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行政法平衡理论比较研究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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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行政法平衡理论比较研究作为现今行政法学当中的一个基础研究理论,平衡理论已经逐渐发展成一种行政法学界的显学,不管是保持着怀疑态度、中立态度的学者,亦或者是保持着认同态度的学者,都无法绕开平衡理论。行政法平衡论者通过不断的分析与研究,对行政法平衡理论体系进行有效的构建,在这一过程中,平衡理论经过不断的修正、补充,且面对来自各方的质疑和挑战之后,正开始逐渐地完善与健全。行政法平衡理论体系的发展,对促进中国行政法的科学化、合理化、规范化,具有重大意义。 一、平衡理论概述 在1993年,罗豪才发表了一篇论文(现代行政法的理论基础论行政机关与相对人一方的权利义务平衡),该论文一经发表,在我国法律界引起

2、了极大的反响,尤其引起了社会对行政法理论基础的讨论,而在讨论中,提出了“服务论”、“管理论”、“平衡论”、“控权论”以及“政府法制论”等十多种行政法理论学说。在这场讨论中,“平衡论”所获得的支持相对较多,该理论的基本主张为:在设计行政法制度的过程中,应当考虑到公民权和行政权之间的平衡性,且经由对两者之间关系的平衡,来最终实现社会多元利益(如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等)之间的平衡。在这一理论中,主要包含两个涵义,即其一,在进行立法时,应当注意权力与义务的公平配置;其二,将利益博弈论的相关理论与方法,全面贯彻于整个行政法的解释和使用过程当中。 (一)“平衡论”的涵义 在价值导向的着重点上,行政法中的“控

3、权论”与“管理论”两者之间有一定的区别,其中“控权论”着重于公民权,而“管理论”着重于行政权,所以,在一些价值要素的安排方面,两者的侧重不同。然而,在“平衡论”中,更为注重行政法领域当中的多元社会价值与利益,更为倡导采取较为平和与中庸的方式,对社会中所存在的价值矛盾与冲突进行处理,以便寻求行政法中不同关系之间的平衡。依据现今我国的基本国情而言,当前的“平衡论”更加注重保护行政相对方的权利,其作用在于与行政权的滥用与扩张相抗衡。 从法治原则层面上而言,传统“控权论”认为,在设计行政法制度时,其核心应该在行政权力的制约上,在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社会公平以及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等的积极作用上,应该保持严谨

4、的工作态度。在这种思想下,政府往往被看做是控制的对象,而在此其中的公民保护地位同样也是负面的。但是,“平衡论”与上述中“控权论”的观点不一样,“平衡论”认为“控权论”所提出的观点与一个科学的行为动机假设不相符,同时也与现代化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不相符;“平衡论”提出权力与权利两者在限制和保护方面,应该是一致的,这是因为不论是权力,还是权利,都有可能被滥用,所以,不可偏向于其中的任何一方。 (二)对“平衡论”的质疑 对“平衡论”持反对态度的专家学者提出:“平衡论”是构建在矛盾分析法基础上的,因而在理论上缺乏独特性,以行政主体与相对方为例,这种矛盾的双方,不单单只出现在行政法中,假使这种相对矛盾双方的

5、存在,就可以得到“矛盾双方追求平衡”的结论,那么在其他法律中同样适用于“平衡论”。 针对上述中的质疑,“平衡论”者认为:不管是怎样的矛盾斗争,它们都属于利益博弈的一个发展过程,在博弈过程中,双方都试图针对最大化的利益,然而最终的博弈结果一般都是使双方保持在一种平衡的状态之下。所以,由矛盾分析法能够得到“平衡论”。 二、行政法平衡理论的具体体现 平衡在行政法中,主要体现在两大方面,即总体方面的平衡、结构方面的平衡。以下笔者将对其进行详细概述。 (一)总体方面的平衡 行政法总体平衡是站在其本身缺乏平衡来讲的,不管是传统上所提到的行政立法、执法以及司法行为等,亦或者是现今具体和抽象的行政行为,都不具

6、备平衡性这一特点,这不但会对构建均衡的行政制度带来一定的影响,同时还可能会对整个行政理论的均衡发展带来极大的消极影响。为了能够达到行政法的平衡,在对行政规制与行政管理等进行有效调整的过程中,会偏向于效率,在对行政法制监督与行政救济等进行调整的过程中,会偏向于公平。因此,行政法的总体平衡应当包含两个方面的平衡,分别是行政诉讼法和行政法两者的平衡、行政法实体和程序两者之间的平衡。 (二)结构方面的平衡 在行政法结构平衡层面上,主要包含五大方面的平衡,分别是权利(权力)、利益、价值、制度以及规范等等。第一,权利(权力)方面的平衡:从总体的法律地位而言,行政主体和相对方彼此之间是平等的。行政主体和相对

