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药品联合办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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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食品药品联合办案制度篇一:重大食品药品安全违法案件督办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重大食品药品安全违法案件督查督办办法的通知食药监稽20XX9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保证重大食品药品安全违法案件依法办理,规范督办工作,提高案件查处工作效率和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了重大食品药品安全违法案件督办办法。现予印发,请各地遵照执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XX年7月10日重大食品药品安全违法案件督办办法第一条 为保证重大食品药品安全违法案件依法办理,规范督办工作,建立职责明确、协调统

2、一、运转有序的工作机制,提高案件查处工作效率和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重大食品药品安全违法案件(以下简称重大案件)是指违反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药品、化妆品和医疗器械法律法规行为情节严重,所研制、生产、经营或使用的产品足以或者已经造成严重危害的、或者造成重大影响的案件。重大案件督办是指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查办重大案件的调查、违法行为的认定、法律法

3、规的适用、办案程序、处罚及移送等环节实施协调、指导和监督。第三条 重大案件督办工作应当遵循突出督办重点、依法高效、分级负责的原则。第四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稽查局负责对全国范围内的重大案件进行督办,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部门负责对行政区域内的重大案件进行督办。第五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督办的重大案件主要包括:(一)造成人员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食品药品质量安全案件;(二)违法违规情形严重,足以吊销或者撤销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的案件;(三)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金额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案件;(四)其他造成重大影响的案件。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督

4、办重大案件的范围和标准,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第六条 重大案件督办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案件办理情况,包括案件进度、时限要求;(二)相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配合协作情况;(三)与其他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和司法机关的配合协作情况;(四)对违法行为认定、违法产品性质认定、法律法规适用、处罚及移送等情况;(五)案件查办的程序合法性;(六)其他需要督查督办的事项。第七条 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行政区域内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的重大案件,及时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稽查局。省以下各级重大案件的报告,由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分别确定。第八条 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5、稽查部门(以下简称督办单位)根据案情复杂程度和查处工作需要确定督办案件。对跨越多个区域且案情复杂的食品药品安全违法案件,本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查处确有困难的,可以报请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督办。第九条 对需要督办的重大案件,督办单位经办人提出拟督办意见,经督办单位负责人审批后,向承办案件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承办单位)发出重大案件督办函。第十条 督办单位应当指导、协调、督查重大案件查处,督办可采用文函督办、现场督办、会议督办、电话督办等方式实施,案件涉及其他部门的,可联系协调实施联合督办。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稽查局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抽调人员前往案发地区督促检查或者指导办案。

6、第十一条 承办单位应当每30个工作日向督办单位报告一次案件查处进展情况;重大案件督办函有确定报告时限的,按照确定时限报告;案件查处有重大进展或者遇到紧急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案件查处没有进展或者进展缓慢的,应当说明原因,并明确提出下一步查处工作安排。对涉嫌犯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案件,承办单位应当关注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报告督办单位。第十二条 督办的重大案件违法事实已经查证清楚,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涉及其他职能部门或者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依法移送相关部门或者司法机关并被立案的;完成督办单位其他督办事项要求的,可以认定为案件督办的办结。承办单位应当在办结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督办单位报告

7、结果。报告内容应当包括案件、案件查处情况、行政处罚及案件依法移送等,情况复杂的督办事项应当附送调查报告。第十三条 督办单位经办人对承办单位上报的办结报告进行审查,对符合办结标准的,报督办单位负责人审批;对不符合办结标准的,退回承办单位并提出进一步处理要求。第十四条 已批准办结的督办案件,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督办案件的有关材料及时整理后归档保存。第十五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不影响案件查办的情况下,适时对具有典型意义的重大案件通过媒体予以曝光和宣传。在曝光宣传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督办的重大案件前,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需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报告并征得同意。第十六条

8、 重大案件督办实行工作责任追究制。承办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承担领导责任,承办单位稽查部门负责人、分管负责人以及案件承办人员按照各自职责承担直接责任。在督办过程中,如发现承办单位存在行政不作为或者拖延、推诿、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结承办事项等问题的,承办人员有通风报信等违法违纪行为的,督办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相关情况。第十七条 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定期对重大案件的查办情况予以通报,对承办单位及承办人员在查处督办案件中成绩突出的,可以给予通报表扬;对案件隐瞒不报、承办及协查协办不力的,给予通报批评。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稽查局会同相关司局解释。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

9、施行。20XX年12月27日发布的重点案件督查督办办法(试行)(食药监办稽20XX146号)同时废止。篇二:全省药品和日化用品打假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全省药品和日化用品打假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根据省委、省政府“三打”专项行动总体部署和全身打击制假售假专项行动方案,为严厉打击药品和日化用品制假售假违法行为,特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大力践行科学监管理念,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和六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省委十届十一次全会精神,围绕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广东这一核心任务,严字当头、好字优先,突出重点、把握根本,打、防、治、扶、建多措并举,切实保障公众饮食用药安全、维护食品

