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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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食品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篇一: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加强对食品安全的管理力度,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及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法律法规精神,结合本小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凡在金山张堰镇留溪佳园小区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涉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一)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对事故进行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阻碍他人报告,信息报送不及时的;(二)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未采取积极有效的事故救援和调查处理的;(三)食品监管部门失察

2、、监督不力和监管不到位,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四)对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五)索贿受贿,包庇事故责任者;(六)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储藏、运输、流通、消费各环节的生产经营企业(或个人)和集体伙食单位未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管理制度不落实,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七)食品经营环节销售假劣食品或“三无”食品的;(八)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九)阻碍、干涉调查工作正常进行的;(十)拒绝、拖延接受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调查组调查或者拒绝、拖延提供事故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十一)有其他与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相关的失职行为的。第四条 企业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部门监管是

3、行政一把手负总责。发生了食品安全事故,由张堰镇食品安全办报请县委、县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首先要严肃追究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行政单位一把手的行政责任,同时要严肃追究分管领导,分管部门及直接责任人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五条 实行食品安全责任制可追溯化管理,按照一个监管环节由一个部门监管的原则,农技中心负责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生产服务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张堰工商所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区食品药品监督所、张堰镇食品药品专管员负责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的监管;张堰镇食品安全办负责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查处重大事故;其他部门有关食品安全方面的工

4、作职责,按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发生食品安全事故,从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环节逐一追查,一直追查到源头,各环节的相关责任人都要受到从严查处。第六条 本办法由金山张堰镇留溪居委会负责解释。第七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留溪居会20XX年3月10日篇二:食品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食品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监督和保障有关单位和管理人员更好地履行对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职责,防止校食堂和小卖部食物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学校重大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办法和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休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

5、二条 本办法所指食物安全事故,是指学校食堂和小卖部面向师生、职工供应的食物所发生的食物中毒、意外投毒及其它食源性疾患事故。第三条 本办法责任追究坚持公开、公正和有错必究、处罚适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 食物安全事故按涉及人数、死亡人数、发生场所等分为重大食物安全事故、较大食物安全事故和一般食物安全事故。重大食物安全事故:死亡人数1人以上;出现中毒症状50人(包括50人)以上。较大食物安全事故:出现中毒症状人数3049人(包括30人)。一般食物安全事故:出现中毒症状人数30人以下。第五条 学校的食品卫生安全工作实行校长负总责、副书记分管,总务处具体实施的管理责任制。第六条 本办法的责任

6、追究由学校食堂管理小组组织实施。第二章追究对象与范围第七条 学校内的食堂和小卖部由于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食品卫生安全工作职责,发生食物安全事故尤其是重大事件和责任人追究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时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第八条 学校发生一般性食物安全事故应当追究总务处负责人、食堂管理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发生较大食物安全事故追究总务处负责人、食堂管理员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发生重大中毒事故还要追究校领导的行政责任。校领导的责任追究由上级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文件实施。第三章学校食品卫生安全职责第九条 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按照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相结合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层层工作责任制。(一)校长职责1、

7、全面贯彻执行食品卫生法、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确保学院食品安全卫生等各项制度的实施。2、学校食品安全卫生工作应列入学校年度工作要点。3、明确相关管理部门的职责,建立奖惩制度。(二)分管安全副书记职责1、贯彻执行食品卫生法、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组织有关部门实施学校食品安全卫生各项管理制度。2、审查学校食堂和学生用餐工作的计划和措施。3、建立、健全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4、每学期召开一次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工作会议。5、执行分层责任签约制,责任到人,督促各部门各司其责。6、落实食品安全卫生奖惩措施。(三)总务主任职责1、组

8、织实施学校食品安全卫生的各项规章制度。2、建立、健全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岗位责任制。3、每月召开一次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分析会议。4、严格把好食品的采购关,规范采购渠道。5、加强对食堂管理员和食品从业人同的管理和培训。6、对照食堂建设标准,有计划地对食堂软硬件进行改建。7、落实食堂财务管理制度和各项工作要求,把好饭菜价格关。(四)食堂具体负责人职责1、建立食品采购、储存、加工、供应、消毒、留样等各项规范操作制度。2、加强岗位责任制建设、建立岗位目标考核制度。3、督促检查食堂食品经营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建立食堂从业人员年检制度,一旦发现患有影响食品卫生的病症时,督促其立即调离工作岗位。4、建立

