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朝官吏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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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元朝官吏制度篇一:元朝秘书制度元朝秘书制度一、元朝概况元朝,一个由少数民族建立的王朝,这个王朝的地域空前的广阔,这个王朝的官僚制度也十分的庞大,从元朝始,省这个行政制度开始实行,日后愈趋完善。元朝依旧是一个强大的中央集权制的封建王朝,从地方到中央,它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秘书制度。这个彪悍的民族统治中原后,依旧采用了中原的文化统治着天下,毕竟,文化落后的民族要去统治文化先进的民族,这个统治者民族本身也必将被被统治者民族的先进文化所折服。二、 对封建王朝中秘书与秘书制度的理解封建王朝是一个家天下的形式,即“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兵,莫非王朝。”天下的一切都属于皇家,一切统治皆为维护统治者利益,一切

2、制度都为更好的维护封建王朝本身而设置。所有国家机构的设置、法律的设置都是为了将强者的利益变成一种普通民众必须所遵守的义务,此为名正则言顺。在封建家天下的时代,皇帝是最高长官。其余大臣从某种程度上来说,都应是皇帝的秘书。元朝也是不一例外的的。如果现当代秘书的主要职能为辅助决策、处理信息、协调关系、办理事务此四大职能,那么封建国家的大臣们早就已经围绕着皇帝完成这一目标。从初级秘书、中级秘书、高级秘书来排序,皇帝身边的秘书可以是宦官,主要负责皇帝的衣食住行;九卿,为皇帝办理朝政,保证城邦安全;三公,为国家大计策谋。这三种在后来历代王朝中不断的演变,但以皇权为中心的利益大致一样。皇帝身边的秘书们都履行

3、着这种义务。三、 元朝的秘书制度及官职从成吉思汗到忽必烈,蒙古大国是一个善战好战的民族。忽必烈灭宋后,建立元,领土北至蒙古、西西伯利亚,南至南海、云南,西北至今新疆东部,东北至外兴安岭。鄂霍次克海,总面积约1200万平方千米,为有史以来的第一帝国。面对如此庞大的王朝地域,元朝在以往王朝的政治制度上,增添了新的制度。元朝的中央一级机构,主要由中书省(总政务)、枢密院和御史台。中书省下分左三部:吏部、礼部、户部;右三步:兵部、刑部、工部。中书省的最高长官为中书令,由皇太子担任;设左右丞相各一名(右丞相居上),参知政事二名。自中书省令至参知政事均为宰执。中书省领左、右三部,各设尚书三员,侍郎二名。至

4、元九年,撤掉尚书省,归并为中书省。 在地方,开始施行行中书省 。忽必烈建元朝后,正式在朝廷设置中书省总领全国政务,时称都省。不久,又沿用前朝旧例,频繁派中书省宰执带相衔临时到某一地区负责行政或征伐事务。如中统和至元前期的陕西四川行省、河东行省、北京行省、山东行省、西夏中兴行省、南京河南府等路行省、云南行省、平宋战争前后的荆湖行省、江淮行省等。其中,设立于至元十年(127年)的云南行省等,已带有地方最高官府的色彩。就是说,这一阶段的行省已显现朝廷派出机构与地方最高官府的两重性端倪。元朝行省最初只是临时性的中央派出机构,到元世祖忽必烈在位后期,始基本定型,转变为常设的地方大行政区。但即使在行省完全

5、定型并地方化之后,它仍然带有中央派出机构、或者说是中书省分支机构的性质。元朝秘书有: 知秘书监事、行秘书监事、秘书卿、秘书监、秘书太监、秘书少监、秘书监丞、经历、提控案牍、知事、典簿、管勾、令史、译史、回回令史、知印、怯里马赤、奏差、典书、典吏。元秘书监设于元世祖至元十年。据钱大昕补元史艺文志云:“元起朔漠,未遑文事,太宗八年,始用耶律楚材言,立经籍所于平阳,编集经史。世祖至元四年,徙置京师,改名弘文院。九年置秘书监,掌历代图籍,并阴阳禁书。元政府武力统一全国后,为巩固统治,稳固政权,开始由武功转向文治。重视图书事业便是元代文治的一个重要内容。元政权建立后,先后设立了一批修书和藏书机构,如编修

