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把手问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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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把手问责制度篇一:一把手问责制三村镇“一把手”责任制实施办法第一条 为了强化责任,提高行政效率,确保政令畅通,促使行政首长恪尽职守、依法行政,防止和减少行政过错,建立勤政、廉洁、务实、高效、诚信和责任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首长问责制,是指镇人民政府对各组成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镇人民政府的行政主要负责人在所管辖的部门和工作范围内,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以致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贻误

2、行政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给行政机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予以追究责任的制度。第三条 行政首长问责坚持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 行政首长违反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要求,发生决策失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涉及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事项和专业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不按照规定的权限、程序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造成重大失误的;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未按照规定通过组织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引发群体事件或导致群众集体上访的;不顾本地区、本部门公共财力和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盲目投资兴建基本建设项目,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

3、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随意安排财政和各类专项资金或处臵国有资产,造成资金浪费或国有资产流失的;因决策失误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生态环境破坏或者不良影响的;其他需要追究决策失误责任的。第五条 行政首长违法行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制定、发布与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政策规定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行政决定或命令的;违法设定或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行政强制措施的;越权批准土地征用、征收,违反规定划拨、出让、出租土地,擅自降低征地补偿标准,强令农民进行土地流转、侵害农民合法土地承包经营自主权的;私设“小金库”,截留、滞留、挤占、挪用国债、救灾、扶贫、教育等财政专项资金的;违反规定干

4、预建设工程、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投标或金融机构信贷活动的;干预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或干预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使行政执法权并影响公正执法的;瞒报、谎报、虚报、迟报突发公共事件、重大安全事故、重大疫情或其他重要情况、重要数据的;违反规定实行地域、行业封锁或实行歧视性待遇,或对破坏市场经济秩序行为不依法严格追究,甚至纵容、包庇的;因违法行政,严重损害公共利益、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或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其他情形。第六条 行政首长对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上级国家机关的决策和部署执行不力、效能低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不积极履行法定职责,影响和妨碍法律、法规正确实施,损害行政相对人的利益的;

5、对国家的方针政策、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不及时贯彻落实或拒不执行的;对本级政府确定的工作任务目标、交办的事项,态度消极,措施不力,未在规定时间完成的;对涉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不及时解决,或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不及时改进,拖延懈怠、推诿塞责的;因执行不力、效能低下给公共利益、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国家财产造成严重损失或影响政府整体工作部署落实的其他情形。第七条 行政首长不认真履行职责,治政不严,监管不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未按照抗灾救灾、防治疫情的有关规定,及时、妥善、有效处理灾情、疫情和组织有效救援工作,处臵失当造成不良后果或重大损失的;未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

6、建立健全安全工作规章制度、制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或对重大公共安全、生产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治的;因行政措施不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臵失当的;因疏于管理、处臵不当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遭受严重损害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其他情形。第八条 行政首长有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之外的其他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其他不良社会影响,应当问责的,依照本办法问责。篇二:问责制度新疆工程学院安全稳定事故问责制度一、总则(一)为预防安全稳定事故的发生,强化责任追究,保障师生人身安全,维护教育稳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办发

7、20XX2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制定本办法。(二)本制度所称问责,是指对本校及其教职员工,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导致师生残疾、死亡或者重大安全隐患以及不良影响事件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三)学院安全稳定责任事故问责坚持“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依法有序的原则。学院安全稳定工作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学院主要负责人是本学院安全稳定工作第一责任人。二、问责权限与范围 (一)对分管副院长、办公室主任、班主任、教师等校内人员的问责由学院实施。(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根据事故的性质和危害程度等情节实行问责:1.教职工体罚、变相体罚造成学生残疾、死

8、亡,或者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2.教育教学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行业规定的标准或者明显 1 存在安全隐患,造成学生残疾或者死亡的;3.因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导致发生火灾、溺水、触电、拥挤踩踏以及校车交通事故等,造成学生残疾或者死亡的;4.因教育管理不到位导致校外人员伤害师生,或者发生学生实施的校内暴力伤害等治安、刑事案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5.因管理失误导致师生食物、饮用水、药品、化学实验品中毒等事故,或者暴发、流行传染病等公共卫生事件的;6.组织学生从事正常教育教学活动以外的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劳动或者其他危险性劳动,或者将学校场所

9、出租作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场所及停车场的; 7.对有特异体质、患特定疾病或者受伤、生病的学生未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造成损害后果加重、学生家长强烈不满的;8.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以及在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中未尽到必要的安全教育和管理责任,造成学生残疾或者死亡的;9.教职工在负有组织、管理学生的职责期间,对学生的危险性行为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有效制止,造成学生残疾或者死亡的;10.教职工未将学生擅自离校、长时间未到校等相关信息及时告知家长,致使学生下落不明或者遭受严重伤害的; 2 11.对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疾病的

