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世纪决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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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世纪决斗制度篇一:俄罗斯贵族的决斗编号本科生学年论文从文学看俄罗斯贵族的决斗学 生 姓 名 修添专 业俄语学 号 081012101指 导 教 师 赵秀清学 院 外国语学院二零一一年六月学年论文原创承诺书1本人承诺:所呈交的学年论文从文学看俄罗斯贵族的决斗,是认真学习理解学校的(长春理工大学本科学年论文)工作条例后,在教师的指导下,保质保量独立地完成了任务书中规定的内容,不弄虚作假,不抄袭别人的工作内容。2本人在学年论文中引用他人的观点和研究成果,均在文中加以注释或以参考文献形式列出,对本文的研究工作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注明。3在学年论文中对侵犯任何方面知识产权的行为,由本人承

2、担相应的法律责任。4本人完全了解学校关于保存、使用学年论文的规定,即:按照学校要求提交论文和相关材料的印刷本和电子版本;同意学校保留学年论文的复印件和电子版本,允许被查阅和借阅;学校可以采用影印、缩印或其他复制手段保存学年论文,可以公布其中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以上承诺的法律结果将完全由本人承担!作 者 签 名:?年?月?日摘 要“决斗”作为俄罗斯历史上重要的社会现象,大都在俄罗斯批判现实主义作家的作品中有着不同程度的反应。作为俄罗斯民族性格的体现,决斗在增添了俄罗斯文学的绚丽多彩的同时,也对整个俄罗斯文学界造成了现实和潜在的损害。关键词:俄罗斯文学 民族性格决斗情节目 录摘 要 . I 目 录

3、. II 引 言 . - 1 - 从文学看俄罗斯贵族的决斗 . - 2 - 结 语 . - 5 - 参考文献 . - 6 - 致 谢 . - 7 - 引 言在俄罗斯文学的历史长河中,“决斗”这个字眼恐怕要贯穿其中,无论是名家作品里,还是在他们的生活里。然而,恰恰是这一次次贵族间的决斗,不仅使得像普希金,莱蒙托夫这样的文坛巨匠英年早逝,使俄罗斯文坛蒙上一层阴影,也使我们进一步了解俄罗斯贵族的浮夸生活。篇二:外国法制史讲义第五章 日耳曼法第一节 日耳曼法的概念、形成和发展一、日耳曼法的概念 1、日耳曼国家欧洲中北部的日耳曼人征服了西罗马帝国,建立了各日耳曼国家。其中主要的有法兰克王国、西哥特王国、

4、东哥特王国等。 2、日耳曼法(1)日耳曼法指欧洲封建制早期(9世纪)在日耳曼国家中适用于日耳曼人的法律的总称。(2)另一种“日耳曼法”指作为西欧封建法和近代资本主义法历史渊源的日耳曼法律。该种意义上的日耳曼法已经受到罗马法、教会法的影响,演变成为西欧各封建地方法。本章所指的“日耳曼法”是指第(1)种含义。 3、日耳曼法早期封建性的表现(1)具有封建制法的特征:如国王、贵族的土地私有和特权地位; (2)带有原始社会习俗的残余:如公社土地公有制等。二、日耳曼法的形成与发展 1、习惯法日耳曼法起源于日耳曼各部族的习惯。在征服西罗马帝国之前,各日耳曼部族在习惯基础上形成了各自的习惯法。 2、“蛮族法典

5、”时期(1)日耳曼民族征服罗马之后,建立了各日耳曼国家。在罗马法成文化因素和基督教因素的影响下,从9世纪,各日耳曼国家的法律从习惯法向成文法过渡,形成了各国的“蛮族法典”。(2)“蛮族法典”分为4个集团:哥特集团,萨克森集团,撒宾集团,法兰克集团。其中以法兰克王国的撒利克法典、西哥特王国的尤列克法典为典型,集中体现了蛮族法典和日耳曼法的内容和特点。 3、日耳曼法与罗马法并存 由于日耳曼法为属人法,因此在各日耳曼国家出现了日耳曼法和罗马法并存、“双轨制”属人法的现象。各日耳曼国家中适用于罗马人的罗马法实际上处于习惯法状态,各日耳曼国家对此进行了一些编纂。其中以西哥特王国在颁布的阿拉利克罗马法辑要

