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的会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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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古代的会审制度篇一:浅议中国古代会审制度浅议中国古代会审制度摘要:司法审判制度是法治文明的镜子, 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是指中国古代有关官署协同审判重大案件的制度,主要实用于大案、要案、疑案、死刑复核案等,以体现慎刑精神。本文将追溯会审制度的形式、论述会审制度的价值以及对现实司法制度的思考。关键词:会审 三司推事 朝审 秋审一、会审制度的形式会审,广而言之,即指群体审议。我国古代朝廷,凡遇有重大、疑难案件,往往先由群臣各抒己见、群策群力,对案件审议提出建议,最后由最高统治者进行裁决。究其根源,可以追溯到西周时期,早在周礼中就已经记载了“三刺”制度。它是指当司法官遇到了重大疑难案件时, 就

2、需要听取 “一曰群臣、二曰群吏、三曰万民”的意见, 然后才能定案。这应该是会审制度的一个雏形了。它从程序上保证了审判的公正。随着时间的推移, 各朝代传承和发展了这一制度。会审制度滥觞于汉代的 “杂治 ”,成制于唐代的 “三司推事 ”,到明代形成较大规模,主要有三司会审、九卿会审、朝审、大审、热审等形式。清沿明制, 还创制了“秋审”这种新的会审制度。总体上来说, 是一脉相承的, 她始于周的“三刺”制度, 成于唐, 完善于明清。(一)汉代遇有重大案件,皇帝会派若干官员会审,这也称为 杂治,甚至大案或某些案件经审判官独任或杂治审讯,确认犯罪事实后,还常常由皇帝命令公卿大臣进一步 杂议 ,主要讨论量刑

3、问题,参加者可以就此各抒己见。隋唐州县审理普通刑民案件通常采取独任制,遇有重大案件,特别是贵族谋反、人命的案件,皇帝指派若干朝臣进行会审即所谓的 杂治 。这种会审不是固定的,是一种临时性的审判行为。(二)有唐一代,形成了“三司推事”制度,中央或地方如遇到特别重大的案件,往往由大理寺卿、刑部侍郎、御史中丞在京组成中央临时最高法庭,加以审判;至于地方案件不便递解中央的,则由皇帝指派大理寺评事、刑部员外郎,监察御史前往鞫审,唐代三大司法机构既有所分工,又彼此监督制约,有效地加强了封建司法统治,以及皇帝对中央司法权的控制。(三)唐朝的三司推事,到宋明清时期,发展到正式的会审制度。(1)三司会审。由唐朝

4、 三司推事 发展而来。凡遇重大、疑难案件,由刑部尚书、大理寺卿和都察院左都御史三法司长官共同审理,最后由皇帝裁决的制度。(2)九卿会审。 会九卿鞠之,谓之圆审 ,故又称 九卿圆审 ,是明代最高的联合审判和复议制度。遇特别重大案件,被告二次翻供不服,皇帝下令由大理寺卿、左都御史、通政使、六部尚书等 九卿 会同审理,最后将审判结果报皇帝圣裁。(3)朝审。 三法司 长官与公、侯、伯等爵高位重者,在每年秋后对复审死刑案件的制度。内容主要是审核死刑、慎刑宽宥。 霜降录重囚,会五府、九卿、科道官共录之。矜疑者戍边,有词者调所司再问,比律者监候。 也就是分别不同情况对死罪凡人作不同处理;情节可矜或可疑者,改

5、为戍边或充军;囚犯翻供者,移调官府再审;情法无疑者,监候待决。但其结果最后均须奏请皇帝定夺。每年霜降后,由皇帝择定日期,将在京现监重囚带往承天门外,由三法司会同五府、九卿各官署和锦衣卫堂上官以及御史、给事中等逐一复审,由吏部尚书秉笔。朝审之名亦于此时沿用。朝审在以后 历朝遂遵行之 。朝审的对象是在京死刑监候案件,中成化十四年关于朝审的规定较为具体。对朝审犯人明会典的处理分为情真、缓决、可矜、可疑四种类型。从明代中后期朝审的实际来看,朝审中的死囚大多可缓死或减刑。(4)大审。皇帝委派太监会同 三法司 官员共同审录囚徒的会审制度。五年一次,是明朝独有的由宦官指挥司法、会审重囚的制度。明史刑法志成化

