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执法办案联动协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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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食品安全执法办案联动协作制度篇一:食品安全监管协查协作制度酉阳县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安全监管协查协作制度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执法协查协作,充分发挥食品安全监管执法部门的整体合力,加强协调配合、信息沟通,规范工作程序,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质监总局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坚持“积极合作、协查联动、信息共享、务求高效、共同提高”的原则,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一)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组织、协调下,依法建立健全食品生产加工环节安全执法协查协作体系。(二)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定期报告食品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情况;及时请示、

2、报告需要当地人民政府协调的其他重要事项。(三)依法配合同级工商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公安部门、农业部门等相关部门建立协作机制,按照法定职责参与协查和协作工作。对跨部门协查协作的事件,无论电函委托或直接派员调查等方式,均应协调相关执法人员给予密切配合,优先安排。(四)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的部署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工作,积极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五)在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属于其他监管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书面通报并移交相关部门。(六)在受理申诉、举报中发现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理的,应当及时书面通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对移交的相关材料要复制存档备查。(七)对其他监

3、管部门通报或移交的属于质监管辖的事项,应当按照职责及时依法查处或处置,及时就有关事件发生情况、进展情况、处理结果等相关信息相互通报,确保处理合法、快速、高效。(八)在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或违法生产加工食品案件调查过程中,发现其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必须事不过夜,立即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九)在查办食品安全案件中,需要跨管辖区域协查协作的,应当及时通报有管辖权的质监部门和市质监局,积极争取配合协作和协调。对不属于本区域管辖的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案件,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质监部门处理。(十)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协作,通过新闻媒体依法公开有关信息,通报食品安全监管执法工作情况,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同

4、时可以聘请食品安全义务监督员,畅通投诉渠道,充分发挥广大群众的监督作用。(十一)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相互通报制度和日常监管信息通报机制。定期不定期的向有关部门通报本部门日常食品安全监管状况有关信息,对存在的共性问题和疑难问题加强沟通和交流,防范于未然。(十二)落实责任强化措施,确保协查协作工作落到实处。 对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定职责、信息报告不及时或者在协查协作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责任。20XX年4月27日篇二:食品安全协作配合机制*镇(街道)食品安全协作配合机制一、信息通报制度1.镇(街道)食安委各成员单位和村(社区),应第一时间

5、向镇(街道)食安办通报以下重要信息:(1)重大食品安全事件或社会影响广泛的典型事件。(2)上级部门部署的阶段性重要工作。(3)监督检查中查处的重大违法违规案件。(4)投诉举报渠道获取的重大食品安全事件或隐患线索。(5)重要媒体舆情。(6)其他可能引发事态扩大,影响社会稳定的食品安全案情信息。 涉及应急处置工作的,应及时将处置情况进展续报镇(街道)食安办。 镇(街道)食安办汇总有关工作信息,以信息专报等形式及时向镇(街道)食安委领导及上级食安办报告,并根据工作需要向镇(街道)食安委各成员单位以及村(社区)通报有关情况。各成员单位和村(社区)将有关信息上报镇(街道)食安办的同时,应根据上级部门的要

6、求和相关信息的报送程序规定等,主动向上级部门报告,并视情况向其他相关单位通报,实现信息畅通流转并共享。2.信息发布镇(街道)食安办负责收集、汇总、分析和综合发布本镇(街道)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并报送县(市、区)食安办;辖区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授权,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向社会发布本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并报镇(街道)食安办备案。信息发布单位在信息发布前应与相关部门提前沟通,确保信息发布准确、及时、客观、公正。信息发布单位对发布的信息承担相应的责任。二、联合执法制度镇(街道)食安委是食品安全联合执法工作的领导机构,食安办是食品安全联合执法的综合协调机构。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具体实

7、施食品安全联合执法工作。联合执法行动结束后,参加行动的各有关部门对本次执法活动的处理情况作书面整理,报告镇(街道)食安办备案。1.联合执法主要内容(1)围绕食品安全监管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以及重大活动和节假日食品安全保障工作等开展联合执法行动。(2)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交办的,涉及食品安全需要联合执法的工作任务。(3)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申请开展联合执法的事项。2.联合执法启动机制(1)常规启动机制。根据工作实际情况,需要开展镇(街道)重大联合执法以及上级要求开展联合执法行动时,由镇(街道)食安办牵头,拟定联合执法行动方案,经镇(街道)食安委同意后组织实施。(2)专项启动机制。涉