6、(西哥特罗马法典)为代表。但日耳曼法仍占主导地位。 4、王室法随着日耳曼国家王权的扩张,9世纪,各国(如法兰克)国王开始制定罗马法化的王室法。王室法成为本国内统一适用、效力最高的法律,逐步以属地法统一和取代属人法。5、向封建地方法演变查理大帝死后法兰克帝国分裂为法兰西、德意志、意大利三国,西欧逐步进入封建社会时期。日耳曼法也逐渐演变为各封建地方法。除了不列颠和北欧,原本意义上的日耳曼法消失。日耳曼法与罗马法、教会法、城市法等一起,融合并组成了西欧封建法体系。第二节 日耳曼法基本内容一、属人法制度 1、属人法的确定 2、法律冲突的解决 (1)各属人法均有效;(2)优先适用利益最大一方之属人法。二

7、、财产制度 1、土地制度(1)马尔克(Mark)公社土地所有制公社对土地有管理、处分权;社员对土地拥有使用、收益、继承权利。 (2)大土地所有制 国王对土地享有所有权,土地可用于赐封。 公社土地私有后,随着土地兼并,大地主对土地享有所有权。 (3)采邑制采邑是国王有条件赐封给领主的封地。领主必须向国王效忠,承担军事义务。因此,采邑制是一种有条件/义务的土地占有制度。采邑从不可世袭发展到可世袭,但继承人必须重新由国王授封,并向国王效忠。采邑制是西欧9世纪的主要土地占有制度。 (4)农奴份地农奴对贵族所分之土地享有使用权,同时应当履行各种封建义务。农奴的人身依附于土地,可随土地一并转让。 2、其他

8、财产权利(1)确认了对动产的完整的私有权。(2)动产追及权:即动产所有人对于丧失占有的动产,可以请求返还动产的权利。具体分为: 基于自己意思表示丧失动产(如出借),追及权仅及于相对人; 违法自己意思表示丧失动产(如盗窃、诈骗),追及权及于任何动产持有人。(注1)注:1、动产追及权与“善意取得”的比较。三、债权制度日耳曼法的债法不发达。1、契约之债(1)契约种类少:买卖、借贷、寄托等。 (2)多采取要式/要物契约,具有形式主义。(3)债的担保:自身担保(人身抵押);名誉保证;宣誓保证;后出现土地/动产质押。(4)债务奴隶制2、无侵权之债:侵权与犯罪尚未明显区分。四、婚姻、家庭、继承制度 1、婚姻

9、(1)一夫一妻制:原先国王和贵族实行一夫多妻,信仰基督教后改变。 (2)结婚方式:买卖婚为主,新娘为婚约标的物;掠夺婚。(3)夫权:妻子权利由丈夫行使;财产共有,但除了妻子的个人财产之外,夫妻财产由丈夫管理、处分。 2、家庭保留家长制的夫权和父权。父亲对子女有特权,儿子可有独立财产和处分权。 3、继承(1)区分财产不同继承原则: 不动产由儿子继承,无人继承交回公社; 动产子女都可继承,但女子仅得男子继承份额的一半。 (2)仅法定继承,无遗嘱继承。五、违法行为1、违法行为种类:日耳曼法未区分犯罪和侵权行为,均属违法行为。以现代法律分析,日耳曼法上的“侵权”行为引起私人复仇,“犯罪”行为导致国家机

