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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校公章管理制度篇一:学校印章管理制度学校印章管理制度一、总则1、为加强对学校印章的管理,规范印章的使用和保管行为,保证印章的法律性、权威性,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2.、本制度所指印章包括学校公章、学校钢印、财务章,党支部印章,办公室用章、学部用章,校领导公务私章、签字章,各职能部门印章等。 二、印章的刻制除学校公章、钢印及财务章外,党支部印章、办公室用章由上级部门颁发,各部门因工作需要刻制印章时,应由各部门提出申请,经学校研究同意后,持学校证明到公安部门指定单位刻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刻制代表学校或部门的印章。三、印章的启用各部门刻制的印章在开始生效使用前,必须持印章到校长办公室备
2、案,由校长办公室行文公布印章正式启用的日期和印模,并建立档案。 四、印章的管理和使用1、学校、各学部、各部门本着严格管理、方便工作需要的原则,实行专人负责制,由各学部或部门负责人指定专人保管,校长办公室建立印章管理登记册。2、校长办公室是学校各类印章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保管、使用学校办公室印章,校领导公务私章、签字章。3、各学部、各职能部门对本学部、本部门印章负有监管责任,管印人要确保印章存放安全,印章若遗失须立即向本学部、本部门负责人、校长办公室报告。4、管印人员要坚持原则,对没按审批流程执行的用印,管印人有权拒绝当事人并向学校负责人汇报,印章原则上不借出使用,特殊情况须借出使用时,用印部门
3、、单位须出具申请,由校长批准后方可借出,并派人监印。5、印章因名称变更、机构撤消、样式改变或其他原因需要变更或停用的,各学部、各部门要认真清点,将印章与清单一并交校长办公室办理变更或停用手续,经上级批准后,由校长办公室统一负责变更或销毁,任何人不得擅自收缴、随意处理或私自存匿。掌管印章的工作人员变动,必须履行印章和登记册等档案交接手续。6、学校钢印限于有关证书原件照片用印,不能作为文件、介绍信及其它凭证的有效标志。7、学校及各学部、各部门的所有印章均不得用作经济担保或其他任何有责任的担保,否则,造成经济等一切损失由有关责任人承担全部责任。8、使用印章必须办理使用登记手续。登记的项目包括:用印日
4、期、事由、印文件名称、印数、用印部门、批准人、经办人。监印人员在用印时要审阅、了解用印内容,核实、清点用印数量。一切用印均需履行正式审批程序。9、监印人员盖章时要规范,印时要力求用力均匀,使盖出的印章端正、清晰、美观。以学校名义发出的公文、函件、报表,必须加盖处室印章。学校的正式公文只在文末落款处盖章,带有存根的介绍信、证明信或公函等,要在落款处和公函的骑缝线上分别盖章。凡在落款处加盖印章要端正在成文日期上方,并要上不压正文,下压成文日期年月日中47个字,若没有落款,只要印章下压年月日即可。10、印章管理人员原则上不能在空白证上加盖印章,特殊情况须经领导批准,并作好记录。 五、印章的使用用范围
5、六、印章的使用程序七、本制度自颁发之日起生效,与本制度相应的审批流程表具同等效力。校董办20XX年10月12日篇二:学校印章使用管理规定XXXX小学印章使用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各类印章的使用和管理,使学校印章管理规范化、制度化,保证印章权威性和严肃性,明确印章的使用权限和范围,严格事务审批程序,规范用印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各处室应高度重视学校印章管理与使用工作,规范遵守本规定。各印章监管人员要增强法律意识和责任感,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严格照章办事,凡是不符合本规定的,印章管理人员应坚持原则拒绝用印。第三条
6、学校印章包括学校公章、财务章、学籍专用章、法人名章和会计人员名章。公章管理实行专人负责制,学校公章由负责行政办公室校长管理。财务章和名章由财务处会计管理,学籍专用章教导处主任管理。第二章 印章的种类第四条 学校公章学校公章代表本校的法定名称,代表本校的权力、凭信和职责。我校公章名称为“肥城市实验小学”。用于以学校名义上报、平送的文件、报表、布告、通告、公函、聘书、奖状、合同、协议书、证明、申请、说明、成果鉴定书、项目申报书、成果申报书、计划任务书、职称申报表等。第五条 专用印章专用印章包括“财务专用章”、“学籍专用章”等,专用印章不能代表整个机构权力,只能用于印章上刊明的使用范围,超过这个范围
7、不具有法律效力。第六条 名章名章在一定范围具有规定的效力。校长的法人名章具有法人效力。会计人员名章具有财务方面的效力。第三章 用印批准权限第七条 使用“肥城市实验小学”印章必须根据用印件的内容由学校主管领导或校办公室主任批准。第八条 使用校长法人名章,须经校长本人或本人委托的其他校领导审阅印件内容和签名批准,方可用章。第九条 根据校长授权,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在主管的日常业务范围内可签发用印。第十条 情况特殊的,须由校长批准后方可用印。第四章 用印规定第十一条 印章管理实行专人负责制。未经学校领导批准,不得随意交给他人管理和使用。因故需临时交接,需经主管领导批准并严格交接手续。第十二条 学校公章
8、存放和使用地点在校办公室,部门公章存放和使用地点在部门办公室内,印章未经管理负责人批准,均不得带出存放地点使用。因特殊原因,确需到存放部门以外地点使用,应经管理负责人同意并填写公章使用登记表,派遣专人携带前往。第十三条 需由学校出具介绍信的,介绍信需写明活动事由,印章管理人员严格审核并填写公章使用登记表后方可出具签章后的学校介绍信。第十四条 严禁在空白介绍信、空白证件及空白奖状、证书上用章,因特殊情况需要的,须经主管校领导同意。第十五条 凡属于部门日常性工作的印件如报表、上报材料等,由主要负责人审核并在用材料上签名,经主管校领导核准后,方可用印。第十六条 涉及学校重大利益的有关合同、协议书等,
