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校车安全生产举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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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校校车安全生产举报制度篇一:校车安全管理制度石门通达联运有限责任公司校车安全管理制度为加强我司校车安全管理工作,明确主体责任,强化监管措施,消除校车交通安全隐患,有效预防涉及校车的道路交通事故,切实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根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中小学幼儿园学生用车管理的意见(湘政发?20XX?53号)以及国家、省市县相关会议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司校车管理的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一章 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 公司成立以董事长为组长的校车安全管理领导小组,下设校车管理办公室,董事长是公司校车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校车的安全运行工作全面负责。校车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公司校车的安

2、全管理,校车驾驶员和照管员为校车安全的直接责任人.第二条 董事长在每年第一周内与校车管理办公室签订安全责任状,校车管理办公室在每学期第一周内与校车服务学校(幼儿园)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并与校车驾驶员、照管员签订责任状。校车承包责任人与乘车学生家长签订安全管理协议书,做到“环环相扣,无缝监管”。第三条 公司做好校车运营线路查勘,通过学校了解乘车学生人数及乘车线路、上下点、学生上下学时间等数据、信息,配合相关职能部门科学地规划好校车运行路线及停靠站点的设置工作。第四条 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制订校车安全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实行动态管理。明确校车驾驶员、照管员岗位职责,切实把各项安全防范措施落

3、实到位,保证校车安全有序运行。第五条 公司每月必须召开一次校车驾驶员安全会议,总结当月校车安全运行情况,通报违规处罚结果,强化校车驾驶员、照管员的安全意识。每季度组织一到二次安全教育培训,学习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以及安全防范、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知识。每期举办二次承租校车学校(幼儿园)法人安全会议,收集校车运行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制定方案,确保整改到位,不断总结经验,提高安全管理水平。第六条 公司所有校车必须符合相关规定并取得校车标牌,经主管部门审核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并按规定时限参加审验。校车驾驶员必须取得相应的校车驾驶员资格,随车携带相关证照。严格对超速、超员等严重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第七条 强

4、化校车维护管理。确定维护时间、维护程序,落实年检、季检、日常维护责任,保证车辆安全技术状况合格。按规定足额购买各类商业保险,并及时交纳相关费用。第八条 制订校车乘车“实名制”管理办法。按照定人员、定车辆、定线路、定时间、定座位、定老师、定制度、定标识、定配置、定站点的要求,积极配合学校(幼儿园)组织学生(幼儿)有序乘车 ,并做好运行台帐记录。第九条 所有校车必须配齐安全防护设备,保证行车安全,遇校车运行过程中发生故障等不能正常接送学生时,及时调度备用校车接送。第十条 建立健全校车各类台帐。做到一车一档,包括车辆运行情况、安全技术状态、保险情况、驾驶员和照管员信息等。第十一条 逐步实现校车管控智

5、能化。加快校车监控系统配备,安装监控平台,对校车实行实时动态监控,及时掌握运行动态。第十二条 及时了解天气预报预警信息,做好安全防控措施。利用短信平台、QQ群、电话告知等渠道做好极端天气的预警工作,健全公司、学校(幼儿园)、校车驾驶员的协同配合和应急联动机制,确保处置到位。第十三条 制定好校车安全防范应急预案,加强应急演练活动的开展,定期组织校车安全事故应急演练,不断提高安全保障能力,校车安全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必须全天候保持手机畅通。遇突发事件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高效、快速、有序地进行处置,保持社会大局稳定。第十四条 在过渡期内,对非专用校车采取“严进宽出”政策。加强与教育、交警、交通等职能部门

6、配合,规范非专用校车管理,对不按公司各项规章制度运行的车辆予以清退。第十五条 自觉接受当地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的检查指导,并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第二章 校车驾驶员、照管员管理第十六条 校车驾驶员必须按常德市校车标牌核发和校车驾驶人管理实施办法规定,取得相应校车驾驶资格后,方可驾驶校车。第十七条 禁止聘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校车。第十八条 校车驾驶人要长期坚持做好出车前和收车后的安全自检工作,应对校车的制动、转向、外部照明、轮胎、安全门、座椅、安全带等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不得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第十九条 校车驾驶人不得在校车载有学生(幼儿)时给车辆加油

