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WTO服务贸易第一案——美墨电信服务案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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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例1 WTO服务贸易第一案2004年美墨电信服务案1997年之前, 墨西哥的国内长途和国际电信服务一直由Telmex公司所垄断; 1997年之后,墨西哥政府授权多个电信运营商可以提供国际电信服务, 但根据墨西哥国内法, 在国际电信市场上对外呼叫业务最多的运营商有权利与境外运营商谈判线路对接条件, 而Telmex公司作为墨西哥对外呼叫业务最多的运营商,自然就享有了该项谈判权利, 事实上就拥有了排除外部竞争者的权力, 从而引发了希望大举进入墨西哥市场的美国电信业巨头的不满。2000年8月17日, 美国以墨西哥的基础电信规则和增值电信规则违背了墨西哥在GATS中的承诺为由, 向墨西哥提出磋商请求,

2、 之后, 美墨双方进行了两次磋商, 但未能达成共识。2002年4月17日, 根据WTO争端解决规则及程序的谅解( DSU第6款),成立了专家组, 因双方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就专家组的组成达成一致。2002年8月26日,WTO总干事最终任命了以Ernst- Ulrich Petersman为首的三人专家组。另有澳大利亚、巴西、加拿大、欧共体、古巴、日本、印度、危地马拉、洪都拉斯和尼加拉瓜等十国提交了他们的书面意见。专家组分别于2003年11月21日和2004年4月2日提交了中期报告和最终报告, 2004年6月1日, 经过再次磋商, 墨西哥放弃了上诉, 正式接受了专家组的最终报告, 并最终就此电信服务

3、争端与美国达成协议。协议中, 墨西哥同意废除本国法律中引起争议的条款。美国的申诉主要提出三大指控:第一,墨西哥未根据GATS关于电信服务的附件第2条保证其主要电信运营商提供电信服务的条件和费率“基于成本”且合理;第二,墨西哥没有根据关于电信服务的附件第1部分采取适当措施保证Telmex不从事反竞争行为;第三,墨西哥未能保证使用其公众电信传输网络的条件符合GATS关于电信服务的附件第5条的“合理、非歧视”标准。 对接费率“基于成本”且“合理”,这是墨西哥在相关协定中的重要承诺。对于Telmex是否按“基于成本”的费率提供对接服务,美国提出四大证据:一、针对同样的网络设备,对美国供应商的对接收费比

4、对国内的平均高出75%;二、通向墨西哥的各种国际线路的灰色市场费率远低于Telmex的收费;三、许多国家与其他竞争性长途运营商之间的终端服务费率批发价远低于Telmex的收费;四、根据ILD Rules对墨西哥运营商涉及“成比例回报”的财务安排,Telmex的费率高于成本。专家组对其中第一、二、四项都支持了美国的观点,认定Texmex提供的对接费率未“基于成本”。对于Telmex的对接条款是否“合理”,专家组分析其它诉请时一并做出了解释。争论焦点之一:本案中的服务是否归GATS管辖, 是否构成“GATS定义的跨境交付”墨西哥:只有服务供应商在另一成员境内自己完成终端传输时才算跨境传输,本案中美

5、国运营商只是在边境将初始端服务传输给墨西哥运营商进行终端服务,不构成GATS中定义的“跨境交付”。 美国:只要在边境处将服务转手交于该别国电信运营商即实现了“跨境交付”。专家组的意见就GATS第1条第1款的规定,对于“跨境提供”的定义中没有关于“服务提供者”的因素,而从上下文来看,关于“自然人流动”和“商业存在”都有,这足以证明如果服务提供者的存在与一种服务提供方式的定义有关的话,就会明确写明。这证明是否在别国境内运营或存在,与“跨境提供”的定义无关。关于电信服务的附件对“基础电信服务”所下定义:其典型特征是在两点或多点之间实时传递消费者所提供的信息,而信息的形式或内容不发生点到点的变化。”根

6、据该定义,基础电信服务是“在两点或多点之间”提供的服务,并没有规定一个运营商必须独自“在两点或多点之间”传递信息。如果要假设关于电信服务的定义要求一个电信商自己拥有或控制一套全球范围内的完整电信设施,以便能按消费者的要求随时向某个“点”传递信息的话,显然是不合理的。如果将与其他运营商合作看成是提供者所提供的服务就不属于“跨境提供”的话,就会发生荒谬的结果:此类电信服务就无法归属于四种服务贸易方式的任何一种。这与GATS第1条第1款关于“适用于服务贸易”的规定及“四分法”是对“服务贸易”的穷尽式列举的事实不符。案例二 安提瓜诉美国赌博服务案随着全球电子网络的发展,赌博业也逐步走出了固定的赌场。通

7、过网络,可以在世界的任一个角落参与世界上任何另一个角落的赌局。20世纪90年代末,安提瓜政府抓住了赌博业网络化发展的趋势,通过积极推进与赌博网络服务相关的基础设施建设,大力推动赌博业和博彩业的发展。到1999年,安提瓜国内有多达3000人直接在赌博服务产业就业,政府在该年度获得依靠赌博业获得的财政收入达到740万美元,相当于安提瓜该年度国民生产总值的10%。 正当安提瓜国民享受赌博产业的蓬勃发展给其带来的财富的时候,一些国家,特别是美国同时经历了一场因为赌博产业网络化发展带来的灾难,有组织犯罪和洗钱犯罪以赌博的网络化作为平台,发生并引发了一系列社会问题。为解决此问题,美国国内一方面通过在国内封

