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类维修企业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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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类维修企业管理制度篇一:汽车维修管理制度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制度为适应道路运输业的发展,保持运输车辆技术状况良好,充分满足客户对汽车维修的需要,努力提高汽车维修质量,建立良好的企业信誉,特制定如下制度。一、认真贯彻和严格执行国务院工业产品质量管理条例和交通部汽车运输业车辆技术管理规定,及其它有关规定。坚持“质量第一”的思想,全心全意为用户服务。二、认真贯彻执行汽车维修的各项标准和技术规范。在维修没有国标、部标或地方标准的车辆时,严格按照该车型维修手册,使用说明书及有关汽车维修技术资料、在掌握情况的基础上进行维修,对其中特殊的项目和重要的维修过程,(环节)均应留下明晰的记录备查。三、严格执行安全操

2、作技术规程,按作业范围,工艺要求进行施工作业,不乱拆、乱丢、乱装、不蛮干、尽力做到不损机关机件,项项彻底、当修不漏。四、落实专人负责设备维修保养工作,保证在用设备的技术状况良好,做到不合格的检测仪器仪表和量具不使用坚持进厂配件质量检验、登记、做到不合格的零部件不装车,不合格件,谁进货,谁负责退换索赔。五、车辆进厂,应仔细询问车辆使用情况,认真检查车辆技术状况,做好诊断工作,明确维修范围,做好原始记录。六、根据本厂实际,完善维修过程质量控制。坚持自检、互检和专检的三检制和谁主修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过程检验和施工记录,重要维修环节必须填写检验单(或记录)。因维修原因造成损失,应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并根

3、据情况,责任人应予赔偿。七、竣工后,总检验员应按照修理要求对车辆进行检查(检测)鉴定和作出结论。向委修方提供技术资料签发合格证(小修除外)。八、坚持质量保证制度,如属本厂质量事故,本厂将按规定主动承担责任。汽车大修,总成大修竣工出厂后保修期为100日或行程20XX0公里。汽车二级维护竣工出厂后保修期为30日或行程5000公里。一级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10日或行程20XX公里。九、竣工交车时,向用户交待清楚有关事项。汽车维修合同管理制度为了加强和推动汽车维修行业的管理,维护汽车维修经营活动的正常秩序。保障承、托修双方的合法权益。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一、合同管理人员(业务人员)必须经过

4、专门培训。按规范要求填写。二、合同文本必须使用统一制发的汽车维修合同文本。不得自制滥用其它合同文本。三、凡属二级维护以上作业和总费用在3000元以上的小修作业,必修签定汽车维修合同。四、合同签订必须建立在承、托修双方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合同条款必须填写清楚;经承、托修双方约定须鉴证或公证的,经鉴证或公证后,合同才具有法律效力。五、合同原则上一式三份,托修方提出多索,须写清此合同一式几份。六、合同经双方签字即可生效,双方必须信守各自的权益和义务(责任)如一方提出修改合同须取得对方同意并补充约定。任何一方不得违约。七、在履行合同中发生质量纠纷时,应按照汽车维修质量纠纷调解办法中的程序办理。

5、八、已签订的合同须有专(兼)职人员建立登记台帐妥善保管备查。汽车维修登记制度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为规范汽车维修行业管理,保障双方合法权益,便于监督检查,特制定本制度。一、使用市统一印制的统一式样的重庆市汽车小修登记册并按规定填写,不得漏项。二、凡在辖区内从事汽车维修的一、二类维修企业,汽车洁身维护涂漆业户,其汽车小修作业维修费用不足3000元的均须记录在册。三、一类企业更换发动机缸体,车架须有公安车辆管班部门的批准文书,并留存复印件,记入 “汽车维修合同”与“出厂合格证” 。四、对用户要求改型、改车的车辆,应留存车方出具的公安车辆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书复印件,并记入登记表备注程中,方可

6、进行作业。五、不论托修方是以电话方式或自动送方式报修,维修企业应主动热情为其分优解难,积极安排维修,并做好登记。六、维修企业应通过登记册的记录,参照维修质量及时进行回访,了解托修方需求和意见,及时改进企业维修质量和服务水平。汽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制度为了适应道路运输业的发展,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充分满足广大客户对汽车维修的要求,强化质量监督机制,努力提高汽车维修质量,特制定本制度。一、使用由汽车维修行业部门统一印制的汽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二、汽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领用,保管和使用由企业质量总检验员负责,要做好使用登记,填写时必须保证内容完整,填写规范。使用完后应将存根和维修合同对无误后,

7、交行业管理部门销号。三、对二级维护,总成大修;整车大修的车辆,维修竣工出厂前必须进行竣工上线检测或检验合格后,维修企业必须出具汽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维修质量不合格的车不准出厂。四、托修方持维修合同、二单、竣工出厂合格证。作为维修卡签章和质量保证的依据,应归并在单车修理档案内妥善保管,以作备查。篇二:一类汽车维修企业资格一类汽车维修企业资格设定依据:1.汽车维修行业管理暂行办法(交通部、国家经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交公路字1986956号);2.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1995年第47号);3.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国家标准GB/);4.道路运政管理工作规范(交通部交公路发19975