6、十七年,二:(宪宗)(1481年)命司礼监一员会同三法司堂上官,于大理寺审录,谓之大审。南京则命内守备行之。自此定例,每五年辄大审。大审不仅在两京举行,而且派官到外地会同御史录囚。(5)热审。刑部奉旨会同都察院、锦衣卫等于暑热季节审理囚犯、疏通监狱的审判制度。因夏天炎热,为及时疏理牢狱,农历小满后十余日乃令中央府、部、科协同 三法司 遣放或审决在押囚犯。始于成祖永乐二年( 1404年),初期 止决遣轻罪 ,宪宗成化年间开始涉及重罪。初始于北京,后亦行于南京及 在外审录 。热审的决囚办法:对于重罪,死囚情疑可矜者免死,戴枷者暂时去枷释放,均奏请皇帝最后裁决;对于轻罪(徒流刑以下),分别减等处刑(

7、审决后执行,未能审决的令出狱听候),一般笞罪无干证者,即行释放。(四)在明代会审制度的基础上,清代进一步完善了会审制度,形成了秋审、朝审、热审等比较规范的会审制度。秋审在清代号称国家大典,每年一度,是对在押死刑犯进行特别复核的制度。它是沿袭明代朝审制度而来。依大清律例,死刑判决有立决、监候两种,凡判为斩监候或绞监候者,即监押等候复核,因复核例于每年秋八月中下旬举行,故曰秋审。在秋审前,各省须将入于秋审案件整理复核好。此种整理复核自下而上,由州县到省,对在押死囚一一复核,按其犯罪性质、情节,区分为情实、缓决、可矜、留养四类。因可矜、留养者少见,故实际上主要是区分实、缓。全国上千秋审案件,一日会审

8、完毕,实为 逐一唱名 由会审官员共鉴共诺而已。此即秋审或秋谳大典。大典之后,由刑部领衙具题奏报皇帝,皇帝作出或实或缓或矜或养的最后裁决。若是奉旨入于情实者,还要由刑科给事中向皇帝 复奏 。初为三复奏,乾隆改为一复奏。复奏后还要由各道御史奏请 勾到 。奉旨勾决者才下令处决。秋审列入缓决的案件,入于下一年度秋审,凡三经缓决者多例改为流刑或发遣。除秋审外,还有所谓朝审、热审。在秋审大典的前一天,对京师刑部狱中在监死囚进行复核,成为朝审。朝审与秋审基本相同,但需要将囚犯解至现场审录。热审是对发生在京师的笞杖刑进行重审的制度,于每年的小满后十日至立秋前一日,由大理寺官员会同各道御使及刑部承办司共同进行,

9、快速决放在监笞杖刑案犯。二、中国古代会审制度的价值会审制度是中国传统审判制度“慎刑”思想的体现, 在特定的历史时期有其特殊的价值, 对于正确解决疑难案件, 监督司法官员等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第一, 有利于维护司法公正。公正是古今中外人类普遍追求的理念, 而司法公正是司法机关与社会民众的共同追求。会审制度集中众多官员的智慧和力量解决疑难、复杂的案件, 确保了司法公正。正如有学者对汉朝的“杂治”所评价的那样,“ 杂治”制度与独任制相比, 更具合理性, 它可以发挥集体的智慧, 防止个人专断, 主观片面和徇私舞弊; 有利于查清案件的事实真相, 对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 有积极作用。所以, 汉朝“杂治”

10、制度为后世王朝所继承。因为这些熟知法律的官员共同参与案件的审理和评议, 可以一起见证当事人在法庭上的表现, 可以更全面听取当事人的供述和证人的陈述, 然后根据经验剖析、审视和挖掘证据, 准确分析、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也即这种集体审理与研究, 可以较快地理清事实和法律关系, 做出决断, 弥补审判人员个人知识上的缺陷和认识上的不足。因而有利于保证办案质量, 维护司法公正。司法公正包括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 会审制度从程序方面维护了司法公正。以致有学者认为: 古代的会审制度就是使用程序上的方法来控制适用死刑的一种司法制度。程序公正被称为死刑公正的基石, 很多人认为中国古代程序公正缺失, 其实是一种误解

11、, 会审制度就是中国古代程序公正的典型代表。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 知识全面、为人正直的理想法官并非普遍存在, 所以采用多人参与重大和疑难案件的审判, 集思广益, 以尽量避免可能出现的认识的偏差, 作出准确裁判, 这就是程序公正的制度设计。中国古代会审官员参与会审, 在一定意义上也有利于维护司法公正。西周“三刺”定罪制度, 可以弥补“五听”断狱的缺陷。“五听”断案注重的不是证据, 而仅仅是被审讯人的外部表情和供辞, 很容易错判错杀。“三刺”定罪虽不是以侦查确凿证据为出发点, 但其已包含着调查研究的内容, 有利于防止冤狱 。第二, 有利于抑制司法腐败。 对于司法权的约束, 在个案中不能依靠司法权外

