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终结制度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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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访终结制度意义篇一:信访制度意义困境与前景信访制度:意义、困境与前景以涉法、涉诉信访为考察维度孙彩虹20XX-10-30 10:32:49 :中国浦东干部学院学报20XX年第2期【作者简介】孙彩虹,女,河南长葛人,上海政法学院法律系副教授,博士(上海 20XX01)。【内容提要】随着改革开放的发展,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也日益激烈。因此,妥善处理和化解社会矛盾已成为构建和谐社会最基本、最基础的工作,也是当前一项十分紧迫的工作。而信访作为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政治参与和权利救济制度,几乎涉及了社会矛盾的方方面面。但在信访热潮的涌动下,信访功能出现了严重的异化,信访的政治功能基本趋于弱化,大量的

2、涉法、涉诉信访的出现,冲击和消解着司法权威,也不符合国家宪政建设和法制化进程。因此,如何破解信访困境,完善信访程序,关涉我国信访制度的存废,也是和谐社会建设的应有之义。【关 键 词】信访;涉法涉诉信访;困境;前景一、意义:构建和谐社会、实现社会主义善治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建设和城市化进程都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是近年来高速发展的粗放式发展模式带来的社会问题也随之越来越突出:城市化过程中,因农地征用和城镇拆迁补偿问题引发的群体性突发事件频频发生;因工业生产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导致了大量的公民与企业、政府之间的纠纷;农民工工资拖欠和企业重组改制过程中损害工人权益等问题滋生了各种社会矛盾;交通事故

3、、医疗事故、安全事故纠纷逐渐成为突出的社会问题。社会矛盾日益突出,不同的利益主体之间利益冲突日益激烈。因此,妥善处理和化解社会矛盾成为构建和谐社会最基本、最基础的工作,也是当前一项十分紧迫的工作。而信访作为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政治参与和权利救济制度,是我国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政治权利基础上的制度化延伸,也是最贴近老百姓的民意表达机制。它在迅速化解社会矛盾、密切党群关系、消除民怨以及维护社会稳定、创造和谐社会秩序等方面都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目前,我国的信访工作涉及了社会矛盾的方方面面,几乎所有问题都可以诉诸信访。社会主义善治作为一种新的社会治理模式,要求尊重多元化的权威,发挥他们在各自领域解决社会

4、问题的能力,以达成增进全体成员利益的共同目标。当代中国经过30多年的改革开放,社会结构剧烈变动,群体间的利益关系日趋复杂,社会利益格局多元化已经形成,但是却存在利益表达不畅、表达主体失衡、诉求保障不力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将会进一步增加非理性对抗的政治风险。这就需要妥善化解社会矛盾,及时稳妥处理群访、上访事件,减少社会不和谐因素的滋生。因此,重视信访工作、疏解民意、创新信访制度是实现社会主义善治的根本途径之一。二、困境:信访热潮下的功能异化信访,顾名思义就是来信、来访的简称。根据我国信访条例的规定,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

5、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信访制度在创设之初,体现和满足的是信访人的利益表达与政治参与的需求,以联系群众、反映社情民意为主,是人民当家做主、参政议政的重要渠道。但是自上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信访活动所涉及的内容及其所波及的影响却突破了信访设计者的制度预期,其中越级访、群体访和形式各异的个访更是将信访热推向了高潮。而在这股热潮中,带有法律或准法律属性以化解纠纷、实现权利救济为目的的信访活动呈爆炸性增长,这些信访被称为涉法、涉诉信访。笔者这里有一份20XX年河南省巩义市对该市信访量的统计:反映涉法涉诉类378起,占总访量的34;反映煤矿包

6、赔类225起,占总访量的20;反映工资待遇类193起,占总访量的17;反映生活和优抚救济类146起,占总访量的13;反映医疗交通伤亡事故类88起,占总访量的8;反映城建土地类53起,占总访量的5;反映其他问题38起,占总访量的3。而该市在20XX年的统计中,涉法、涉诉信访仅118起,占信访总量的。如何处理这类信访案件目前已成为各级信访部门一项繁重的政治任务。关于“涉法、涉诉信访”一词的含义,按照中央政法委20XX年出台的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终结办法将其定义为:“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是指依法属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处理的信访案件。”但从理论上理解,涉法、涉诉信访是指信访与某一个具