9、和健全食堂安全保卫制度,保证食堂防火、防毒措施的落实。5、严格执行食堂财务管理制度和各项工作要求,把好饭菜价格关。6、组织食品卫生安全监督小组考核、评定食堂、饮食店、小卖部食品卫生安全情况,并负责统计和定期公布考核结果。7、规范食堂各类管理资料和存档工作。(五)食堂管理员职责;1、负责每日一至二次食品卫生安全监督检查,对食品卫生安全隐患提出卫生监督意见和整改措施,并督促检查落实。整改不到位的,立即终止合同。2、对学校食堂食品及原料采购、贮存、运输、陈列、销售、餐饮具的清洁消毒及加工制作、供应过程实施指导和监督检查。3、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规定的食堂依法实施处罚。第四章 责任追究第十条

10、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后勤处负责人、食堂管理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责任追究。1、食堂发生严惩食物中毒事故并造成人员伤亡;2、发生食物安全事故后隐瞒不报或谎报的,或阻挠、干扰事故调查的。3、发生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食源性疾患未积极采取救治措施致使食物中毒事态扩大的。4、未建立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或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实的;5、食堂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从事经营活动的。6、违反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采购学生集体用餐的。7、有其他与学校食物中毒发生直接相关的失职行为的。 第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或事实之一的,对食堂管理负责人、食堂管理员给予责任追究。1、学校发生一般性及心目食物中毒事故

11、的。2、未按照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对卫生安全进行检查,或检查次数、纠正力度不到位而出现问题的;3、对食堂卫生安全检查出的隐患整改不力而造成严重后果的;4、未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进行食物中毒调查和未保留现场的;5、不主动配合上级卫生主管部门检查,有失职行为的;6、有其他与学校食物中毒发生直接相关的失职行为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或事实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和罚款处理;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未达标的,终止承包合同,相关工作人员取消上岗资格;1、发生一般性及以上食物中毒事故的;2、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进行经营活动的;3、食堂从业人员有未取得健康证明或存在影响食品卫生病症的;4、1年内受到学

12、校管理部门2次以上处罚的;5、食品生产加工、消毒、贮藏、冷藏等环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要求的;6、使用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加工用具、设备以及洗涤剂、消毒剂的;7、生产销售过期、“三无”产品或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的;8、不遵守承包合同规定擅自改变经营范围、擅自加工作食品出售的;9、对管理部门提出的改进意见,未按卫生监督文件规定的时限进行改正的或整改不力的;10、对员工未进行食品卫生安全知识培训、考核的管理工作不到位的。第十三条 由于管理不当导致药品、试剂及其他化学品失窃而引起的食品安全责任事故的,还得追究相关部门及人员

13、的责任。第十四条 因管理不当致饮用水不洁而造成的食源性疾患的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五章 附则第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篇三:食品卫生安全责任追究制度竹园初级中学食堂食品卫生安全责任追究制度为加强学校食品卫生管理,落实管理责任,保护学校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等规定,依据卫生部制定的学校食物中毒学校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特制定我校责任追究制度。一、学校校长是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总务处主任有领导责任和管理责任;食堂负责人有直接管理责任。二、学校发生食品卫生安全责任事故应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

14、政责任。发生一般食品安全事故,追究直接管理责任人的责任,但直接管理责任人在事故发生前已将学校末履行食品卫生职责情况书面报告学校而学校未采取措施的,由校方承担责任;发生较大食品卫生安全事故,追究直接管理责任人和分管领导责任;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追究直接管理责任人和分管领导及校长责任。三、本责任追究制度中的食品卫生安全事故严格程序按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的划分由上级机关来确定。四、学校发生食品卫生安全事故,直接责任人应一边采取应急措施,一边立即向分管领导、校长报告。学校应立即向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存在瞒报、迟报行为的,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五、有关责任人接到学校食品卫生安全责任事故报告后,应立即赶赴现场调查处理,未及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导致事故事态扩大的应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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