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经典资料民法总结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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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政法大学考研书店资料中心 短信平台:15810200258 网址:www.cupl-民法总论教案大纲备课人:朱庆育导 言罗素自传前言“我为什么而活着”:对爱情的渴望、对知识的追求、对人类苦难不可遏制的同情心,这三种纯洁但又无比热烈的激情支配着我的一生。一、前提观念1“独立之精神,自由之思想”2批判性观念3惯性原理4一以贯之二、教学目的通过教义学,超越教义学。三、教学思路1“如果不要求学生做不会做的事情,他就永远不会去做能做的事情。”(约翰密尔)2“凡是能运用自己思考得出的东西父亲从不教我,只有尽我努力还不能解决的问题才给与指点。”(约翰密尔)3教育的作用,是将简单的美德改造成“一门晦涩难懂

2、的难以捉摸的科学”。(米歇尔德蒙田)4法学中的“剑宗”与“气宗”封不平插口道:“岳师兄,你露的这手紫霞神功可帅得很啊,可是单凭这手气功,却未必便能执掌华山门户。谁不知道华山派是五岳剑派之一,剑派剑派,自然是以剑为主。你一味练气,那是走入魔道,修习的可不是本门正宗心法了。”岳不群道:“封兄此言未免太过。五岳剑派都使剑,那固然不错,可是不论哪一门、哪一派,都讲究“以气御剑”之道。剑术是外学,气功是内学,须得内外兼修,武功方克得有小成。以封兄所言,倘若只是勤练剑术,遇上了内家高手,那便相形见拙了。”封不平冷笑道:“那也不见得。天下最佳之事,莫如九流三教、医卜星相、四书五经、十八般武艺件件皆能,事事皆

3、精,刀法也好,枪法也好,无一不是出人头地。可是世人寿命有限,哪能容得你每一门都去练上一练?一个人专练剑法,尚且难精,又怎能分心去练别的功夫?我不是说练气不好,只不过咱们华山派的正宗武学乃是剑术。你要涉猎旁门左道的功夫,有何不可,去练魔教的“吸星大法”,旁人也还管你不着,何况练气?但寻常人贪多务得,练坏了门道,不过是自作自受,你眼下执掌华山一派,这般走上了歪路,那可是贻祸子弟,流毒无穷。”四、讲授体例 第1章 民法与民法典(12节)第一编 基础理论 第2章 私法自治(35节)第3章 私法规范与法学方法论(69节) 第4章 自然人(1014节)民 第二编 人 第5章 自然人的团体构造:法人(151

4、8节)法 第6章 自然人的其他团体构造(19节)总 第7章 权利的一般原理(2022节)论 第三编 权利 第8章 权利的救济(2324节) 第9章 权利的时间属性 (2526节) 第10章 法律行为的规范结构(2733节)第四编 法律行为 第11章 法律行为的效力瑕疵(3440节) 第12章 代理(4143节)五、建议阅读书目1张俊浩主编:民法学原理上册,修订3版,“第一编 绪论”、“第二编 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定价(两册)45元;2梁慧星:民法总论2001年版,法律出版社,2001,定价19元;3卡尔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上下册),王晓晔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定价(两

5、册)69元;4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邵建东译,法律出版社,2000,定价62元;5王泽鉴:民法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定价39元;6王泽鉴: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定价27元;7黄立:民法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定价32元;8梅仲协:民法要义,“绪论”、“第一篇 民法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定价34元;9史尚宽: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定价39元; 10郑玉波:民法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定价36元。第一编 基础理论 第一章 民法与民法典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一、“民法”语源das

6、 brgerliche Recht (Zivilrecht), Diritto Civile, Civil law罗马法:市民法与万民法;中世纪:“市民法”与“教会法”相对;启蒙运动,法国市民阶级;日本译为“民法”。二、“调整对象”学说民法通则第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1民法通则定义的由来2“平等”3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孰前孰后调整对象学说的新争论。徐国栋:“人”前“物”后的编制名为“(新)人文主义”,“物”前“人”后则是“物文主义”(以德国民法典为代表)。(1)如何体现“人”的重要性?I “人”与“物”的位置再观察II 形式

7、的编纂体例如何负载实质的“重要性”判断?(2)如何理解“人身关系”比“财产关系”重要?(3)法律如何对某一法域表示重视?4“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张俊浩:社会普通成员关系。民法(草案)第一编“总则”第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三、公法与私法1各种学说“利益说”:公法对应公共利益、私法对应私人利益“隶属说”:公法调整隶属关系、私法调整平等关系“主体说”:公权力者形成公法关系,私人形成私法关系。今日德国,“主体说”已成为主流学说。2区分价值决策受限制的法与决策自由的法,确保私法自治。日本民法典第1条第1项:私