7、,不得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第二十条 跟车照管员应当按校车照管员职责认真履责,做好校车运行台帐记录。第二十一条 校车的副驾驶座位不得安排学生乘坐。校车运载学生过程中,禁止除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以外的人员乘坐。第二十二条 校车发生交通事故,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应当立即报警,设置警示标志。乘车学生继续留在校车内有危险的,随车照管人员应当将学生撤离到安全区域,并及时与公司、校(园)方负责人、学生的监护人联系处理后续事宜。第二十三条 每月对驾驶员、照管员进行一次以上安全教育,对交通安全违规驾驶员应进行强化教育。第二十四条 对不服从安全管理的驾驶员、照管员坚决辞退。第三章 安全检查制度第二

8、十五条 加强与承租校车学校(幼儿园)联系,建立共管机制,要求校(园)方督促驾驶员做好校车的日常检查与维护,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一律不得运行。第二十六条 严把学前检测、季检、年检审查关,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随时抽查三角木、消火器、警示牌、逃生锤等配备及携带情况。第二十七条 定期督查与临时抽查相结合,加大路面监管力度。严查超速、超载等严重违法行为,对违规车辆及驾驶员按相关制度规定进行处罚,限期整改,并每月通报一次。第四章 责任追究制度第二十八条 层层签订安全责任书,逐车逐人明确安全责任。 第二十九条 定期落实安全责任检查,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照公司的规章制度及校车驾驶员、照管员违规处罚办法执行到

9、位,屡教不改者予以辞退。第三十条 对发生交通安全责任事故的,要实行责任倒查,追究相关人员照管责任,触犯法律法规的,送司法机关立案查处。湖南石门通达联运有限责任公司20XX年7月10日篇二:校车安全管理办法山东省校车安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95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时间:20XX-01-13 16:03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95号山东省校车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XX年12月31日省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省长 郭树清20XX年1月12日山东省校车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车学生的人身安全,根据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10、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校车的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校车,是指依法取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上下学的七座以上的载客汽车。校车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要求,喷涂统一的校车外观标识,放置统一标牌、配备统一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保障学生就近入学、公共交通满足入学、寄宿制学校入学、提供校车服务依次优先的原则,保障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学生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依法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县级以

11、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市和农村公共交通,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为需要乘车上下学的学生提供方便;对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并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学生上下学需要的农村,应当选择适当的校车服务方式,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获得校车服务。第五条 校车安全管理应当遵循积极预防、依法管理、部门协作、各负其责的原则,建立和完善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校车服务提供者、学校和家庭相互配合的管理模式。校车服务提供者和配备校车的学校是校车安全的责任主体,对校车安全承担主体责任。社会各方面应当为校车通行提供便利,协助保障校车通行安全。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营造和谐的社会舆论环境,广泛宣传交通安全知识,关

12、注学生乘车安全。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多渠道筹措校车经费的机制,通过财政资助、税收优惠、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支持校车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校车运营和学生乘坐情况,对校车服务提供者和配备校车的学校给予必要的补贴,所需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支持校车服务所需财政资金的分担办法另行制定。第七条 县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方便群众举报违反校车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管理职责的举报,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第二章 校车管理机制第八条 校车安全管理实行以县(市、区)为主、分级管理、分工负

13、责的管理体制。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组织制定并实施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校车服务需求相适应的校车服务方案和财政补贴方案,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建立校车安全监管体系,统筹协调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第十条 县(市、区)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价格管理部门制定学生乘车费用承担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第十一条 教育行政部门对校车安全管理履行下列职责:(一)依照条例的规定,与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二)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实施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校车服务需求相适应

14、的校车服务方案;(三)做好校车使用许可申请的受理、分送、审查和上报等工作;(四)加强对学校的监管,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完善校车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和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督促学校加强学生乘车管理;(五)负责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备案管理工作,掌握学生上下学和现有校车状况以及校车需求,建立校车车辆及驾驶人管理档案,建设校车信息管理系统,采集录入校车信息。篇三: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法律责任及处罚规定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法律责任及处罚规定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的校车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产品质量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第四十四条 使用拼装或

15、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接送学生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并强制报废机动车;对驾驶人处20XX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对车辆所有人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第四十五条 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该机动车,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企业或者个体经营者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情节严重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吊销其经营许可证件。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扣留该机动车,处20XX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六条 不按照规定为校车配备安全设备,或者不按照规定对校车进行安全维护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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