7、方其在平衡法当中,两者的地位是一样的,从总体角度上来看,并不是指任何行政法律关系的任何一种行为阶段行政主体,其和相对方两者之间的地位是一样的。倘若并非如此,那么这不但与行政法固有的属性不相符,同时还可能难以达到总体上的平等。在行政权和相对方权利的强与弱、大与小等方面,两者之间的差距并不大,这种情况对促使行政法主体经由博弈构成理想的最优均衡,且在互动过程中达到社会利益最大化,极为有利。第二,利益的平衡:在看待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时,不能将其视作是相互对立的,也不能将其予以简单同化。从本质上而言,个人利益是公共利益的基础,换而言之就是个体利益与社会标准相互结合之后的结果。第三,价值的平衡:效率和公平

8、之间的平衡,自由和秩序之间的平衡,在制度的帮助之下,最终达到行政法价值的平衡。第四,制度的平衡:所谓的制度平衡,指的就是在整体上而言,行政监督制度与行政管理制度应当保持一定的和谐性,并且应当积极对多元化的纠纷处理机制以及权利救济制度等进行科学合理的构建。第五,规范的平衡:从行政法的规范结构上来看,可以将行政法规体系分成三个体系,即软法体系、硬法体系以及混合法体系等等。 三、中西方行政法“平衡论”的比较研究 (一)西方行政法“平衡论”分析 在欧美法学界,行政法的源头主要有两个,分别是功能主义模式、规范主义模式。在某种层面上而言,功能主义模式与规范主义模式对行政法的认识、理解上,存在一定的差异,尤

9、其是在对行政法的性质、理论基础、功能、范围以及制度设计等方面存在极大的差别。例如对功能主义模式而言,所谓的行政法,指的就是对行政行为予以规范的法律法规,行政机关的组织、职责以及权利等是其主要处理的问题;而对规范主义模式看来,行政法是一种对政府行为进行有效控制的“法”。西方学术界对功能主义模式与规范主义模式两者谁处在主导地位上,还尚未得出结论,然而在行政法实际的运用和发展过程中,除功能主义模式与规范主义模式两种模式之外,行政法还存在另外一种观点,即全球化时代的平衡理念与行政理念,一些西方国家在对这个问题进行探究的过程中,其行政法“平衡论”历经了3个重要阶段,且获得了快速的发展。西方学术界认为:行

10、政法并非只是仅仅限制在政府权利的控制当中,其中还涉及到了政府的维护权力与授权。 (二)中国行政法“平衡论”分析 通过对国外的一些相关学术的研究可以发现,平衡理论最初发源于西方,且得到了进一步的流传与发展,虽然如此,但是”平衡论是现代行政法的理论基础“这一论点,最早是由中国的行政法学者所提出的。在行政法“平衡论”这一观点上,西方行政法学者对“平衡理念当中的传承关系”的研究并不多。这一情况的出现,主要是由于从远古至现今的西方行政法学者,他们都将行政法的本质、目的、功能以及价值判断等内容作为其研究的重心,而并未将时间与精力花费在对“行政法所贯穿到行政法学关系”这一问题的探究上。而中国于1989年所提

11、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就充分体现了行政法的“平衡论”,在该法律法规中指出:中国行政法所需要的平衡,是在行政法的创建、实施以及监督等整个过程中所展现出来的一种关系,即“平衡”。这不但传承了中国的优秀文化,并且还充分体现了主流经济学中“非均衡分析理论”与新古典主义经济学中“均衡分析理论”两者的有机融合。 四、结语 总而言之,进一步促进行政法“平衡论”的快速发展,对促进中国行政法的科学化、合理化,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因此,进一步加强对“平衡论”的研究,是极为有必要的。伴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的发展,行政法“平衡论”也在不断的完善,然而在其发展过程中,由于制度不明确以及各种新问题的出现,因此还必须

12、不断对行政法“平衡论”的进行更为深层次的分析与探究,只有这要,方能最大限度的促使行政法“平衡论”体系的健全,方能在行政法中充分展现“平衡精神”。 读书的好处1、行万里路,读万卷书。2、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3、读书破万卷,下笔如有神。4、我所学到的任何有价值的知识都是由自学中得来的。达尔文5、少壮不努力,老大徒悲伤。6、黑发不知勤学早,白首方悔读书迟。颜真卿7、宝剑锋从磨砺出,梅花香自苦寒来。8、读书要三到:心到、眼到、口到9、玉不琢、不成器,人不学、不知义。10、一日无书,百事荒废。陈寿11、书是人类进步的阶梯。12、一日不读口生,一日不写手生。13、我扑在书上,就像饥饿的人扑在面包上。高尔基14、书到用时方恨少、事非经过不知难。陆游15、读一本好书,就如同和一个高尚的人在交谈歌德16、读一切好书,就是和许多高尚的人谈话。笛卡儿17、学习永远不晚。高尔基18、少而好学,如日出之阳;壮而好学,如日中之光;志而好学,如炳烛之光。刘向19、学而不思则惘,思而不学则殆。孔子20、读书给人以快乐、给人以光彩、给人以才干。培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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