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种姓制度由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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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印度种姓制度由来篇一:古代印度种姓制度的形成古代印度种姓制度的形成崔连仲古代印度种姓制度是印度雅利安人(以下简称雅利安人)在从原始社会向阶级社会过渡过程中出现的一种等级制度。等级制度是阶级差别的一种形式,它在印度表现得最为森严、复杂和持久。种姓:瓦尔那和迦提“种姓”这一名称出自中国古代的汉译佛经和旅印高僧的著作中,有时称为“族姓”,或简称之为“种”和“姓”。这一概念开始就兼指古代印度所使用的瓦尔那和迦提这两个名词。例如在十诵律中提到十个种,即:刹利种,婆罗门种,贾客种,锻师种,木师种,陶师种,皮师种,竹师种,剃毛发师种,旃陀罗种。在这十个种中,前三个种当为刹帝利、婆罗门和吠舍三个瓦尔那;以下七

2、个种当为从事各类工种的首陀罗瓦尔那和四瓦尔那以外的迦提,但在这里均称为“种”。瓦尔那(Varna)一词,原义为“色”。1这一名词作为人类社会属别的概念,最早见于梨俱吠陀,当时是用以区别征服者雅利安人和被征服者达萨(意为“敌人”,即指“黑皮肤”的土著居民)的,故有雅利安瓦尔那与达萨瓦尔那之分。这种以肤色(白与黑)相区分的两种人,存在着征服与被征服的关系,自然不会是平等的。但这时的瓦尔那一词大概还不能称之为种姓。到了后期吠陀时代,这个词才确定地被应用在种姓的意义上。迦提一词,原义为“出生”或“种”。2这一名词用在种姓的意义上是否出现在后期吠陀时代,还不能确定。但学者们认为,大约从经书开始,特别是从

3、家范经和法经时代开始,混合迦提无疑已经存在。瓦尔那和迦提这两个概念是有区别的,但彼此又有密切的联系。前者出现早,后者略晚,后来这两个词开始混用。怎样混用?在古代的各种文献中反映的不尽一致。实际上这两个概念的用法,随着时代的发展会有不同的变化;另外,地区不同也会存诓钜欤虼烁魑南姿捣灰唬馐呛茏匀坏摹头从持中瘴侍庾钪匾徊糠洹?U摩奴法典来说,这两个词是混用的。但瓦尔那的用法较为严格,一般用于四个瓦尔那,只有在个别情况下用于四瓦尔那以外的迦提。3迦提的用法较为灵活,它用于瓦尔那同用于迦提的次数相比,大约各占一半。4这种情况的出现是符合种姓制的发展趋势的。随着四个瓦尔那的日益分化和迦提数目的日益增多,迦

4、提一词的使用越来越广泛。瓦尔那的形成作为种姓的四个瓦尔那的划分,最早见于梨俱吠陀最后一篇的普鲁沙赞歌。在这里写道,当诸神分割一个原始巨人普鲁沙时,由其身体的不同部分转化成四种不同身份的人:“他的嘴变成了婆罗门,他的双臂变成了啰惹尼亚,他的双腿变成了吠舍,由其双脚生出首陀罗。”(X9012)在这首赞歌里没有提出瓦尔那这一概念,但它是后来被称为瓦尔那的四个等级的最早记录,这是勿庸置疑的。在这里,作为僧侣等级的婆罗门列为第一位。其次是啰惹尼罗(Rjanya),5这个词是第一次出现的,其意为王族,即后来文献中所列举的刹帝利。这是以王为首的武士等级,列为第二位。第三个等级是吠舍。吠舍一词在赞歌中也是第一

5、次出现的,它是雅利安人和一般人民大众(维什)。Vaisyas(吠舍)一词可能即由Vis(维什)一词发展而来的。他们被列为第三等级。第四等级是首陀罗。按赞歌,前三个等级分别是由普鲁沙的口、臂、腿变成的,而首陀罗则是由其脚生出的。在这里不仅有身体部位之差,而且使用了“变成”和“出生”这两个具有不同意义的词。显然首陀罗是社会地位最低的一个等级。他们的主要成分大概是被征服的土著居民,其中也有下层的雅利安人。四瓦尔那形成何时?考查一下普鲁沙赞歌的编成年代是必要的。假如这首赞歌确为梨俱吠陀的末篇,则编成时间不会早于公元前十九世纪。但一般认为这首赞歌是后来附加的。这首赞歌在阿闼婆吠陀的第十九卷再度出现(XI