6、所、经籍所、秘书监等,负责编修和保管利用图书。秘书监是元代中央政府最主要的藏书机构,无论就其收书的范围还是藏书的种类和数量,都在全国首屈一指,可称得上是元代的“皇家图书馆”。 秘书监,秩正三品,设卿、太监、少监、监丞、典簿、令史、知印、奏差、译史、通事、典书、典吏等。下属官员主要有著作郎、著作佐郎、秘书郎、校书郎、辨验书画直长等。秘书监的主要职能是“掌历代图籍,并阴阳禁书”,是掌管图书收藏的机构,同时兼领天文历数的部分职务。四、 元朝秘书考核制度科举制度在元朝曾一度废除,在比较重视武的元朝,文人曾地位大降。元朝科举的最初尝试是在窝阔台汗时期,太宗始取中原,中书令耶律楚材请用儒术选士,从之。窝阔

7、台汗九年(1237年)八月,下诏命断事官术忽德与山西东路课税所长官刘中,历诸路考试。以论及经义、词赋分为三科,作三日程,专治一科,能兼者听,但不以失文义为中选。其中选者,复其赋役,令与各处长官同署公事(元史卷81选举志一,第20XX页)。诏令中所说的复其赋役,指的是其中选儒生,若有种田者纳地税,买卖者出纳商税,开张门面营运者依例供差发除外,其余差发并行蠲免。凡中选的儒生,与各住达噜噶齐管民官一同商量公事勾当着。随后依照先降条例开辟举场,精选入仕,续听朝命(选试儒人免差,庙学典礼卷1)。诸路考试,均于次年举行,故称戊戍选试。按照他们原来的打算,此后准备再辟举场精选入仕。这说明戊戍选试确实是科举取

8、士的步骤之一。但后来当世或以为非便,事复中止。由中书省主持对包括秘书官吏在内的全国官吏的考核,地方道、府、州、县的秘书官吏,每人都发给一份统一印制的表格,称历子,由本人填写姓名、出身、简历、功过、德能表现,即自我鉴定,然后交上级审查。规定朝廷百司的秘书官吏每30个月考核一次,地方官府内的秘书官吏每20个月考核一次,考核及格,即可升职,不及格者就卸职。这种考核方法以年资为主要依据,使秘书官吏但求无过,不求进取,只图熬到年资合格,就可升迁。这种考核方法弊端显著,因此,元朝秘书官吏的素质普遍不佳。五、 元朝著名的秘书 虞集(12721348),字伯生,临川(今江西临川)人,南宋丞相虞允文五世孙。虞集

9、以文章享誉元朝,被称为“当代之巨擘”,号称一代文宗,一时朝廷制作,以及公卿大臣碑文行状,多出其手。延祐元年(1314),四十三岁的虞集被任命为太常博士。太常礼仪院(由太常寺改名并升格为正二品机构)的负责人拜住。推崇儒学,尊重儒士。泰定帝也孙铁木耳即位后,恢复经筵制度,虞集被任命为国子司业,主要工作是为泰定帝讲授汉文经典。泰定二年(1325),虞集自国子司业迁任秘书少监,四年,又拜翰林直学士奉仪大夫知制诏同修国史,但仍以前职兼任经筵官。致和元年(1328),虞集又兼任国子祭酒。同年七月,泰定帝在上都病逝。八月,留守大都的元武宗亲信燕铁木儿发动兵变,迎立武宗次子图帖睦儿为帝。九月,图帖睦儿在大都即

10、位,是为元文宗。元文宗的即位诏书是虞集起草的。文宗做藩王时,就已知道虞集的大名,即位后,命虞集仍兼经筵官。虞集以“先世坟墓在吴越者,岁久湮没,乞一郡自便”。文宗婉言相劝说:“你的才能做什么都可以,只是如今不可离开朝廷。”坚决不放他去地方上做官。第二年(1329)二月,文宗在大都建立奎章阁学士院,虞集被任命为奎章阁侍书学士。奎章阁学士院为正二品机构,侍书学士上面虽然还有大学士,但虞集明显受到重用,这也是他得到的最高职位。此时虞集已年近六十岁。天历二年(1329)八月,文宗迎和世(王十束)(元明宗)于旺忽察之地(今河北张北北),几天后元明宗暴崩。文宗立即返回上都,再次即位。虞集赶赴上都,奉命撰写即

