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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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办事指南(2018版)一、适用范围本办事指南适用于全市性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申请与办理。本事项所适用的对象为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及公民个人。二、事项审查类型前审后批。三、审批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四、受理机构办理机构:重庆市民政局。办理权限:负责全市性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五、决定机关重庆市民政局。六、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七、申请条件(1)法定代表人的产生符合章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2)法定代表人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

2、罚,且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3)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直接登记的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八、禁止性要求不符合变更、章程核准、注销登记条件的,不予批准相关申请。(按照国家信用信息相关要求,社会组织发起人、拟任负责人不能在失信被执行人等黑名单中) 九、申请材料目录(所有材料双面打印)序号材料名称材料类型原件数复印件来源渠道决定依据及描述1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表纸质件3申请人按示范文本填写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第十一、十二、十三条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文件或民办学校提供办学许可证、医疗机构提供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纸质件12业务主管单位出具变更的文件(如业务主管单位在变更登记书面申请和变更登记表

3、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不需提供同意变更文件),无业务主管单位的无需提供。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第十一、十二、十三条3董(理)事会会议纪要纸质件3申请人提供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第十一、十二、十三条4董(理)事会成员名单纸质件3申请人提供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第十一、十二、十三条5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纸质件3申请人按示范文本填写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第十一、十二、十三条6有关机构出具的前任法定代表人的离任财务审计报告(如审计结论中存在问题,社会组织应就问题出现的原因和整改措施作出书面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盖章后一并提交)纸质件3申请人提出申请,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

4、展审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第十一、十二、十三条7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纸质件1申请人提供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第十一、十二、十三条十、申请接收1.窗口接收联系电话:89188030/89188031办公地点:重庆市渝北区民安大道489号,重庆市民政局行政服务中心2.网上接收重庆市网上行政审批平台:http:/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申请人向市民政局行政审批服务大厅窗口咨询、申请行政审批服务大厅窗口接收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局审查作出准予许可批复或不予许可批复行政审批服务大厅窗口向申请人送达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或不予许可批复。十二、办理方式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十三、办结时限法定

5、办结时限:20日承诺办结时限:20日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十五、审批结果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十六、结果送达窗口直接送达。申请人无法联系的,邮寄送达。十七、行政相对人权力和义务(一)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1.申请人有权一次性获知申请所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行政许可格式文书,有权要求作出相关说明和解释; 2.申请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3.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二)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1.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2.依法接受、配合监督检查的义务。十八、咨询途径1.窗口咨询。2.重庆市社会组织管理局咨询。3.网上咨询:市网上行政审批平台(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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