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与政策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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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制度与政策的区别篇一:制度 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法律只要不以民情为基础,就总要处于不稳定的状态。民情是一个民族的惟一的坚强耐久的力量。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 制度分类最早林梅在环境政策实施机制研究一个制度分析框架一文中指出:社会是由“有字的规则”和“无字的规则”共同构的。 诺思在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一书中,主要强调了制度实施是一个需要耗费成本的过程以及与此联系的制度的不完全性,从而强调了正式制度和非正规制约之间协调的重要性。权力中心在制定政策以后,通常由地方各级政府来具体执行,而在执行过程中,又会因为政策的不完全性、中央和地方的行政等级结构之间的离散性等特征,导致政策走样与“变形”,或是出

2、现“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情形。政策制定的高度不完全性,也即粗略性,导致现实的政策实施等于实施加上对政策的再界定;经过再制定的政策仍然是不完全的,政策的再制定受到人们对环境的认知差异以及非正式规范的影响;由于人们的认知差异,在政策执行过程中,正式规范与非正式规范之间存在着复杂的相互作用,二者之间存在着互补与摩擦,实际起作用的是已经发生了变化的正式规则与非正式规则;新制度经济学认为,正式约束只有在社会认可,即与非正式约束相容的情况下,才能发挥作用。把制度划分为正式约束与非正式约束,只是为了理论分析的方便,在实际社会生活中,正式约束与非正式约束对政策执行的“共同影响”是很难分开的。事实上,政策的制

3、定与实施有时候是交织在一起的,各级地方政府经常需要根据地方的具体情况不断对政策进行再界定和调整。在这个过程中,既包括地方政府对政策进行的正常的、合理的灵活处置,也包括对政策进行的不合理变通。变通是相对于原来的制度或政策而言的,它并不是对原制度、政策的全部改变,而只是一种部分的改变,至少在形式上仍与原来的制度与政策保持一致。非正式规则是影响政策或制度运行的重要因素,政策变通在很大程度上是非正式规则嵌入的结果。事实上,在执行政策的过程中,正式规则只是决定政府官员行为选择的总约束条件中的一小部分,尽管这是很重要的一部分,而实际发挥作用的是社会中存在的各种非正式规则。我国幅员辽阔,各地情况千差万别,自

4、上而下“一刀切”式地执行政策是很难适用于所有地方的。于是,在执行政策的过程中,出现了“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现象,各地区或不同利益主体在不违背“上面的指示精神”和基本原则的情况下,或多或少地对中央政策进行了修改或变通处理,制定了新的地方性“土政策”。诺思认为,制度既包括国家规定的正式规则,也包括社会认可的非正式规则。从历史发展来看,在正式约束设立之前,人们之间的关系主要靠非正式约束来维持,即使在现代社会,正式约束也只占整个行为约束中很少的一部分,人们生活的大部分空间仍然由非正式规则来约束。人们对人情关系的重视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正式制度特别是法律制度的刚性,降低了制度权威甚至产生一定范围的制度扭

5、曲,并且助涨了机会主义行为。政策制定出来之后,由于环境的复杂性和地方政府的能动性,政策实施受到一系列非正式规范的影响,正式规则与非正式规则之间存在着复杂的相互作用,二者之间存在着互补与摩擦。调查结果表明,正式规则与非正式规则的相互交织及其演化尚未越出人文习性的传统樊篱,改变了的正式约束与持续的非正式约束之间的紧张程度,对社会政策的变化方向起着很重要的作用。在农村社区,人际关系网络的“差序格局”和在长期交往过程中形成的比较固定的交往人群、家族意识等因素常常会改变正式规则,导致政策在实施过程中发生与原定目标的偏离。 论非正式制度对制度成本的影响非正式制度作为制度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种规范社会成

