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检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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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要检察制度篇一:世界简介世界简介检察制度就是关于国家法律监督的制度,它是一个国家法律体制中很重要的组成部分,具体而言,检察制度是指国家检察机关的性质、任务、组织体系、组织和活动原则以及工作制度的总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制度诞生之前,人类历史上,产生过三种类型的检察制度,西方的、苏联的、中国古代的。其他检察制度无非是这三者的演变或混合体。上述三者直接或间接地构成新中国人民检察制度的历史渊源。检察制度,这个概念是外来的。尽管就其法律监督的性质而言,中国古代早就产生过。但作为现代政治法律制度的构成因素,就其在宪政条件下作为与审判职能相对应而存在、以追诉犯罪为基本职能的结构而言,现代检察制度是西方

2、的产物。西方检察制度发端于中世纪的法国。通常认为检察制度的产生是对犯罪案件实行国家公诉的直接产物。在世界历史上,对犯罪的起诉经历了三个阶段:法国也是这样:(1)私人起诉阶段国家产生初期,血亲复仇的遗俗浓厚,盛行私力救济。中世纪初期,法国处于封建割据状态,各领地法庭盛行日耳曼地方习惯法,诉讼制度受自治观念支配,采取不告不理的私诉形式。随着法律关系的日益复杂和国王权力日益强大,私诉方式渐露弊端:加害方势力强大,被害方担心抗争不过反蒙受其害,故而抛弃诉权;被害方接受加害方贿赂而私下了结等等。(2)公共起诉阶段即凡具有行为能力的人都可起诉,不论案件是否与自己有利害关系。弊端是侵害公益(当时主要表现在侵

3、害王室利益的案件无人过问)。社会发展使人们认识到犯罪不仅是对私人利益的侵害,更是对公共秩序的破坏。所以加强了国家惩罚。(3)国家起诉阶段中世纪后,为纠正公共起诉制度容易造成滥告或无人起诉的弊端,实行国家起诉。 这正是现代检察制度的雏形一)西方国家检察制度的发展1、大陆法系国家公诉制度发端于中世纪(12世纪)的法国。当时,法国处于封建割据状态,各封建领主、教会领地和城市都设有自己的法庭。国王法院只能管辖王室领地内的案件。诉讼采取私诉方式。为了弥补诉讼的缺陷,加强中央集权,原先仅代表国王私人处理与领主发生涉及财政、税务和领土方面纠纷的“国王的律师和代理人”,逐渐具有了以政府公诉的身份。听取私人告密

4、,进行侦查,提起诉讼,在法庭上支持控诉,以及抗议法庭判决并代表国王监督地方行政当局等职能。并成为专职的国家官员。至十七世纪路易十四时,将其定名为检察官,现代意义上的公诉制度由此产生。1808年,法国刑事诉讼法典全面规定了检察官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和职权。此后的180多年间,法国检察制度的基本格局没有大的变化。检察院是由“站着的法官”【法语中检察院与地板是同一个字】组成,这是与法院中坐着的法官相对而言。法国检察组织附设于各级法院内。法国检察体制最大的特点是审检合署。检察机关附设于各级法院组织之内。按照法院的级别,依次为最高法院检察院,上诉法院检察院、大审法院检察院、违警罪法庭检察院等。就检察机关的

5、性质而言,它是一个与法院平行的行政性等级组织,由行使行政权的公务人员所组成。虽然检察院相互间存在着上下隶属关系。但并不排除检察官行动的自由。检察官的职责是保卫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他们由司法部长提名,总统任命。与法官(终身制)不同,而检察官职务可予以罢免或解除。法国检察机关的权限包括:对刑事案件的侦查起诉权,审判监督权,及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性公共利益民事案件的起诉权。此外,在司法之外,检察官的职权也享有很多。如监督与检查的权力;指导与决定司法警察的权力,检察机关可以直接向司法警察官员发布命令。德国检察制度的建立受到法国模式的影响。采取审检合署的方式,对应于国家司法机关,将检察机关设立于相应

6、的法院。检察机关依次为联邦检察院,州高级检察院和州检察院,初级法院的检察事务由州检察院负责。虽然德国的检察机关受政府司法行政机的领导,但司法部长(联邦或州)不得就具体案件的处理发出指令,不得侵犯检察官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独立行使职权。普通(英美)法系国家英国是世界上最早建立检察制度的国家之一。它可以追溯到15世纪。起初,刑事案件是由公民雇用律师起诉 到法院的,没有公诉人制度。为了改变各领地在司法上自成体系,加强王权,从13世纪开始,英王就开始派律师代他起诉。1461年,国王律师更名为检察长,同时设臵国王辩护人,1515年,国王的辩护人更名为总检察长,担任对破坏王室利益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听审,这一

7、 职务的建立,就标志着英国检察制度的建立。但总检察长的职责只是处理比较重大的案件,其他的刑事案件都是由警方自己请律师来起诉,这一做法,造到了人们的批评。与法国、德国等大陆法系国家不同,英国检察机构具有英美法系检察机构的传统特色:分散性(没有一个从中央到地方的完整的检察机关体系,其中央不设司法部)1985年制定的犯罪起诉法将刑事侦查权与刑事检察权分开,由警察机关和检察机关分别行使。1986年,英国建立了一个以总检察长为首的国家检察机构,全国被分成若干个检察区域,每个区域设立检察署,与全国警察机关的设臵相适应。独立的新型国家检控机关,由总检察长向议会负责,实行分级设臵,垂直管理,对地方当局保持较大

