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民事诉讼鉴定相关工作若干问题的纪要-地方司法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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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综合法律门户网站 法律家法律法规大全提供最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的查询服务。法律家 http:/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民事诉讼鉴定相关工作若干问题的纪要(2014 年 12 月 15 日省高院审判委员会第 2565 次会议通过)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要完善鉴定人出庭制度,严格司法,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要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建设完备的法律服务体系,推进法治社会建设。浙江法院一直致力于阳光司法、规范司法建设,为保障司法公正、促进司法公信力不懈努力。此次出台纪要旨在对民事诉讼中存在的鉴定顽疾开方用药。 纪要共

2、22 条,通过规范鉴定委托、鉴定意见的审查等行为,完善鉴定人出庭制度,完备司法鉴定监督机制,进一步规范民事诉讼中的司法鉴定活动,促进民事审判质效,回应新时期人民群众对司法公信力的期盼。 纪要的主要内容包括:(一)规范诉前鉴定工作,规制“鉴定黄牛” 。如前所述,诉前单方委托鉴定公信力不高,诉讼中的采信率较低,而“鉴定黄牛”的介入更严重影响了鉴定的中立性。规范诉前鉴定工作,遏制“鉴定黄牛”的涉足, 纪要设置了几项内容:一是大力推广道路交通事故调处中心模式。让当事人在交通事故发生的第一时间就有方便、快捷的救济渠道和纠纷解决机构,使受害人认识到发生交通事故找调处中心就够了,不需要寻求黄牛的帮助,从纠纷

3、源头遏制黄牛的涉足空间。针对道交事故中当事人的鉴定需求, 纪要允许调处中心可以直接对外委托,并且明确,由调处中心进行对外委托的诉前鉴定具备和法院委托司法鉴定同等的证据效力。调处中心模式最早由杭州市余杭法院实践,现西湖区也成立了调处中心。有关模式已经被实践证明行之有效,殊值推广。二是细化诉前单方委托鉴定的审查内容,强调诉前单方委托鉴定费用应由委托方自行负担。因为诉前单方委托鉴定系当事人自行取证行为,与当事人委托律师调查取证并无二致。民事诉讼中,除了依合同约定一方当事人的取证费用由对方负担,以及知识产权等几类纠纷案件中依司法解释规定可由对方负担以外,一方当事人的诉前取证费用均自行负担。因此,当事人

4、诉前单方委托鉴定的费用也应由其自行负担。通过明确费用负担方式,可以引导当事人尽量少的选择自行委托的途径,有效遏制鉴定黄牛的介入。第三, 纪要特别强调调处中心对外委托鉴定时可以借助“浙江法院对外委托机构信息平台” ,以防止调处中心委托环节出现新的漏洞。(二)增强委托鉴定透明度,确保司法鉴定公开、公平。克服法院委托鉴定中可能存在的暗箱操作,结合司法改革以公开促公正的要求, 纪要特别强调要充分利用“浙江法院对外委托机构信息平台” ,增强法院委托鉴定的透明度。平台对所有符合资质条件的鉴定机构开放,除当事人协商一致确定鉴定机构外,法院确定鉴定机构必须通过平台运行,电脑随机确定。该平台目前已经正式上线运行

5、。所有信息外网均可查询,公开透明。平台的推广运用能有效遏制委托司法鉴定层面的暗箱操作问题。(三)增加双边约束,大力促进鉴定效率。鉴定周期长影响审判效率是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陈年痼疾,纪要着重从法院和鉴定部门两个方面加强约束,促进涉鉴定案件的审判效率。一是对法院自身的约束。施行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节点管理制度。充分利用现有的审判信息流程管理制度,植入委托鉴定的节点,点与点之间的时间自动计算,各个期间对审判效率的影响清晰可见,相应期间的责任明确可查,使整个委托鉴定流程置于监管之下,督促法院审判业务部门以及委托部门人员自觉加快流程,有效避免人为拖延。二是对鉴定部门的约束。明确要求委托鉴定需确定鉴定期限,

