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挂牌事业单位股东的操作实务收藏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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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三板挂牌事业单位股东的操作实务(收藏版) 新三板挂牌事业单位股东的操作实务(收藏版) 一、事业单位同意下属企业出资的法律效力 1、重点问题2011年12月22日,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出资500万元认购北京昊福文化15.87万股股权,该出资行为仅得到广西师范大学的同意。 (1)请主办券商和律师补充核查其法律依据的充分性。 (2)请补充提供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国务院、地方政府授权的其他部门、机构关于同意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出资北京昊福文化的批复。 (3)请提供根据最新批复情况修改后的推荐报告、尽职调查报告以及律师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答复: (一)广西师范大学同意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对昊福文化的出资行

2、为具有法律依据昊福文化股东之一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集团有限公司系广西师范大学全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营业执照上所载企业类型为内资法人独资。广西师范大学是广西壮族自治区区属事业单位,而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集团有限公司并非事业单位。 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68号),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财资20129号)的有关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是广西师范大学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对广西师范大学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是广西师范大学的主管部门,

3、负责对广西师范大学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广西师范大学作为区属事业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三)款规定“(各级财政部门)按规定权限审批本级事业单位有关资产购置、处置和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第七条第(三)款规定“(各级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审核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按规定权限审核或者审批有关资产购置、处置事项”。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各级财政部门)负责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处置、产权变动和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以及担保等事项审批”

4、;第五条第(三)款规定“(各级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权限范围内审核或者审批所属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担保”。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的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是指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自用、出租、出借以及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和担保等行为”;第五条规定“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的具体管理”。根据上述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对所属事业单位广西师范大学对外投资的审批要求只具体到广西师范大学自身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这一层面。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事业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

5、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行政事业单位负责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根据上述规定,应由广西师范大学负责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负责具体实施。 广西师范大学关于加强校办企业管理,深化校办企业改革的若干意见(师政校产(2005)2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校产管理处是代表学校对企业行使出资人权利的职能部门,必须加大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监管力度,维护学校合法利益,同时做好企业日常经营管理的服务工作”。广西师范大学关于我校校办企业对外

6、投资管理的暂行规定(试行)(师政校产(2005)4号)第三条规定“校办企业对外投资,(对外投资报告)必须严格按照我校关于校办企业财务审批权限暂行规定(师政财经(20003号)逐级报批”,第五条规定“学校对校办企业“对外投资报告”的批复,一律以学校正式文件(包括校长办公会会议纪要)为准”。广西师范大学关于校办企业财务审批权限暂行规定(师政校产(2000)3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因生产发展需要,进行生产性投资或对外投资,均需要提供可行性论证报告,报主管部门(校产管理部门)审查和校领导审批,未经审批,单位财务不得划拨资金”。 综上,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作为广西师范大学的校办企业,对于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对

7、昊福文化的本次投资,广西师范大学已于2011年11月20日批准并出具了关于同意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投资北京昊福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函,因此,本所律师认为广西师范大学同意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对昊福文化的出资行为具有法律依据。 (二)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在昊福文化的出资已经补充取得了相关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国有股权设置批复 在昊福文化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提交申请材料的同时,昊福文化已通过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广西师范大学开始补办国有股权设置批复。广西师范大学向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教育厅呈递关于补办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在北京昊福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设置的请示(师政报20130281号);

8、后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呈递关于补办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在北京昊福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设置的函(桂教函2014144号)。2014年3月1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出具了关于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集团有限公司对外投资国有股权确认的复函(桂财资函201445号),补充确认了广大学自身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这一层面。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事业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西师范大学出版社对昊福文化的国有股权投资,并对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在昊福文化的国有股权设置进行了批复。根据该批复,“截止目前,广西师范大

9、学出版社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北京昊福文化传播有限公司250万股份,持股比例9.75%,股权性质为国有法人权。”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对昊福文化的出资已经取得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的补充确认,且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在昊福文化的国有股权设置已经取得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的批复。 二、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能否作为新三板挂牌公司股东? (一)、公司简介:天津迈达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名称:迈达科技,证券代码:430220,股本:4,000万元。公司主要从事眼科超声非超声医学诊疗设备和其他专用医学诊疗设备的设计、研发、制造及销售。(二)、问题解析:1、事业单位能否作为公司股东?公司第二大股东为