8、杀网络赌博,甚至通过专门立法和司法判例限制美国网民使用信用卡和通过银行账户向国外赌博网站支付赌金。美国司法部认为,根据美国1961年的有线通讯法,通过国际因特网对体育比赛进行下注赌博属于非法商业行为。2003年,美国国会通过了禁止非法网络赌博交易法,该法明确了对网络赌博的限制措施,特别是限制美国公民使用信用卡或银行帐户向境外的赌博网站支付赌资。美国的上述举措使得安提瓜的赌博服务业受到了沉重打击。从1999年至今,多达35家银行被迫关闭。同1999年相比,2003年安提瓜赌博产业的就业人数锐减,财政收入骤降。 2003年3月21日,安提瓜正式向WTO争端解决机构提起磋商请求,认为美国联邦和地方政

9、府采取的措施影响了对赌博和博彩服务的跨境交付。这些措施不仅违反了GATS关于服务贸易市场准入的规定,而且违反了美国服务贸易减让表中所做的承诺。在本案中,安提瓜的起诉目标直指美国的1961年有线通讯法等联邦立法及部分州立法,要求专家组裁定美国禁止跨境提供赌博服务以及限制有关赌博服务的国际货币转让和支付等措施,与美国根据GATS所作的具体承诺不一致,同时也违反了GATS的第16条第1款和第2款、第17条第1款至第3款、第6条第1款和第3款以及第11条第1款。美国则要求专家组驳回安提瓜的所有诉求。 双方的争论在美国服务贸易减让表分部门10.D中,服务门类是“其他娱乐服务(不包括体育)”,在该门类的“

10、市场准入限制”中,美国列出了四种服务的提供类型,在模式1“跨境交付”项下,美国标注的承诺是“没有限制”(None)。对此,安提瓜主张,美国就赌博和博彩服务的跨境交付项下做出了完全的市场准入承诺。美国认为,由于在“其他娱乐服务”的分部门中明确标记有“体育除外”,表明美国已经将赌博和博彩服务排除在该门类之外。美国主张,赌博是一种特别的服务活动,如果要将其归入其减让表第10类部门(娱乐、文化和体育服务),其应当归入第10.E项下。第10.E分部门的类别是“没有产品分类的其他服务”。而对于第10.E分部门,美国所做出的承诺是“不作承诺”,即美国没有承担任何市场准入义务。专家组结论美国针对GATS所做出

11、的具体承诺包括赌博服务;美国通过采取一些限制或禁止服务跨境提供的措施,没有给予安提瓜根据GATS第16条第1款和第2款所应享受的市场准入因而违反了GATS第16条; 因此,专家组认定美国违反了GATS相关规定,建议争端解决机构(DSB)要求美国修改其措施,以符合它在GATS项下的义务。 案例三 中美大战银行卡愈演愈烈的VISA、银联之争终于演变成了中美两国政府之间的WTO诉讼。此案意义深远,不仅涉及中国金融市场的进一步开放,而且是美国试图打开整个中国服务业市场的一块“敲门砖”。抢客户抢到法庭电子支付已成为商务活动和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工具。全球最大的银行卡组织美国VISA的网络遍布全球200多

12、个国家和地区,每秒钟就处理1万多起交易,2009年在全球一共处理620亿次交易,金额达44万亿美元。中国银联,是中国银行卡行业的核心和枢纽,发展迅猛,已拥有400余家境内外分支机构。据公开资料显示,2009年中国银联营业收入超过30亿元人民币,净利润超过4亿元人民币。近年来,中国银联正加大步伐走向国际市场,力争打造成具有全球竞争力和影响力的国际性银行卡组织。一山不容二虎。美国VISA认为中国银联的国际化战略在不断蚕食他们的既得国际市场。2010年5月,VISA向其全球会员银行发函,要求从8月1日起,在境外处理带VISA标志的双币信用卡时,必须走VISA清算通道,否则将重罚收单银行;第一次罚款5

13、万美元;如果再犯,每月罚款2.5万美元。8月下旬,VISA又推出刷卡减免优惠活动,与银联争夺客户。中国银联也不甘示弱,对VISA的“封杀令”强烈抗议,继续推行其国际市场战略,推出“上海旅游卡半价门票游景点”活动,拉拢客户群。两大银行卡集团的封杀、抗议、对峙和竞争在引起国际社会广泛关注的同时,最后还把中美两国政府卷入纠纷。9月15日,美国向WTO起诉,指责中国政府违反在WTO的承诺,限制VISA在中国的适用。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称,“2001年,中国政府成立了银联组织,垄断了国内人民币银行卡支付,并限制其他银行卡的使用”;“中国政府一方面禁止持国外卡的消费者在中国进行人民币交易,另一方面对持外国卡的中国人在国外消费附加了比银联卡更多的限制”;“这些银行卡市场准入限制和歧视性措施违反了WTO服务贸易总协定第十六条和十七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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