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退市制度

上传人:F****n 文档编号:90751933 上传时间:2019-06-16 格式:DOCX 页数:5 大小:20.9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食品退市制度_第1页
第1页 / 共5页
食品退市制度_第2页
第2页 / 共5页
食品退市制度_第3页
第3页 / 共5页
食品退市制度_第4页
第4页 / 共5页
食品退市制度_第5页
第5页 / 共5页
亲,该文档总共5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食品退市制度》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食品退市制度(5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食品退市制度篇一:一、是指对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存在其他安全卫生隐患的食品,采取停止销售并退出市场的管理制度。二、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上柜食品将立即退市:(一)入市食品的供货商未按规定提供合法有效的证照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二)在履行日常检查中,发现入市的食品有问题或已过保质期。(三)在相关职能部门的检查中,执法人员判定该食品应当退市或经法定检测机构检测被判定为不合格食品应立即退市。(四)对涉及到人身健康、消费者反映强烈且已造成后果的食品,应按情况立即组织退市。(五)经营者认为应主动退市的食品。三、发现经营上述应该退市的食品,将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做好记录,并按要求报

2、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四、积极协助食品生产者履行食品召回工作。五、对已经售出的严重危害人体健康、人身安全的食品,选择能够覆盖销售范围的新闻予以公告,或者在营业场所内公示,通知购货人退货。六、主动向消费者提供销售凭证,自觉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履行更换、退货等义务,尽量减少消费纠纷。篇二:不合格不合格第一条:为加强本经营单位食品质量管理,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活动,确保本经营单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食品经营活动,销售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维护本经营单位声誉,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对不合格食品实施退市制度,是指对销售质量不符合国家、地方或者行业标准或有关要求,或存在其他安全卫生隐患的食品,采取

3、停止销售,退出本经营单位的管理制度。第三条:下列食品为不合格食品,应停止销售,退出本经营单位:(一)腐烂变质、污秽不洁的;(二)包装破损和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三)超过安全使用期或者保质日期的;(四)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五)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偷工减料的;(六)使用非食用色素或其它非食用物质加工的;(七)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在商品上伪造 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国际标准采用标志、防伪标志等质量标 志等,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或使用绝对宣传用语的;(八)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或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

4、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九)行政监管机关公布属于不合格食品的;(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存在隐患,可能对人体 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第四条:本经营单位工作人员发现所销售的食品属本制度所列的不合格食品,应立即停止销售该食品,并采取下列措施:(一)立即清点不合格食品,登记造册;(二)将不合格食品撤出市场,并通知生产企业或供货方,配合召回已售出食品,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三)对有毒有害、腐烂变质的食品应交由有关部门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四)可能造成安全卫生危害的,立即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第五条:对已经出售的严重危

5、害人体健康、人身安全的不合格食品,本经营单位选择能够覆盖销售范围的新闻媒体予以公告,或者在营业场所内公示,通知购货人退货,将不合格食品追回和销毁。第六条:本经营单位工作人员应对本经营单位内的食品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不合格食品应立即停止销售,撤下柜台,退出超市。第七条:本经营单位应对消费者作出食品质量承诺,并在出售食品时向消费者提供购货凭证或商品质量信誉卡。单位名称(盖章):鄂尔多斯市凯虹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名:20XX年6月1日篇三:七 食品退市和销毁制度食品退市和销毁制度食品经营者应当加强对所经营食品的管理,对发现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应当严格执行。1、食品的召回对售同的

6、严重危害人体健康,人身安全的食品应及时公示、公告,并报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食品的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2、下架退市:发现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禁止销售食品的,应及时下架退市,并做好记录。3、超过保质期食品退市:食品经营者对自查中发现的超过保持期的食品,登记造册并就地销毁。食品经营者销毁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应当确保该过期食品外包装一并销毁,并应当如实记录超过保持期的食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或生产日期)、销毁时间和地点、销毁方式方法、承毁人、监毁人等内容,或者保留可供追查的影像资料等。4、明示补救措施,对因标签、标识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停止经营的食品,应通知生产者召回,在食品生产者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方可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生产者采取的补救措施。5、对退市和销毁的产品,及时登记记录,报辖区工商部门备案。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事务文书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