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工健康保护标准作业程序-开南大学总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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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件名稱勞工健康保護標準作業程序頁次4/4文件編號EN-03-009版次1.01.目的:藉以了解員工身體健康狀況,以作為工作安排之參考,保護勞工健康及預防職業病的發生,以確保員工身心健康,並建立勞工基本健康資料。2.範圍:所屬員工之體格檢查及定期健康檢查均屬之。3.權責:3.1總務處:規劃員工健康保護事項。3.2人事室:3.2.1安排員工健康檢查。3.2.2通知受檢員工接受定期健康檢查。3.3衛保組:3.3.1新進員工到職時,審閱體格檢查報告。3.3.2對健康管理中身體不適擔任目前工作之員工,予以協調處理。3.3.3定期健康檢查、追蹤檢查之檢查安排與報告審查。3.3.4員工健康諮詢。3.3.5

2、新進員工體格檢查與員工定期健康檢查、追蹤檢查報告資料存檔。3.4各單位:安排所屬員工進行體格、健康檢查。3.5新進或正式員工: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12條規定,勞工拒絕受檢得提報罰款3,000元。4.定義:4.1體格檢查:係指僱用員工從事新工作及調換工作時,為識別其工作適性之檢查,依勞工任職之作業別,可分為一般體格檢查及特殊體格檢查。4.2定期健康檢查:係指員工在職中,於一定期間,依其從事之作業內容實施必要之檢查,依勞工任職之作業別,可分為一般定期健康檢查及特殊定期健康檢查。4.3特別危害健康作業:係指依勞工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17條規定之作業:4.3.1高溫作業勞工作息時間標準所稱之高溫作業。4

3、.3.2勞工噪音暴露工作日8小時日時量平均音壓級在85分貝以上之噪音作業。4.3.3游離輻射作業。4.3.4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所稱之異常氣壓作業。4.3.5鉛中毒預防規則所稱之鉛作業。4.3.6四烷基鉛中毒預防規則所稱之四烷基鉛作業。4.3.7粉塵危害預防標準所稱之粉塵作業。4.3.8有機溶劑中毒預防規則所稱之有機溶劑作業(1.1.2.2-四氯乙烷、四氯化碳、二硫化碳三氯乙烯、四氯乙烯、二甲基甲醯胺、正己烷。4.3.9製造、處置或使用特定化學物質或其重量比(苯為體積比)超過百分之一之混合物之作業(聯苯胺及其鹽類、4-胺基聯苯及其鹽類、4-硝基聯苯及其鹽類、-胺及其鹽類、二氯聯苯胺及其鹽類、-

4、胺及其鹽類、鈹及其化合物、氯乙烯、2,4-二異氰酸甲苯或2,6-二異氰酸甲苯、4,4-二異氰酸二苯甲烷、二異氰酸異佛爾酮、苯、石綿、鉻酸及其鹽類、砷及其化合物、鎘及其化合物、錳及其化合物、黃磷之製造、處置或使用作業、聯吡啶或巴拉刈之製造作業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作業。5.作業內容:5.1檢查人員及實施要領:5.1.1受僱作業人員一般體格檢查:5.1.1.1檢查時機:到職前,員工自行前往指定醫院實施一般體格檢查,檢查未逾5.1.2規定之定期檢查期限,經勞工提出證明者得免實施一般體格檢查。5.1.1.2檢查項目:參照5.1.3.2之一般作業人員之檢查項目。5.1.1.3記錄保存:一般體格檢查紀

5、錄至少保存7年。5.1.2受僱或變更作業人員特殊體格檢查:5.1.2.1檢查時機:使勞工從事3.3特別危害健康作業,應於其受僱或變更作業時,實施各該特定項目之特殊作業人員之檢查項目。但距上次檢查未逾1年者,不在此限。5.1.2.2檢查項目:參照5.1.3.2、5.1.4.2規定之特殊體格檢查。5.1.2.3記錄保存:特殊體格檢查紀錄至少保存10年。5.1.3在職作業人員一般定期健康檢查:5.1.3.1檢查時機:5.1.3.1.1未滿40歲者,每5年檢查一次。5.1.3.1.2年滿40歲,未滿65歲者,每3年檢查一次。5.1.3.1.3年滿65歲以上者,每年檢查一次。5.1.3.2檢查項目:5.

