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研习65评估验资瑕疵解决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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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例研习(65):评估验资瑕疵解决之道 【案例情况】一、海峡股份:评估报告超过有效期公司是经海南省经济贸易厅琼经股2002477号文批准,由海口港集团作为主发起人以其客滚运输经营性净资产出资,联合盐田港、中海海盛、海口外代及 自然人邢雯璐以现金出资,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2002年12月6日,公司在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取了注册号为4600001009522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资本为9,500.00万元。1、发行人设立时资产评估延期的原因发行人设立时通诚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海口港集团拟出资的客滚运输经营性净资产进行了评估,并出具了通评报字2002第21号资产评估报告(有效期 为2001年

2、11月30日至2002年11月30日);发行人于2002年12月4日始获得海南省经济贸易厅批准其设立的琼经股2002477号批复 并于2002年12月6日注册成立。由于发行人获得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其设立批文的时间超过资产评估报告的有效期,导致发行人实际设立时间超过资产评估报告有效期。发行人提请当时有权对国有资产评估报告进行确认的机关海南省财政厅,对上述资产评估报告延期事项进行了审批。2、海南省财政厅是否有权批准评估报告延期以及该等事项对本次发行上市的影响(1)发行人设立时资产评估报告已在有效期内经海南省财政厅依法确认2002年6月25日,通诚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海口港集团公司拟投入发行人的资产

3、进行了评估,并出具通评报字2002第21号资产评估报告书。 2002年11月4日,海南省财政厅作出关于海口港集团公司所属全资船务公司股份制改组资产评估项目予以核准的函(琼财企函2002176号), 对通诚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作出的通评报字2002第21号评估报告的格式、内容及评估结论予以确认。(2)根据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发布的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中关于评估报告有效期的相关规定,只有当评估基准日与经济行为实现日相距不超过一年时,才 可以使用评估报告。发行人全体发起人股东已依法在资产评估报告有效期内(即2001年11月30日至2002年11月30日)完成股东出资的相关法律手 续:2002年10月26

4、日,发行人全体股东签署了发起人协议,发行人全体发起人股东在资产评估报告有效期内依法签署了发起人协议。2002年11月4日,发行人设立时的资产评估报告经海南省财政厅琼财企函2002176 号文件依法确认后,发行人原发起人股东海口港集团公司在资产评估报告有效期内获得向发行人出资的法律依据。2002年11月22日,发行人全体发起人认缴出资经北京天华会计师事务所北京天华验字2002第024号验资报告验证已全部到位。发行人全体发起人股东已在评估报告有效期内向发行人认缴了全部出资,发行人并以2002年11月30日为基准日进行了会计建账。(3)发行人由于获得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其设立批文的时间(2002年12月

5、4日)超过资产评估报告的有效期,导致发行人实际设立时间(2002年12月6 日)超过资产评估报告有效期,但发行人全体发起人股东已依法在资产评估报告有效期内完成股东出资的相关法律手续,发行人也在评估报告有效期内进行了会计建 账。发行人设立时间超过评估报告有效期的行为并未导致发行人设立时的出资不实,因此有权对发行人设立时国有资产评估报告进行确认的海南省财政厅对上述资产 评估报告批准延期。经核查,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认为:发行人设立时由于获得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其设立批文的时间超过资产评估报告的有效期,导致发行人实际设立时间超过资 产评估报告有效期,但由于发行人设立时全体发起人股东已依法在资产评估报

6、告有效期内完成股东出资的相关法律手续,有权对发行人设立时国有资产评估报告进行 确认的海南省财政厅对上述资产评估报告批准延期;上述事项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构成障碍。经核查,海通证券认为:虽然发行人获得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其设立的批文时间超过了资产评估报告的有效期,但各发起人股东已依法在资产评估报告有效期内完成股 东出资的相关法律手续。为此,有权对该国有资产评估报告进行确认的海南省财政厅批准了该资产评估报告有效期的延期;上述事项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构成障 碍。二、银河磁体:整体变更时审计基准日和评估基准日不一致【发行人改制时,审计、评估基准日不一致。请发行人补充披露不一致的原因,请保荐机构、律师、申报

7、会计师核查并对该事项是否导致股东出资不实、是否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障碍发表意见】1、关于对发行人改制时审计、评估基准日不一致的原因的核查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银河磁体系由戴炎、银河集团、张燕、吴志坚、何金洲为发起人,以其截至2000年9月30日对发行人前身银河 材料厂享有的账面净资产权益作为出资,于2001年3月23日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在设立之时,资产审计、资产评估等基本情况如下:2000年8月25日,四川华信出具川华信审(2000)综字076号审计报告,根据该报告,截至2000年7月31日,银河材料厂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为28,030,072.73元。200

8、0年8月31日,东方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东评司评报字2000第52号资产评估报告书,根据该评估报告,截至2000年7月31日,银河材料厂账面净资产的评估值为3,277.70万元,评估增值率16.94%。2000年10月18日,四川华信出具川华信(2000)综字088号审计报告,根据该报告,截至2000年9月30日,银河材料厂的账面净资产为30,312,278.56元。2001年3月23日,银河磁体在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完成登记手续,领取了注册号为5101001808245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根据公司提供的相关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之所以未以2000年7月31日而以2000年9月30

