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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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积极作用篇一:论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及其现代意义1論中國古代監察制度及其現代意義院系:管 理 学 院班级:07行管2班姓名: 次 城学号:107506218论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及其现代意义监察制度是指国家对政府机关及其公务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进行监督、检举、惩戒的制度。中国古代监察制度是中国古代政治法律制度的重要构成部分,历史源远流长,体系严密完备。它不仅在监督法律法令的实施、维护其统一,纠举不法官员、保持官员的廉洁性,维护统治秩序、保证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积极作用,而且也为后世积累了丰富的文化遗产和可资借鉴的宝贵经验。孙中山先生曾对中国古代监察制度作了充分的肯定,

2、认为中国古代监察制度中的弹劾权是一种很好的制度,“不独行之官吏,即君上有过,犯颜谏诤,亦不容丝毫假借”,是“自由与政府中间一种最良善的调和方法。” 一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特征分析纵观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嬗变历程,可以看出它具有以下主要特征:1监察机构独立化。伴随着封建中央集权和封建君主专制的发展,中国古代的监察机构亦由最初的监察行政不分逐步走向独立。秦汉时期,由于封建监察制度尚处于创建和形成过程中,监察机构及其职权的行使只是相对独立,御史大夫一身二任,既为御史府的最高长官,又领副丞相之职,在隶属关系上多少受到丞相统制。东汉御史台的建立和中丞制的实行,标志我国古代专门监察机构的确立,表现了监察与

3、行政分离的趋势。但御史台在组织上却隶属于少府,仍缺乏高度的独立性。自魏晋始,御史台脱离少府而成为完全独立的监察机构。及至唐代,中央监察机构不仅独立,而且健全。御史台下设台院、殿院和察院,分工监察,自成系统。元代的御史台与中书省、枢密院三权分制,地位并重,鼎足而立。元世祖忽必烈曾说:“中书朕左手,枢密朕右手,御史台是朕医两手的”。此言表明了御史台在皇权领导下的独立地位。明代的六科给事中作为六部的部门监察机构,在编制和地位上完全独立,只对皇帝负责,不附属于任何机关。而清代的都察院无论在地位上还是在职权上,都超过了前代。不仅如此,地方的监察机构亦是独立的,垂直于中央领导,如汉朝的刺史、唐朝的十道巡按

4、、宋朝的监司、元朝的行台和肃政廉访司等,均由朝廷的御史台管理,而明朝的督抚和明清的巡按御史均隶属于都察院,同级或上级行政长官无权对其发号施令。监察机构的独立,为监察职能的有效发挥提供了组织保证。2监察官员选任制度化。监察官员是治官之官,为“百司之率”。监察效果的好坏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监察官员素质的高低。因此,中国历代有作为的君主对监察官员的选拔与任用都给予高度的重视,并逐步形成了一套颇具特色的制度。通观我国古代监察官员的选拔与任用,其标准均严于一般官员,大致包括品德、学识和经验三方面。一是在个人品德上,要求监察官员必须具有“清廉耿直”、“刚正不阿”、“不畏权势”、“秉公执法”、“敢谏敢言”等品

5、格,能“表率群僚”。明太祖朱元璋曾告诫监察官员说:“台察之任尤清要。卿等当正己以率下,忠勤以事上,毋委靡因循以纵奸,毋假公济私以害物品。”因为只有具备这种品格的监察官员,才能身当“风霜之任”。二是在学识上,一般要求监察官员“学识宏博”、“思辨敏锐”、“通经懂史”、“熟谙律例”、“文词畅达”,故监察官员的选任大多经过比较严格的文化考核。汉魏时选用御史一般通过察举考试的方式,而唐宋明清的监察官员大都选自进士出身。明成祖朱棣曾说:“御史为朝廷耳目之寄,宜用有学识达治体者”。他甚至作出规定:御史之职,“勿复用吏”。这表明了中国历代王朝对监察官员文化素质的高度重视。三是在经验上,要求监察官员具有丰富的从