8、的独立性。各地方检察长由总检察长任命,检察长的任职资格为至少10年以上执业律师,检察官必须是执业律师。 美国的检察制度源于英属北美殖民地,在北美独立以前,英国曾派出驻美检察官,并设臵总检察长的职位。但总检察长的职责仅限于参加制作有关海盗,凶杀,偷窃等案件的公诉书,指控破坏宗教活动者以及出席大陪审团调查案件的活动。美国独立后,由于美国和英国的律师制度同出一源,因此建立的检察制度,与英国有相似之处。但又受到法国的公诉人制度及荷兰的司法行政官制的影响,所以美国的检察官(主要是指地方检察官)具有欧洲这三种官员的特点,然而,他所处的地位和享有的自由裁量权,却远远大于任何欧洲国家的检察官。美国的检察组织分

9、为联邦和州两级。联邦检察机构和司法部是同一机构,联邦司法部长也就篇二:检察工作的主要制度第一节 检务公开制度检务公开是指检察工作和检察机关的诉讼活动,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向社会、有关诉讼当事人公布,以保证检察工作和检察机关诉讼活动在人民群众和社会监督下依法公正进行。重要意义:首先检务公开是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党的群众路线的重要体现;其次检务公开是新时期社会主义诉讼民主和公正的要求。检务公开方式:一是依法向社会公开;二是充分发挥人民检察院“窗口”部门的作用;三是要求检察人员在办案中要认真履行告知义务,充分保障诉讼当事人、当事人的诉讼权利。1998年10月25日高检院发布了关于在全国检察机关实行“检务公

10、开”的决定,明确规定了“检务十公开”的内容。具体是指向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公开以下十项内容:(1)人民检察院的职权和职能部门的主要职责;(2)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案件的范围;(3)贪污贿赂、渎职犯罪案件立案标准;(4)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办案期限;(5)检察人员办案纪律;(6)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和义务;(7)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被害人的权利和义务;(8)证人的权利和义务;(9)举报须知;(10)申诉须知。第二节 人民监督员制度20XX年10月,高检院经过充分论证,在福建等10个地区的部分检察机关实行了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试点工作。20XX年7月,人民监督员制度开始在全国各级检察员推

11、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目的和内容表明,它同人民法院陪审员制度一样,是公民参与司法工作的有效形式,体现了诉讼民主的要求,是继人民陪审员制度后我国司法民主化的又一大进步。陪审制度起源于古代雅典和罗马,是一种为了防止法官专断、试图反映民主观念的制度。陪审制度的确立,对于弥补职业法官难以保证司法独立这一不足,非常重要。人民监督员制度的产生,同样也是为了防止检察官专断,在检察工作中尽可能体现司法民主,保证检察官免受法律以外因素影响,从而实现办理案件的独立性、公正性。 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试点证明,这一制度具有多方面的积极意义:一是有利于检察机关侦查工作更好地与群众路线相结合,体现了民主监督的程序化、规范化,有

12、利于保障诉讼民主和人权;二是有利于排除检察机关办案中的干扰和阻力,起到保障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的作用,也为防止检察机关办人情案、金钱案和“下台阶案”提供了有效的制度保障;三是有利于增加检察工作的透明度,增进了社会各界对检察工作的理解和支持,也促进了检察机关执法观念、执法作风的转变,有助于提高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社会公信力。建立人民监督员这种由社会公众监督制约司法活动的民主制度,其基本的理论基础就是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人民司法的民主性和对国家权力实行监督制约的理论权力的监督制约理论,包括权力的监督制约理论,司法工作中的群众路线理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理论。人民监督员制度在法律上同样具有

13、坚实的宪法和法律基础。人民的权利的实现,必须是通过一定的途径和载体。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就是为了落实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这种制度化的刚性程序,将检察机关侦查职务犯罪案件的活动直接置于人民的监督之下,保障人民监督权利的行使,具有政治和法律制度的正当性。根据高检院20XX年10月公布、20XX年7月修订的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试行),人民监督员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项内容:1、人民监督员的条件和产生。2、人民监督员的职责。对三类案件、五种情形实行监督,提出意见。3、人民监督员的监督程序。包括承办部门办理程序、人民监督员办公室审查程序、人民监督员监督程序、检察长或者检委会审查程序、复核程序。4

14、、人民监督员履行职责的保障(一)人民监督员制度的目的为了加强对人民检察院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工作的监督,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确保依法公正履行检察职责,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二)人民监督员的条件和产生人民监督员经民主推荐程序产生,依照规定对人民检察院查办职务犯罪活动实施监督。人民监督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3、年满二十三岁;4、公道正派,有一定的文化水平和政策、法律知识;5、身体健康。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人民监督员:1、受过刑事处罚或者受到刑事追究的;2、被开除公职或者开除留用的。因职务原因可能影响履行人民监督员职责的人员不宜担任人民监督员。人民监督员

15、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经民主推荐、征得本人同意、考察后确认。 人民监督员的任期为三年,连任不得超过两个任期。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监督员可以辞去职务:1、因职务调整,出现本规定第七条情形的;2、不愿意继续担任人民监督员的。人民监督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建议确认单位解除其职务:1、不再具有本规定第五条第一、二、四、五项条件之一的;2、出现本规定第六条情形的;3、违反本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4、一年内无故不参加监督活动两次以上的。人民监督员的名额,由各级人民检察院根据工作需要确定。(三)人民监督员的职责人民监督员对人民检察院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下列情形实施监督:1、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2、拟撤销案件的;3、拟不起诉的。涉及国家秘密或者经特赦令免除刑罚以及犯罪嫌疑人死亡的职务犯罪案件不适用前款规定。人民监督员发现人民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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