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法知识点(1)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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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产品质量法知识点第一节 产品质量法概述一、产品 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建筑工程不适用于本法,但建筑工程所用建筑材料、配件和设备适用本法。(第2条)注意: 1、人工产品,而不包括天然产品。但经过加工的初级农产品和天然产品适用该法。 2、有形的物质产品,而不包括精神产品。 3、商品,而不包括服务。 4、动产,而不包括不动产。但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适用该法。 5、虽然经过加工、制作,但不用于销售的产品,纯为科学研究或为自己使用而加工、制作的产品,不适用该法。 6、民用产品,而不包括军工产品。(第73条)二、产品质量 指产品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为满足合理的使用要求所必须具备的物质、技

2、术、心理和社会特征的总和。产品质量指标:功能性、安全性、可靠性、耐用性、可维修性、经济性、卫生性等 。 性能一:功能性。即产品在一定的条件下实现预定目的或规定功能的能力。性能二:安全性。即产品在使用过程中不知危害人身、财产和环境的能力。性能三:可靠性。即产品在规定条件下和规定时间内完成规定功能的能力。性能四:经济性。最经济地提供使消费者满意的产品质量。同时要功能齐全、操作简易,便于修理。三、产品质量法 调整在生产、流通和消费过程中因产品质量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调整对象(两大类社会关系) (1)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关系 国家与生产者、销售者之间的关系 (2)产品质量责任关系 生产者

3、、销售者与用户、消费者之间的关系。2、立法目的: 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第1条) 四、产品质量法体系 中国产品质量法体系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有关产品质量的其它法律规范组成。基本法:产品质量法1993年制定、2000,2009年修改特别法: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2006.11.1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009.6.,2015修订3、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02.9.15 等等 行政规范性文件: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等 其他法中的相关规定:如民法通则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

4、相关规定。五、中国产品质量法的特点 中国产品质量法是一部综合性的法律规范,它调整的社会关系相当广泛,不同于国际上仅仅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产品责任关系的产品责任法,它把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和产品责任合二而一,它的立法宗旨是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体现了国家干预市场的经济法精神。 中国的产品质量法是经济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第二节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一、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体制(一)概念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是指各级人民政府质量监督部门依据法定权限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活动。 (二)我国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1.国家

5、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2.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 3.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一)产品质量标准制度(标准化管理制度) 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我国实行产品质量标准制度。其主要内容是: 1、产品质量应符合一定的标准;(分为国家、行业、地方和企业四个标准) 2、产品均应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3、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

6、全的要求。(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 指国务院质量监督部门或由他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依据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标准,对企业的质量体系和质量保证能力进行审核,通过颁发企业质量体系认证书,证明企业的质量体系和质量保证能力符合相应要求的制度。(三)产品质量认证制度1、产品质量认证的概念 指依据具有国际水平的产品标准和技术要求,经过认证机构确认并通过颁发认证证书和产品质量认证标志的形式,证明产品符合相应标准和技术要求的活动。2、产品质量认证的法律依据是: 国家产品质量法和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3、国家推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的主要内容(1)认证标准 第一,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第

7、二,我国名、特产品,依据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确认的标准; 第三,对于我国和国外认证机构签订了双边、多边认证合作协议的产品,依据协议中规定的标准。(2)认证原则 企业自愿申请认证的原则。(3)认证机构 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由其授权的部门。(4)认证形式 产品质量安全认证。对涉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的认证; 产品质量合格认证。对产品的质量符合要求和达到某一水平的认证。(5)认证标志 认证标志是由产品质量认证机构设计,按照法定程序批准发布的一种专用标志。国际上比较著名的认证标志有:英国的风筝标志、德国的VDE标志、美国的UL标志;中国的认证标志有:长城认证标志、PRC认证标志、方圆认证标志。(6)

8、产品质量认证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的区别: 前者认证的对象是某种特定的产品;后者认证的对象是企业保证产品质量的综合能力。(四)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是指国家有关部门、社会、产品使用者、消费者以及经营者等按一定标准,对生产、流通领域的产品质量进行检测、检验、品评以及奖赏或责罚等一系列活动规则的总称。 依据产品质量法规定(第2章),包括两方面: 国家的监督、社会的监督 第一,国家监督 指国家对产品质量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 1、抽查的对象 (1)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 (2)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 (3)用户、消费者和有关组织反映的有质量问题的产品

9、。 2、监督抽查的组织 中央:监督检查工作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规划和组织; 地方:监督检查工作由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本行政区内组织监督检查; 法律对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的法律的规定执行。3、抽查的样品 抽查样品应当在市场上或者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样品由被抽查者无偿提供; 检验合格的样品除因检验造成破坏或损耗之外,在检验工作结束且无异议后一个季度内必须返还,同时通知被检查单位解封作备样的封存样品; 对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生产者、销售者不得拒绝。4、抽查规则国家监督抽查的产品,地方不得另行重复抽查;上级抽查的产品,下级不得另行重复抽查。 国务院和省

10、级政府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定期发布其监督抽查产品的质量状况公告。 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他国家机关以及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不得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不得以对产品进行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产品经营活动。对抽检产品检验,禁止向被检查人收取检验费,检验抽取样品的数量不得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 生产者、销售者对抽查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实施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上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申请复捡,由受理复捡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作出复捡结论。复捡合格的,不再收取检验费;复捡不合格的,应当缴纳检验费。 第二、社会监督 1、社会监督的形式 即由全社会对产品质量进行评议、检查。包括:(1)消

11、费者监督(2)社会团体监督 2、社会监督的权利(1)建议处理权(2)支持起诉权第三节 产品质量义务一、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一)产品质量担保义务(对内在质量的法定要求)1、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默示的担保义务)2、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做出说明的除外;(默示的担保义务)3、符合在产品或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明示的担保义务)(二)产品标识应当符合法律要求1、产品标识的概念 指用于识别产品或其特征、特性所做的各种表示的统称。

12、 可以用文字、符号、标记、数字、图案等表示。根据不同的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产品标识可以标注在产品上,也可以标注在产品包装上。2、产品质量法对产品或其包装上标识的规定: (1)应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2)应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家和厂址; (3)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的,应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4)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失效日期; (5)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有警示标志或者中

13、文警示说明; (6)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有关标识的具体标注方法,应当按照产品标识标注规定执行。(三)生产者对某些特殊产品的包装应当履行的义务 1、产品包装的概念 产品包装是指为在产品运输、储存、销售过程中保护产品,方便运输,促进销售,按一定技术方法而采用的容器、材料及辅助物并在包装上附加有关标识的总称。 2、产品质量法对某些特殊产品包装的规定: 对易碎、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以及储运中不能倒置和其他有特殊要求的产品,其包装质量必须符合相应要求,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出警示标识或中文警示说明,标明储运注意事项。(四)法律

14、禁止生产者从事的行为 1、生产者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是指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依据其行政职能,对消耗能源、污染环境、疗效不确、毒副作用大、技术明显落后的产品,按照一定的程序,采用行政措施,通过发布行政文件的形式,向社会公布自某日起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2、生产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伪造产品产地是指在甲地生产的产品,而在产品标识上标注乙地的地名的质量欺诈行为。 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是指非法标注他人厂名、厂址标识,或者在产品上编造、捏造不真实的生产厂名和厂址以及在产品上擅自使用他人的生产厂厂名和厂址的行为。3、生产者不得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质量标志是指标明产品质量状况的证书、标记。 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知识质在产品、标签、包装上,用文字、符号、图案等方式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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