6、X66)。同卷的其他两节也有四瓦尔那并列的记载。有的学者认为,可能就在这个时候赜谒耐叨瞧鹪吹钠章成吃薷璞徊迦氲健独婢惴屯印分小创怂担罄幢怀莆叨堑恼馑母龅燃兜幕值痹诠熬攀兰鸵院蟮暮笃诜屯邮贝蘼燮章成吃薷枋呛罄吹母郊樱故恰独婢惴屯印返哪谑奔渖洗筇逑嗟庇诠耙磺甏某跗凇庖皇贝枪糯忍魇贝目耍徽茄爬踩说纳偈冉柯淇即?U原始社会末期的军事民主制向国家过渡的时代。在这一变革时代里,在古代印度的传说中认为,人类的黄金时代已经消亡;对财富的贪婪,贫富的分化,尔争我夺,已把人类社会引向一个罪恶的“争斗时”,或曰“恶世”。6王权的产生、法的制定和等级的确立,是这一时代的必然产物。这种情况在往世书和史诗中,7在早期佛教

7、文献里,都有反映。例如在早期佛典的创世说中写道:人类始初生活在光音天上,不分彼此,互称众生。当他们到地面上生活以后,经过一系列的发展阶段,开始有了个人的田产,盗窃和侵占事件也随之发生,既有偷盗和侵占,便有争讼,于是人们相议,共举一有德之士为王,以理争讼。为酬其“正法蚊瘛敝爸诠布趺祝怨薄庋谏缁嵘鲜紫瘸鱿至松驳劾燃丁讨鱿至恕熬材薜馈被颉八邢拔怠钡?U婆罗门、“好营居业,多积财宝”的吠舍和“有多机巧,多所造作”的首陀罗。在这里,早期佛典通过国家契约说,掩盖了刹帝利等级对人民大众的统治和剥削;通过社会分工说,掩盖了不同职业集团的阶级实质。因此,在阶级和等级开始形成的这一变革时代里,我们有理由把当时出现

8、的具有不同身份和地位的四个瓦尔那看作是四个等级。许多民族在其向国家过渡过程中,都曾出现过凌驾于一般人民大众之上的僧俗两级贵族,婆罗门和刹帝利正是这样的两个等级。婆罗门是祭司等级,主管祭司,掌握神权;刹帝利是武士等级,主管政治和军事,掌握军政大权。这是就其主导的、具有代表性的职业来说的,当然在这两个等级中间也有不少人从事于其他行业。这两个等级是当时的统治阶级。第三等级的吠舍和第四等级的首陀罗,在地位上也有差别,但总的来说都处于被统治的地位。吠舍是雅利安人的一般人民大众,主要从事于农业、畜牧业和商业,也从事于被人轻视的手工业。首陀罗是最受压迫、最受歧视的一个等级。关于他们的起源、职业和地位是较为复

9、杂的问题,另设专题介绍。瓦尔那的特征四瓦尔那的职业是世袭的。在梨俱吠陀时代,父亲是医生,儿子可以是诗人。8随着瓦尔那制的形成,各瓦尔那的职业逐渐世袭化,父子世代相承。即使职业由于某种原因改变了,但和职业相联系的等级出身也是不变的。事实上有不少婆罗门是农民,也和吠舍等级一样开荒种地,但他们的出身不变,仍为婆罗门,仍以自己种姓的高贵而自豪。相反,即使首陀罗经商致富,也不能改变其受歧视的等级地位。当然这是就一般的情况来说的。这是瓦尔那制的基本特征之一。 在职业变动的问题上,婆罗门教的溆幸桓鲈颍锤呒锻叨怯捎凇扒罾笨梢源邮碌图锻叨堑闹耙担喾矗图锻叨遣坏么邮赂呒锻叨堑闹耙担绻姓饫嗲榭龇颉肮跤崞洳撇缓罅捶胖

10、稹薄庖辉蛳匀皇俏斯谈呒锻叨堑奶厝匚弧恿硪环矫胬纯矗庖还娑卜从沉嗽谙质瞪缁嶂幸汛嬖诘图锻叨堑娜舜邮赂呒锻叨堑闹耙怠瓦尔那制的另一个基本特征是内婚制,即同姓通婚。法典规定,再生人之男,首先须与相同瓦尔那之女通婚。佛教文献在形容某一婆罗门血统纯正时,常常使用“七世以来,父母真正”这一惯用语。随着社会的分化,人口的增长,特别是大城市的出现,混婚是不可避免的。在这种情况下,法典为了保证高级种姓的社会地位不致因混血混乱,遂制定了所谓“顺婚”与“逆婚”的原则。所谓顺婚,即高级瓦尔那之男可以娶低级瓦尔那之女;但相反,低级瓦尔那之男不得娶高级瓦尔那之女,这叫作逆婚。摩奴法典规定:“向高级之女求婚的低级之男,应受

