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水行政执法相关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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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水行政执法相关制度篇一:水利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度靖江市水利局行政执法责任制根据党的十五大提出的“一切政府机关都必须依法行政,切实保障公民权利,实行执法责任和评议考核制”的要求和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的规定,为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结合我局的实际情况,特制定行政执法责任制。一、指导思想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提出的“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以邓小平同志关于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社会主义法制原则,积极推进依法行政,明确行政执法的岗位职权、责任,建立执法过错责任追究

2、制度,规范执法行为,强化执法监督,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把我局的行政管理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为我市的水利事业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二、目的为切实保障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实行执法责任和评议考核制度,以规范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和提高执法人员的执法责任心,将我局的行政执法职能落实到具体站室、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建立以局行政首长为第一责任人,各职能站室、机构、岗位的职、权、责清晰的执法责任体系和全方位的监督机制及奖惩分明的考核制度,做到职权法定、责任落实、行为规范、程序公开、监督有力,确保法律规范正确、合法、及时、有效地实施。三、基本原则以水法律法规为依据,明确职能站室、机构及执法人员的执法范围、

3、执法权限、执法程序和执法责任;以规范执法行为,实现文明执法、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为目标,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确保水法律法规规范全面、正确、及时、有效地实施和水利宣传舆论导向正确,保障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水利事业健康有序地发展。四、执法主体与职能站室、机构的关系靖江市水利局是靖江市水行政执法责任主体。主体各内设机构及下属机构实行分工负责制。内设机构对主体负责;下属机构受主体委托执法,对主体负责。主体对外承担责任。第一章第一节 靖江市水利局职责和执法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法律规范,靖江市水利局在以下领域履行职责:(一

4、)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法律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拟定全市水利工作的方针政策、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组织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并监督实施。(二)统一管理全市水资源(含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组织拟定全市水中长期供求计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监督;组织有关国民经济总体规划、重大建设项目的水资源和防洪的论证工作;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制度。(三)拟定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组织、指导、监督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工作。(四)按照国家资源与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拟定全市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水功能区的划分和向饮水区等水域排污的

5、控制;监测江河湖库的水量、水质、审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五)组织、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协调并促裁部门间和乡(镇)办间的水事纠纷。(六)拟定水利行业的经济调节措施;对水利资金的使用进行宏观调节和监督管理;指导水利行业的供水、水电及多种经营工作;研究提出有关水利的价格、税收、信贷、财务等经济调节意见;协调防洪保安资金和水利建设基金的征集管理。(七)编制、审查水利建设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组织重要水利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监督国家和部、省颁发的水利行业技术标准和水利工程规程、规范的实施。(八)组织、指导全市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和保护;负责我市涉水建设项目审查、审批和

6、河道采砂管理;组织、指导江河、湖泊、滩涂的治理和开发;组织、指导水利工程的安全监管。(九)指导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协调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乡镇供水以及农村人畜饮水工作。(十)指导水利行业的水电管理;组织协调农村水电电气化建设工作。(十一)组织全市水土保持工作;研究制定水土保持的工程措施防治规划;组织水土流失的监测和综合防治;负责征收水保规费;归口管理农村“四荒”资源的开发治理。(十二)负责水利方面的科技和涉外工作;指导全市水利队伍建设。(十三)承担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市防洪抗旱工作;组织市内主要江河和重要水工程实施防汛抗旱调度;负责全市防汛指挥系统及水利信息化工作。

7、(十四)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十五)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政府赋予的其他职权。第二节 各站室主要工作职能和执法范围(一)行政服务科主管全市水利行业政策、法规、体制改革和水利执法工作;负责水资源统一管理和保护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制度;负责全市或协调跨县市和部门间的水事纠纷;主管全市节约用水和城市供水水源规划工作;组织全区水资源调查评价。全同有关部门制订跨县、区的水量分配方案并组织实施。行政服务科为市水利局法制工作机构,是管理水利法制工作的综合协调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水法律法规,管理全市河道采砂,协调并仲裁部门间和跨县市间水事纠纷。具体负责执行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水利

8、部行政复议工作暂行规定、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江苏省实施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细则、取水许可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江苏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等。(二)水政监察大队依据水法规的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遵守、执行水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水法规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采取其他行政措施等行政执法活动。水政监察大队为市水利局直属执法机构,指导全市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工作,负责执法范围内的水事违法行为监察和执法工作。具体负责执行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水政监察工作章程、江苏省水政监察规定等。(二)水利管理站对全市已建水利水电工程的江河湖库等水域、岸线的行业管理;组织指导水工程注册