7、体的诉讼案件有关,针对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监督和执行案件过程中的司法行为或裁决结果不服,要求各级信访部门予以处理的来信和来访。目前涉法、涉诉信访已成为信访部门面对的主要任务,信访的政治功能基本趋于弱化,取而代之的是权利救济、定纷止争。基于此,学者们开始为信访功能的转变寻找法律根据,有“基本权利说”、1“默示性宪法权利说”2、3、还有“获得权利救济的权利说”。4在当下的社会转型期,虽然这种转变不能说是不可以的或者不被认可的,但是对于信访制度本身而言是不是有点背离初衷。如果从法治建设的角度看,这种功能的转变不是法治的需要,而是“人治”的结果,因为,通过信访实现权利救济,靠的

8、不是严格的司法程序而是某位领导的批示。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信访制度设置的初衷是建立一条“上达”民意的渠道,作为密切联系党和政府与群众关系的一条纽带,它是一种特定化的政治参与行为。同时作为消除民怨、维护社会稳定的“安全阀”、“减压阀”,其权利救济途径也只是包括行政复议、举报、申诉等行政救济。而要彻底的化解纠纷,实现诉求,依赖于司法途径的解决才是公民权利救济的最主要形式。如果将信访作为权利救济的主要手段,或者作为最后的希望所在,势必会使该项制度承载其难以负荷的重任,其功能失衡与制度异化在所难免,同时也会对司法权威造成严重的冲击。因为,人们把信访作为解决冲突、实现权利救济的途径而被社会所接受的现实基

9、础就在于对其他纠纷解决机制存在合理的怀疑。容许用信访的方式来代替正常的法律救济途径,不仅凸显我们整个社会对司法制度的不信任,也彰显出我国公安、司法机关公信力的危机。正如有学者所言,信访这种“玄机”重重的制度安排,虽然可以使法律正义的目标部分得到实现,但这一过程恰恰是以牺牲法律的自主性和现代法律赖以取得合法性基础的程序性价值为代价的。5因此,笔者认为,信访制度本身带有极强的政治色彩,在中国这样一个行政主导的国家,司法权威不断受到消解和冲击,从国家宪政建设和法制化进程的角度看,信访功能应该回归本意,即强化信访制度作为公民政治参与的重要渠道,逐渐弱化信访的权利救济功能,与此同时理顺公民权利救济途径,

10、完善社会纠纷解决机制,最终树立起司法的绝对权威,这才是社会稳定与和谐的根本之道。三、前景:制度缺陷与机制整合涉法、涉诉信访与程序正义价值的冲突对于程序正义价值的理解虽然各有不同,但是公正和效率几乎是他们的共识。党的十七大报告也提出要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在这三个关键词中,公正被放在了第一位。法律本身公正性的一个基本要求是在法律中确立平等适用的原则,在这个过程中,不会因性别、民族、种族、地位、身份等造成法律适用中的任何偏袒和歧视现象,那么无论最终的结果如何,任何人都必须接受。这就是理论上所说的能够吸收当事人不满的最有效途径公正程序。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可以说是以信访制度代替了司

11、法程序自身吸收不满的功能。因为在实践中虽然有借助于信访的渠道“还原事实真相”、“讨回了公道”,但是从制度上和理论上分析,这种结果有太多的不确定性和非程序性,更何况“支配这种救济的又是一套因救济对象、救济目标、受理主体、时事政策甚至因运气而变动不居的所谓潜规则”。6所以,社会上就流行“大闹大得益,小闹小得益,不闹不得益”的说法。通过涉法、涉诉信访实现救济鼓励的是一种无序的、权大于法的救济途径,这种非正义理念与推进我国法制建设平稳较快发展所需要的公平、稳定、秩序等理念大相径庭。程序正义的另一个价值是效率,虽然公正和效率在程序价值清单里不属于一个层面的,但是只有体现了效率价值,诉讼制度才具有了与其他