6、政经历和治政能力。3监察方式多样化。为了有效地通过监察控制内外百官,中国封建社会历代王朝采取了多渠道、多形式的监察方式。从组织方式上看,在中央既设有国家最高监察领导机构,又在各部院设有部门监察机关;在地方既有垂直于中央领导的地方独立监察机构,亦有遣使监察,还有地方行政衙门对下属的分级监察。从监察内容上看,有对财政、仓库、立法、司法、军事、人事和礼仪等等方面的监察。从监察的实践形式上看,有接受检举、控告;采访调查、深入部门定期检查、重大政事活动亲临督察以及考课监察相结合、常驻巡回相结合的监察方式。不仅如此,为了制约监察权力,有效地防止失监现象发生,大多数朝代还采取措施健全和完善反监互察机制;反监

7、机制主要是指监察系统以外的官员对监察机构和监察官员的纠举弹劾,如唐代尚书省左右仆射兼掌对御史的监察,“御史纠劾不当,兼得弹之。”4监察制度法律化。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在长期发展过程中,逐步形成了较完备的法律制度体系。这些监察法律详细地规定了监察机构的设置、监察制度的构建、监察活动的合法性以及监察官吏的职责与纪律等。早在战国时期,对官吏的监督与惩戒即已成为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如齐威王任用邹忌为相,制定七法以督奸吏;魏国李悝的法经杂律亦为惩治假借不廉、逾制等职官犯罪提供了法律依据。秦初,国家亦颁布了察吏律令,秦简语书载:“举劾不从令者,致以律”、“独多犯而令、丞弗得者,以令丞闻。”这就规定了监郡御史的

8、工作对象和职权范围,同时规定了辨察良吏和恶吏的细则,作为监察官员的执法依据。汉初制定的监御史九条是“朝廷授权监御史监察地方官吏的法律依据,是中国古代性质较为明显的监察法规”。而汉武帝亲自制定的刺史六条问事则以地方二千石的高官及其子弟以及作为其社会基础的强宗豪右为主要监察对象,“奠定了地方监察法的基础,具有深远的影向。 二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现代借鉴1独立的、权威的监察机关是充分发挥监察效能的重要前提。纵观我国古代监察制度的历史演变,历朝各代的监察体制虽有变化,但基本上都实行了独立、垂直的管理体制,保证监察机关的独立性和权威性,以实现对各级官员的有效监督。而我国现行的监察机构却实行双重领导体制

9、:中央设立国家监察部,接受国务院直接领导;地方政府依法设立各级行政监察机关,同时接受上级监察机关和所在地人民政府的领导。这种双重领导体制虽然有利于保证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亦有利于各级政府对行政监察工作的领导,但也可能为各级地方政府过多干涉辖内行政监察机关独立行使监察职能提供机会,侵蚀行政监察机关的独立性。而独立性的丧失,必然影响行政机关的威信,有损其权威性。因此,我国现行行政监察制度的完善,必须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加强监察机关的独立性,保证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享有充分的自主权,使他们能够独立地行使监察权,而不致于受到其他权力不合理的干涉,影响监察效果。2. 科学的监察官员选任制度是充分发挥监察

10、效能的关键。古人云:“人身之所重者,元气也;国家之所重者,人才也。”监察的职能主要是通过广大监察官员的工作来完成,监察官员素质的优劣直接关系到监察制度能否充分发挥其监察效用。因此,历代统治者都非常重视监察官员的选拔与任用,并制定了一套严格的选拔标准和任用程序。当下,我国现行行政监察制度要充分发挥其应有的效用,同样需要高度重视监察任务的执行者行政监察官员综合素质的要求,严格行政监察官员的选任与考核。在监察官员的选拔与任用上,我们除了要借鉴中国古代监察制度中对监察官员选任的三项标准和要求外,还要求被选任的监察官员具有坚定的政治立场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同时在选任过程中要改变监察官员选任的传统

11、行政模式,加强上级监察机关的决定权,弱化行政机关的决定权,逐步形成上级监察机关官员主要从下级监察机关官员中择优选任、监察官员自上而下有序流动的机制。3严密的反监互察机制是充分发挥监察效能的必要措施。纵观中国历史,历代王朝都把监察官员视为防止官吏腐败的最后一道防洪堤,故而对他们委以重任,正如清代学者顾炎武所云:“夫秩卑而命之尊,官小而权之重,此小大相制,内外相维之意也。”为了发挥监察官员的作用,防止监察官员弄权行私,贪赃枉法,大多数朝代均实行了反监互察机制。这种反监互察机制的运作极大地强化了监察系统的自我制约和自我控制机能,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监察权力的滥用。我国现行的监察体制是一种多元的、由上而

