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劳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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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校劳动管理制度篇一:学校劳动纪律管理制度教 职 工 劳 动 纪 律 制 度一、作息管理二、考勤管理三、请销假管理四、劳动岗位管理教 职 工 劳 动 纪 律 制 度为了加强对全校教职工劳动纪律的管理,增强教职工劳动纪律观念,使教职工的劳作有规可循,有据可依,制定本制度:一、作息管理全年工作日原则上不超过250天。周三至周日为工作日,周一、二为双休日。单周二为学习、会议时间,周学习时间不低于4小时。行政班作息时间:夏秋季: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春冬季: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教育教学岗位作息时间:在行政班作息时间基础上,上班时间提前10分钟,

2、晚自习作息时间为:19:0021:30。节假日以及学校规定的其它值班时间纳入作息管理。会议、学习、监考、辅导、培训和集体活动等业务工作时间纳入作息管理。后勤、安全保卫管理工作,实行全天候作息管理和轮班休息制度。后勤经营、服务和非学校常规工作人员另行管理。二、考勤管理(一)考勤实行学校、部门两级考勤管理。学校、部门指定专人负责考勤工作,提前15分钟到岗。实行逐日考勤,每月公布考勤结果,每日备查。学校、部门考勤制度执行情况纳入工作考核目标,教职工考勤情况纳入对教职工奖惩和岗位评价双重管理。学校作息制度规定的值班时间、会议、学习、监考、培训和集体活动等均纳入考勤管理。签到:实行上班、学习、会议签到制

3、度。学校教职工(含校委会领导和中层管理干部)必须按规定时间在学校、部门办公室或指定地点签到,并标明签到时间。超过规定时间,用红笔在综合办公室签到。签退:实行下班签退制度。学校教职工在学校、部门办公室或指定地点签退,并标明签退时间。提前离校不得签退,按请假或公差手续处理。考勤不得弄虚作假。每日由校长或部门主要负责人对签到、签退情况签注复核。考勤人员不坚持原则,弄虚作假,每次扣除本人当年津补贴或绩效奖50元。代签与被代签人每次扣除本人当年津补贴或绩效奖各100元。(二)岗位督查:学校综合办公室对教职工在岗情况进行随机抽查。(三)缺勤处理:1、上班、学习、会议等迟到、早退、脱岗在1分钟内每次扣发当年

4、津补贴或绩效奖20元,3分钟内每次扣发当年津补贴或绩效奖50元,10分钟以内每次扣发当年津补贴或绩效奖200元,30分钟以内每次扣发当年津补贴或绩效奖500元,30分钟以上视为旷工半天。2、一个月内迟到、早退、脱岗累计3次及以上视为旷工半天;月累计迟到、早退、脱岗5次以上视为旷工一天。3、一个月内旷工半天,当年不再享受津补贴和绩效奖;一月内旷工累计一天,再按降级或待岗处理。一个月内旷工两天或以上,按辞退处理,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学校不负由此引起的劳动补偿责任。4、教职工因故停岗、待岗期间,只发合同工资。5、教学教师旷课一节视为旷工半天。6、教师因事、因病请假调课,应提前至少一天报教务科,由教

5、务科统一安排,私自调课,违者双方均按旷课处理。7、学校安排的会议、学习、组织生活、工会活动以及其它集体活动,请假一次,扣发当月津补贴或绩效奖元,无故缺席视为旷工半天。三、请销假管理、全校教职工无特殊情况,不得请假,因故必须请假的,以不影响学校、部门工作布署安排为前提,并严格控制请假人数和请假时间。、严格执行请假书面审批程序,不假(含未准假)离校离岗按旷工处理。审批程序:教职工临时请假(1到2小时)由科室长书面审批;半个工作日至一个工作日,科室报综合办主要负责人书面审批;二个工作日至三个工作日,副校长书面审批;四个工作日及以上,按以上程序再报校长审批;十个工作日及以上,由校务委员会决定。中层干部

6、及校领导请假,须由校长审批;五个工作日及以上,由校务委员会决定。3、凡请假人员必须具备书面请假条当面请假,按请假程序办理。4、按程序批准的请假条,统一交学校综合办公室登记保管,同时发给准假条。假满必须到综合办公室凭准假条销假,回工作部门报到。不销假或超假不续的,视为旷工。如需续假,必须提前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按程序批准后续假方能有效。除重大疾病外,口头请假、托人请假视为请霸王假,一律按旷工处理。因病或其它学校认同的特殊情况无法或来不及当面提出书面请假或续假的,应按审批程序由本人电话说明或亲属说明,同意后视为暂时准假,批准人向综合办说明情况,请假人返校后必须出具相关证明及补假条或申请,按程序批准

7、后视为有效。.病假:因病需请假者,应有县级以上或医保定点医疗单位出具的证明,急、重病人住院的,当天应报告综合办,并履行请假手续。当月门诊病假限额天数为:50岁以下3天以内,年龄50岁以上(含50岁)的7天以内(住院病假加倍计)。在限额天数以内的病假者,按每天3元调减本人当月津补贴或绩效奖,超过天数的,原则上按事假处理。重特大疾病住院治疗半月以上的应作停岗处理,按医疗保险、福利等有关政策执行。、事假:(1)一般事假每月不能超过1次,每学期不能超过2次,每学年不能超过3次。请假原则上每次不能超过5天,学期累计不能超过10天,学年累计不能超过15天。一般事假5个工作日内(休息日除外),经批准后按每天

