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和现代的土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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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古代和现代的土地制度篇一:明清土地制度的现代启示SHANGHAI JIAO TONG UNIVERSITY中国明清土地制度的现代启示学生姓名:张 洪 达学生学号:115150910090专 业:农村与区域发展指导老师:曹 树 基学院(系):农业与生物学院日期:20XX年6月28日中国明清土地制度的现代启示内容摘要:本文首先介绍了我国明清时期的土地法律制度的概要,然分析明清的土地制度的特点,最后通过对比分析目前的土地制度改革的不同观点,得出必须走农业合作社道路的结论。关键词:土地制度土地改革农村经济明清1明清时期的土地权利法律制度明清两代政权都是经历大规模农民战争后建立起来的,其立国初期都出

2、现过因战乱而土地大面积荒芜的社会问题。为了解决这一社会问题,明清两代政权建立初期,都曾进行鼓励垦荒并确认其土地产权的立法,重新调整土地法律关系。清朝入关以后,通过圈地及保护旗地旗产的土地立法,进一步完成了土地权利的再分配。清末确立部门法体制后,仍保护原有土地所有权。明朝土地权利法律制度明朝土地仍是国有“官田”与私人“民田”并存。明史卷七十七食货志田制对此有详细记述:明土田之制,凡二等:曰官田,曰民田。初,官田皆宋、元时入官田地。厥后有还官田,没官田,断入官田,学田,皇庄,牧马草场,城需苜蓿地,牲地,园陵坟地,公占隙地,诸王、公主、勋戚、大臣、内监、寺观赐乞庄田,百官职田,边臣养廉田,军、民、商

3、屯田,通谓之官田。其余为民田。明朝土地立法主要包括垦田法、核田法、屯田法等内容。明初承继元末农民战争之后,土地法律关系发生很大变化。当时在全国各地,尤其是北方黄河流域,出现大量无主荒田。为了发展农业生产,恢复国民经济,稳定新政权的社会秩序,从洪武元年开始,朱元璋就陆续颁布垦田法令,要求农民积极回乡生产,早日复业归耕。这些法令明确规定,业已耕垦或即将开垦的土地归耕种者所有,免除三年赋税徭役。通过这些立法,相当一部分人重新获得土地田产,自耕农数量迅速增加。洪武三年,在自行归耕占垦土地的基础上,朱元璋“又以中原多芜,命省臣议,计民授田。设司农司,开治河南,掌其事。临濠之田,验其丁力,计亩给之,毋许兼

4、并。北方近城地多不治,召民耕,人给十五亩,蔬地二亩,免租三年”。这种由官府“计民授田”的分配制度,进一步扩大了垦田面积。洪武二十七年,朱元璋再度颁布法令规定:对积极垦荒的农民,“官给牛及农具者,乃收其税,额外垦荒者永不起科”。这就把鼓励垦荒及减免赋役等优惠政策制度化,此后除已纳税土地外,新垦荒地一律免征赋税。明朝初年的垦田法实施半个多世纪,取得了很大成就。全国的垦田面积不断增加,农业生产得到恢复发展,自耕农队伍逐步扩大。明朝建立初期,首先着手进行清丈核查田亩的工作。明史食货志田制载: 明大祖即帝位,遣周铸等百六十四人,核浙西田亩,定其赋税。复命户部核实天下土田。到洪武二十年,在普遍清查丈量土地

5、的基础上,开始编制各户田产簿籍。据明史食货志田制载:洪武二十年命国子生武淳等分行州县,随粮定区。区设粮长四人,量度田亩方圆,次以字号,悉书主名及田之丈尺,编类为册,状如鱼鳞,号日鱼鳞图册。?鱼鳞图册以上田为主,诸原坂、坟衍、下隰、沃瘠、沙卤之别毕具。鱼鳞册为经,土田之讼质焉。鱼鳞图册详细登记每户土地的实际亩数和方圆四至,并绘有一片片鱼鳞状的田产地形图,既是官府确认土地产权及征收赋税的文书凭证,也可作为处理“土田之讼”亦即土地纠纷的法律依据。明初核田法的实施和鱼鳞图册的编制,取得了一定成效。到洪武二十六年,全国共核查出土地 8,507,623 顷。但经过一个多世纪的历史变迁,土地法律关系发生很大