11、体刑!保366)这样,首陀罗只能从首陀罗中间娶妻子。摩奴法典也作了具体的规定:“首陀罗之女是首陀罗的妻子”。(13)社会现实基本上也是这样。在佛本生经中传留下这样一个故事:有一首陀罗青年爱上了离车族(刹帝利)的少女。由于冷酷的社会现实使他感到绝望,最后忧郁而死。这一故事鲜明地反映了古代印度社会等级差别的森严。四瓦尔那在宗教、社会生活方面也有种种界限和区分,特别是在作为再生人的前三个瓦尔那和作为一生人(或称非再生人)的首陀罗之间表现的最为严格。首陀罗瓦尔那甚至无权参加再生的宗教生活。所谓“再生”与“一生”的名词即由是否参加“入门式”(诸净法之一)这一宗教仪式而起的。前三个瓦尔那有权参加“入门式”

12、(或称入教式),这意味着在宗教上诞生一次,故称为“再生人”。首陀罗无权参加,故称为“一生人”。高达摩法典规定:“假若首陀罗故意听人(诵读)吠陀,须向他的耳中灌以熔化的锡和蜡。”(X4)诸如此类的规定虽然在很大程度上带有婆罗门祭司的意愿,但它也确实反沉艘欢南质怠谧诮躺钌先绱耍谏缁嵘罘矫嬉餐缭诨樯奕赐骺汀鹁右车确矫妫耐叨侵涠加胁煌墓娑四瓦尔那在法律面前是不平等的。这一点不但毫不掩饰,而且极端严峻。就刑事方面来说,诸如侮辱罪、伤害罪、通奸罪、盗窃罪和杀人罪等,在四瓦尔那之间都有不同的规定。这种不平等关系在再生人与一生人之间最为严格。例如婆罗门侮辱了首陀罗只罚款十二帕那;反之,一生人粗暴地辱骂了再生人

13、须割掉他的舌头。在民事方面,法典也作了不胜其繁的规定。例如一个婆罗门娶了四个瓦尔那的妻子,则此四妻所生之子的继承份额,应遵照种姓高低的顺序,按四、三、二、一的比例获取。作为等级制度的种姓制度,并非古代印度社会所独有,但就其形态的森严、关系的复杂、时间的持久等方面来看,确有其特点。首陀罗问题首陀罗是个非常复杂的社会等级。从种族关系来看,在学者间历来就有不同的看法。有些呷衔淄勇奘乔把爬踩说耐林柯洹涿频挠衫矗琋K达特认为,起初大概是某一著名达萨部落的名称。另有些学者认为,首陀罗的与雅利安人有关。例如RS夏尔马认为,首陀罗是同雅利安人有姻亲关系的一些部落,但他们逐渐包括前雅利安人的大量集团和堕落的雅利

14、安居民。不管首陀罗的起源如何,至法经法典时代,首陀罗作为一生人已完全被排除于再生人(雅利安人)的宗教生活之外,两者间划有一道鸿沟。摩奴法典规定:“由雅利安人之女所生的雅利安人之子,始有受一切净洁的价值。”(X69)因此,可以认为首陀罗的基本群众是非雅利安人的土著居民。但在首陀罗中也确有雅利安人。例如在考底利耶的政事论中就曾提到,“如果亲人出卖或抵押一个雅利安人出身的未成年首陀罗,为生计而沦为奴隶者除外,处以十二帕那的罚金”(13)。首陀罗的职业,同样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婆罗门教的诸法典几乎异口同声地说:“首陀罗应服务于高级(种姓)”。这类笼统的教条难以作出任何确切的结论,必须对他们所作的工作进行

15、具体的分析。早期佛典通常把首陀罗看成是“工师种”,即从事各种手工业的匠人。有时也称首陀罗为“居士”,这大概是指从事于商业或较富裕的首陀罗。政事论(3)在讲到首陀罗的义务时有如下的规定:“服务于再生人,瓦尔塔,工匠和宫廷诗人的职业。”在这里值得注意的是,“服务于再生人”的义务是同其他义务并提的。其中之Vrt(瓦尔塔)一词,梵英字典释义为“吠舍的职业(即农业、牧畜和商业)”。政事论的沙玛斯特里英译本译为:“首陀罗的(义务)是:服务于再生人,农业、牧畜和商业,工匠和宫廷诗人的职业。”政事论的这一段记述表明,首陀罗的某些职业(农、牧、商)已同吠舍接近。祭言法典(120)对首陀罗义务的规定是:“服务于再生人是首陀罗的(义务);假若他不能靠此以维持自己,他可以成为商人;或者靠各种技工为生。但他应经常为再生人作有益之事。”在这里对首陀罗义务的规定是为再生人服役,但亦可从事于商业和各种技艺工作。摩奴法典(N235)提到,在首陀罗中有这样一些人,即:“对分农、家庭友伴,牧人,达萨和理发师”。法典说这些人的食物是可以吃的。至于哪些人的食锊荒艹晕刺帷?杉淄勇薜闹耙凳嵌嘀侄嘌摹谡饫锴宄乇砻鳎按锶保峭渌耙瞪矸莸娜瞬械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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