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起诉状范本(受害人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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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通事故起诉状范本(受害人伤残)原告:_,男,_年_月_日出生,住_市(县)_街(路)_号_室原告:_,女,_年_月_日出生,住_市(县)_街(路)_号_室被告:_,男,_年_月_日出生,住_市(县)_街(路)_号_室被告:_,住所地为_市(县)_街(路)_号_室,法定代表人为_,职务为_诉讼请求:(1) 判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_元。(2) 判令被告_在保险责任限额内先行赔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优先赔付。(3) 判令不足部分由被告_按照事故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4) 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为案外人_(已因交通事故死亡)的法定继承人。_年_月_日,

2、被告_驾驶号牌为_的小型客车在_,与_所乘非机动车发生碰撞,导致_死亡及财产损失。经_出具的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_负全部责任,_无责任。事故导致原告各项损失金额合计_元,详见附件损失清单。经查,被告_为车辆_登记的所有权人,该车辆在被告_处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且事故发生于保险期限内。原告认为,被告_的侵权行为导致_死亡,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伤害和财产损失,应当对其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被告_作为肇事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赔付。因原被告各方无法就事故赔偿事宜达成一致,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现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依法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此致1赞

3、为智能法律服务_人民法院起诉人:_日期:_年_月_日附:赔偿项目明细2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民事起诉状(范本)2017-05-21 14:37 | #2楼原告:鲍佳云,男,汉族,1947年2月21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33062419470221773X),住浙江省新昌县巧英乡中溪村189号,电话13735251402。被告:刘常良,男,汉族,1954年3月31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330226195403311115),住浙江省宁海县西店镇溪头村10组11号,电话13989393988。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住所:宁波市江东区江南路39号3楼法定代表人:黄雁南 电话:0574

4、27896627诉 讼 请 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残疾赔偿金7580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30元、医疗费用 、误工费用32481.75元、护理费用10827.25元、交通费 、精神损害费10000元、伤残鉴定费 、营养费用2700元,合计 元(第三被告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第二被告在交强险范围外承担全额赔偿责任)2、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事 实 与 理 由2015年9月26日05时45分许,刘良常驾驶浙B6835Z号轻型普通货车沿西山线自西向东方向行驶至0KM+500M处,车头左侧与同方向行走的行人鲍佳云发生碰撞,造成鲍佳云受伤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宁海县公安局交通警-察

5、大队于2015年10月8日出具宁(公)交肇字2015第3302262015D0258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认定被告承担全责。原告于事故当天入住宁海县第一医院,并先后转院至另外三家医院,总共住院时间为47天。宁波市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于2015年7月25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原告为:1、精神医学评定: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轻度智能损害);2、法律关系:与车祸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3、伤残等级:评定为道路交通事故VII(七)级伤残。宁波诚和司法鉴定所于2015年8月8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原告伤残等级为七级、十级、十级,误工时限为11个月,护理时限为5个月,营养时限为4个月。原告

6、认为,原告的人身权依法受法律保护,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人身权,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依法向你院起诉,请求你院依法支持原告诉请。此致宁海县人民法院具状人:2015 年 日 月证据目录:1、原告王香君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主体适格。2、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复印件,证明被告葛贤吉对此次交通事故承担全部责任的事实。3、出院记录复印件,证明原告因此次交通事故受伤住院7天的事实。4、医药费发票复印件,证明被告尚未给原告支付医药费458.4元的事实。5、宁海第一医院证明书复印件,证明医生建议原告休息1个月的事实。6、浙江省宁波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一份,证明原告为修理电动车花

7、费800元的事实。提交人:2015年 月 日交通事故民事起诉状(样本)2017-05-21 15:52 | #3楼原告:李,男,198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长春集团吉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木工班技工,现住长春市朝阳区清河街道万宝小区。 委托代理人:侯国宇律师,吉林申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红,男,1984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出租车司机,现住农安县乡 被告:王涛,男,看着民间借贷民事起诉状。1970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车主,现住长春市朝阳区西昌小区栋6门716室。电话, 被告:吉林省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街小区,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经营场所地:长春市西四马路号