10、中国医学科学院生物医学工程研究所,持股比例为16. 709%。对于该股东的适格性问题,迈达科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对该问题做出了解释。根据1999年6月2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工商企字 1999第173号)第六条和2006年1月1日实施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事业单位可以作为股东投资开办企业法人。2004年1月9日,中国医学科学院生物医学工程研究所作为股东出资成立天津迈达医学科技有限公司,其上级单位中国医学科学院也没有进行限制性或禁止性规定,且符合国家鼓励科研院所开办公司的政策规定,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确认。因此,该研究所作

11、为股东适格。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能否作为公司股东?公司股东、总经理王延群持有公司4. 759%的股权,同时担任中国医学科学院生物医学工程研究所研究室主任。对于该股东的适格性问题,迈达科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对该问题做出了解释。中国医学科学院生物医学工程研究所的上级单位中国医学科学院仅有对所长、副所长等高层职位的限制性规定。王延群自迈达科技有限公司设立至今一直作为公司的股东,股份公司成立时持有公司4. 759%的股份并担任总经理职务不违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研究所及上级单位中国医学科学院的规定。王延群兼任研究所研究室主任即科室技术负责人的职务根据中国医学科学院生物医学工程研究所出具的证明,研究室

12、主任是研究所主任任命的,属于科室技术负责人,不属于行政干部任职,研究所及其上级单位没有对此进行限制性规定。自2004年1月9日迈达科技有限公司设立起,王延群一直勤勉尽责地履行在公司的职务,其担任研究室主任并没有影响其履行公司总经理职务。王延群本人出具了总经理如何保障勤勉尽责地履行公司职务的说明,对其作为迈达科技总经理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进行了说明。同时,王延群表示年底将不再担任研究室主任职务。且王延群担任公司总经理职务经过公司董事会的聘任,并经过工商行政机关的登记备案。因此,王延群担任中国医学科学院生物医学工程研究所研究室主任的同时作为公司股东并担任公司总经理是适格的。 三、新三板股东资格问题股

13、东资格又称股东地位,是指各民事主体作为公司股东的一种身份和地位。具有股东资格,就意味着股东享有包括自益权和共益权在内的各项权利;同时,也意味着需要承担股东应当承担的相应义务。那么IPO和新三板的股东资格如何认定?一、自然人(一)党政机关1、公务员(禁止)公务员法第53条第14款规定,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因此,国家公务员是不可以投资公司成为股东的。虽然公务员不能因个人营利目的担任企业董事、监事、经理,但是可以根据上级的决定,到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挂职锻炼(包括担任董事、监事、经理职务)。2、党政机关的干部和职工(禁止)根据关于严禁党政机

14、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决定以及关于进一步制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国家机关法人的干部和职工,除中央书记处、国务院特殊批准的以外,一律不准经商、办企业。因此,国家机关法人的干部和职工不得投资公司成为股东。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第二条规定,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准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3、处级以上领导干部配偶、子女(有条件禁止)根据中央纪委关于不准在领导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的解释(中纪发20004号)、关于省、地两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配偶、子女个人经商办企业的具体规定(执行)(中纪发20012号)和各地

15、市纪委关于区、县党政机关局级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不准在领导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投资兴办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企业。4、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退(离)休干部(禁止)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退(离)休干部经商办企业问题的若干规定明确禁止县级以上党和国家机关退的(离)休干部,不得兴办商业性企业。因此,县级以上党和国家机关的退(离)休干部是不可以投资公司成为股东的。5、国有企业领导人(有条件禁止)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第5条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有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损害本企业利益的下列行为:(1)个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和有偿中介活动,或者在本企业的同类经营企业、

16、关联企业和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6、国企领导人配偶、子女(有条件禁止)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第6条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正确行使经营管理权,防止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行为的发生。不得有下列行为: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在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7、现役军人(禁止)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第127条规定,军人不得经商,不得从事本职以外的其他职业和传销、有偿中介活动,不得参与以营利为目的的文艺演出、商业广告、企业形象代言和教学活动,不得利用工作时间和办公设备从事证券交易、购买彩票,不得擅自提供军人肖像用于制作商品。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第3章第3节27条:参与经商或者偷税漏税,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取消士官资格处分。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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