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论某主要知识点》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民法总论某主要知识点(11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实用标准文案民法复习要点一、基本概念民法:以民事的方法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财产关系以及其他应由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市民社会的基本法,是私法的典型形态,是权利法。民法的基本原则:民事立法、民事行为和民事司法的基本准则,贯穿于整个民法,对各项民事制度和全部民法规范起统帅作用的基本准则,是民法基本精神的体现,是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和民法观念的综合反映。1. 平等原则(民事权利能力、民事主体地位、民事权益平等受法律保护)2. 自愿原则(自己意愿、自主行使民事权利、当事人意愿优于任意性规范)3. 诚实信用原则(善意)4.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5. 公平原则(利益平衡、权利义务平
2、衡、承担民事责任平衡、负担与风险平衡)6. 公序良俗原则公序良俗原则: 民法通则第7条,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简称,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由民法规范调整形成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一、 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调整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所形成的社会关系。二、 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而形成的社会关系。三、 民事法律关系是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民事法律事实: 民事法律事实,是指法律所规定的、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事实或现象。分为行为和非行为(事件)两类。民事法律事实
3、构成: 民事法律事实的构成也称民事法律事实的结合,它是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两个以上的民事法律事实的总和。表示行为: 又称民事行为(p139),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并受法律承认生效时可依该意思表示内容确定法律效果内容的行为。(当事人实施民事行为时是以发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具有发生民事法律效果的意思。)事实行为: 行为人不具有设立、变动民事法律关系的意图,但依法能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形成权: 形成权是指权利人以自己的意思表示,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权利。包括承认权、追认权、选择权、撤销权、抵消权、解除权和继承权的抛弃权等。支配权: 支配权是指权利人可以直接
4、支配权利标的,具有排他性的权利。物权,知识产权,人格权。抗辩权: 抗辩权是指对抗他人权利的权利,分为永久性抗辩权和延期性抗辩权。抗辩权的行使,以请求权的存在并且提出请求为前提。否认权不属于抗辩权。请求权: 请求权是指权利人请求他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基于基础权利发生。权利人须通过义务人的作为或者不作为,才能实现其权利。债权请求权是典型的、独立的请求权。绝对权: 绝对权是指无需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行为即可实现,并可以对抗不特定人的权利,如物权、人格权、知识产权。特征为:一是无需通过义务人行为,二是义务主体不特定。又称对世权。相对权: 相对权是指必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才能实现,只能对抗特定人的权
5、利,如债权。又称对人权。有限责任: 指责任人以其部分财产承担责任。无限责任: 指责任人以自己全部财产承担责任。民事权利能力: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民事行为能力: 是指民事主体能以自己的行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法人: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非法人组织: 依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虽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组织。合伙 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营利性组织。合伙企业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人格权
6、: 民事主体平等享有的,经法律认可、以人格利益为客体、作为民事权利义务主体应当具备的基本权利。一般人格权: 一般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的,概括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人格尊严、人格平等全部内容的一般人格利益,并由此产生和规定具体人格权的基本权利。名誉权: 名誉权是指民事主体所享有的保护自己的名誉不被以侮辱、诽谤等方式加以丑化的权利。以保护每个民事主体都得到与其自身实际情况相一致的社会评价。隐私权: 隐私权指自然人对属于自己私人生活范畴的事项依法自由支配并排斥他人非法干涉的权利。身体权: 身体权是自然人维护其身体组织完整安全并支配其身体或者身体组成部分的人格权。身份权: 身份权是指民事主体基于在特定
7、社会关系中的地位和资格而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民事客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由发生的事物,主要有四类:物、行为、智力成果和人身利益。民法上的物: 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之一,民法上的物是指存在于人身之外,能满足人类社会需要,能为人所实际控制或者支配的有体物。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者法人等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的合法行为。(民法通则54条)代理:民法通则采用的是严格的狭义代理,即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地以本人(被代理人)的名义向第三人(相对人)为意思表示或受领意思表示,而该意思表示直接对本人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权: 代理权是为了扩张或者补救
8、当事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通过本人的授权或者法律的直接规定,赋予代理人以本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的资格。基于该资格,代理人实施行为后果直接归属于本人。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但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无权代理,由本人承担后果。时效: 指一定事实状态在法定期间持续存在,从而产生与该事实状态相适应的法律效力的法律制度。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一旦诉讼时效届满,权利人则不再享有请求人民法院保护的权利。诉讼时效中止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等法定事由导致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
9、中止计算。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诉讼时效中断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请求或者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期,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除斥期间 是指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依法确定的对于某种权利所预定的存续期间,又称预订期间。二、基本问题1、民法的调整对象 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2、民法基本原则及其主要功能 6个原则:平等原则、自愿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善意)、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公平原则、公序良俗原则 3个功能:指导功能、约束功能、补充功能3、我国民法对自然人行为能力的基本分类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8周岁以上公民,或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1
10、6周岁以上未满18周岁公民。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上未成年人,或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后果的精神病痴呆症人。【纯获益行为,或者效力待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4、一般人格权的主要内容 一般人格权是指自然人或法人享有的决定其具体人格权的一般人格利益,包括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人格独立与人格平等。5、法人民事权利能力所受到的限制 三方面:性质上的限制,法律上的限制,目的事业的限制(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范围,以其目的事业为限)6、法人成立的条件 一、依法成立 二、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四、民通37条,能够独立承
11、担民事责任7、宣告失踪的条件 一、自然人失踪的事实(离开住所或者居所杳无音讯持续2年,下落不明次日或战争结束之日起算) 二、利害关系人的申请(近亲属,债权债务人,无顺序) 三、人民法院的受理和宣告(3个月公告期,确认事实,做出判决) 8、死亡宣告被撤消的法律后果 一、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宣告死亡期间从事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二、婚姻关系: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自动恢复;配偶再婚后婚姻关系正在存续的,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配偶死亡的,婚姻关系不得自行恢复。 三、收养关系:其子女由别人依法收养的,不得以自己没有同意而主张收养无效,但被收养人和收养人同意的除外。 四、财产关系:继承人应返还财产和原物,
12、但不能要求其返还孳息;无法返还时,9可要求适当补偿;第三人善意合法取得,第三人无返还义务。 9、合伙的内、外部关系A内部关系: 一、合伙事务的执行:执行人和执行权,代理 二、合伙财产:合伙人共同共有,强调不可轻易分割 三、合伙人的权利:(执行人:报酬请求权、提出异议权)、合伙决议的表决权、监督 四、合伙人的义务:忠实处理合伙事务、报告、最受竞业禁止义务与交易禁止义务 五、入伙,指非合伙人加入已成立的合伙,取得合伙人资格的行为。 六、退伙,指合伙人在合伙存续期间推出合伙组织、消灭合伙人资格的行为。 七、合伙债务:有协议按协议,无协议为按份之债,无法推断比例则推定为均额B外部关系 一、对外代表权的
13、效力: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二、合伙债务清偿:连带无限责任原则,双重优先责任原则。10、普通合伙与有限合伙的区别项目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资格(1)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成为合伙人。(2)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1)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成为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2)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经营管理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
14、限合伙企业。风险承担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人数有二个以上合伙人。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至少有一个普通合伙人。出资形式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1)普通合伙人出资形式同左。(2)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但不得以劳务出资。出资义务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1)普通合伙人出资义务同左。(2)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