9、先由主管校领导审核,再由校长审定签名后,方可用印。第十七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印鉴管理人员可拒绝用印。(一)上报及下发的印件内容有误或批准权限不当;(二)涉及个人财产、经济、法律纠纷等方面的印件;(三)未经主管部门领导审核及校领导签发批准的印件;(四)非本校教职员工或与本校工作、业务无关的印件。 第十八条 印章管理人员用章时,应当审阅、了解用印内容,同时还要检查留存材料是否齐全。用印后一般需要保存的材料有:(一)一般信件要保留领导人签批的草稿。(二)协议书、合同书应保留一份文本。(三)各类证书要附有颁发文件领导人批准的书面材料、名册及证书的样本,并逐一核实。(四)没有留存材料的,要详细记载用
10、印情况。第十九条 每次用印都应进行登记,登记的项目包括:用印日期、内容摘要、批准人、用印单位、用印人、用印数以及留存材料等项。第五章 印章的安全与管理第二十条 印章必须指定原则性强的专人保管,不得遗失。 第二十一条 掌管印章的人员要自觉加强学习,不断提高政治觉悟和业务素质,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严格履行审批登记手续,严禁以印谋私,损害学校利益。第二十二条 不得伪造、变造、盗用、故意毁坏公章,违反者学校将视其情况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者,交公安机关处理。第二十三条 盖印位置要恰当,印迹要端正、清晰;印章名称要与印件落款一致;不漏盖、不多盖。第六章 印章的刻制与注销第二十四条 学校印章的刻制、注
11、销均由学校办公室管理。需刻制公章的,凭刻制公章的申请到学校办公室办理刻制手续。需注销的印章均应及时交回校办办理注销手续,并将注销印章交学校档案室归档。第二十五条 学校各处室均应自觉遵守上级及学校有关印章管理规定,任何处室和个人未经学校批准,不得利用其它渠道非法刻制部门印章。第二十六条 印章管理人员未能按用印管理规定用印的要予以批评教育,导致学校损失和产生不良影响或后果的予以行政处分。篇三:学校印章管理制度与使用规定惠州市综合高级中学印章管理制度与使用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各类印章的使用和管理,使学校印章管理规范化、制度化,保证印章权威性和严肃性,明确印章的使用权限和范围,严格
12、事务审批程序,规范用印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各科室应高度重视学校印章管理与使用工作,规范遵守本规定。各印章管理人员要增强法律意识和责任感,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严格照章办事,凡是不符合本规定的,印章管理人员应坚持原则拒绝用印。第三条 学校印章包括学校公章、党支部印章、各职能部门印章、校领导公务私章等,公章管理实行专人负责制,学校公章、党支部印章由学校办公室协助董事长管理;财务印章由财务总监协助董事长管理;各职能部门印章由各科室负责人负责管理。第二章 印章的种类第四条 学校公章 学校公章代表本校的法定名称,代表本校的权力、凭信和职责。用于
13、以学校名义上报、平送的文件、报表、布告、通告、公函、聘书、奖状、合同、协议书、证明、申请、说明、成果鉴定书、项目申报书、成果申报书、计划任务书、职称申报表等。第五条 专用印章 专用印章包括“学籍专用章”、“财务专用章”等,专用印章不能代表整个机构权力,只能用于印章上刊明的使用范围,超过这个范围不具有法律效力。第六条 名章在一定范围具有规定的效力。董事长的法人名章具有法人效力;会计人员名章具有财务方面的效力。第三章 用印批准权限第七条 使用学校公章,必须填写公章使用申请表,并根据用印件的内容由学校主管领导批准。第八条 使用职能部门印章的,由分管领导审批,各职能部门做好登记。第九条 使用董事长、校
14、长法人名章,须经董事长、校长本人签名批准,方可用章。第十条 情况特殊的,须由董事长批准后方可用印。第四章 用印规定第十一条 各科室本着严格管理、方便工作需要的原则,实行专人负责制,由科室负责人保管,并建立印章管理使用登记册。未经学校领导批准,不得随意交给他人管理和使用。因故需临时交接,需经主管领导批准并严格交接手续。第十二条 学校公章存放和使用地点在学校办公室,职能部门印章存放和使用地点在科室办公室内,印章未经管理负责人批准,均不得带出存放地点使用。因特殊原因,确需到存放部门以外地点使用,学校公章须经董事长同意,职能部门印章须经分管领导同意并填写公章使用申请表,派专人携带前往。第十三条 需由学
15、校出具介绍信的,介绍信需写明活动事由,印章管理人员严格审核并填写公章使用申请表后方可出具签章后的学校介绍信。第十四条 严禁在空白介绍信、空白证件及空白奖状、证书上用章,因特殊情况需要的,须经董事长同意。第十五条 涉及学校重大利益的有关合同、协议书等,先由主管领导审核,再由董事长审定签名后,方可用印。第十六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印章管理人员可拒绝用印。(一)上报及下发的印件内容有误或批准权限不当;(二)涉及个人财产、经济、法律纠纷等方面的印件;(三)未经主管领导审核及校领导签发批准的印件;(四)非本校教职员工或与本校工作、业务无关的印件。 第十七条 印章管理人员用章时,应当审阅、了解用印内容,同时还要检查留存材料是否齐全。用印后一般需要保存的材料有:(一)公章使用申请表;(二)协议书、合同书应保留一份文本;(三)各类证书要附有颁发文件领导人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