10、教职工未采取必要措施,造成学生残疾或者死亡的;12.学校安全稳定事故被媒体报道,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13.对学校安全稳定事故瞒报、迟报、谎报、漏报而贻误事故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14.因工作失职,致使发生集体上访、非正常上访或者罢课、罢教、罢考等事件,造成不良影响的;15.因管理监督不力,导致师生参与邪教活动、非法聚集活动等事件,造成不良影响的;16.因安全稳定工作决策失误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对督办的安全隐患整改不力的;17.其他应当问责的情形。三、问责方式(一)问责方式1.约谈;2.通报批评;3.责令作出书面检查;4.责令公开道歉;5.撤销荣誉称号;6.取消当年评先树优资格;7.调整工作岗位;

11、8.停职检查; 3 9.引咎辞职;10.责令辞职或者解聘;11.免职;12.其他问责方式。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对学校领导干部实行调整工作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方式问责的,应按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办理。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学校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三年内不得提升。(二)应综合衡量事故和行为的性质、危害程度等情节,按以下原则适用相应的问责方式:1.情节较轻的,实行约谈、通报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问责;2.情节较重的,实行责令公开道歉、撤销荣誉称号、取消当年评先树优资格、调整工作岗位、停职检查问责;3.情节严重的,实行引咎辞职、

12、责令辞职或者解聘、免职问责。四、问责程序(一)发生安全稳定事故后,问责决定机构应迅速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必要时应会同公安、安监、食品药品监督、卫生等相关部门进行调查。调查工作应当由两名及以上工作人员进行。 4 (二)调查组成员与被调查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依法回避。(三) 调查组应自成立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工作。情况复杂的,经主要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但整个调查工作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结束后应形成书面调查报告。对需要实行问责的,在调查报告中应提出初步问责建议,同时应向问责决定机构提供有关事实材料和情况说明等。(四)问责决定机构作出问责决定前,应当听取被问责当事

13、人的陈述和申辩,并且记录在案;对其合法意见,应当予以采纳。不得因被问责当事人申辩而从重问责。(五)问责决定机构依法作出问责决定,应当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自作出问责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应制作学校安全稳定事故问责决定书(式样见附件),并送达被问责当事人。问责决定书应当写明问责事实、问责依据、问责方式、当事人的申诉期限及受理机关等。作出责令公开道歉决定的,还应当写明公开道歉的方式、范围等。(六)被问责当事人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问责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问责决定机构或者上一级部门提出书面申诉。问责决定机构或者上一级部门应在收到书面申诉的30个工 5 篇三:聚焦中国行政问责制度聚焦中

14、国行政问责制度由“江西宜黄拆迁自焚事件”引入 摘要: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指出了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同时也展开了全面深化改革的宏伟蓝图。作为深化改革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行政体制改革引起了广泛关注。该项改革涉及到了政府是否有效行使职能,政府的公信力以及服务质量等问题。近些年来,伴随着多名地方政府官员的落马,中国行政体制改革中的行政问责制度再次来到了舆论的风口浪尖。本文将从发生在20XX年9月10日的“江西宜黄拆迁自焚事件”引入,分析目前中国行政问责制度,并结合国外相关经验,为该制度的改革提出一些具有建设性价值的意见。关键词:自焚事件;中国行政问责制度;深化改革;20XX年“非典”期间的高官撤

15、职,引发了一股“问责风暴”,之后,全国许多城市先后出台并全面实施行政问责制。随着我国政治文明的不断向前发展,行政问责制正逐步从政府管理中的一种应急措施变成现代政府管理手段。然而,从近些年来的许多事件中不难发现,许多地方政府官员对于在工作中产生的过失不但不给予相关民众应有的赔偿,反而掩盖事实真相,推卸责任,官官相护,甚至对于受害者采取恐吓的方式,行政问责无从谈起。20XX年9月10日发生在江西宜黄的拆迁自焚事件最终以宜黄当地官员被问责免职而告终,但是整个事件本身的曲折经过以及当地官员的恶劣作风值得我们对于中国行政问责制度展开进一步的思考。一、“江西宜黄拆迁自焚事件”(一)事件简介20XX年9月10日上午,江西省抚州市宜黄县凤冈镇发生一起因拆迁引发的自焚事件,三人被烧成重伤。事件发生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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