9、登记、安全鉴定工作;指导水工程安全管理和维修养护;指导水利经济开发和水利综合经营;实施水利工程管理制度改革;指导机电排灌工程的建设和维修工作;指导乡镇水管站、水工程管理单位工作;承办机电、水利经济、统计报表工作。(三)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承担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市防洪抗旱工作;组织市内主要江河和重要水工程实施防汛抗旱调度;负责全市防汛指挥系统及水利信息化工作。具体负责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等。第二章 行政许可或行政审批事项名称1、长江河道堤防占用许可审批(一)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

10、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篇二:水务局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制度扎兰屯市水务局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制度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根据呼伦贝尔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结合本系统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凡本系统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申领由省人民 政府统一负责印制的行政执法证,水政监察人员在领取行政执法证的基础上还必须申领由省水利厅印制的水政监察员证。第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当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对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相对人有权拒绝。第四条 申领行政执法证的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坚定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二)具备相应的

11、文化水平和行政执法基础知识;(三)熟悉本部门、本岗位业务和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四)忠于职守,尽职尽责;(五)清正廉洁,不谋私利,秉公执法。第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申领证件,必须填写行政执法证件申领表,统一由水政(法制)科审核并签署意见。第六条 凡申领证件的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经市法制办及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进行的法律、法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领取行政执法证和水政监察员证。第七条 证件核发工作结束后,由水政(法制)科将发证情况及持证人员花名册报市政府法制办审核备案。第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妥善保管行政执法证件,如有遗失,及时向水政(法制)科报告,并由发证机关声明作废,经发证机关审查核实后,可

12、给予补发。持证人调离原工作单位或不再直接承担行政执法任务 时,由所属单位及时收回其行政执法证件,并交还水政(法制)科。第九条 行政执法证和水政监察员证每年须注册,注册工作由局水政(法制)科按照市政府和省水利厅部署统一组织。未经注册或未能通过注册的行政执法证件无效。第十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局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暂扣直至吊销行政执法证件:(一)不依法履行职责,玩忽职守的;(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三)越权执法,造成严重后果的;(四)违反法定程序,给被管理人造成损失的;(五)将行政执法证件交给他人使用;(六)仪容不整,酒后执法,造成不良影响的;(七)持未经注册或

13、未能通过注册的证件进行行政执法活动的。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篇三:水行政执法责任制水行政执法责任制(试行)第一条 为了促进水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严格履行法定职责,提高水行政执法的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xx省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水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水行政主管部门在依法实施水利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监督的过程中,明确执法权限、执法责任对执法工作目标实行量化考核的工作制度。实行水行政执法责任制,要建立以改善执法社会效果,为目标的水行政执法激励机制和监督机制。第三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以行政首长责任制为核心的行政执法责任体系,明

14、确执法责任范围、任务、权限 和各项工作目标,并通过层层分解落实到各部门和每个水行政执法人员,并制定考核标准和奖惩办法,提高水行政执法效率。第四条 水行政执法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为准绳,遵循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和公正、效率的原则。第五条 市水利局负责全市水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建立、实施、指导和监督工作。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情况,由省水利厅和市人民政府负责监督。第六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承担下列执法责任一、对市属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进行水事行政执法 检查,对水事违法行为调查处理;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水行政执法责任。第七条 水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建立和实施,由市水利局行政首长负责,确定一

15、名主管领导直接负责组织实施。行政 首长承担下列职责:一、组织制定水行政执法年度工作计划和中长期规划;二、组织水行政执法人员队伍定期进行培训,加强政治、业务学习和勤政、廉政教育;三、制定内部考核标准和奖惩办法,调动各部门和水行政执法人员的积极性;四、把水行政执法工作列入本机关议事日程,协调、解决执法中的问题;五、带头严格执法,支持各部门和水行政执法人员正确行使职权;六、根据本局实际情况,设立水利行政执法的检查、调查、审核,各负其职,密切配合。第八条 水行政执法检查应当承担下列责任一、受理举报投诉;二、对违法嫌疑提出立案决定;三、依照法定程序向案件的当事人、证人了解案件情况;四、及时细致地提取和收集有关物证、书证,进行现场勘验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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