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板退市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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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小板退市制度篇一:退市制度主板退市方案出炉 连续三年净资产为负须退市导读上海证券交易所完善上市公司退市方案,深交所也发布主板、中小板上市公司退市制度方案,上市公司连续三年净资产为负须退市。6月28日下午,沪深交易分别发布了主板上市公司退市制度方案。上交所发布关于完善上交所上市公司退市制度方案的通知称,在5月20日征求意见截止后,吸收了社会各界反馈的合理意见,对方案进行了修改完善,制定了关于完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方案。上交所表示,此次完善上市公司退市制度,是在总结已有的上市公司退市经验和问题的基础上进行的。方案设计坚持积极稳妥、统筹兼顾的原则,以建立明晰、合理、有效的退市机制为方

2、向,重点从两个方面对现行退市制度进行了调整:一是为提高退市制度的完备性和可操作性,增加相关暂停上市、终止上市指标,细化相关标准,严格恢复上市要求,完善退市程序;二是为进一步保护投资者权益,提出风险警示板、退市公司股份转让服务、退市公司重新上市等退市配套机制的安排。深交所今天召开发布会,就主板、正式发布进行说明,并发布关于完善深交所主板方案的通知。深交所表示,本次退市制度改革从当前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实际和长远需要出发,着力解决退市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完善退市标准体系,明确市场预期,抑制炒作绩差股,实现防控风险和平稳退市的目的。具体来看,本次退市制度改革的要点是:填补原有退市制度存在的漏洞。完善

3、退市标准,形成市场化、多元化的退市指标体系。明确恢复上市和重新上市标准,降低市场对重组的非理性预期。保证新旧制度的平稳衔接和过渡。以下是上交所上市公司退市制度方案全文:一、增加退市指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规定了多项退市指标,可分为财务指标、市场交易指标、合规指标、主体资格存续指标等4类。总体而言,现有指标存在类型比较单一、标准不够清晰等不足。从实践看,对于退市指标的完善,在适度增加退市指标的同时,应着眼于提高退市指标的可操作性,减少退市指标的规避空间。(一)增加净资产指标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数或者被追溯重述后为负数的,对其股票实施退市

4、风险警示。上市公司的股票因前述事项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数的,其股票应暂停上市。上市公司的股票因前述事项被暂停上市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数的,其股票应终止上市。(二)增加营业收入指标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低于1000万元或者被追溯重述后低于1000万元的,对其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上市公司的股票因前述事项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低于1000万元的,其股票应暂停上市。上市公司的股票因前述事项被暂停上市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低于1000万元的,其股票应终止上市。(

5、三)增加审计意见类型指标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对其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上市公司的股票因前述事项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其股票应暂停上市。上市公司的股票因前述事项被暂停上市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否定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者保留意见的,其股票应终止上市。(四)增加市场交易指标在本所仅发行A股的上市公司,连续120个交易日通过本所交易系统实现的累计股票成交量低于500万股或者连续20个交易日的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股票面值的,其股

6、票应终止上市。在本所仅发行B股的上市公司,连续120个交易日通过本所交易系统实现的累计股票成交量低于100万股或者连续20个交易日的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股票面值的,其股票应终止上市。既发行A股又发行B股的上市公司,如A、B股股票的成交量或者收盘价同时触及前述仅发行A股的上市公司和仅发行B股的上市公司的标准,公司股票应终止上市。前述交易日均不包含公司股票停牌日。上市公司因前述市场交易指标触及终止上市标准的,其股票不再经过退市风险警示和暂停上市环节,将被直接终止上市。为保护投资者权益,充分揭示退市风险,本所将要求上市公司在其股票可能触及前述终止上市标准时,及时、充分地披露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7、(五)扩大适用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报的指标上市公司的股票因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或者审计意见类型触及规定的标准被暂停上市后,不能在法定期限内披露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年度报告的,其股票应终止上市。二、严格恢复上市要求上市公司的股票因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或者审计意见类型触及规定的标准被暂停上市后,公司应当至少同时符合下述条件,方可向本所提出恢复上市申请:(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均为正数;(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不低于1000万元;(三)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正数;(四)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未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否定意

8、见、无法表示意见或者保留意见;(五)保荐机构经核查后发表明确意见,认为公司具备持续经营能力;(六)保荐机构经核查后发表明确意见,认为公司具备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运作规范、无重大内控缺陷;(七)不存在本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情形。上市公司的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公司不符合前述条件的,本所不受理其恢复上市申请,其股票应终止上市。上市公司的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恢复上市申请的,其股票应终止上市。上市公司的股票恢复上市后,应在本所风险警示板交易一定期间。三、完善退市程序完善退市程序,提高退市效率,减少恢复上市程序中的主观判断,明确恢复上市申请的审核期限。(一)简化终止上

