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醉精神药品处方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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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麻醉精神药品处方管理制度篇一: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制度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制度(1) 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专用处方。(2) 具有处方权的医师在为患者首次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应当亲自诊查患者,为其建立相应的病历,留存患者身份证明复印件,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病历由医院门诊部保管。(3) 执业医师经培训、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执业医师不得为他人开具不符合规定的处方或者为自己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4) 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院内使用,由开具处方医生的所在科室派医护人员到药房办理取药手续,每次都要出示本院诊断证明,病人户口簿、身份证

2、。在院内给病人注射后将空安瓿送回药房并做好空安瓿登记。病人不在医院内而又必须使用麻醉药品注射剂时(盐酸哌啶除外),由开具处方医生的所在科室联系门诊部出诊至病人家中使用并及时将使用过的空安瓿送交药房进行登记。(5) 开具处方医生的所在科室派医护人员为使用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型和精神药品的患者每4个月进行随诊或者复诊,并将随诊或者复诊情况记入病历。(6) 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型个第一类精神药品需要带出医院外使用时,具有处方权的医师在患者或者其代办人出示下列材料后方可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诊断证明和本院门诊病历;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身份证明;代办人员身份证明应在患者门诊病历中留存代办人

3、员身份证明复印件。(7) 为院外使用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型、精神药品患者开具的处方不得在夜间值班药房配药。(8) 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必须使用相应的专用处方。处方内容必须填写齐全、书写规范。医师签名必须与留样一致。严禁签署空白处方。(9)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格式按照卫生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中规定的格式由医院统一印制。(10)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为一次用量;其他剂型处方不得超过3日用量;控制缓释剂处方不得超过7日用量。(11)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对于某些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12)为癌痛、慢性中、重度非癌痛患者开具的麻

4、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不得超过3日用量;其他剂型处方不得超过7日用量。(13)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用量,药品仅限于医院内使用。(14)麻醉药品处方保存3年,精神药品处方保存2年。篇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制度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制度一、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专用处方。二、具有处方权的医师在为患者首次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应当亲自诊查患者,为其建立相应的病历,留存患者身份证明复印件,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病历由医院药房保管。三、执业医师经培训、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执业医师不得为他人开具不符合规定的处方或者为自己开具麻醉药品、第

5、一类精神药品。四、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院内使用,由开具处方医生的所在科室派医护人员到药房办理取药手续。在院内给病人注射后将空安瓿送回药房并做好空安瓿登记。病人不在医院内而又必须使用麻醉药品注射剂时(盐酸哌啶除外),由病人所在的卫生室村医至病人家中使用并要求病人及时将使用过的空安瓿送交药房进行登记。五、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型、第一类精神药品需要带出医院外使用时,要求患者或者代办人出示下列材料到医疗管理科办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病历”,具体材料为:(一)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二)患者疾病证明材料,如出院小结、影像报告单复印件;(三)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身份证明复印件;(四)

6、代办人员身份证明复印件;(五)居住地的居委会介绍信(必须注明详细居住地、代理取药人的姓名及其关系)。应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病历”中留存上述资料的复印件,患者或者代办人凭“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病历”到具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的医师开具药品。“专用病历”由药房保管,专用于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配用,不能用于其他疾病的诊疗和药品的配用。六、开具处方医生应该为使用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型和精神药品的患者每3个月进行随诊或者复诊,并将随诊或者复诊情况记入病历,患者或者代理人携病历到医疗管理科办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病历延期手续。七、为院外使用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型、精神药

7、品患者开具的处方不得在夜间药房配药。八、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必须使用相应的专用处方。处方内容必须填写齐全、书写规范,医师签名必须与留样一致。严禁签署空白处方。九、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格式按照卫生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中规定的格式由医院统一印制。十、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为一次用量;其他剂型处方不得超过3日用量;控制缓释剂处方不得超过7日用量。十一、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对于某些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十二、为癌痛、慢性中、重度非癌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不得超过3日用量;其他剂型处方不得超过7日用量。十

8、三、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用量,药品仅限于医院内使用。 十四、麻醉药品处方保存3年,精神药品处方保存2年。篇三: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一、为加强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开具、使用、保存管理,保证正常医疗需要,防止流入非法渠道,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和处方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规定。二、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专用处方。三、具有处方权的医师在为患者首次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应当亲自诊查患者,为其建立相应的病历,留存患者身份证明复印件,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附后)。病历由医疗机构保管。四、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或者由医疗机构

9、派医务人员出诊至患者家中使用。五、医疗机构应当要求使用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型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患者每4个月复诊或者随诊1次。六、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型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需要带出医疗机构外使用时,具有处方权的医师在患者或者其代办人出示下列材料后方可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一)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二)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身份证明;(三)代办人员身份证明。医疗机构应当在患者门诊病历中留存代办人员身份证明复印件。七、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格式由3部分组成:(一)前记:医疗机构名称、处方编号、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明编号、门诊病历号、代办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名编号、科别

10、、开具日期等,并可添列专科要求的项目。(二)正文:病情及诊断;以Rp或者R标示,分列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三)后记:医师签章、药品金额以及审核、调配、核对、发药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签名。八、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印刷用纸为淡红色,处方右上角分别标注“麻”、“精一”;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印刷用纸为白色,处方右上角标注“精二”。九、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的样式统一印制。十、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为1次用量;其他剂型处方不得超过3日用量;控缓释制剂处方不得超过7日用量。十一、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对于某些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十二、为癌痛、慢性中、重度非癌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不得超过3日用量;其他剂型处方不得超过7日用量。十三、对于需要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盐酸二氢埃托啡处方为1次用量,药品仅限于二级以上医院内使用;盐酸哌替啶处方为1次用量,药品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十四、麻醉药品处方至少保存3年,精神药品处方至少保存2年。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知情同意书(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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