8、权应服从公共福利。3区分的相对性任何标准都不能一劳永逸地解决问题。社会法:公法与私法之间的第三法域。劳动法、经济法等。4“调整对象”学说与公法私法之区分四、民法的功能1民法与行为规范2民法与裁判规范五、民法的法源1制定法民法通则第6条:“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法律的广狭两义。中央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地方立法机关。民法通则第151条: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皆有权制定变通或补充规则。国家政策:“国家为实现一定历史时期的路线而制定的行动准则。”2习惯民国民法典第1条:民事法律所未规定者,依习惯,无习惯者,依法理。习惯与习惯法。民国民法典第2条:民事所适用之习惯,以

9、不背于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者为限。1928年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习惯法之成立,须以多年惯行之事实,及普通一般人之确信心为其基础。”法理。民国民法典立法理由:法理者,乃推定社交上必应之处置,如事亲以孝及一切当然应遵守者皆是。3理论学说(1)法律史中的学说地位(2)法源与强制性具有强制拘束力是否是法源的构成要件?4司法判例5法律行为六、民法的时空效力1时间效力:不溯及既往2空间效力:冲突法;中央立法与地方立法七、民法与其他法域“法律部门”:条块分割的观念1宪法民法通则1条:“根据宪法和我国实际情况,总结民事活动的实践经验,制定本法。”2经济法经济管制。3商法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4民事诉讼法实体法优先

10、,或,“通过程序而思考”5刑法最严重的侵权行为与背信行为(诈骗)第二节 民法典编纂一、民法典编纂史略1欧陆民法典编纂史略优士丁尼法典拿破仑法典(民商分立)德国民法典(总分则编制)瑞士民法典(民商合一)2英美民法典编纂史略(1)英国(2)美国3中国民法典编纂史略(1)大清民律草案光绪33年(1907年)一草,北洋政府二草。(2)民国民法典总则编,1929年5月公布,10月10日施行;债、物权编,1929年11月公布,翌年5月施行;亲属、继承编,1930年12月公布,翌年5月施行。至今仍在台湾施行。(3)新中国民法典1954一草:整风,反右,大跃进;1962二草:四清,文化大革命;1979三草:经

11、济法之争;1982单行法立法方针确定,1986民法通则;当下民法典编纂。二、民法典编纂理念1法典编纂的基础观念(1)民族主义(2)法典完美主义2两种立法取向(1)以管制为中心(2)以止争为中心三、民法典的编纂技术1民法典的体例结构(1)罗马式罗马法:人法,物法与诉讼法(行为法)。法国、瑞士、意大利等国。法国民法典第一卷“人”,第二卷“财产以及所有权的各种变更”,第三卷“取得财产的各种方式”。瑞士民法典:人法、亲属法、继承法、物权法、债法。意大利民法典:序编、人与家庭、继承、所有权、债、劳动、权利的保护。(2)德国式总则、债法、物法、家庭(亲属)法、继承。2法典体系的科学化(1)“提取公因式”(

12、2)生活上的相似性与规范上的相似性(3)法典的教义价值债编位于物编之前,亲属、继承编后置的意义四、民法典的语言风格1两种风格(1)通俗型(2)精确型2语言风格与法典读者(1)以民众为读者(2)以专家为读者3风格选择与法典观念(1)语言风格与理性主义启蒙主义者们的座右铭是:法律应该是简单明了的、能为非法律职业者所理解的、几乎无需解释的尽善尽美之物。(2)语言风格与管制观念五、我国民法典编纂与法律移植的“后发劣势”杨小凯:经济发展中的后发劣势又被称为“对后起者的诅咒”。它是指下列现象:经济发展中的后起者往往有更多空间模仿发达国家的技术,用技术模仿来代替制度模仿。因为制度改革比模仿技术更痛苦,更触痛

13、既得利益,更多模仿技术的空间反而使制度改革被延缓。这种用技术模仿代替制度模仿的策略,短期效果不差,但长期代价极高。 第二章 私法自治第三节 私法自治的理论基础一、自由主义理论1自由主义的两种传统2自由的两种面相消极自由与积极自由(以赛亚伯林):消极自由是免于他人干涉的自由。积极自由则更强调主动采取某项行为的自由。3自由主义与个人主义二、私法自治的理由1自治与管制2消极自由3有限理性4主观价值论边际效用学派。民法通则第4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等价有偿的原则。”合同法第5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私法自治与“等价有偿”。客观等价与主观等价。5价值多元论6交易经济7民主政制与少数人保护“对于民主政制而言,它的对立面是威权政府。而对于自由主义来讲,它的对立面则是全权主义。”(哈耶克)第四节 私法自治与民法属性一、民法的自治法属性1民法的任意法性质2自治法与法律行为的规范品格3典型法律行为的规范功能二、民法的目的中立取向1自由秩序与目的中立2“私法社会化”(1)现象1919年魏玛宪法第153条:“私有财产受到约束。它的使用应该同时为公共利益服务。”德国基本法第14条第2款:“所有权负有义务。它的行使应同时服务于公共利益。”意大利1948年宪法第42条,日本民法典第1条第1项。(2)学说胡长清中国民法总论第1章“现代民法之趋势”:所有权之限制;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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