12、部的力量来进行, 而必须在司法权内部设计出一种原则或制度出来。中国古代的司法审判是职权主义的模式, 司法任意性较强, 因此, 让其他行政机关的官员参与会审, 可以篇二:中国古代会审制度探究中国古代会审制度探究摘要:会审是中国古代对于重大疑难刑事案件进行审理的一种审判制度,也是中国古代司法审判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会审制度是应运中国古代的专制政治体制的需要而产生的,它是中国古代慎刑思想及司法公正的具体体现,也是我国司法民主的萌芽。会审制度在西周时就早已出现,之后经过各朝代的变革和发展,逐步成熟和规范,到明朝时会审制度实现了制度化与具体化的发展。以至于对现今的司法审判制度产生了重大影响。关键词:会审

13、制度、三司会审、朝审、慎刑制度一、会审制度的渊源会审,顾 名 思义,即 是 指 会 同 审 议 的 意 思,如学 者 所 言,“所谓 会 审 制度,是指 在 刑 事 案 件的审理过程中,由于案件比较重大,案情较为复杂,主审的司法官员不能单独作出判决,必须邀请其他相关机构的人员参加审理”。但是,在我国古代的典籍中并没有提到“会审”一词。辞海、辞源等工具书当中也都没有对其作出任何解释。“会审”一词,实际上是后人对中国古代刑事诉讼中若干官员及法官会同审理重大或特殊案件的通称。早在周礼中就已经记载了“三刺”制度。它是指当司法官遇到了重大疑难案件时就需要听取“一曰群臣、二曰群吏、三曰万民”的意见然后才能

14、定案。它从程序上保证了审判的公正。这大概就是会审制度的一个雏形。随着各朝代传承和发展这一制度:汉代的“杂治;唐代的“三司推事”;而到明代的时候则形成较大的规模,其主要有三司会审、圆审(也称九卿会审)、朝审、会官审录、大审、热审等形式;清沿袭明代,另还增创了“秋审”制度。二、会审制度的内容及发展西周的“三刺”“三刺”是中国古代西周时期的司法程序之一,具体是指重大疑难案件应首先由中央群臣来讨论,不能解决的,再交给下属的官吏们来讨论,还不能解决的,最后交给国人商讨决定。周礼.秋官.小司寇中“以三刺断庶民狱讼之中:一曰讯群臣,二曰讯群吏,三曰讯万民,听民之所刺宥,以施上服下服之刑。”意思是:通过三次讯

15、问来使对平民诉讼的审断正确无误:一是讯问群臣,二是讯问群吏,三是讯问民众。听从他们的意见来决定诛杀或从宽,决定施用重刑或轻刑。也即“三刺断狱”,它充分反映一个史实:西周时期,当遇到重大疑难案件时,在判决之前,司法官必须征求有关官吏,包括百姓的意见。汇集众多官民的意见,来对重大疑难案件作出处理,因此一般都将其作为“会审的雏形”。汉朝的“杂议”在汉朝时,若遇到有重大的案件,皇帝就会派若干的官员会审(常由廷尉会同丞相、御史中丞、司隶校尉等共同合议审理),这称之为”杂议”或“杂治”。甚至在大案或某些案件经审判官独任或杂治审讯,并确认犯罪事实后,由皇帝命令公卿大臣再进一步”杂议”,主要讨论量刑问题,参加者可以就此发表各自的意见。汉代的杂治有三种称谓:杂考、杂案和杂问。汉书王嘉传记载:“廷尉梁相与丞相长史、御史中丞及五二千石杂治东平王云狱。”就是杂治的典型实例之一,讲的是息夫躬、孙宠等上书告东平王云犯谋逆罪,。而对于特别重大的刑事案件,则由皇帝召集三公九卿等朝官共同审理,称之为“廷议”。对于涉及重要权贵的犯罪案件,则由更多的公卿百官参加议刑唐朝的“三司推事”唐以大理寺为中央最高审判机关,审理中央百官犯罪与京师徒刑以上案件,和地方移送的死刑疑案。刑部为中央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审核大理寺及州县审判的案件,发现可疑,徒流以下案件驳令原机关重审,或进行复审;死刑案件,则移交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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