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农村信用社安全保卫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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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云南省农村信用社安全保卫制度篇一:云南省农村信用社安全保卫工作云南省农村信用社安全保卫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目 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安全保卫机构设置第三章 安全保卫责任制第四章 安全保卫工作例会第五章 安全保卫档案管理办法第六章 安全防范教育制度管理第七章 要害岗位人员审査第八章 营业网点安全管理第九章 营业网点安防设施保养、维护第十章 临柜人员安全管理第十一章 营业网点保安人员安全管理第十二章 要害部位钥匙管理第十三章 业务库管理第十四章 守库管理第十五章 押运管理第十六章 运钞车辆管理第十七章 枪支弹药管理第十八章 带班值班管理第十九章 视频监控管理第二十章 计算机安全管理第二十一章 消

2、防安全管理第二十二章 门卫安全管理第二十三章 自助服务设备安全管理第二十四章 安全保卫工作检查第二十五章 奖励与处罚第二十六章 附 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云南省农村信用社安全保卫工作,确保员工人身和 财产安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人民银行、银监部门、公安机关的有关规定,结合全省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全省农村信用社安全保卫工作,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 原则,坚持“预防为主、单位负责、突出重点、保障安全、防查并举、标本兼治”的方针,接受人民银行、银监部门、公安机关监督指导。第三条 全省农村信用社安全保卫工作基本目标是:贯彻“大保卫”理念,实现“五防两保”,即:防盗窃、防

3、抢劫、防诈骗、防暴恐、防涉枪,维护正常工作秩序,保障全省农村信用社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县级联社包括县农村信用合作联 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营业网点包括县级联社下设的营业部、农村 信用社、分社(分理处)等。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主要负责人包括省联社党委书记、理事长、办事 处主任和县级联社理事长,或者履行其职责的人 员包括市联社主任、县级联社主任、行长。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分管领导包括省联社、办事处、县级联 社分管安全保卫工作的领导,或者履行相关职责的人员。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营业网点负责人包括营业网点的主任、县级联社须设立安全保卫机构(岗位):省联社设安全保

4、卫部,接受省联社的领导,负责全省安全保卫工 作,接受国家公安机关、银监部门和人民银行等的业务指导;办事处设专职保卫岗位、市联社设安全保卫部,负责辖 内安全保卫工作,同时,接受公安机关、银监部门和人民银行等的业务指 导;县级联社设安全保卫部,负责辖 内安全保卫工作,接受省、市联社安全保卫部、办事处的领导, 同时,接受公安机关、银监部门和人民银行等的业务指导。(四)各营业网点应配备专兼职安全员,配合该营业网点的负责人做 好每日安全保卫工作。(五)各级安全保卫部门应建立与公安机关联系制度,及时了解掌握 本地区治安情况,严格各类刑事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报告制度,积极协助 公安机关查处本单位刑事案件和治安

5、灾害事故。第三章 安全保卫责任制第十一条 省联社、办事处(市联社)的一把手是本单位安全保卫工 作的第一责任人。各级保卫部门负有部署、检查、监督、调查研究和制定 防范措施等责任。第十二条 各岗位工作人员是本岗位安全责任人,对本岗位安全负有 直接责任。各岗位工作人员必须严格履行各自的职责,认真执行业务操作 规程和安全保卫制度,确保本岗位安全。第十三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坚持人防、物防、技防 相结合,逐级签订安全保卫工作责任书。第十四条 各级联社(行)须成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建立 健全应急处置机制,提高应对处置能力,同时,各营业网点要定期组织预 案演练。第十五条 安全保卫工作应纳

6、入员工的岗位责任制,与其它工作同时进行检查考核。保卫部门要对典型案例进行剖析,定期或不定期对员工进 行法制教育、安全防范意识教育和防范技能训练。第十六条 各级安全保卫工作的责任人要按规定审定要害岗位,建立 要害岗位安全保卫工作档案。应经常性地对要害岗位的安全情况进行检查, 严格要害岗位工作人员的审查、考核制度,对不适宜在要害岗位工作的人 员必须及时调离。第十七条 建立安全保卫工作检查制度,认真检查落实各项规章制度, 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建立健全值班制度,与毗邻单位签订治安联防协议。 第十八条 各级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安全保卫目标管理责任制、安全 保卫岗位责任制和安全保卫记分考核制等形式,落实安全

7、保卫责任。 第十九条 各级要把安全保卫工作纳入领导的重要议事日程,统筹安 排,做到同计划、同部署、同安排、同检查、同考核。第二十条 为保证安全保卫责任的落实,上级主管部门应对安全保卫 工作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并定期进行考核。第二十一条 安全保卫工作考核内容主要包括:责任性刑事案件发案 率、治安灾害事故发生率、安全防范设施达标率以及对安全规章制度的贯 彻落实情况等。具体考核内容、项目、指标由各级根据责任制的基本原则 确定。第二十二条 具体考核方法是:依据责任制规定的期限、数量、质量、 效益等指标、项目和措施,采取打分和实地检查验收方法,务求全面准确 地评价。第二十三条 各级在检查考核中,应注

8、意及时总结经验教训,抓住典 型,不断完善安全防范措施,发现隐患及时消除。第四章 安全保卫工作例会第二十四条 省联社安全保卫部每季召开一次安全保卫工作例会。分析研究当前全省农村信用社安全保卫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分析研究当前金融部门安全保卫工作面临的治安形势、发案特 征,制定安全防范措施;安排部署季度安全保卫工作重点,做好全省农村信用社安全保卫 风 险提示和安全管理工作。第二十五条 办事处安全保卫部每季召开一次安全保卫工作 例会。传达贯彻省联社等有关部门安全保卫工作要求;安排部署季度安全保卫工作;对辖内县级联社存在的安全隐患、漏洞提出整改建议。第二十六条 县级联社安全保卫部每月召开一次安全保卫工作