11、位诏书。补充资料: 疆域广阔:蒙元统一后的疆域是:北到北冰洋沿岸(包括西伯利亚大部),南到南海诸岛,西南包括今西藏、云南,西北至今中亚,东北至外兴安岭(包括库页岛)、鄂霍次克海,全国划分为由中书省所直接管辖的首都附近的腹里地区(即今河北、山东、山西及内蒙古部分地区)、由宣政院(初名总制院)所管辖的吐蕃地区(今西藏),以及10个行中书省(分别为陕西、辽阳、甘肃、河南、四川、云南、湖广、江浙、江西、岭北行中书省)。这里所讲元朝的疆域,是指元朝直辖地区,不包括后来走上独立发展道路的钦察汗国、察合台汗国,窝阔台汗国、伊利(又译伊儿)汗国(当时为成吉思汗的是个儿子占领 一共四个国家,他们之间并没有一个统

12、一的帝王,由于民族的不同以及时间、地域的变迁 日后也就不怎么互相往来,所以并不包括在1400完平方公里之内)。史载,元朝疆域“北逾阴山,西极流沙,东尽辽左,南越海表”。史称汉唐为盛,但“幅员之广,咸不逮元”。平章政事:平章政事 从一品 中书省(中央) 行中书省 平章 从一品至元二十三年(1286),铨定省、台、院、部官,罢各行省所设丞相,只置平章政事为最高长官,以与都省相区别。后来,部分地大事繁的行省许设丞相。延佑七年(1320),复罢各行省丞相,已置者皆降为平章政事。泰定(13241328)以后,某些行省又设丞相,视需要及任职者的地位而定。各行省一般置平章政事两员(从一品),右丞、左丞各一员

13、(正二品),参知政事两员(从二品),其品秩与都省官同;左司、右司合为一,置郎中、员外郎、都事,品秩皆低于都省。元末,有些行省还增置“添设”平章、右丞、左丞、参政等官。 主管:行省掌管辖境内的钱粮、兵甲、屯种、漕运及其他军国重事,统领路、府、州、县。郑雪微 黄圆圆篇二:第四章:元朝的法律制度第一节 立法指导思想和立法活动一、立法指导思想(一)保护蒙古人特权,实行民族分治,在法律方面实行一系列具有强烈民族压迫与阶级压迫倾向的政策。将人们划分成蒙古、色目、汉人、南人四等。(二)祖述变通的立法思想,即针对不同的人使用不同的律法的策略,“尽收诸国,各依风俗”,特别是“附会”和“参照”汉法,采用唐宋以来的

14、中原法律文化;同时又保持、尊重和继承蒙古国的制度。比如实行分封采邑制,坚持蒙古人为正职,保留蓄奴制度和军事长官的世袭制度。二、元朝的立法(一)立法1、成吉思汗时期的大札撒。成吉思汗建立蒙古国后,在蒙古长期形成的各种习惯和行为规范“约孙”的基础上制定而成,包含训令、札撒和原有习惯等内容,并用文字记载加以颁布。其特点是:不完备也不系统,刑罚残酷,包含了其中迷信原始的内容。2、至元新格:1271年,元世祖颁行的诸法合体的综合性法典,是元代首部成文法典,是将历年所颁格例加以汇编而成的。今天已经不存在了。3、大元通制:1323年,元英宗颁行,有四部分组成:一诏制,94条;二条格,1151条;三断例,71

15、7条;四别类,577条,条文内容承袭了唐宋法典的基本精神。其中的“诏制”相当于唐宋的敕条。“条格”则相当于唐宋时的令格,是皇帝亲自发布,或直接由中央行政机关颁发给下述部门的政令。“断例”是具体案例的裁断决定。今天,只有条格部分保留,其他的大多散失。4、元典章,即大元圣政国朝典章,在元英宗年间颁布,由当时江西地方地方官府汇编而成的法规大全,收集了从元初到元英宗年间关于政治、经济、军事和法律各方面的律令典章和判例,共60卷。该书由中书省核准后,下发全国各地实行。5、至正条格。大元通制颁布后,由于朝廷不断颁布诏令,加上司法格例繁杂,给官吏留下了任意取舍与解释的可乘之机,导致法制混乱。1340年,元顺帝在修订删减基础上,颁布至正条格,是元朝最后一部法典。(二)特点1、法律形式极不规范。因为排斥汉族原有的法律体系,始终没有按照唐宋的传统,修订类似法律,而代之以符合蒙古习惯的令、格、制、敕、例等法律形式。其中,条格和断例占绝对优势。这虽然有利于适应新情况,却导致法制实行的混乱局面,“有例可援,无法可守”。2、对于唐宋法律,采取“暗用而名不用,名废而实不废”。所以,元朝对传统法律既有继承,也有一定的创新。第二节元朝的法律制度一、行政法律(一)国家政权体系1、中央政权体系(1)中书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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