8、16号)。收费依据:关于重新发布全省交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湘价费字20XX44号)。对象: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总时限:15个工作日。程序:一、受理(一)条件:1.开业书面申请(含可行性内容);2.湖南省机动车维修业开户申请表;3.维修、检测、诊断、试验的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明细清单及检测、设备、计量器具的检定合格证;4.维修生产厂房(车间)产权证明或者一年以上的租赁协议或者合同;5.维修技工、检验员、技术负责人、质量总检验员等各类人员的学历、技术职称、技术等级、资格证书;试车员的驾驶证;6.维修质量工艺文件、质量管理、检验制度、技术档案、机具设备安全操作规

9、程及维护、管理制度,标准和计量管理制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等相关管理制度;7.有毒、易燃、易爆物品,粉尘、腐蚀污染物及压力容器的安全防护措施和设施;8.流动资金的资信证明和库存零、配件的明细清单及实际价值。(二)标准:申请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三)岗位责任人:省公路运输管理局科工科受理人员(电话:0731-4436949)。(四)岗位职责及权限:1.按照标准查验申办材料;2.对符合受理标准的,即时受理,在审批表中注明受理时间和办结时限,转交审核人员;3.对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告知申请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应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内容、要求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五

10、)时限:即时。二、审核(一)标准:1.开业申请符合道路运输行业发展规划和市场需要,可行性数据翔实,论证充分;2.维修、检测、诊断、试验的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的名称,数量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要求,检测设备、计量器具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定合格。设备、器具工作正常、运转可靠;3.维修生产厂房(车间)和停车场面积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其它办公、业务用房齐全,修理、加工、装配、调整、磨合、试验、检测作业全部在厂房(车间)内;4.维修技工、检验员经培训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其中发动机、底盘、电工、镀金工等四个工种有一名高级工,基他技工不低于中级;至少有一名质量总检验员和2名质量检验员;试车员技术等级不低于中级;技

11、术负责人具有工程师或技师以上职称,且人数不少于生产工人的5%;5.具备所修车辆的维修技术资料,国家关于维修检测的技术标准、行业标准、图纸;6.维修质量工艺文件、质量管理制度、检验制度、技术档案管理制度,机具设备安全操作规程及维护管理制度、标准和计量、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以及进厂、过程、竣工检验单、维修合同文本、出厂合格证齐全、规范、有效;7.有毒、易燃、易爆物品,粉尘、腐蚀、污染物及压力容器安全防护措施和设施齐全、有效;应当检定标量的检定、标量合格;8.排放、治理、净化、废油、废水、废气、废渣、灰尘及有害垃圾设施齐全、有效,运转正常;9.流动资金和库存零配件实际价值不少于50万元;10.维修危险

12、货物运输车辆的专用车辆符合标准,各种专用设施、设备齐全、可靠;防护制度、措施齐全规范,防护用品齐全有效。(二)岗位责任人:局科工科科长。(三)岗位职责及权限:1.全面审核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签署不同意意见、说明理由,退回受理人员。2.符合审核标准的,到申请单位实地查验(必须2人以上)。对审核标准中第项,必须实地逐一核对、查验、丈量、查实,并提出实地查验报告。凡实地查验结果达不到审核标准的,签署不同意意见和理由,退回受理人员。3.实地查验结果和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提出同意意见,签名后连同实地查验报告和申办材料一并转汽车维修办主任会议集体审定。(四)时限:10个工作日。三、审定(一)标准:同审

13、核标准。(二)岗位责任人:省维修办主任。(三)岗位职责及权限:1.按照标准对申办材料及实地查验报告进行审定。2.同意审核意见的,由维修办主任在审批表上签署审定意见,加盖审批章后,转交受理人员。3.不同意审核意见的,签署不同意意见意见及理由,退回受理人员。(四)时限:2个工作日。四、告知、收费与发证(一)标准:1.公示审定结果(公示一天),如无异议,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办事结果;2.制发行政许可文书,文书应完整、正确、有效;3.收费标准:经营许可证工本费20元;4.、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5.未通过审定批准的申请材料及时、完整退还申请人。(二)岗位责任人:局科工科受理人员。(三)岗位

14、职责及权限:1.按照标准进行告知,制发审批文书并归档。2.对通过审定的,制作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校核并经科室负责人加盖审批章后,通知申请人交纳工本费并出具省级财政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后,领取证件。同时,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申办材料中的证件原件复印留存,证件原件退还申请人。3.对未通过审定的,必须将理由及申请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并将未予通过的申办材料退还申请人。4.登录计算机台帐,并按要求将文字材料立卷归档。(四)时限:2个工作日。责任追究:按本单位制定的责任追究办法执行。监督:局监察室(监督电话:0731-2582264)。篇三:公司管理制度第一条 为规范机动车维修经营

15、活动,维护机动车维修市场秩序,保护机动车维修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机动车运行安全,保护环境,节约能源。促进机动车维修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本规定所称机动车维修经营,是指以维持或者恢复机动车技术状况和正常功能,延长机动车使用寿命为作业任务所进行的维护、修理以及维修救援等相关经营活动。第三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务。第四条 机动车维修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或者垄断机动车维修市场。鼓励机动车维修企业实行集约化、专业化、连锁经营,促进机动车维修业的合理分工和协调发展。鼓励推广应用机动车维修环保、节能、不解体检测和故障诊断技术,推进行业信息化建设和救援、维修服务网络化建设,提高机动车维修行业整体素质,满足社会需要。第六条 交通部主管全国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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