6、1.3.2.1作業經歷、既往病史、生活習慣及自覺症狀之調查。5.1.3.2.2身高、體重、腰圍、視力、辨色力、聽力、血壓及身體各系統或部位之理學檢查。5.1.3.2.3胸部光(大片)攝影檢查。5.1.3.2.4尿蛋白及尿潛血之檢查。5.1.3.2.5血色素及白血球數檢查。5.1.3.2.6血糖、血清丙胺酸轉胺酶(ALT)、肌酸酐(creatinine)、膽固醇、三酸甘油酯之檢查。5.1.3.2.7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檢查。5.1.3.3記錄保存:一般定期健康檢查紀錄至少保存7年。5.1.4在職作業人員特殊定期健康檢查(從事噪音暴露工作日八小時日時量平均音壓級在85分貝以上作業勞工):5.1

7、.4.1檢查時機:定期檢查期限1次/年。5.1.4.2檢查項目:5.1.4.2.1作業經歷之調查。5.1.4.2.2服用傷害聽覺神經藥物(如水楊酸或鏈黴素類)、外傷、耳部感染及遺傳所引起之聽力障礙等既往歷之調查。5.1.4.2.3耳道物理檢查。5.1.4.2.4聽力檢查(audiometry)(測試頻率至少為500、1000、2000、3000、4000及6000赫純音,並建立聽力圖)。5.1.4.3記錄保存:特殊定期健康檢查紀錄至少保存10年。5.2特別危害健康作業,應依下列規定分級實施健康管理:管理級別狀況應採取之對策第一級管理特殊健康檢查或健康追蹤檢查結果,全部項目正常,或部分項目異常,

8、而經醫師綜合判定為無異常者第二級管理特殊健康檢查或健康追蹤檢查結果,部分或全部項目異常,經醫師綜合判定為異常,而與工作無關者提供勞工個人健康指導第三級管理特殊健康檢查或健康追蹤檢查結果,部分或全部項目異常,經醫師綜合判定為異常,而無法確定此異常與工作之相關性,應進一步請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評估者請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實施健康追蹤檢查,必要時應實施疑似工作相關疾病之現場評估,且應依評估結果重新分級,並將分級結果及採行措施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通報第四級管理特殊健康檢查或健康追蹤檢查結果,部分或全部項目異常,經醫師綜合判定為異常,且與工作有關者經醫師評估現場仍有工作危害因子之暴露者,應採取危害控制及

9、相關管理措施5.3勞工經一般體格檢查、特殊體格檢查、一般健康檢查、特殊健康檢查或健康追蹤檢查後,應採取下列措施:5.3.1參照醫師之建議,告知勞工並適當配置勞工於工作場所作業。5.3.2將檢查結果發給受檢勞工。5.3.3將受檢勞工之健康檢查紀錄彙整成健康檢查手冊。5.3.4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紀錄之處理,應保障勞工隱私權。5.4特殊健康檢查結果報告書:特殊健康檢查及健康追蹤檢查,應填具勞工特殊健康檢查結果報告書,報請事業單位所在地之勞工及衛生主管機關備查,並副知當地勞動檢查機構。5.5急救人員及設備管理:5.5.1各工作區依照工作場所大小、分佈、危害狀況及人數規定,佈置足夠急救用品及器材,並依下

10、列規定配置適當合格急救人員辦理有關急救事項。5.5.1.1急救人員:5.5.1.1.1急救人員不得有失能、耳聾、色盲、心臟病、兩眼裸視或矯正視力後均在0.6以下等體能及健康不良,足以妨礙急救事宜者。5.5.1.1.2每一輪班次應至少置一人、勞工人數超過五十人者,每增加五十人,應再置一人。急救人員因故未能執行職務時,應即指定合格者,代理其職務5.5.1.2急救藥品及器材:5.5.1.2.1急救箱應裝置足夠急救藥品及器材並保持乾燥,對被污染或失效之藥品及器材,應予以更換及補充。5.5.1.2.2急救箱內需含蓋但不限於下列項目:消毒紗布、消毒棉花、止血帶、膠布、三角巾、普通剪刀、無鉤鑷子、夾板、繃布、安全別針、優碘等必需藥品。5.5.2員工因受傷應由發現者立即通知急救人員採取適當處置,以防傷病情況惡化。6.相關文件:無。7.使用表單:無。本文件屬開南大學所有。未經書面許可,不得以任何方式複製或將文件之全部或部份內容透露予無權閱讀之機構或個人。EN-02-007-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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