9、日作为改制折股审计基准日,系因银河材料厂当年8、 9月间盈利较高,净资产增幅较大。为增大改制后的股份公司的注册资本和总股本,利于与国外客户的商业往来,各发起人一致同意将以截至2000年9月30日 银河材料厂经审计的净资产值作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折股依据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根据相关资产审计和评估的结果,公司截至2000年7月31日经评估的净资 产值高于2000年9月30日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价值,公司在延展改制审计基准日的2个月间经营持续盈利。由于东评司评报字2000第52号资产评 估报告书有效期为1年,且公司资产未发生重大变化并持续盈利,故公司未就截至2000年9月30日的资产情况重新评估。综上,

10、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改制时审计、评估基准日不一致系因发起人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基于增加改制后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和总股本的目的,在资产评估报告的有效期内,结合公司前身银河材料厂当时的净资产状况对改制审计基准日进行了调整。2、经本所律师核查,银河磁体设立之时,确定折股依据的账面净资产审计值的财务审计基准日为2000年9月30日,并由审计机构四川华信出具了川华信 (2000)综字088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的评估基准日为2000年7月31日,并由东方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了东评司评报字2000第 52号资产评估报告书。根据川华信(2000)综字088号审计报告审定的账面净资产值,2001年1月19日

11、,四川省人民政府下达川府函200124号四川省人民政 府关于设立成都银河磁体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同意银河材料厂整体改制并以发起设立方式组建成都银河磁体股份有限公司;同意银河磁体总股本以银河材料厂经 审计后的净资产30,312,278.56元,按11比例折股(万元以下余数2,278.56元作为资本公积金),共折为3,031万股,其中银河集团 1,333.64万股,戴炎等4人1,697.36万股。发行人在设立之时,虽财务审计基准日与资产评估基准日不一致,但其以前身和材料厂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作为发起人股东折股依据并作为实收资本入账,其经折股 方式、股本总额、发起人及持股比例已获得四川省人民政府的批准

12、。资产评估及其结果对发行人股本总额的设置、发起人的持股比例不产生影响。经川华信验 (2000)031号验资报告审验,其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 全体发起人即现有股东不存在因上述基准日差异所导致的任何争议或潜在纠纷。2009年8月26日,四川华信出具关于银河磁体股份有限公司改制基准日与评估基准日不一致对净资产折股影响的专项说明,四川华信认为:“改制基准日 (2000年9 月30日)审计后的账面净资产3,031.23万元,比评估基准日(2000年7月31日)审计后账面净资产2,803.01万元增加228.22万元, 均系公司两个月的利润影响;评估基准日的净资产评估价值3,277.70万元,高于审计后的

13、账面净资产。故我们认为,贵公司以改制基准日审计后账面净资产 价值折股是谨慎的,改制基准日与评估基准日不一致对净资产折股没有影响”。综上,本所律师认为,银河磁体的设立符合当时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财务审计基准日和资产评估基准日不一致的问题并不导致股东出资不实的情况,对本次首发不构成法律障碍。三、闰土股份:账面资产变化但工商未变更【闰土化工自设立至2001年末,其账面注册资本发生变化,但均未及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请保荐人及发行人律师说明据此判断闰土化工自产权界定至2001年末股权结构变化真实性的依据,并分析说明闰土化工股权演变过程中存在的系列问题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1、关于股权结构变化的真实性

14、本所律师在原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披露,闰土化工自设立时起至2002年末账面实收资本及股权结构发生了多次变化,但均未及时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的变更手续。本所律师认为,该等股权结构变化是真实的,理由如下:(1)该等股权结构变化经公司确认且真实记载于公司财务账册;(2)该等股权结构变化经验资及审计机构立信会计师确认;(3)闰土化工之前身为集体企业,其设立时的股权结构及设立后至2002年末股权结构变化的真实性获得上虞市人民政府书面确认;(4)该等股权结构变化取得闰土化工工商注册登记机关上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且重新办理了工商备案登记。2、股权演变过程中存在的系列问题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1)本所律师在原

15、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披露,闰土化工的设立及其至2002年末的股本演变存在下述法律问题:A、闰土化工设立时,出资1000万元的出资人上虞市正大建筑工程公司于公司设立不久即抽回出资,导致公司实际注册资本减少。B、闰土化工设立时,由于构成绍兴市染化助剂厂6209万元注册资本的其他几家集体企业并未实际为当地集体资产经营管理部门投入闰土化工,从而导致资产经营公司实际投入闰土化工的净资产低于6209万元。由于上述原因,闰土化工设立后,沿用其前身绍兴市染化助剂厂的账面而未作调整,即账面净资产3875.2499万元,账面实收资本为1366.16996 万元,公司股本结构由三部分组成,其中:乡村集体资本金1

16、08.613661万元,企业积累基金257.556299万元,上虞市正大建筑工程公司 1000万元。由于闰土化工设立时,其账面净资产3875.2499 万元及账面实收资本1366.16996万元包括上虞市正大建筑工程公司投资的1000万元,又由于上虞市正大建筑工程公司的1000万元出资在闰土化工 设立后不久即为该公司抽回,故闰土化工设立后的实际账面净资产为2875.2499万元,账面实收资本为366.16996万元,低于其设立时的注册资本 7209万元。C、闰土化工设立后至2002年末,其账面实际实收资本及股权结构发生的变化均未及时到工商注册登记机构办理相应的工商注册登记的变更手续,其账面实际实收资本及股权结构的演变情况与工商注册登记资料不一致。(2)上述问题可能导致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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