8、房地产3楼。法定代表人:朱,总经理联系电话,被告:宋,男,1969年8月3日出生,汉族,出租车司机,现住长春市宽城区黑水路。电话。被告:长春市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新月花园栋室。 法定代表人:高,总经理联系电话 被告: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听听附带民事诉讼状。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西安大路号广场1号楼12层号。负责人:刘,经理联系电话诉讼请求1、判决五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30元,护理费2017.2元(67.24元2人9天+67.24元12天),住院伙食补助费1050元(50元21天),误工费元400元67天),营养费2000元,交通费1000元,住宿费408元,精神

9、损害抚慰金元,扣除已付2000元,以上合计79,457.5元;2、判决五被告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待鉴定后确定);3、判决被告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4、诉讼费、鉴定费、律师代理费等费用由五被告承担。5、判令被告赔偿车辆停运期间损失10783.92元;6、判令被告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2011年7月25日19时许,被告王红驾驶吉AZ20号捷达出租车沿解放大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万宝街交汇处时,因违反禁令标志向左转弯,与被告宋明驾驶的吉AZ83号捷达出租车相撞,在人行步道上等信号灯的原告撞伤。经医院诊断,原告头部开放性颅脑损伤、左侧顶骨凹陷性骨折

10、、气颅症等多处损伤。经认定,此次交通事故被告王红承担主要责任,被告宋承担次要责任,原告无责任。被告王涛系王红驾驶吉AZ20号捷达出租车车主,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吉林省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西吉AZ20号捷达出租车的挂靠公司,依法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长春市强生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系宋驾驶的吉AZ83号捷达出租车车主,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作为两辆出租车的保险人,应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人身损害和经济损失,并造成了一定的精神损害,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依法判决。2015年4月18日原告罗忠厚驾驶深圳市海怡出租车公

11、司粤BGC508出租车与被告杨福康驾驶粤BOM636车辆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经深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福田大队认定被告方司机杨福康负全部责任。原告罗忠厚所驾驶的车辆因事故造成损坏经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损为10482 元,损坏后送到修理厂修理,2015年4月29日修理完毕交给原告罗忠厚行驶。原告认为:被告杨福康在行车中未确保安全行车,与原告车辆发生追尾,致使原告车辆损坏并造成车辆无法正常营运,由此造成的车辆停运损失,被告理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告薛会群作为车主理应对肇事司机杨福康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原告的车辆是从事出租营运的,由于被告的肇事行为致使原告的车辆停止营运12天,损失十分惨重

12、。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17条之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或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中指出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用于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据此,原告请求人民法院判决两被告赔偿原告的停运损失。此致公主岭市人民法院起诉人:年 月 日民事起诉状(交通事故)范本2017-05-21 18:56 | #4楼原告:XXX,男/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X族,XX公司员工,住安徽省XX

13、市XX区XX路XX小区XX号,联系电话139XXXX6666。委托代理人:XXX,安徽XX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139XXXX8888。被告:XXX,男/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X族,XX公司员工,住安徽省XX市XX区XX路XX小区XX号,联系电话139XXXX1111.被告:安徽省AAA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XX市XX区XX路XX号。组织机构代码证:8765432-1,联系电话139XXXX2222。法定代表人:张三 职务:董事长被告:中国ABC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X公司,住所地安徽省XX市XX区XX路XX号。组织机构代码证:1234567-8,联系电话139XXXX3

14、333。负责人:李四 职务:总经理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二连带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XXX元(详依赔偿清单);2、判令被告三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向原告直接承担保险赔偿责任;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XXXX年X月X日,被告XXX驾驶车牌号为皖XXXXX的轿车,沿XXX市XXX路由北向南行驶至XXX附近时,遇原告XXX骑三轮车未靠路边同方向行驶至此,被告驾驶的轿车左前部与原告驾驶的三轮车右侧相撞,造成原告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该起事故经XX市XX区交-警大队认定被告XXX负此次事故主要责任,原告XXX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该起事故导致原告盆骨骨折、股骨干粉碎性骨折,后经鉴定机构评定为道路交通事故十级伤残两处。同时,该事故给原告的精神及经济方面也造成了严重影响,损失总额较大。原告认为被告XXX作为侵权人应当承担此次事故给原告造成损失,被告XXX公司为车辆的实际所有人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中国ABC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X公司作为肇事车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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