6、鉴定机构超期或延期鉴定的需要说明理由,否则将承受不利后果。 纪要还对鉴定机构要求补充材料的次数作了限制,防止鉴定机构以补充材料为由拖延鉴定。(四)增加鉴定人出庭有关内容规定,体现对鉴定专业人员的尊重。鉴定人以其拥有的专业知识为诉讼服务,鉴定意见的质量,鉴定人与法官的衔接、配合,与案件的处理息息相关。然不少鉴定人反映在法庭上得不到应有的尊重,没有独立的鉴定人席,出庭前后在庭外等待时间过长,还可能面临当事人的直接 综合法律门户网站 法律家法律法规大全提供最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的查询服务。法律家 http:/人身威胁等等。为此, 纪要规定应在法庭上设置专门的鉴定人席位,单独的与当事人分割的

7、等待区。允许鉴定人在庭上作有准备的回答,当事人未在申请书中提出的异议内容,可允许鉴定人庭后提交书面意见;鉴定人作完证后可按规定先行离开而无须一律等候全案开庭结束;鉴定人出庭确有困难的,可以在庭前会议或者通过远程视频接受质询。上述规定,加强对鉴定人出庭的人身保障和人格尊重,从而增加鉴定人出庭的积极性,增强出庭作证效果。(五)增强司法与行政互动,规定用户体验反馈机制,增加鉴定管理抓手。依照我国现行的鉴定管理体系,法院虽然是司法鉴定意见的最终用户,却不能对鉴定机构进行监督管理;而鉴定机构管理部门则因不了解鉴定产品的质量而无法对鉴定机构实施有效的监管。为此, 纪要特别设计了司法鉴定反馈意见表,直接植入

8、法院的审判信息系统,凡是涉及法院对外委托鉴定的案件结案都必须填写反馈表,从而形成最终的用户体验报告,定期反馈给鉴定机构监管部门,使其对鉴定机构的评价和监管更加客观、也更加全面,最终推动鉴定机构提升鉴定意见的质量,实现司法公正。各位朋友,司法鉴定问题的解决和完善,不仅需要顶层设计,而且需要司法和行政管理部门在具体运行机制上不断打破部门利益和惯有的思维,从全局的角度不断完善鉴定制度和运行机制,不断改进具体的操作流程,以期最大限度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鉴定的要求,提高鉴定的质量,彰显司法的公信力。谢谢大家!附典型案例案例一鉴定意见有异议, 鉴定人出庭来释疑周某于 2013 年 5 月 8 日进入某公司工

9、作。2014 年 1 月 15 日从公司离职。后周某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中未支付的部分未果,双方形成纠纷。审理中,双方当事人对公司存档的署名为“周某”的书面劳动合同是否系周某本人签字发生争议,故提起司法鉴定。鉴定意见认为:2013 年 5 月 11 日劳动合同上落款处“周某”的签名与送检样本上周兴明签名不是同一人所书写。一审据此作出裁判。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认为一审法院所依据的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结论存有异议,报告所选的样本,实验样本和自然样本存有差异,不能客观、全面地反映书写人书写习惯,鉴定报告所描述的检材和样本的细节特征差异错误。二审依法通知鉴定人蒋某出庭。庭审中,公司就检材

10、和样本中的笔顺、搭配、间距等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鉴定人蒋某陈述称,鉴定程序、结案程序合法,两名鉴定人员系背靠背鉴定。庭审中,鉴定人还出示了放大后的检材复印件一份,详细指出了检材和样本在起笔、外形、比例搭配等方面存在的不一致,认为鉴定意见认定属于仿冒笔迹有充分依据。二审经审理认为,鉴定人出庭对当事人的异议作了充分的解释,上诉人无其他证据予以反驳,故一审采信鉴定意见并无不当,应予维持。案例二申请出庭需交费,拒绝交纳有后果2006 年 9 月 30 日,原告购买了被告生产的 ts-1000 脱水机。2013 年 2 月 1 日原告公司职工在使用脱水机对针织服装进行脱水时,脱水机的转笼突然飞出,击中了

11、正在旁边操作烘干机的另一位职工周某,造成周某死亡。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承担产品责任。一审法院委托某产品质量检测所对涉案脱水机转笼飞出的原因及脱水机质量缺陷进行鉴定。检测所出具产品质量鉴定报告,认为:1、脱水机结构设计分析。涉案标的物 ts-1000 型脱水机转笼侧板与转笼底板之间的连接方式不合理,用碳钢制作的转笼底板与不锈钢制作的转笼侧板之间包复有一不锈钢薄板的保护层,未做任何连接,虽然设有抱箍,但是高速旋转的转笼侧板与转笼底板的连接,仅靠一圈端面的单焊缝,十分不可靠,而且未采取任何其他的结构形式保护, 综合法律门户网站 法律家法律法规大全提供最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的查询服务。法律