6、变化,各地原有的鱼鳞图册也已毁损不堪。至弘治十五年,全国登记在册的土地只有 4,228,058 顷,109 年间竟减少了一半,而官府原本掌握的大量国有官田,此时只占民田的七分之一。因此。很多人不断提出重新“履亩丈量”、“核实田亩”的建议。明神宗万历六年,终于采纳大学士张居正的改革方案,对“天下田亩通行丈量,限三载竣事。用开方法,以径围乘除,畸零截补”。经过这次努力,完成了土地的重新丈量和登记造册,全国土地恢复到 7,013,976 顷,比弘治年间增加 300万顷。明朝在全国各地,特别是北京、淮西和边境地区,推行了大规模的屯田制度。明史,食货志田制载:于时,东自辽左,北抵宣、大,西至甘肃,南尽交

7、趾,中原则大河南北,在在兴屯矣。根据不完全统计,明初洪武年间,全国屯田总数高达893,000多顷。到明朝中期万历年间,屯田数额虽有大幅度下降,但仍维持在644,000余顷以上。明朝屯田的具体形式,包括民屯、军屯和商屯三种。其中以民屯和军屯为主,规模也较大。按照明朝屯田制度的规定:其制,移民就宽乡,或召募或罪徙者为民屯,皆领之有司。而军屯则领之卫所。边地,三分守城,七分屯种。内地,二分守城,八分屯种。每军受田五十亩为一分,给耕牛、农具,教树植,复租赋,遣官劝输,诛侵暴之吏。?明初,募盐商于各边开中,谓之商屯。民屯主要是组织调拨无田或少田农民有计划地耕种国有官田。明初洪武、永乐年间,曾多次将农民和

8、一部分降民、罪犯由狭乡迁往宽乡进行屯田。如洪武三年,将苏州、松江、嘉兴、杭州 4000 余户农民迁往临濠屯种。第二年,将今内蒙古和山西北部一带 32,000 余户“沙漠遗民”迁往北平屯种。洪武十五年,又将广东增城等地降民 24,000 余人迁往泗州屯种。此外,还曾将山东登州、莱州农民迁往东昌,山西泽州、潞州民众迁往北平,山西真定百姓迁往凤阳,江西农民迁往云南和湖广。民屯与一般垦荒不同,他们耕种国有官田,按规定向官府缴纳地租,相当于国家的佃户。根据明初洪武四年规定,“河南、山东、北平、陕西、山西及直隶淮安诸府屯田,凡官给牛种者十税五,自血者十税三”;但可以享受三年的免税待遇,“三年后亩收租斗”。

9、军屯是由卫所军士或军户进行屯种,每人分配 50 亩作为一分,由国家提供耕牛与农具。边地驻军,三分守城,七分屯种。内地驻军,二分守城,八分屯种。军屯生产的粮食,起初每亩纳税一斗;洪武三十五年重新规定“科则;军田一分,正粮十二石,贮屯仓,听本军自支,余粮为本卫所官国俸粮”。商屯是召募盐商或由盐商募人在边地屯田,就地交纳粮食,向官府换取盐引,以便领取食盐贩卖。但该法仅实施于明朝前期。为了顺利地全面推行屯田制度,明朝采取了许多相应的保障措施。首先是先后制订颁布了一些有关的单行法规。如洪武二十五年的军士屯田则例,建文四年的屯田赋税条例,永乐三年的屯田官军赏罚例等。其次是发给屯田军士与农民大量耕牛。如洪武

10、二十五年,在江西、湖广等地共购买 22,000 余头牛,分给山东屯田农民。永乐二年,在朝鲜购买上万头牛,分给辽东屯田军士。第二年,又给陕西各卫军队运送大批耕牛,规定每百名军士分给 40 头,以便及时耕作。与此同时,还下令宝源局制造农具,分配给屯田军民。清朝土地权利法律制度1644 年清朝入关以后,成为继元朝以来又一个由少数民族建立的多民族统一国家。为了尽快适应统治以汉族为主体的各族民众的需要,努力恢复和发展自明朝后期以来遭到严重破坏的社会经济,清朝政权也制定颁布了一系列有关的法律制度。其中土地立法方面,主要包括圈地法、更名田法、垦田法及保护旗地旗产等法令。清朝入关以后,为了照顾满族贵族的经济利