8、扣除当月津补贴或绩效奖5元;超过五天,按每天扣发8元津补贴或绩效奖,直至扣完。超过半月作停岗处理。(2)家庭重大事情可准假1-3天,按每天元扣发当月津补贴或绩效奖,超过准假期限,同意续假的,按一般事假规定执行。(3)一般事假学期内超过5天的,原则上不评优评先进;学年超过10天的,不享受绩效工资评定。、婚假7天,超过规定时间,学校同意续假的,按一般事假处理。、丧假(指直系亲属死亡)3天,超过规定时间,学校同意续假的,按一般事假处理。、产哺假期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劳资待遇按南劳社发(20XX)69号文件执行。四、劳动岗位管理、学校教职工上班实行坐班制,在岗工作期间应尽职尽责,勤勉工作,按时、按质、

9、按量完成工作任务。、按时上岗,不迟到、早退。有下列情况者视为旷工:不经批准擅自不上班、不上课、不参加集体活动;请假期限已满,但仍不返校,又不续假,无正当理由不到岗上班。、服从工作安排。凡拒绝学校工作安排或拒绝履行岗位职责者,作旷工处理,情节严重者作待岗处理,进行待岗培训。经培训后仍不到岗或无法胜任岗位工作,作辞退处理。、严格执行首问责任和限时办结制。对学校、部门领导交办或有期限要求的工作任务,无正当理由不如期完成,视情节轻重,扣减当月津补贴或绩效奖50元500元。篇二:学校劳动安全管理制度学校劳动安全管理制度1、在学校参加必要的劳动任务是每个学生的职责和义务,每个学生必须明确劳动的意义,加强对

10、参加学校劳动课程的认识。2、班主任在安排学生完成学校分配的劳动任务时,必须先对学生进行劳动教育和安全培训,告知学生注意事项不要用是湿布擦拭电器和电源插座,不得用身体的任何部位接触电源,不得爬到窗外擦玻璃,不得爬到栏杆、窗台上搞卫生,不得站在课桌上搞卫生,确有特殊需要,要征求老师意见,由老师视情况设置安全防护措施,安排专人监护或由老师亲自监护方能进行。3、在劳动过程中,需要用工具的。必须先学会工作的使用方法,明确操作要领,并且认真检查工具的可靠性。4、劳动过程中在注意自身的安全,也要注意身边人的安全,避免劳动过程中给别人带来伤害。5、学生劳动过程中要互相帮助,互相爱护。6、劳动过程中出现问题要及

11、时向老师询问,不要盲目乱动。7、对劳动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老师要提前预见,并认真对学生进行教育、指导。劳动过程中要亲临现场指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8、有的劳动任务学生如不能完成,可以向老师提出,老师可以做出停止劳动的决定,并将情况报到学校。篇三:学校教职工劳动保障规章制度学校教职工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1条为规范单位和教职工的行为,维护单位和教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第2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单位所有教职工,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普通教职工;对特殊职位的教职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3条教职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

12、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劳动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遵守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第4条单位负有支付教职工劳动报酬、保护教职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同时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劳动用工和人事管理权、工资分配权、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权等权利。第二章 教职工招用与培训教育第5条招用教职工实行男女平等、民族平等原则,特殊工种或岗位对性别、民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第6条招用教职工实行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原则,不招用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教职工。第7条教职工应聘职位时,应满18周岁,身体健康,现实表现良好。教职工应聘时提供的身份证、毕业证、计生证等证件必须是本人的真实证件,不得借用或伪造证

13、件欺骗。录用教职工,不收取教职工的押金(物),不扣留教职工的身份证、毕业证等证件。第8条单位十分重视教职工的培训和教育,根据教职工素质和岗位要求,实行职前培训、职业教育或在岗深造培训教育,培养教职工的职业自豪感和职业道德意识。第9条单位对新录用的教职工实行试用期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试用期为1至3月。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并算作本单位的工作年限。第三章 劳动合同管理第10条单位招用教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自教职工入职之日起30日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双方各执一份。第11条劳动合同统一使用劳动局印制的劳动合同文本,劳动合同必须经教职工本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

14、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方能生效。劳动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时成立并生效;劳动合同对合同生效时间或条件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第12条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的教职工,可以与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但单位不同意续延的除外。第13条单位与教职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法申报劳动部门失业登记备案,符合失业待遇条件的,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变更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劳动报酬、违约责任等。第14条教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单位规章制度的;(3)、严

15、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5)、被劳动教养的;(6)、单位依法制定的惩罚制度中规定可以辞退的;(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单位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不支付教职工经济补偿金。第15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单位提前30天书面通知教职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教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单位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2)、教职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4)、单位开展业务活动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单位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按国家及本省、市有关规定支付教职工经济补偿金第16条教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单位不得依据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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