8、及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专业执法力量难以纠正、制止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时,相关部门可将联合执法行动方案(草案)提交镇(街道)食安办,镇(街道)食安办经与相关部门协商,并报食安委领导同意后组织实施。(3)突发启动机制。遇到突发事件或其他紧急事项,需要开展食品安全联合执法行动时,镇(街道)食安办应立即向食安委领导和县(市、区)食安办报告,尽快组织实施。(4)分类处理机制。在联合执法过程中,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坚持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原则,各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根据职责和程序分别进行立案、调查,并依法进行处理。3.协作办案镇(街道)食安办、各食品安全相关监管部门、公安派出所组成工作小组,负责食品安全行政

9、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1)信息共享。镇(街道)食安办、各食品安全相关监管部门、公安派出所确定专人,负责日常的信息交流、线索移交以及案件查处工作的协调配合工作。(2)案件咨询和会商。对案情重大、复杂、性质难以认定的案件,各方应积极配合,集体进行案情咨询探讨,根据实际情况互相派员协助侦查,参加案件讨论,审查相关案件材料,提出取证建议。(3)案件移送。联合执法中发现的有关违法、犯罪线索及案件,应按照规定及时移送和反馈。该移送不移送、该接收不接收,造成案件证据灭失及严重社会影响的,应追究相关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4)提前介入。各食品安全相关监管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认为案件复杂、已涉嫌构成犯罪的,可

10、提请公安派出所提前介入,共同拟定行动方案。篇三:镇办食品安全联合执法制度*街道办事处食品安全联合执法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综合监管工作,解决食品安全监管难点问题,整合执法资源,建立统一协调、相互协作的食品安全联合执法长效机制,根据食品安全法及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泉西街道办事处辖区范围内涉及食品安全的联合执法工作。第二章 工作职责第三条 街道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起草上级交办的联合执法行动方案,协调各有关执法单位申请的联合执法行动,组建联合执法工作队伍,督促、检查各食品安全执法单位在联合执法行动中依法履行有关执法职责,协调执

11、法过程中问题的处理以及信息综合等。第四条 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联合执法中履行各自法定职责。第三章 人员管理第五条 开展食品安全联合执法活动前,由街道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根据联合执法方案要求,从有关职能部门抽调人员,组建联合执法工作队伍。第六条 各职能部门应根据联合执法方案要求,选派相对固定、熟悉业务、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参加联合执法活动。第七条 联合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按照街道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安排,各司其职,做到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第四章 执法管理第八条 联合执法主要内容包括:(一) 围绕食品安全监管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以及重大活动和节假日食品安全等开

12、展的联合执法行动;(二) 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交办的涉及食品安全需要联合执法的工作任务;(三) 各职能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申请开展联合执法的事项。第九条 联合执法启动机制:(一)常规启动机制。根据食品安全工作实际,需要开展全辖区性的、重大的联合执法以及上级要求开展联合执法行动时,街道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拟定联合执法行动方案,经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同意后组织实施。(二)专项启动机制。涉及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单一专业执法力量难以纠正、制止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时,相关部门可将联合行动方案(草案)提交街道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经街道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与相关部门协商后组织实施。(三)突发启动机制。遇到突发事件

13、或其他紧急事项需要开展食品安全联合执法行动时,街道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立即上报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尽快组织实施。第十条 实施食品安全“联合执法,分类处理”机制。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坚持各职能部门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原则,各有关执法单位应根据职责和程序分别进行立案、调查,并依法进行处理。第十一条 实施食品安全联合执法互动机制。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超出本部门查处职能范围时,应迅速与街道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联系,申请协调解决,相关执法部门在接到街道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通知后,应及时赶到现场,办理移交手续,依法进行处理。第十二条 联合执法行动结束后,参加行动的各有关部门应对本次执法活动的处理情况作书面整理,报告街道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备案。第五章 保障制度第十三条 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应服从联合执法方案安排,主动配合执法牵头单位开展食品安全联合执法工作,并在人力、物力以及宣传、车辆等方面提供保障和支持。第十四条 各村(居)应积极支持和配合在本辖区范围内开展的食品安全联合执法工作,不得加以推诿、阻拦和干扰,保证联合执法工作顺利进行。第六章 附则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街道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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