11、益,从顺治元年 起,开始颁布圈地令,规定:清厘近京各州县无主荒田及前明贵戚、内监庄田,如本主及有子弟尚存者,量口给与;其余尽分给东来诸王、勋臣、兵丁。此后,清朝统治者先后进行了三次大规模的圈地活动,共圈占耕地 166,794 顷。除一部分作为满族贵族的庄田外,也分配给八旗官兵一部分作为私产。圈地令虽然规定只圈“近京各州县无主荒田及前明贵戚、内监庄田”,但实际却将许多农民的土地也圈占进去。“圈田所到,田主登时逐出,室中所有,皆其有也”,从而改变了原来的土地法律关系。那些失去土地的农民,有的被拨给离京较远的盐碱地进行耕作,有的被迫背井离乡,还有的沦为满族贵族或八旗官兵的奴仆庄客。清朝初年的圈地法,

12、大大激化了阶级矛盾和民族矛盾,直接威胁到清朝政权的统治。为了缓和这一社会问题,康熙八年在北京下令停止圈地,规定满汉军民应一律对待,凡当年所圈旗地立即归还汉民,另以山海关、张家口等地空旷之处换补。康熙二十四年又正式规定,民间所垦土地,“自后永不许圈”。 在明末农民战争中,大批官僚、贵族、地主遭到镇压;他们原来霸占的土地,大部分重新回归为农民所占有。清朝初年,直隶、山东、山西、河南、陕西、甘肃、湖广等地的明朝王公贵族庄田,除直隶的一部分被清朝统治者圈占外,其余大多篇二:中国现行土地制度土地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最珍贵的自然资源,是一切劳动过程得以实现的必要条件和物质基础,是农业最基本的生产资料,也

13、是工业生产的场所。我国总土地面积为960万平方公里,其中有耕地亿亩、草地亿亩、林地亿亩,其它面积为亿亩。应当说我国国土辽阔,土地资源是丰富的,但是人口众多,人均耕地仅有亩左右,远远低于世界人均耕地亩的水平。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大中城市的城乡结合部都成为经济社会化和土地利用变化最为频繁和快速的地区,流动人口增加导致的房屋、土地租赁为主要形式的土地市场发展较快。土地利用非农化速度加快,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越来越普遍,随着体制改革,结构的调整与资产的重组,现在进行的结构调整就是通过产权的交易、转让,依靠资本市场来进行的。本文先后阐述了我国土地管理法中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制度;我国集体土地的五

14、项征用原则;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使用权出让、出租、作价入股和划拨的形式。并着重介绍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四种形式:一.以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二.以招标方式出让土地;三.以拍卖方式出让土地;四.以协议方式出让土地。在最后介绍了目前我国闲置土地的认定方法及国家对其处置的方案。集体土地国有土地土地使用权一中国现行土地制度的内容我国土地目前的利用现状土地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最珍贵的自然资源,是一切劳动过程得以实现的必要条件和物质基础,是农业最基本的生产资料,也是工业生产的场所。我国总土地面积为960万平方公里,其中有耕地亿亩、草地亿亩、林地亿亩,其它面积为亿亩。应当说我国国土辽阔,土地资源是丰富的,但是

15、人口众多,人均耕地仅有亩左右,远远低于世界人均耕地亩的水平。再加上长期以来,人们无法使用土地,对科学开发和利用土地问题重视不够,乱占滥用等现象很普遍,土地资源遭到破坏,耕地面积逐年减少,土地问题的矛盾将日益尖锐。为了管好和用好土地,必须制定和完善土地管理法规,以便更好地用法律手段调整土地关系,保护土地资源。为了适应土地管理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需要,提高土地的集中节约利用水平,缓解建设用地指标不足的压力,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对土地资源的需求,近年来开封市政府按照河南省政府常务会议关于开展砖瓦窑场、工矿废弃地整治工作的指示精神,依据国务院加强耕地保护的要求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砖瓦窑场、工矿废弃地的整治工作,并取得可喜成绩,这样,不仅提高了土地的集中节约利用效率,减少耕地占用,降低用地成本,减少闲置浪费,更能促进小康社会的建设。土地的所有权制度土地的所有权,是指土地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占有、使用和处分土地,并从土地上获得利益的权利。土地所有权制度是保护土地所有制的法律工具我国宪法和土地管理法都明确规定我国土地所有制为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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