12、家 http:/安全性能较差。脱水机防护罩的设计也不尽合理,仅仅靠 8 枚螺栓与小角铁压块连接,一旦转笼破裂,防护罩尚未严重变形,整个防护罩就已经在转笼破裂时的冲击力作用下产生位移,连同转笼一起伤人。2、脱水机制造工艺分析。通过现场对脱水机残骸的勘验,该机的转笼变形严重,防护罩与转笼上均有钢板焊缝分离现象,在焊缝两侧钢板未缺省,系事故发生过程中的冲击力超过焊缝强度所致,反映出该机焊接质量存在问题。一审判决据此认定脱水机产品存在缺陷,产品生产者被告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被告不服,提起上诉,认为产品质量鉴定报告不具有科学性、客观性、合法性,并申请鉴定人出庭作证。二审因此要求申请方交纳鉴定人出庭

13、费用,但上诉人(被告)拒绝交纳,鉴定人因而未能出庭作证。二审判决认为,因上诉人拒绝交纳鉴定人出庭费用,鉴定人未能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之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现上诉人又无其他证据证明其对鉴定意见的异议成立,故有关鉴定意见应予采信。案例三计价标准法院裁,鉴定确定无依据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明确约定决算编制套用浙江省 2003 定额。当事人因工程造价发生争议诉至法院。法院委托造价鉴定。就工程中有关防火漆材料的计算问题,鉴定机构认为,2003 定额的其他金属面油漆换算系数,其结果与实际施工有一定差距的事实,不甚合理。依据绍兴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对类似工程的处理意见,鉴定径行确定按照 2010

14、 定额有关防火漆材料计算方法按实际展开面积计算有关工程造价。再审法院认为,建设工程合同造价的计算依据应由法院裁判,鉴定机构径行决定没有依据,故要求鉴定机构出具按照 2003 定额计算防火漆材料造价的补充鉴定意见。补充意见显示:按照2010 定额计算方法防火漆造价为 3149140 元;按照 2003 定额计算方法防火漆造价为 2088482 元,两者相差 1060658 元。再审经审理认为,根据合同自治原则,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套用 2003 定额进行结算,况案涉工程在 2010 年以前已经竣工验收,双方签订及履行合同时 2010 定额并未实施,故应按照 2003 年定额计算防火漆材料的造价。案

15、例四重复鉴定要严把关 确有问题才准许2011 年 4 月 14 日,吴某参加街道组织的退休人员旅游活动。在乘坐旅行社大巴前往风景区途中,吴某因车辆颠簸受伤。经就医,确诊为胸 T12 椎体骨折。2011 年 9 月 26 日,吴某单方委托进行鉴定,被评定为十级伤残。吴某据此提取赔偿之诉。一审诉讼中,被告旅行社对该鉴定意见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一审法院予以准许。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意见认为:认为 CT 影像学表现体现吴某在本次损伤前即存在 T12椎体的陈旧性改变,T12 椎体上缘许莫氏结节形成。同时,影像学片中所见 T12 椎体部分骨折线不排除为本次车祸急性损伤造成,但影像学资料显示其 T12 椎体前缘压缩不明显(小于 1/4) 。因此,尚未构成伤残等级。一审因而判决不支持残疾赔偿金的诉请。吴某不服,提起上诉,并申请重新鉴定。二审法院认为,对当事人的重新鉴定申请应慎重对待。二审法院首先咨询了本院司法鉴定处,该处经文审后认为可构成十级伤残。该处还请外聘专家阅片,专家亦认可构成十级伤残。二审还走访了医院专家,并依职权到医疗保险管理服务局调取了吴某在 2010 年 3 月至本案事故发生时的医保费用支出记录,证实吴某在本案事故发生前一年无骨伤科就诊、配药记录。鉴于现有证据确有可能推翻一审的鉴定意见,二审同意了上诉人重新鉴定的申请,案涉纠纷进行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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