12、下的线形体系,尚未形成全国统一的、上命下从的、纵向指挥有力监督到位、横向分工明确协调监督的工作机制。而权力监督是一个相互联系的系统工程,需要形成一个完善而健全的协调、制约机制。为此,我们可以借鉴中国古代监察制度中的反监互察机制,改变过去那种线形组织管理体系,逐步建成全国各种各级监察机关之间相互支持、相互配合、相互监督的工作机制。总之,历史是一面镜子,盛衰之理尽收其中。监察制度之演变从一个侧面窥见历史发展的规律。因此,历史地考察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嬗变,分析其特征和利弊得失,科学地总结前人的经验教训,可为我国当今监察制度和廉政制度的建设提供有益的借鉴。篇二:中国古代行政监察制度及其借鉴意义中国古代

13、行政监察制度及其借鉴意义摘要:中国古代的行政监察制度萌芽于春秋战国以前,从先秦时期到隋唐以至明清逐步建立、发展和完善,期间共历经两千多年;体系完备,特点鲜明,内容丰富,对中央和地方的监察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为统治阶级巩固其统治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同时也为完善我国社会主义的监察制度提供有益的借鉴。关键词:行政监察;发展历程;历史特征;现实意义监察制度作为国家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统治阶级为了巩固其统治地位,维护统治秩序,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检查、监督和处理违法失职的一项重要制度。在两千多年的历史中,不断的发展壮大和完善,形成了一套完整的监察体系,职能分工不断的明确,逐渐独立的机构和权力不断

14、增强的一个组织体系,对统一国家,稳定社会,促进经济文化的发展都产生了积极的促进作用,对未来的发展也起到了一定的借鉴作用。但监察制度由于经历的朝代多,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其发展、演变过程具有明显的阶段性特征。一、中国古代行政监察制度的历史演变中国古代的行政监察历史悠久,建立了完备的行政监察制度,大体可以分为四个阶段,起源于春秋战国以前,秦汉时期得以形成,魏晋南北朝到隋唐时期的进一步完善,宋辽金至明清时期进一步的加强和巩固。(一)先秦时期的萌芽阶段我国古代的行政监察制度萌芽于春秋战国时期,此时,完整的监察制度尚未形成,只出现了为数甚少的监察职官,且没有明确的职责分工,主要有两类,一类是由史官

15、兼领监察权,另一类是由行政、执法官兼领监察权。据相关文献记载,西周产生了第一代的监察官员,并有御史的记载,在周代还有“府、胥、徒”等职务在内的史官系列。总的来说,先秦时期的行政监察制度,简单且原始,没有特定的官员、机构和监察法律法规,只是一种非正式的监督行为和监察活动,但监察因素已在国家管理事务中存在,且初具萌芽,对后来建立起来的中国封建监察制度产生了重大的影响,是中国监察制度的准备时期。(二)秦汉时期的形成阶段秦灭六国,统一天下后,形成了以皇权为中心,创建了从中央到地方层级节制的官僚体制为基础的封建专制主义的中央集权制度。在中央设置“三公”分别是丞相、太尉、御史大夫,其中御史大夫的主要职责除

16、了辅助丞相处理朝廷政务以外,还有个重要的职责便是监察百官,整肃纲纪。此类型的官员大都是皇帝的亲信,职权重大,地位仅次于丞相,其监察对象除皇帝外几乎包括了所有的官员。此外,在地方的监督问题上,实现郡县制,设置了郡御史监察地方的各级官员。中央和地方御史的设立,标志着监察制度的建立,但尚处于初级阶段,具体制度及职能尚未专业化。汉时,汉承秦制,御史大夫既行监察职责,又掌握行政大权;各个层次,各个系统的监察官员,职责具有明确的分工,开我国古代行政监察独立立法的先河,颁布了我国历史上第一部专门规定监察官职权范围的法规。(三)魏晋南北朝至隋唐时期的完善阶段魏晋南北朝时期是中国政治发展的一个重要时期,也是中国监察制度发展的一个重要时期。由于封建政权长期处于分裂割据状态,其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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