10、关的惩罚。2、 “侵权”违法行为归责原则:客观责任/无过错原则。 3、复仇制度(1)血亲复仇,后被禁止。(2)“赎罪金”制度:数罪金数额由私人协商,后由法律规定;其中大部分支付给受害人;小部分支付给国王或领主,称“和平金”,成为罚金之起源。六、司法制度 1、审判组织(1)普通地方法院:起源于民众大会;,查理大帝代之以专业“承审官”审理案件。(2)王室法院:包括以巡回法院方式审理案件。 2、诉讼制度(1)审判方式:王室法院从原先抗辩式发展为纠问式审判方式。(2)证据规则:宣誓;神明裁判;决斗。第三节 日耳曼法的特点与影响一、特点集中体现了早期封建性,表现为:1、团体本位,与罗马法以个人为中心形成

11、鲜明对比。如马尔克公社土地所有制。 2、属人主义原则:以血缘为纽带的氏族制度往往强调属人主义,而以地域来组织的国家制度则着眼于属地主义。如与罗马法的双轨制。3、形式主义色彩浓厚,注重法律行为的外在表现而非主观状态。如要式/要物契约,“侵权”行为的客观责任原则。4、法律规范缺乏抽象性,多为判例的集合。二、影响1、日耳曼法是继罗马法之后在西欧占主导地位的第一种法律体系。2、日耳曼法导致和直接影响了西欧封建法的形成;与罗马法一起为基础,形成了西欧封建社会的“普通法”。 3、日耳曼法为西欧近代资产阶级法(特别是英国法)的形成提供了历史与制度渊源。(本章完)第六章 教会法第一节 教会法的概念、发展和渊源

12、一、教会法的概念1、广义概念:教会法是整个基督教会(天主教、东正教、基督教及其他基督教派教会)法规的总称。(注1)2、狭义概念:指中世纪天主教会的法律的总称(canon law)。注:1、天主教、东正教、基督教的区别。二、教会法的发展1、形成期(9世纪) (1)基督教的形成与地位世纪,罗马帝国初期,基督教从犹太教中发展而来,成为具有广泛影响的宗教。但在罗马帝国初期,基督教受到罗马统治者的镇压。(注2)注:2、基督教受罗马统治者镇压期间有30位教皇,其中18位殉道,8位因信仰被处死,3位死于流亡,1位被囚禁。/67,使徒彼得(意为“磐石”)被罗马皇帝尼禄迫害致死,葬于梵蒂冈山丘上。后在其附近建造

13、了圣彼得大教堂和广场(米开朗基罗设计),为教皇之主教堂。教堂侧为教皇宫。彼得被尊为迄今265位教皇之首。其墓地在二次大战期间被打开,1968年罗马教会认定墓中为彼得遗骨。“你是彼得,我要把我的教会建造在这磐石上。”马太福音16:16。君士坦丁皇帝颁布米兰敕令,宣布基督教合法化。,狄奥多西皇帝将基督教确定为国教。 (2)教会法起源 基督教合法化之后,教会对教徒的信仰和道德生活具有管辖权,并逐步形成了主教对教徒间纠纷进行裁判的惯例。 ,罗马皇帝承认了“主教裁判权”,形成了教会与世俗的“二元管辖权”。具体表现为:对于民事案件,教徒可以向主教(教会)或世俗法院请求裁判;对于刑事案件,在教会进行审判,剥夺教徒教籍之后,再由世俗法院判决。这种“二元管辖权”逐渐导致了教会法与世俗法长期相互依存、相互对立的关系。(3)教会法形成 ,第一次宗教会议(尼西亚会议)确定了尼西亚信经,成为第一部教会法律文献。 之后,日耳曼民族和国家逐渐皈依基督教。(注1)教会法不断吸收封建地方法,扩大管辖权,初步奠定了西欧封建法律体系中的重要地位。但教会法此时仍从属于世俗王权;内容以调整教会内部事务为主。篇三:从决斗现象看俄罗斯人的非理性性格从决斗现象看俄罗斯人的非理性性格决斗最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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