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玉带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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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唐代玉带制度篇一:新石器时期用玉制度新石器时期用玉制度兴隆洼文化之前,玉和石头在古人观念中没有明显区别,兴隆洼文化真正的“玉器”出现 不同遗址中的代表玉器:兴隆洼文化:玉玦 玉匕形坠饰 类生产工具红山文化:(重点来了,红山文化中开始出现成套玉礼器)1. 玉钺:仪仗礼器性质,数量较少,且不成组2. 勾云形玉佩:身份象征,独有。可能是作为祭司和上天、祖先沟通的媒介3. 箍形器:多放置在人头骨下面,也有放在胸前的。关于其用途有争论:束发(主流)or走形的玉龟4. C(玦)形器:即所谓的玉猪龙,关于上面的兽首原形有多种说法:猪首、熊首、昆虫幼虫()5. 玉人:可能是当时巫师的形象6. 动物(含昆虫)7

2、. 珠(管、坠)凌家滩遗址:(虽然不是明确的大题范围,但是开启了良渚文化。凌家滩已出现半机械琢玉工具,对玉石材质的鉴别能力已经接近现代人)1. 玉钺:出现玉石组钺制度2. 玉龟、玉版:龟灵崇拜产物,展现了当时的宇宙观3. 玉人4. 玉璧:用来祭天的5. 玉璋6. 玉珩7. 玉璜良渚文化:(又一个考试重点)中国史前玉器发展的顶峰。不仅种类多、数量很大,而且制作精湛。纹饰:神人兽面纹及其各种变体、鸟纹、卷云纹等良渚文化特有的图案。用途:特别流行用玉器作随葬品,在良渚各地墓葬中都有发现。玉器制作技术也达到中国史前时代的顶峰,有多道工序制玉,能辨别玉的真假。玉器主要有琮、钺、璧、冠状饰、三叉形器、镯、

3、锥形器、半圆形饰、柱状器、璜、牌、串饰、带钩、鸟、龟、蝉、鱼等。绝大多数都刻有上述纹饰。玉琮:良渚文化最重要、最有代表性的玉礼器。孔洞可能是使灵魂穿过。造型内圆外方,有人猜测并非有意为之,而是纹饰所致玉冠形器:红山文化也曾出现,应该是梳背,插在头发上。山东大汶口文化神人的介字形冠可能受其影响三叉形器玉锥形器:常一把置于头部,作用不明,猜想:玉笄or箭头or模仿羽毛红山文化与良渚文化玉器比较研究摘抄一部分,是关于玉器种类的:(绿色的老师讲过) 相似的器物:珠、坠、管、串、环、玦、镯、璧、璜等锛、刀、斧、钺等龟、鸟、鱼等动物形象及玉人像相异器物:红山文化:用具:匕形器、棒形器等装饰品:方圆形玉璧、

4、玉勾形器、玉丫形器、玉臂饰、玉箍形器、双联璧、璧、玉虎、玉猪、玉熊、玉鸮、玉蚕等礼仪和宗教用玉:玉兽首、玉玦形器、勾云形佩、双兽首三孔玉佩等良渚文化:用具:角形饰、带杆纺轮、带钩、柱形器、柄形器、锥形器等装饰品:牌饰、锥形器、四龙首镯、绞丝纹镯、玉海豚等礼仪用玉:锥形器、组佩、璧、豪华型钺(跑题一下,这个“豪华”让我瞬间出戏了) 宗教用玉:琮、冠形饰、半圆形冠饰、锥形器、圭摘抄完毕,把那些容易混淆的玉器明确一下:玦:有缺口的环,一般作为耳饰璧:孔较小的环(据说标准比例为半径是孔半径三倍)璜:半璧形琮:内圆外方,有一定高度圭:上尖下方璋:半圭形(这个半是左右分的)珩:杂佩上面的横玉篇二:唐代的御

5、史制度、唐代的御史制度唐代的御史制度余钊飞中国古代的监察制度源远流长,主要有御史制度和谏官制度构成,其中御史制度是其主干内容。御史制度发源于秦汉,定型于隋唐,完善于明清,影响至现代。 唐太宗十分重视官吏的清廉:曾命房玄龄裁并冗员,派李靖等13名黜陟大使巡察全国,考察吏治;又亲自选派都督、刺史等地方官,并将其功过写在宫内屏风上,作为升降奖惩的依据;另又规定五品以上的京官轮流值宿中书省,以便随时延见,垂询民间疾苦和施政得失。一时政治清明。在唐太宗统治下的中国,皇帝率先垂范,官员一心为公,官吏各安本分,滥用职权和贪污渎职的现象大大下降;尤为可贵的是,唐太宗并没有用残酷的刑罚来遏制贪腐,而是以身示范并

