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药品新政执法培训学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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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食品药品新政执法培训学习制度篇一:在食品药品执法人员培训班上的讲义在食品药品执法人员培训班上的讲义 一、甘肃平凉牛奶投毒事件今年4月7日发生的甘肃平凉牛奶投毒事件,39人中毒,3名婴幼儿死亡。4月13日早晨,央视新闻频道报道此事件时,提出被投毒的奶场安全防范措施不全,质疑质检、药监、卫生、工商、农业五家部门是否存在监管失职,在节目中:质检、药监、卫生部门都撇清了自己的责任,农业部门说他们督促过奶场整改,轮到工商分局副局长时,记者问他工商部门负责流通环节食品监管,该案是否属流通环节,工商部门是否有失职,这位副所长说,奶场将鲜奶卖给了消费者,应当是进入了流通环节,我们的工作有没做到位的地方。如此一

2、来,倾向性已经很明显,工商部门有失职。但事实并非如此,无论是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还是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均未授权工商部门对奶场直接销售自产生鲜乳进行监管。倘若这位工商分局副局长真被追究监管失职责任,该怨自己业务不精。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监管,只有在制定质量安全标准和公布食品安全有关信息方面,适用食品安全法,其他方面一律适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而不适用食品安全法。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授权工商部门负责查处的监管职责只有两项:一是农产品销售企业销售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行为,二是农产品批发市场中销售的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但本案鲜奶是由奶场直接卖给消费者的,即非农产品

3、销售企业经销,也未通过农产品批发市场销售。据此,当地工商机关根本无法依照食品安全法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对涉案奶场向消费者销售鲜奶的行为进行监管。奶牛养殖厂也不强制要求办理营业执照。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明确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由农业部门负责监管,乳制品的生产、销售、餐饮服务环节,分别由质检、工商、药监部门负责监管,唯独未对面向消费者或者餐饮店销售鲜奶的监管分工作规定,也无相关规范条款。所以,行政机关和执法人员务必熟知自己的法定职责,才能做到不失职、不渎职,也不代人受过。二、从一起疑似“串货”案件谈厂家或商标权人鉴别意见的采信。某工商局接到某品牌服装生产厂家的举报,反映该市某服

4、装店销售假冒该厂注册商标的服装(该市另有一家该厂家授权的专卖店)。市场销售人员以厂家名义出具鉴定报告,结论为该服装店销售的服装为假冒注册商标商品,但是鉴定报告没有说明鉴定方法和假冒商品的具体特征。执法人员依法扣押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的服装,并立案调查。通过感官检查,涉案服装及标签的品质、外观,与商标权人认可的或者有证据证明已上市的,同种类、同规格甚至同批次的真品服装相比无差别。被举报人主张涉案服装为“串货”的真品,提供了进货凭证甚至银行付款证明,并说明了符合情理的进货渠道(其供货商是商标权人授权的外地代理商,该供货商虽未出具书面证词,但电话确认涉案服装是其供应的真品)。经工商机关催促后,商标权人在

5、合理期限内仍不能提供鉴别涉案服装为假冒品的合理理由和依据。工商局认定商标权人未能有效证明涉案商品为假冒品,举报的侵权事实不成立,予以了销案处理。三、采信厂家或商标权人鉴别意见应排除合理怀疑首先,从日常生活经验来看,对自己产品具备哪些特性,以及涉案产品是否自己生产或许可他人生产,生产企业或商标权人应当有发言权,也有一定鉴别能力。立法和执法实务中,均有条件地承认了厂家或商标权人对涉案产品是否冒牌所出具意见的证明效力。(工商公字1998第254号、商标案字20XX第172号、质技监局政发20XX43号)其次,其鉴别意见仅是一种证据材料,符合法定形式,并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属鉴定结论还

6、是书证,应结合个案具体分析。如果厂家或商标权人运用科技手段或者专门知识,对涉案产品的成分、结构、风格、口感等特性,以及标签包装的特性,与自己产品是否存在同类性和同一性进行鉴别和判断后,出具的载明了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内容的书面结论,应当作为鉴定结论使用,具有更高的证明效力;如果厂家或商标权人出具的鉴别意见,并不具备该条司法解释要求载明的全部内容,或者仅仅根据涉案产品型号、款式、所标批号或日期、所用包装标签,是自己从未生产过或使用过的,而鉴别其为假冒品的,应当作为书证使用。是否载明合理理由和依据,影响其证据类别和证明效力。根据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二条,若鉴定