9、例 会。落实省联社、办事处等有关部门安全保卫工作部署;分析本单位安全保卫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风险点;通报辖内营业网点安全保卫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督促落实整改安全检查中存在的问题和隐患。(五)安排部署安全警示教育工作;第二十七条 营业网点每周召开一次安全保卫工作例会。贯彻县级联社安全保卫工作会议精神;整改安全检査中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对照安全保卫工作制度和操作规程查找安全工作存在问题和风险 点,认真剖析,规范操作;结合典型案例做好安全防范警示教育;组织预案演练。第五章 安全保卫档案管理第二十八条 各级联社(行)安全保卫部应建立安全保卫档案,档案 分为综合文书类、事故案件类、枪支弹药类、护卫人员类、安

10、全设施类等 五大门类档案。第二十九条 档案保管期限分为短期、长期和永久三类。第三十条 档案的保管要按类别分别装入档案专用盒,放置在铁柜内 上锁保存,并严格落实安全措施,保证档案材料安全。第三十一条 建立档案借阅、查阅制度,按规定办理借阅、查阅手续。 第三十二条 各类档案的销毁须经单位领导审批后方可销毁。销毁时 必须双人监销,并在销毁清单上签字。销毁清单应归档永久保存。第六章 安全防范教育管理第三十三条 安全防范教育采用“岗前培训与日常教育相结合”、 “案例警示教育与执行制度相结合”、“预案演练与实际操作相结合”的 方式循序渐进、常抓不懈。第三十四条 各县级联社定期召开安全保卫会议,安排部署安全

11、 保卫防范教育工作。第三十五条 各营业网点按规定组织职工进行安全防范意识教育、安 全应急预案学习及应急预案演练。第三十六条 建立安全保卫学习教育会议登记制度。第七章 要害岗位人员审查第三十七条 县级联社要害岗位人员审查每两年进行一次,联社 分管领导、人事部门、安全保卫部门共同组织进行。第三十八条 县级联社要害岗位人员审査程序。要害岗位人员填写要害岗位人员审査表;营业网点负责人进行初审,签署初审意见;县级联社人事部门、安全保卫部门签署复核意见;县级联社分管领导签署审核意见;建立要害岗位人员审査档案。第三十九条 要害岗位人员审査按照审査程序严格把关,对不适合从 事要害岗位工作的人员,安全保卫部门须

12、建议予以调整或调离岗位。第八章 营业网点安全管理第四十条 营业网点在营业前,入侵报警系统先撤防后进入,营业终 了全方位布防。第四十一条 未实行守押社会化、集中化的县级联社,营业网点营业前、营业期间、营业终了接送款箱时,临柜人员协同押运人员持 械护卫款箱 安全到位;实行守押社会化、集中化的县级联社,营 业网点营业前、营业期间、营业终了接送款箱时,临柜人员必须识别 押运人员身份、车型、牌号无误后,严格执行款箱交接流程。第四十二条 非本营业网点工作人员,不得随意进入现金区域。确需 进入,须经县级联社保卫部门或营业网点负责人批准,并按规定在相 关登记簿上登记后方可进入检查。第四十三条 遇外单位检查时,

13、须坚持“三证一陪”制度(本人身份 证、工作证或检查证、介绍信,由县级联社有关领导或相关部门人员 陪同),经査询、核査无误登记后,方可进入检查,否则不得擅自接受检 查。第四十四条 营业期间,现金区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现金区封闭作业 制度,互锁联动门应按规定即开即锁,钥匙指定专人保管,不得将互锁联 动门钥匙插在门锁上或带出营业室。发生火灾和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可 双开互锁联动门。其它情形,严禁双开互锁联动门。第四十五条 营业网点保留一套互锁联动门钥匙,其余钥匙上缴联社 安全保卫部门封存保管,严禁擅自配置。第四十六条 营业网点发生盗抢等外部侵害紧急情况,应及时启用紧 急报警系统,并按突发事件处置程序进

14、行处置。第四十七条 营业网点负责人为本单位安全保卫工作主要责任人。员 工为本单位直接责任人,履行安全防范工作。第四十八条 营业网点防卫器材保证人手一件,放在隐蔽且随手可取 之处,不允许随意拆卸和带出营业室。第四十九条 营业网点营业厅专职安保人员、大堂经理负责维护 营业秩序,保障人身和资金安全。第五十条 营业网点负责人或安全员,每日对营业网点营业前、营业 期间、营业终了进行安全巡査,做好记录。第九章 营业网点安防设施保养、维护第五十一条 营业网点安防设施包括视频监控、报警器、互锁联动门、 业务库门、保险柜、消防栓、灭火器、消防应急灯、自卫器材、防弹玻璃、门、窗、围墙等。第五十二条 设备保养维护定

15、期保养维护:县级联社安全保卫部定期对营业网点安全设 备进行检测维护,建立设备维护台帐。第十章 临柜人员安全管理第五十三条 负责人负责日常检査营业网点所有安全设施、 设备,现金区域边后门、窗落锁到位情况等。第五十四条 临柜人员营业期间必须严格执行双人临柜、支票印鉴分 管、钥匙管理平行制约、双线复核、特殊交易授权操作以及自助设备双人篇二:农村信用社安全保卫制度XXX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安全保卫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全县农村信用社安全保卫工作,防范各类事故和案件发生,确保信用社财产、资金和员工人身安全,根据省联社和上级公安部门对金融机构安保工作的要求,结合我县信用社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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