6、员的行为准则,这种规范作用尽管是非强制的,但依靠内在的自觉自省和外部的舆论褒奖对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的约束力。正如青木昌彦在论述产权制度与习俗的关系时指出的:“如果产权关系来自习俗并与之一致,那它将在人们心目中产生相应的道德判断,只要违犯了规则,不管是习俗还是成文的,都会在人们的心目中产生消极的道德感,如内疚感、耻辱感和焦虑感”11 相比于正式制度,非正式制度对社会成员的规范约束作用具有非外显性的特征,但其作用的发挥却十分稳定持久。尽管非正式制度不具有国家强制性,不能像正式制度那样对社会行为进行强制性约束,但是,由于非正式制度作为社会运行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对社会成员的规范作用,常常是以无

7、形的方式表现出来,或者说在一定程度上通过内化为社会成员的行为,对社会经济各方面产生间接的作用。相比于正式制度,非正式制度尽管缺乏强制约束力,但千百年沉淀下来的传统习俗、伦理道德却在相当程度上影响着正式制度安排,并且对社会成员行为产生潜移默化的作用,进而对制度成本产生着种种影响。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之间的关系综述制度变迁的方向和目标已经基本确定,关键是如何适应不同地区的具体情况, 进一步细化制度安排的具体内容,并通过不断的结构调整,最终把制度由“条文”变为“现实”。 新制度是如何落实的?作为制度变迁新机制的“通变”刘玉照 田 青诺思认为,制度既包括国家规定的正式规则,也包括社会认可的非正式规则。

8、从历史发展来看,在正式约束设立之前,人们之间的关系主要靠非正式约束来维持,即使在现代社会,正式约束也只占整个行为约束中很少的一部分,人们生活的大部分空间仍然由非正式规则来约束。两者的约束力问题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的变迁形式存在很大差异,前者的变迁包含一致性变量的非连续性、突然的运动,而后者的变迁则具有一种更加连续和渐变的特性。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的作用机制也是不同的。前者是靠法律、权力等刚性手段的强制来保证的,但后者依靠的是传统、社会舆论、行为准则、道德力量和精神追求等柔性手段。当然,非正式制度实施的非强制性,并不意味着它的作用较小或时有时无。一种社会规范一旦形成,其对人们行为的约束作用就是稳

9、定的。此外,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的实施机制也存在不同。前者包括相应的机构、组织和专门人员等,而后者则显然不具备这些因素。新制度政治学中的正式和非正式制度吉嘉伍篇二:法律、政策、制度制度泛指以规则或运作模式,规范个体行动的一种社会结构。这些规则蕴含着社会的价值,其运行表彰著一个社会的秩序。制度是一种人们有目的建构的存在物。“制度”是一个宽泛的概念,一般是指在特定社会范围内统一的、调节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的一系列习惯、道德、法律、戒律、规章等的总和它由社会认可的非正式约束、国家规定的正式约束和实施机制三个部分构成。制度即规程,是指在一个社会组织或团体中要求其成员共同遵守并按一定程序办事的规程。制度,

10、也称规章制度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为了维护正常的工作、劳动、学习、生活的秩序,保证国家各项政策的顺利执行和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依照法律、法令、政策而制订的具有法规性或指导性与约束力的应用文,是各种行政法规、章程、制度、公约的总称。套制度下才能实现,制度具有广泛性、规范性,系统健全的法律可以保障制度的实施。两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并且法律应该与制度相配套,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制度并不是只限于经济,制度就是在人类社会当中人们行为的准则。人们依靠制度来衡量自己的行为。制度包括:约定俗成的道德观念,法律,法规等。国家政权机关、政党组织和其他社会政治集团为了实现自己所代表的阶级、阶层的利益与意

11、志,以权威形式标准化地规定在一定的历史时期内,应该达到的奋斗目标、遵循的行动原则、完成的明确任务、实行的工作方式、采取的一般步骤和具体措施1。政策的实质是阶级利益的观念化、主体化、实践化反映。政策是在一定时间内的历史条件和国情条件下,推行的现实政策法律与政策是现代社会调控和治国互为补充的两种手段,在加快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各自发挥着其独特的作用。政策是国家或政党为实现一定的政治、经济、文化等目标任务而确定的行动指导原则与准则,具有普遍性、指导性、灵活性等特征。法律是由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效力的行为规范体系,具有普适性、规范性、稳定性等特

