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申诉处理办法--答疑解惑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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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产品质量申诉处理办法 答疑解惑(二)什么是便民原则? 答:便民原则是指处理产品质量争议要着眼于方便申诉人和被申诉人,不能人为设置障碍,给行政相对人造成麻烦。从根本上说,我国的一切国家机关都是为人民服务的,因此,便利人民群众进行申诉的原则,应当贯穿于整个申诉活动当中。 办法对产品质量申请提起有什么要求? 答:按照办法规定,只要用户、消费者发现产品有质量问题的,就可以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起产品质量申诉,至于他们发现的产品质量问题是否客观存在,该规章中并没有限定。这主要是最大限度地保护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另外,按照办法规定,当事人发现质量问题的产品应当限于产品质量法调整范围的产品,即经过加工制作

2、并用于销售的产品,建筑工程不适用本办法;初级农产品、天然矿产品亦不使用本办法。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接到产品质量申诉后要先做哪些工作?答: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接到产品质量申诉后要做如下先期准备工作:(1)对产品质量申诉进行登记、备案;(2)在接到质量申诉后七日内对其进行分类、研究,并分别作出处理、移送处理或者不予处理的决定;(3)对上述决定应当在接到质量申诉后七日内告知当事人。 为什么要规定三种不同的申诉处理方式?答:办法规定,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在接到产品质量申诉后七日内作出处理、移送处理或者不予处理的规定。办法之所以规定了三种处理方式,并不是要推卸责任,主要是因为任何一个国家机关都有其职权范围,它

3、只能根据法律的规定处理其权限范围内的事情。在社会生活中,有关产品质量的申诉是大量的,而且种类繁多,不可能全部都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处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与其他部门在解决产品质量申诉上有分工,属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职权范围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必须管,这就叫主管。划清各部门在处理产品质量申诉方面的职责范围。可以防止他们之间因主管不明而相互推倭,从而有利于正确、合法、及时的处理申诉。 哪些产品质量申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进行处理? 答:按照产品质量申诉处理办法规定,除移送、决定不予处理的产品质量申诉外,对无需追究刑事、行政责任的产品质量申诉,也就是一般的产品质量民事争议,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进行处理。

4、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处理产品质量申诉主要采取调解方式进行,对举报的被申诉人未履行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三包”义务的产品质量申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有权责令责任方改正。需要指出的是,接到产品质量申诉的那个质量技术监督局并不一定是负责产品质量争议调解的质量技术监督局,按照申诉处理办法的规定,质量监督局之间还要通过管辖移送等方式,将质量申诉移送给有管辖权的质量技术监督局。 哪些产品质量申诉需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答:如果产品质量申诉已不属于一般的产品质量民事争议,同时还涉及到生产者、销售者的行为已违反了刑法的有关规定,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就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这是因为按我国有关法律法规,

5、对刑事犯罪的追究,由专门的机关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行使,其分别行使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分工非常明确,同时有严格程序规定,其他任何机关都不能行使上述权限。对于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产品质量申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告知申诉人可以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解决民事赔偿问题。 哪些产品质量申诉应当移送其他行政机关处理? 答:对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行政机关处理的产品质量申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移送其他行政机关处理。如对房屋质量问题的申诉等。此外,还有一些不属于产品质量的申诉,申诉人有可能投诉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如劳动合同争议申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的申诉等,都要移送到有权处理的

6、行政机关处理。 如果接到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政违法行为的申诉怎么处理? 答: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举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违法行为的产品质量申诉,应当按照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规定,移送有管辖权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处理。根据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规定,质量技术监督行政违法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查处,如果接受申诉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不是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无权对此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必须及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处理。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查处行政违法案件一般要经过立案、调查取证、审理、决定行政处罚、执行、结案等程序。 如何移送产品质量申诉? 答:质量技术监

7、督行政部门移送产品质量申诉,应当填写产品质量申诉移送书,并将有关申诉材料一并移送。 产品质量申诉移送书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1)主送单位。即接受移送的部门,主要包括司法机关、其他行政执法部门和其他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2)案由。要求写明申诉人、被申诉人及申诉的事实理由。(3)移送原因。发生移送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该申诉已涉嫌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二是该申诉属于其他行政部门主管,应当移送其他行政机关;三是被申诉人不属于本行政区域内,应当移送被申诉人所在地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 (4)移送根据。移送根据即产品质量申诉处理办法有关规定。产品质量申诉移送书应当由主管领导签发,并加盖

8、部门印章。 哪些产品质量申诉不予受理? 答:下列三种情况的产品质量申诉不予受理(1)法院、仲裁机构或者有关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处理的不予处理。这是遵循司法优先的原则,仲裁机构和司法机关作出的处理决定,具有最高的强制执行力。(2)在存在争议的产品无法实施质量检验、鉴定的不予处理。这是因为这类纠纷无法查清事实。比如双方实施买卖活动时没有明确产品质量指标等,在事实不清的情况下,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不能随意作出处理。(3)不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规定的不予处理。这是因为这类纠纷本身就不受国家法律护。比如,申诉人申诉有质量问题的产品,不是合法取得的;申诉的产品是假冒被申诉人的产品,申诉人和被申诉人没有相应的法律关系,等等。 为什么要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调解产品质量争议做出分工? 答:本办法规定分工的目的有以下两个方面:第一是为了明确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内部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同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之间受理产品质量申诉的具体分工。我国现有各级技术监督部门3000多个,如果不适当分工,必然导致管理上的杂乱无章,或者争管辖权,或者互相推萎。第二是便于当事人行使申诉权,要求有管辖权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对其产品质量申诉进行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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