6、制定完善的监察制度来预防贪腐。唐玄宗年间,唐朝进入了鼎盛时期,当时的监察制度也得到空前发展。御史台发展出殿院、台院、察院。御史台长官御史大夫,其职责主要是“掌以刑法典章纠正百官之罪恶”。台院设侍御史6人,职掌是纠举百察,推鞫狱讼、入阁承诏、推荐、弹劾等事。具体职能为:“一曰奏弹,二曰三司,三曰西推,四曰东推,五曰赃赎,六曰理匦。”殿院设殿中侍御史9人,其监察对象主要是殿廷之内百官的活动,以维护朝廷礼仪秩序。察院设监察御史15人,职掌是分察百官,巡按州县。其具体职责及分工为:第一,以六条巡按州县;诸道之屯田、铸钱事宜则审功纠过;岭南及黔州府选补,派员监察其得失。第二,派员监察太仓、左藏库出纳,后

7、改为殿中侍御史之责;与中书舍人、金吾将军监决囚徒。第三,派员监察京都忌斋,祀祠庙亭,有不修不敬者则劾之;百官朝射、宴会有不修礼仪者则纠之,朝廷有不肃者也纠之。第四,尚书省有会议派员监其过谬,又派员监察尚书省六部。第五,检校两京馆驿,称馆驿使。第六,以监察御史监军,称监军使。由此可见,唐代的御史制度已经非常完备。首先是组织系统完备,御史台完全独立于三省六部等行政机构,可以对中央和地方的百官进行监察。其次是监察机构法定化,御史台和三院的运行依据是唐六典,该法详细规定了御史台的员额、品级、权限及其与其他机关的关系。同时集传统法典之大成的唐律疏议成为御史履行职责、纠察犯罪、弹劾百官的主要法律依据,使御

8、史弹劾过程有法可依。在监察御史外出巡察时,唐代也制定了较为完善的巡视法规,即巡察六条。唐六条比汉六条、隋六条的范围还要广泛。唐初,监察御史仍按汉代六条问事进行纠弹。武则天时尚书侍郎韦方质奉旨修订监察州县的四十八法,实行十年后,以其繁琐难以执行而中止。唐玄宗开元年间,增改全国为十五个监察区,并将唐中宗时期察郡的六条定例发展为六察法,具体如下:其一,察官人善恶;其二,察户口流散,籍帐隐没,赋役不均;其三,察农桑不勤,仓库减耗;其四,察妖猾盗贼,不事生业,为私蠹害;其五,察德行孝悌,茂才异等,藏器晦迹,应时行用;其六,察黠吏豪宗,兼并纵暴,贪弱冤苦不解自申者。监察御史以此六条巡察全国州县,遇有非法行

9、为,便予以纠察。纵观唐代御史弹劾事件,我们可以发现唐代御史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不避权贵。唐初曾经在数次战斗危险中保护过李世民性命的左卫将军丘行恭就因“与兄争葬母”被御史弹劾受到“除名”处分;唐初名臣房玄龄、魏征、温彦博、李靖也因“军令无法”被御史弹劾;高宗时期曾担任中书令的褚遂良则因“贱买土地”被弹劾;武则天时期内宠张易之、张昌宗则因“赃赂、谋为不轨”等事被御史中丞宋璟等人弹劾下狱处置;玄宗时期,京兆尹崔日知因“坐赃”被御史李如璧弹劾贬职;奸相李林甫也因“受赃及党争”被御史弹劾停相职。唐中后期宪宗年间,元稹出使东川,弹劾已故节度使严砺“擅增赋敛”,尽管此时严砺去世多年,但其下属判官3人、刺史1

10、2人均被连同弹劾而受处罚。二是依法弹劾。尽管有些弹劾案件涉及朋党之争,但大量的弹劾案件是因官员违反法律典章和道德礼制而引起的。如唐太宗时期刺史张长贵因“占境内膏腴之田数十顷”被弹劾;因“受贿、坐赃、擅自征赋、擅用公钱”的案件在唐代历史上有记载的就达到30多起,无论是中央朝官还是地方官员都曾因此而被御史弹劾并受到处罚。三是关心民瘼。唐高宗曾因陵寝建造规模过小而令司农卿韦机扩建,韦机为投皇帝所好乘机扩大建造范围和品级,将陵寝建得豪华壮丽;此事为时任侍御史狄仁杰弹劾,最后韦机被处以“免官”处分。高宗时期的梁州都督蒋王恽则因“奢侈扰民”被御史弹劾。睿宗时期,卫尉卿尉迟宝琳因“占人为妾”被侍御史刘藏器弹