7、人不具备鉴定资格,或者鉴定程序严重违法,或者鉴定结论错误、不明确或内容不完整的,相关的鉴定结论,在行政诉讼中法院不会采信,行政执法中行政机关也不应采信。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式解决。鉴定结论经过工商机关的审查,才能采纳为定案的依据。工商机关对鉴定书应当审查的内容:1、鉴定的内容;2、鉴定时提交的相关材料;3、鉴定的依据和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4、鉴定的过程;5、明确的鉴定结论;6、鉴定部门和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7、鉴定人及鉴定部门签名盖章。以上内容欠缺或者鉴定结论不明确的,工商机关可以要求鉴定部门予以说明、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第三,对假冒品鉴别意见,侵

8、权嫌疑人有异议的,甚至认为是“串货”来的真品的,应给其合理期限以提供相反证据进行抗辩,如,申请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微量物证鉴定(对涉嫌假冒的产品与厂家或商标权人提供的真品的同类性和同一性进行鉴定),或者其他足以证明涉案商品为真品的证据。 最后,商标权人与涉嫌侵权者,是利益冲突的双方,工商机关无论是否采信假冒品鉴别意见,都有可能被其中一方提起行政诉讼或申请行政复议。若不予采信假冒品鉴别意见,商标权人会以工商机关违法不作为提起行政诉讼或申请复议,但商标权人首先要证明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要证明涉案商品是假冒品,否则,其起诉工商机关不作为的理由就不成立。若采信假冒品鉴别意见,涉嫌侵权者可能以乱作为起诉工商

9、机关,此时,工商机关首先要证明涉案商品是假冒品(此情形下工商机关的证明责任和难度,不会低于商标权人直接起诉涉嫌侵权者时承担的证明责任)。从防范执法风险、合理分担证明责任、准确认定案件事实的角度来讲,工商机关务必核查商标权人鉴别意见的合理性、真实性,排除合理怀疑。四、采取强制措施应当有法定依据案例:甲公司不服A市工商局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复议案 20XX年12月24日,A市工商局以甲公司涉嫌经销假种子为由,对其经营的大豆种子予以扣押,强制措施文书上写的是篇二:行政执法人员学习培训制度行政执法人员学习培训制度一、为了不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加强行政执法人员法制教育,提高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水

10、平,确保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制定本制度。二、行政执法人员学习培训内容包括:1、法学基础知识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2、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依法行政的决定;3、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4、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等公共法律知识;5、执法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及职业技能的基本常识;6、必须具备的其他有关知识。三、学习培训可采取举办专题讲座、研讨、考察及以会代培、以案释法等多种形式。四、新进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参加由市法制办组织的岗前培训,经考核合格并取得行政执法证后,方可持证上岗。五、对新近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必须及时组织学习。六、行政执法

11、人员的培训学习成绩和平时学习成绩应纳入年终岗位考核,与奖惩挂钩。因其他原因未参加培训、学习的要限期补课,直至考核合格为止。七、鼓励行政执法人员参加与专业对口的各种形式的学习,提倡自学,在工作中努力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在实践中不断提高自己的政策水平、法律意识和办案能力。八、政策法规处负责对全办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工作的监督和指导。九、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篇三:行政执法人员法律法规培训学习制度xx行政执法人员法律法规培训学习制度一、为了不断充实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知识,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特制定本制度。二、本制度所指培训学习对象是指全乡行政执法人员。三、行政

12、执法人员法律法规培训学习一般由各单位法制机构负责,鼓励支持其他部门举办各种形式的法律法规培训学习,尤其是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法律法规的培训学习。四、行政执法人员法律法规培训学习的基本要求是:自觉学习法律知识,增强法律意识,带头做到知法、守法,依法行使公民权利,履行公民义务;全面掌握与本职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提高自身法律素质和行政执法业务水平,严格执法;采取个人自学与集中辅导和培训相结合的方式,一般每月安排12天学习,每年学习时间不少于20天;新调入执法岗位的人员必须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法律法规知识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办理证件,持证上岗;新法律法规颁布后,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一周内组织学习和宣传

13、。五、行政执法人员法律法规培训学习应与行政执法工作相结合,通过以案释法等方法提高学法效果。坚持集体学习与个人自学相结合,走出去学与请进来教相结合,学文件、听报告与业务研讨相结合。重视集体学习的计划性。重视个人自学,做好读书笔记,撰写信息体会,养成勤于学习,勤于思考,勤于收集整理的良好惯。重视学习与研究的结合,不定期地交流学习心得,组织对重大问题的专题研讨,也可以就一些问题展开讨论,以取得共识,共同提高,不断提高法律素养和依法办事的能力。六、鼓励支持执法人员参加自学考试、函授等多形式的法律在职学习。七、学习要有笔记,离岗学习要有结业证明。各单位每年对学习情况做一次全面考核,并将执法人员参加学习培训的成绩及表现作为执法岗位上任职和晋升职务的依据之一。八、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xx人民政府20XX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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