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进同仁参加教职员工福利储金退抚制度申请表东海大学人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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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進同仁參加教職員工福利儲金退撫制度申請表 (本表附件教職員工福利儲金退撫制度填表說明事項,請參閱背面)壹、基本資料姓 名: 教職員工編號:單 位: 職 稱:貳、本人已充分瞭解本校教職員工福利儲金退撫制度實施辦法、儲金操作方式及本表附件(教職員工福利儲金退撫制度說明事項)所有內容,茲選擇 不願意參加(請親自簽名於簽名處) 申請參加 (請續答)參、每月自本人薪資中,提撥自提儲金(自提儲金=月支數額 x 提撥率)至個人專戶,本人同意之提撥率如下: 提撥率(上限為3%)(請在1%至上限中自訂並填寫於下欄) 此致:東海大學福利儲金管理委員會填表人簽名: 填表日期:_年 _ 月 _ 日(申請經核可後之次

2、月起生效) 附 件本校教職員工福利儲金退撫制度填表事項說明一、依本校教職員工福利儲金退撫制度實施辦法第七條,教師於本校服務年資未滿10年者自提儲金上限為本俸(月支數額)3%、年資滿10年以上且未滿20年者為4%、年資滿20年以上且未滿30年者為5%、年資30年以上者為6%;職員工(含助教及研究員)不分年資,上限為本俸(月支數額)3%;本校依同一比率提撥校提儲金。二、教師服務年資係指:於本校任教連續服務之年資,留職停薪期間不計,但前後年資得合併計算。三、參加者自願或因故強制中途退出本制度者,不得再申請加入(依第一屆第六次福儲會議決議),但參加者因故暫停欲恢復提撥者,不在此限。四、校提儲金以全委信

3、託方式由第一商業銀行承作,儲金將依個人分設明細帳(依第一屆第五次福儲會議決議)。五、自提儲金則由個人選擇購買富邦人壽保險公司變額型(由個人選擇投資標的)年金險,每人為獨立之保單,參加者不得擅自解約或領取部份保單價值金額,違返約定者視為中途退出本制度,不得再申請加入(依第一屆第五、六次福儲會議決議)。六、退休福儲金操作之盈虧,依本校教職員工福利儲金退撫制度實施辦法第五條,由參加本制度之教職員工自行承擔風險。本校及承作金融機構不保證最低收益。七、月支數額及年資計算,如有疑義請連絡人事室。分機:2830328304八、二家合作機構均提供專人專線說明福儲金操作之相關內容,專線如下:1.富邦人壽保險公司

4、服務專線04-22590968分機20578徐麗甄小姐 2.第一商業銀行中港分行服務專線04-23136111分機137黃家蓉小姐東海大學教職員工福利儲金退撫制度實施辦法97年11月5日 行政會議通過 97年11月7日 董事會會議核備 99年 5月26日 行政會議通過第一條東海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爭取及留住優秀人才,增進教職員工福利,保障教職員工退休後之生活,特訂定東海大學教職員工福利儲金退撫制度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之適用對象,為本校編制內有給並參加私校退撫會之專任人員。第三條為執行本辦法所提撥之福利儲金,由本校成立教職員工福利儲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福儲會)掌管儲金運用

5、計劃及其他退休福利儲金有關事項。第四條福儲會置委員十三至十七人,依下列方式產生:一、當然委員:校長(兼主任委員)、人事室主任、會計主任、財金系主任及法律顧問。二、遴選委員:分別由各學院就所屬參加本校教職員工福利儲金退撫制度(以下簡稱本制度)之教職員,各遴選代表一名。三、聘任委員:由主任委員自校內外聘請一至二名具財金理財專業人士擔任之。校外人士於開會時得酌支諮詢費、車馬費。前項當然委員之任期,依其兼任行政職務之任期;遴選委員之任期,一任二年,連選得連任;聘任委員之任期,一任二年,連聘得連任之。第五條本校退休福利儲金,由福儲會負責評選及委託金融保險機構操作。退休福利儲金操作之盈虧,由參加本制度之教

6、職員工(以下簡稱參加者)自行承擔風險,本校不保證最低收益。參加者應配合本校辦理簽約或換約相關手續,未能配合辦理者,本校得強制其退出本制度。第六條本辦法所用名詞定義如下:一、自提儲金:指參加者自行提撥之提存款。二、校提儲金:指本校為參加者提撥之提存款。三、提存年數:指參加本制度實際提存儲金之年數。第七條職員工及教師年資未滿10年者,自提儲金上限為薪俸(本俸)之3%,本校依同一比率提撥校提儲金。教師年資每滿十年,個人自提儲金及校提儲金之上限,可增加薪俸(本俸)1%,最高得增加3%。未參加自提儲金者,福儲會不提列校提儲金。第八條校提儲金所需費用,由人事室配合學年度預算作業程序,編列於人事費預算下,並

7、按月提撥至校提儲金專戶。第九條參加者之自提儲金,由本校按月自其薪資中代為扣提,併同校提儲金撥入福利儲金專戶。個人自提儲金及校提儲金,得分設帳戶管理。第十條教職員工於留職停薪及借調期間,學校不為其提列校提儲金。但個人得繼續提撥或停撥自提儲金,俟復職後再行申請恢復校提儲金及自提儲金之提撥。第十一條本校福利儲金給付方式如下:一、退休:自提儲金、校提儲金及收益,於辦理退休時,一次提領。但提存年數超過10年者,得選擇支領年金。二、撫卹:自提儲金、校提儲金及收益,於辦理撫卹時,一次提領。其遺族領受順序,依民法繼承規定辦理。三、資遣:自提儲金、校提儲金及收益,於辦理資遣時,由參加者一次提領。四、中途離職及自

8、願退出:自提儲金連同收益,以一次給與方式辦理。但校提儲金部份僅補償該部份產生之所得稅。補償金額以校提儲金之21%計算之。第十二條參加者因故暫停或終止提撥,其先前提撥之儲金予以保留,於退休、撫卹、資遣或離職時,依相關規定辦理給付。參加者自願或因故強制退出本制度,應結清並提領自提儲金,但不得領取校提儲金。因暫停或終止提撥及退出本制度所生之各項損失及相關費用,由參加者自行負擔。第十三條原未參加本制度之教職員工欲加入本制度,或參加者欲更改提撥率時,應於每年6月1日至6月30日期間提出申請,經核可後於當年8月起生效。新進人員欲加入本制度,應於報到日提出申請,經核可後於次月起生效。凡申請暫停或終止提撥及自

9、願退出者,應於每月15日前以書面向人事室提出,經核可後於次月起停止提撥。第十四條參加者於辦理退休、撫卹、離職或資遣時,由人事室轉請福儲會核可後,辦理相關給付事宜。第十五條本校不得轉讓、質押、擔保或以其他方式處分參加者之福利儲金。但為償還積欠本校之債務者,不在此限。第十六條參加者請領福利儲金之權利,自得請領之日起,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第十七條本校福利儲金之提存、給付與管理,悉依本辦法辦理。第十八條本辦法施行期間,如教育部實施私校退撫新制,本校得配合調整或終止本辦法。調整或終止本辦法時,原提撥儲金之權益,應予保障。第十九條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得由福儲會另訂作業細則。第二十條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報請董事會核定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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