11、劾。宪宗时期,为了进一步强化监察御史职能,皇帝下诏要求巡察地方的监察御史要重点关注地方长官的政风、百姓疾苦、水旱灾害等情况;对这些情况,监察御史要及时向皇帝汇报。由此可见,唐代有些优秀的御史忠于职守,有关心民瘼的良知,也有敢于挺身的勇气。唐代的御史制度组织完备、分工清晰、职责明确,是中国古代政治制度中的精华,对后世影响深远。御史制度是作为一套自上而下监察百官、整顿吏治的政治制度,其主要服务对象是皇帝,所以御史很难对皇权构成实质性制约。这是传统政治中皇权专制的严重缺陷。但是御史制度的存在,加上谏官制度、史官制度和“罪己诏”制度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皇权的专横,表明中国古代政治制度的成熟性和稳

12、定性。因此,在皇权专制的年代,御史制度的存在平衡了皇权与相权、中央与地方、行政与监察之间的关系,成为中国古代政治制度中不可缺失的一环。此外,御史制度在制约官员的恣意与专横方面成效显著。一般而言,御史必须具备清廉、公正、谨慎、勤敏等基本素养,所以一代清官包拯曾言:“盖朝廷纪纲之地,为帝王耳目之司,必在得人,方为称职,自非端劲特立之士,不当轻授。”故而立心正直的御史是贪腐妄为官员的克星,对于澄清吏治起到了关键作用。所以从权力制约的角度上看,作为监察官员的御史对于中央和地方的行政官员及司法官员而言,都是一种有形的权力制约因素,保障了政权在朝廷纲纪和律令法典范围内正常运行。尽管御史制度有一定的历史局限

13、性,但在当时的历史时代,它对维护唐代的统治秩序、净化官场风气、维护小民利益起到了重要作用。即便是在唐后期权臣当道、宦官专权、藩镇割据的恶劣政治环境中,也有御史敢于挺身而出,表明御史制度在唐朝300多年的历史中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摘自学习时报篇三:唐代的赋税制度唐代的赋税制度唐朝再度统一中国,经武德贞观之治,重行均田制,并建立了唐代的新的赋税制度租庸调制。唐代的农民生活,可以分做光明的和黑暗的两面来说。唐代的农民,在安史之乱以前,生活相当安定而富庶。最重要的是租役的负担很轻,譬如唐初所实行的“租庸调”制,这种制度,都是减轻负担,给人民以方便。当时除了“租庸调”之外,地方上也没有什么苛捐杂税,唐初

14、不征收盐税、茶税,不禁酒,只要国家太平,没有战事,一般农民的生活是安定而富裕的。所以史称贞观之治是:“外户不闭,行旅不贲粮。”这种安居乐业的生活,到开元、天宝之际,达到一个最高点。因民生之安定,而人口繁荣,物价低落,贞观四年的米价是一斗三钱,开元十三年东都米价每斗十钱,安史之乱后,代宗时的米价上涨到每斗一千钱以上。各地仓储皆满,一个小小的州城,户口就有十几万人,想见其民生之富庶,所以杜甫诗说:“忆昔开元全盛日,小邑犹藏万家事,稻米流脂粟米百,公私仓廪俱丰实。”元结也有诗咏当时的农村生活:“昔岁逢太平,山林二十年,泉源在庭户,洞壑当门前,井税有常期,日晏犹得眠?”当时人民不仅平日生活安居乐业,旅

15、行也很舒适。四处路边都有酒肆旅店待客。杜甫描写秦州通西域的驿亭说:“今日明人眼,临池好驿亭,丛篁低地碧,高柳半天青。”不过这种繁华和舒适,经安史之乱而全面破坏。以后农村便日益艰难,民生也日益凋敝了。(一)均田制甲、丁年的规制唐代成丁之年的规制凡三变,逐次缩短其年限。丁年即役龄,唐时最初为四十年的役龄,缩短为三十八年,在缩短为三十年。唐初至开元时,二十一岁为“成丁”;天宝三年更定二十三岁为“成丁”;广德元年更定二十五岁为“成丁”。乙、授田的规制1、唐初规定,一般百姓,丁男给田一百亩(即一夫一妇),一百亩中二十亩为“永业田”,八十亩为“口分田”。年老及残疾者,只给四十亩,守寡的妻妾给田三十亩,如改嫁,增加二十亩“永业田”。总之,以二十亩为“永业”。“永业田”作为固定的私人财产,死后传授与承户人(继承者),口分田则收入官府。2、田有“宽乡”“狭乡”之别,凡地广人少,土地可以按法定额度分配的地方,称为“宽乡”。地狭人多,土地不能按法定额度分配的地方,称为“狭乡”。唐初规定狭乡授田为宽乡的一半。3、开元二十五年,男子十八岁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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