9、市和恢复上市程序上市公司出现终止上市情形的,本所在该情形出现后15个交易日内对其股票作出终止上市决定。暂停上市公司向本所提出恢复上市申请且被受理的,本所上市委员会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对其申请进行审核;本所根据上市委员会的审核意见对其股票作出恢复上市或者终止上市的决定。上市公司对前述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根据本所相关规定向本所复核委员会申请复议。(二)明确审核期限对暂停上市公司提出的恢复上市申请或者终止上市复核申请,本所均自受理申请之日起的30个交易日内作出决定。上市公司补充材料的期限不计入审核期限。前述申请人补充材料的期限累计均不得超过30个交易日。申请人未按本所要求在前述期限内补充材料的,本所

10、在该期限届满后继续对其所提申请进行审核,并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对其作出相应决定。四、设立风险警示板完善现行的特别处理风险警示制度,设立风险警示板,将被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司股票及其他重大风险公司的股票安排在风险警示板中集中交易。根据风险警示的需要,本所对风险警示板采取必要的交易限制措施、市场监控措施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措施,对板块内公司实施严格的信息披露监管,其股票行情信息独立显示。上市公司的股票被本所作出终止上市的决定后,本所给予其30个交易日的退市整理期,公司股票进入风险警示板交易。公司股票在退市整理期届满后的次日终止上市,本所对其予以摘牌。五、提供退市公司股份转让服务上市公司的股票被终止上市后

11、,公司应当选择并申请将股票转入全国性的场外交易市场、其他符合条件的区域性场外交易市场或者本所设立的退市公司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股份转让;公司不申请的,本所安排其股票在本所退市公司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股份转让。本所设立退市公司股份转让系统,为退市公司股份转让和信息披露等提供相应的服务,该系统实施适应退市公司特点的股份转让安排,采取严格的股份转让限制措施、市场监控措施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措施,并要求公司通过公司网站、中国证监会指定的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平台或其他公开媒体公告其重大信息。六、建立重新上市制度上市公司的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公司的终止上市情形已消除,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本所申请重新上市:(

12、一)股本总额不少于5000万元;(二)社会公众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的,社会公众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10%以上;(三)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四)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20XX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五)在申请重新上市前进行重大资产重组且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须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借壳上市条件;(六)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正数;(七)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八)保荐机构经核查后发表明确意见,

13、认为公司具备持续经营能力;(九)保荐机构经核查后发表明确意见,认为公司具备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运作规范、无重大内控缺陷;(十)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公司不配合退市相关工作的,本所自其股票终止上市后3年内不受理其重新上市的申请。重新上市的申请由本所上市委员会审核,本所根据上市委员会的审核意见作出决定。 公司股票重新上市后,应在本所风险警示板交易一定期间。七、新旧规则适用的衔接安排本所将依据本方案,修改现行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以下简称“原规则”),发布实施新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配套业务规则(以下简称“新规则”),并按新老划断的原则作出衔接安排。对新规则发布前已暂停上市的

14、公司,其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等事项适用原规则,并按下述情形分别处理:(1)对于20XX年1月1日前被暂停上市的公司,给予一定的宽限期,本所在20XX年12月31日前对其股票作出恢复上市或者终止上市的决定;(2)对于20XX年被实施暂停上市的公司,如公司在发布20XX年年报后的规定期限内提出恢复上市申请并被本所受理,本所将在受理其申请之日后的30个交易日内对其股票作出恢复上市或者终止上市的决定。本所要求公司提供补充材料的,公司应当在累计不超过30个交易日的期限内提供有关材料。公司提供补充材料的期限不计入本所作出有关决定的期限内。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XX年年度报告的,本所对其股票作出终止上市的

15、决定。新规则发布后,净资产、营业收入、审计意见类型3项新增指标的计算不溯及以前年度数据,即以20XX年的年报数据为最近一年数,以20XX年、20XX年年报数据为最近两年数,最近三年数和最近四年数以此向后类推。新规则发布后,新增的股票成交量和股票收盘价两项指标,自新规则施行之日起适用。 原规则中已有规定且在新规则中继续沿用的指标,不适用新老划断原则,应连续计算相关年度数据。篇二:我国创业板退市制度探析廊坊师范学院题 目:姓 名:学 院:专 业:学 号:指导教师:专科毕业论文我国创业板退市制度探析xx 经济学院金融与证券 xxxx xxx20XX年 04 月 20 日摘要创业板退市制度是创业板市场的有机组成部分。成熟的创业板市场应该是一个完整的、有机的资本市场统一体,退市制度必然纳入其中,推陈出新,方可运转顺畅。上市公司是证券市场的基石,其内在质量高低将直接影响证券市场的存续与进一步发展。令那些不符合既定要求的劣质劣迹上市公司退出证券市场,是避免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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