说司法审查。中国行政法近30余年发展在很大程度上与行政诉讼制度的演进相伴随,与此相关的理论研究和法律实践也承担着拓展行政法研究空间、夯实其基础的功能。对此,有学者在对行政诉讼法学晚近

12、十年的回顾和梳理时发现存在如下五种研究立场:一是探索修法方向的立场,即为行政诉讼法的修改不停地阐述自己的主张;二是裁判整理,这种研究立场和进路对中国法学理论的本土化起了非常突出的作用;三是经验事实的方法,主张从社会事实出发,然后形成理论;四是域外介绍,以此形成对照;五是概念诠释,这种立场着眼于具体概念的研究,对个案关注较少。从缺点来看,晚近十年的行政诉讼法学也呈现出三个方面的不足,一是研究主题的重复,浪费了资源;二是针对新问题的研究力度不足;三是在研究方法上,对策研究、案例研究、经验研究、比较研究和原理研究等诸种方法相互竞争且存有隔膜。学科史研究的另一种进路显得更为具体,即选取一个代表性的研究

13、机构作为观察对象,以此来揭示整个学科发展过程中的共同特征。遵循这一思路,有学者以更为长远宏大的框架梳理分析了西政行政法学科史,一方面进行了双向“两条线索”的考察,即在考察学科对国家法治建设的影响和贡献的同时,还分析了国家法治建设对学科发展的影响;另一方面则找到“三个参数”,在实质材料和内容上从一个学科的教学、科研和社会实践三个方面寻找学科史的内容。11这种方法超越了简单的史料堆砌和代表人物、作品内容的线性介绍,而是充满了构建法学学科史,尤其是构建整个行政法学科史叙事方式的“野心”。二、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及其制度保障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是中国行政法发展历程中一个反复出现的话题,这不仅是由于执法体制本身

14、的综合性和复杂性,更是因为执法对象和事务本身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日趋专业化、琐碎化、复杂化。有鉴于此,专家学者们围绕当下诸多领域的行政执法状况和改进问题展开了热烈的讨论,提出了许多中肯的建议。(一)执法体制的设计与改革执法体制存在对内和对外两个面向。就对内面向而论,其中有关行政强制执行体制的讨论总能吸引很多的关注。长期以来,我国行政强制执行体制便是遵循“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为主,以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为辅”的二元模式。有观点认为,这一模式既与现行宪法精神相悖,也不适应行政强制执行的现实需要,具体而言存在五方面的缺陷:一是混淆了行政权与司法权的性质、界限;二是由于要申请法院执行,周期较长,因此不

15、利于提高行政效率;三是因为法院以行使审判权为本职工作,对行政机关申请的审查和执行必将牵扯部分精力和时间,影响了司法职能的发挥;四是造成了相应的司法资源浪费;五是不利于行政相对人的权利救济。因此,有必要在效率优先这一原则下,在县级以上政府设立行政强制执行局,集中行使本级政府依法不享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部门的行政强制执行权,这有助于提高行政效率,节约执行成本,并保障司法救济权。12篇二:行政法的练习行政法的考点第一章大学生小秦离开课室时,发现一张书桌上有一部精美的手机。此时课室里已没有其他人,他便把手机关机后装入自己口袋。第二天,他在课室门口发现一张“寻物启事”,上面有“拾到手机定酬谢300元”的话,便按照启事上留下的电话号码联系到了失主小王,但提出对方须给付500元才能交还手机。小王交涉后无奈,只好报案,派出所和小秦所在的管理学院一起参与对本事件的处理。考虑到小秦还是在校生,且是初犯,派出所对小秦做出了警告处罚,管理学院也对其进行了记大过处分。问题:(1)小秦把手机带走的行为是否合法?(2)小秦是否有权索要300元酬金?(3)小秦索要500元酬金会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4)小王和派出所之间存在法律关系吗?(5)派出所和管理学院对小秦的处罚有何不同?(1)并不违法,也不合法,法律既不肯定,也不否定。小秦属于无权占有中的恶意占有,应当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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