12、制度竞争的基础。通过诉讼渠道去解决纠纷意味着需要司法资源的投入,如何以较少的投入换取较大的收益,是立法部门、司法机关、当事人乃至一般公民都关心的问题。那么通过涉法、涉诉信访,能够达到迅速有效地解决争端、尽快恢复社会秩序的效果吗?天津市某学校老师邵慧敏因不服法院对于儿子死亡原因的判决结果,一直蹒跚在信访之路上,竟成了“老上访”。7像这样的例子屡见报端。可见,在现实中涉法、涉诉信访的最终解决遥遥无期的现象大量存在。另外,实践中重复缠访、闹访也占用了大量的申诉资源,圈内人常以“用80的精力解决不到20人的诉求”来形容信访工作的困境。这说明“力求以最少的资源消耗取得同样多的效篇二:浅析如何做好信访终结

13、工作浅析如何做好信访终结工作当前,信访问题日益受到各方面的关注,信访终结工作也面临着严峻的考验。在信访案件办理过程中,重复访和赴省进京访、缠访、闹访的现象时有发生,大大牵制了信访部门和办案单位的精力。当前,我局根据工作实际,按照省委政法委的安排部署,已对多起信访案件落实了信访事项终结制度。下面笔者就此谈几点个人观点。一、信访终结存在的问题一是自愿终结案件程序繁琐,对于息诉罢访的自愿终结案件,仍需进行评查。公安机关采取相关办法,使上访人自愿息诉罢访,不再进行上访,但是公安机关仍需上报,走自查、评查终结程序,使手续变得繁琐,同时也增加了评查部门的工作量,拖延了终结的时间。二是评查意见不落实,使终结

14、遥遥无期。有的单位对评查意见不落实,特别是对瑕疵案件,要求追究民警责任的案件存在袒护包庇的心理,对评查意见置之不理,使信访案件既不能圆满解决,信访人既不息诉罢访,又不能走终结程序。三是相关的法律制度不健全。对终结案件,信访人继续上访的,缺少具体的法律规定处理落实情况,缺乏一个权威部门进行监督和管理。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信访事项只要是经过了办理、复查和复核程序,可视为终结。但是对于上访人反复缠访闹访的,上级公安机关重复登记、转办和交办,增加下级公安机关的信访案件数量,同时加大了下级公安机关的重复工作量。另外,评查或终结过程中衔接存在问题。有的案件上报评查或终结已两三个月,但一直没有结论;有的案件

15、案卷虽已发回,但却没有评查或终结意见。四是终结制度宣传不到位。信访人对终结制度及要求、条件不了解、不清楚,认为是信访部门与上级部门串通好,骗信访人的,甚至变本加厉或钻空子,不断的到各级信访部门上访,从不到正常地点去上访,使基层单位无法处理。二、解决信访终结的几点建议为了维护社会的稳定,减少重复访和老信访户的发生,要充分发挥信访终结的作用,从而提出以下几点建议:落实评查意见,确保案件合理终结。各级公安机关对于信访评查意见要严格抓好落实;上级公安机关对于上报的信访终结案件,认真进行评查,对于有瑕疵、有问题的信访案件要重新交办,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任何单位不得包庇袒护,只有将责任确实落实到位,采取相

16、关办法弥补受害人,才能使信访人息访。贯彻执行好“四到位”,为案件终结打好基础。对于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公安机关要严格按照“四到位”的要求,该追究责任的,追究责任;诉求合理的,要千方百计的解决反映的问题;对因思想上存在疙瘩或对法律规定一知半解的,要耐心做好解释疏导教育工作;对生活确实困难的,要给予其适当救助帮扶,使其基本生活得到保障。只要四个条件都做到做好,案件终结也就顺理成章了。落实信访法规的同时,进一步完善终结法律机制。公安机关认真落实信访条例的相关规定,使缠访闹访问题得到了有效的遏制,规范了信访秩序。同时,应进一步健全完善信访案件终结的法律制度,对于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的,经过法制教育和批评劝导,仍然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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