10、医药市场正常秩序、促进医药产业平稳较快发展,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八大和省十一届党代会的胜利召开。二、总体目标(一)取缔一批制假售假地下窝点,查缴一批假劣药品和日化用品,查处一批制假售假的单位和人员,整治一批重点地区,解决一批突出问题,实现制售假劣药品和日化用品违法行为明显减少,食品医药市场环境明显好转,公众对饮食用药安全满意度明显提升,医药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二)加强打假工作“体制、机制、法律、科学”四要素建设,强化打假工作的领导,加快建立食品药品打假举报奖励制度,完善发展联合打假和科学打假,积极促进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全面提高食品药品打假工作的效能。三、主要任务在全省打击制

11、假售假行动十大专项行动中,按照职能和分工,药品和日化用品专项行动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牵头实施。(一)药品打假专项行动1.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劣药品、无证销售药品、从非法渠道购进 药品的违法行为,坚决取缔制假售假底下窝点和无证经营单位个人,严厉查处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行为以及药品经营企业出租出借许可证行为,开展对农村市场销售假劣药品违法行为的专项整治。2.科学开展药品监督抽验工作,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全覆盖抽验,加大药品快速检测技术研发和推广的工作力度,严厉打击药品、保健食品非法添加化学成分的行为,整治非药品冒充药品现象。3.加强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及互联网虚假药品信息监测,依法处理发

12、布违法广告行为,严厉打击通过互联网、寄递渠道销售假劣药品和收售药品行为。4.加强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做好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和联合办案工作,保持对制假售假违法犯罪行为的高压打击态势。(二)日化用品打假专项行动1.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日化用品违法行为,严厉查处一批假冒国内外品牌产品的生产加工单位,取缔一批制售假冒伪劣日化用品黑窝点。2.严厉查处美容美发店、洗浴中心、足疗等经营场所使用假冒伪劣日化用品的违法行为。3.开展化妆品违法使用禁限用物质专项整治,重点查处祛斑、美白等化妆品非法添加药物成分等违法行为。四、打击重点(一)药品打假专项行动1.重点产品:药品、保健食品、疫苗、血液制品、生物制

13、品、特殊药品等高风险品种,药品及冒充药品销售的产品。2.重点单位和区域:高风险品种的生产、经营企业,药店,保健食品、药材批发交易市场。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保健食品、中药材批发市场。(二)日化用品打假专项行动1.重点产品:洗发水、沐浴露、护肤品、染发剂、防晒霜、祛斑祛痘类产品等化妆品。以及口腔清洁日化用品(牙膏、漱口水、口腔清新剂等)、洗衣粉(液)、肥皂、香皂、家居清洁用品(洗洁精等)。2.重点单位和区域:美容、美发店,美体店、洗浴中心、足疗等经营场所,日化用品零售商店及批发市场。五、工作要求(一)加强领导,强化保障。打击制售假劣药品和日化用品违法行为专项行动是保障公众饮食用药安

14、全、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举措,是净化食品医药市场环境、促进医药经济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省委、省政府当前的一项中心工作。全省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把思想统一到省委、省政府的重大决策上来,在行动上切实贯彻省局党组和地方党委、政府的工作部署,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成立强有力的领导机构,设立专职办事机构,安排专职工作人员,组织部署和周末安排专项行动,要集中必要的人力、物力、财力、精力,提供有力保障,确保专项行动深入开展和取得显著效果。(二)行动迅速,打击有力。各单位要立即行动起来,迅速掀起食品药品打假行动高潮,要大力开展打假线索、信息的摸查收集,找到制假售假的蛛丝马迹,顺藤摸瓜、追根查源,力争

15、办成大案、铁案。要抓住主要矛盾、找准要害,集中精力在重点领域、重点部位取得突破、赢得先机。要重拳出击、重点治乱、打准打狠,按照法律法规对违法犯罪行为从重、从快、从严处理。(三)加强合作,主动牵头。打击制售假劣药品和日化用品行动,点多线长,涵盖面广,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切实加强与公安、卫生、工商、质监、通信、邮政、中医药等部门的沟通联系,主动承担起牵头组织的作用。一是要成立联合领导机构,共同研究制定工作方案,落实工作职责,形成打假合力;二是要建立案件移送工作制度,涉及到刑事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查处,涉及到相关部门职能范围的,及时移送查处;三是要建立联合办案制度,通力合作查办一批食品药品制假售假案件;四是要建立重大案件督导督办制度,排除干扰、一查到底。(四)着眼长远,构建机制。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着眼长远。以打促建,建立健全打假长效机制。要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支持,加快成立食品药品举报投诉中心、开通“12331”投诉举报电话,落实举报奖励制度;要从“体制、机制、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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