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鉴证费收费标准的函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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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公文范文,管理类,工作总结类,工作计划类文档,欢迎阅读下载=价格鉴证费收费标准的函20041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明确价格鉴证费收费标准的函 鲁财综200416号 关于明确价格鉴证费收费标准的函 省物价局: 你局关于明确价格鉴证收费标准的函(鲁价认函200386号)收悉。经研究,现将价格鉴证费收费标准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价格鉴证费收费标准按差额累进计费方法计算: 1.标的物鉴证总值1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1万元部分按3%收取,超过1万元部分按2%收取; 2.标的物鉴证总值10万元至20万元(含20万元)的,1万元部分按3%收取,1万元至10万元部分按2%收取,超过10万元部分按

2、1%收取; 3.标的物鉴证总值超过20万元的,20万元以内部分按第2款的规定收取,超过20万元部分按%收取。 二、对标的物鉴证总值不超过1万元的,按下列标准收取: 1.标的物鉴证总值在2000元的,按50元标准收取; 2.标的物鉴证总值在2000元至5000(含5000元)的,按150元标准收取; 3.标的物鉴证总值在5000元以上的,按3%计算据实收取。其他事项仍按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同意收取价格鉴证费的复函(鲁财综200162号)的规定执行。 二四年三月二十四日 山东省物价局转发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同意收取价格鉴证费的复函的通知 2001年11月08日 鲁价费发2001348号 各市,县(市、区)

3、物价局: 现将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同意收取价格鉴证费的复函(鲁财综6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价格鉴证机构按照省清整办、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编委办、省物价局五个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价格鉴证工作的通知即鲁价办发38号文件第三条规定进行价格鉴证时,要按省财政厅鲁财综62号文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 涉及刑事案件的价格鉴证费用,要按照上述五部门的文件规定,同级财政部门根据价格鉴证机构业务量大小,核定专项经费拨款或补贴。 二、根据省财政厅鲁财综62号函复第六条规定, 原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山东省价格信息咨询服务机构收费管理试行办法(鲁价涉字第274号) 附表第11项“过期、无主

4、赃物价格评估”和第12项“破产、合并、转让、租赁等企业资产价格评估”以及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费办法的通知(鲁价涉发220号) 附表第7项“鉴证经济案件及单项查帐”(含审计师事务所参照执行的相关项目)停止执行。 三、各市价格鉴证机构在实施收费前须到省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县(市、区) 价格鉴证机构须到市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规定的收费票据,方可收费。 四、各级物价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不断加强对价格鉴证工作的领导, 强化监管力度,对违反国家和省文件规定的,要严肃查处。 附件: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同意收取价格鉴证费的复函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同意收取

5、价格鉴证费的复函 二00一年十一月五日 鲁财综62号 省物价局: 你局关于价格鉴证工作收取鉴证费的函(鲁价信函98号)收悉。根据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省财政厅、人事厅、编委、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价格鉴证工作的通知(鲁价办发38号)要求,经研究,同意各级物价部门所属价格鉴证机构收取价格鉴证费,现将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各级价格鉴证机构是隶属于同级物价部门的事业单位, 接受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和仲裁机构的委托,对涉及的非刑事案件的标的物进行价格鉴证时,向委托方收取价格鉴证费。 二、价格鉴证费按以下标准收取:对标的物价格鉴证总值不超过一万元(含一万元)的按3%收取,一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按2%收取,10万元至20万元(含20万元)的按1%收取,20万元以上的按%收取。 三、委托方要求赴现场进行价格鉴证的, 所发生的交通、食宿费用委托方支付。 四、价格鉴证费属预算外资金, 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同级财政专户管理,并实行“票款分离”的征管办法。所收费用主要用于价格鉴证机构的业务经费开支,不得挪作他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非价格鉴证机构不得从事价格鉴证业务。 六、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此前省财政、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和不一致的,均按的规定执行。 -精选公文范文,管理类,工作总结类,工作计划类文档,感谢阅读下载-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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