12、征。政策与法律作为两种不同的社会政治现象,它们的区别表现在意志属性不同、规范形式不同、实施方式不同、稳定程度不同。政策与法律的关系极为密切,二者相互影响、相互作用,具有功能的共同性、内容的一致性和适用的互补性。本文以“乱收费”为例,从传统的思维惯性造成了重政策轻法律、制度上缺乏权力制衡机制、法律本身的缺乏需要政策的优势弥补三个方面分析了当前重政策、轻法律现象的原因。并结合实际提出从加强法律建设、对政策运作进行规范两个方面正确处理政策与法律的关系,确保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沿着民主与法制政策指导、法律保驾的轨道前进,确保党的十六大精神得到全面地贯彻落实。在现代社会生活中,法律与政策作为上层建筑的组

13、成部分都建立在一定的经济基础之上,它们都是党和国家意志的体现。它们作为两种社会规范、两种社会调整手段,在社会调整的整个系统中,均承担着各自的职能,发挥着不可替代的独特作用。但二者之间又不是彼此孤立的,它们之间既有区别又有联系。一、法律与政策的区别两者制定的机关和程序不同。法律是由国家专门的立法机关依照严格法定程序创制的,而政策的制定则出于多门,其程序一般不如法律严格。从主要方面看,有政府制定的国家政策和政党制定的政策,有中央机关制定的中央政策和地方机关制定的地方政策;有党和国家的总政策,也有某一方面的具体政策;有公开化的政策,也有非公开化的政策。两者的表现形式不同。法律通常是作为国家制定或认可

14、的规范而存在,其成文形态多为法典、法规等规范性的文件,都有具体的文字表现形式。而政策则通常采用诸如纲领、决议、指示、宣言、命令、声明、会议纪要、领导人讲话或报告等形式,其内容比较原则、概括,较少以具体的条文来表述。两者调整的范围、方式不同。政策是国家政权机关、政党组织和其他社会政治集团为了实现自己所代表的阶级、阶层的利益与意志,以权威形式标准化地规定在一定的历史时期内,应该达到的奋斗目标、遵循的行动原则、完成的明确任务、实行的工作方式、采取的一般步骤和具体措施。政策的实质是阶级利益的观念化、主体化、实践化反映。三者只能是部分地可相互替代,不能完全混同。制度和政策都是某种决策产物和某种规则,有重

15、叠之处,不过却是不同层次的决策产物。政策侧重的是为某些目标而采取的操作方式,作用是形成针对问题的可操作决策;作为规则的总称,制度包含了作为操作规则的政策,不过,制度的内涵比政策更广。制度处于一种内核的地位,而政策是制度的延伸,生长于制度的平台上。法律可以理解成是制度及政策的一种形态。国家的根本制度可以通过宪法来显示,政策也可以用法律的形式来显示。但制度可以不以法律的形式体现,政策也不一定是法律。制度、政策与法律不一致的情况也会经常出现。法律所指的是一个国家用来规范国家各方管理的一个政策,在法律制度里,包含很多的法规和政策。篇三:社会政策和公共政策第一章 社会政策释义 第一节 政策和公共政策一、 什么是政策关信平社会政策:“政策是指政府、政党或其他组织为实现其目标而制定的各种规则和采取的各种行动的总和。”(P5)(1) 政策的主体可以是团体、组织、政府机构或者说是团体、组织中的有管理或支配权力的那个班子,即社会、组织中的决策部门。(2)制定政策是为了解决某一问题和处理某项事物,即为了促成某些改变。政策通过解决某些问题或处理某些事务达到期望实现的状态,就是政策的目标。(3)政策既是为了促成期望的改变而采取的有意识的、有目的的行动所依据的计划、方案或规则,也是一个较长的活动过程。这种较长的活动过程大多是依据一定的计划方案进行的。(4)政策的具体表达方式可以是法律、法令、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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