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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育法学作业本课程作业由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为“客观题部分”,由15个选择题组成,每题1分,共15分。第二部分为“主观题部分”,由简答题和论述题组成,共15分。作业总分30分,将作为平时成绩记入课程总成绩。客观题部分:一、选择题(每题1分,共15题1.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国务院有权制定和发布( B A.教育法律B.教育行政法规C.教育政府规章D.教育单行条例2.清末最重要的、一直沿用到1911年清政权灭亡为止的教育法规是( B A.钦定学堂章程B.奏定学堂章程C.京师大学堂章程D.蒙学堂章程3.近代资产阶级国家的政治制度赖以建立和存在的理论基础是“三权分立”说。“三权分立”是指( D A.决策
2、权、立法权、行政权的分立B.司法权、决策权、立法权的分立C.行政权、司法权、决策权的分立D.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的分立4.教育督导是一种特殊的教育工作的监督制度,这种制度属于( C A.权力机关的工作监督B.司法机关的司法监督C.行政机关的行政监督D.执政党的党务监督5.教育法律责任作为一种社会责任,其区别于其他社会责任最突出的特点在于它的( C A.导向性B.对等性C.强制性D.有序性6.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属于( D A.企业法人B.机关法人C.社会团体法人D.事业单位法人7.目前,我国高等学校实行的是( B A.校长负责制B.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C.董事会领导
3、下的校长负责制D.校务委员会制8.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颁布的时间是( B A. 1986年4月12日B. 1993年10月31日C. 1995年3月18日D. 1996年5月15日9.根据教师法第14条的规定,下面哪种情况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A A.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B.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C.过失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D.过失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10.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一律不公开审理的年龄是( B A. 14周岁以下B. 14周岁以上不满16周岁C. 16周岁以上不满17周岁D. 18周岁以下1
4、1.我国义务教育经费来源的主渠道是( A A.国家财政拨款B.城乡教育费附加C.社会集资、捐资D.教育专项资金12.中等职业学校教育主要由( D A.中等专业学校和职业高中实施B.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实施C.技工学校和职业高中实施D.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职业高中实施13.根据扫除文盲工作条例的规定,农民个人脱盲要识( B A. 1000个汉字B. 1500个汉字C. 2000个汉字D. 2500个汉字1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规定,学士学位由( C A.国务院学位办授予B.教育部授予C.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授予D.高等学校自行授予15.我国教育督导机构分为( C A.
5、两个等级B.三个等级C.四个等级D.五个等级主观题部分:一、简答题(每题2.5分,共2题1、简述教育法的法源的类型。教育法是由众多的教育法律规范组成的,通常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有关某一方面教育活动的,规范形式为单一法规,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另一种是有关教育活动的规范性条款包括在其他法律文件或法律规范之中,例如教育法中有关行政管理和行政处罚的规定。2、简述教师的基本权利。、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简称教育教学权。、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发表意见。简称科学研究权。、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简称管
6、理学生权。、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署假期的带薪休假。简称获取报酬待遇权。、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简称民主管理权。、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简称进修培训权。二、论述题(每题5分,共2题1、以学校为中心分析教育法的法律关系。1、法律关系是由法律规范所规定的和调整的社会关系。2、教育法调整的基本法律关系有:学校与政府的关系、学校与社会的关系、学校与教师与学生的关系。学校与政府的关系主要表现在政府依法对学校进行行政管理、干预和影响,学校处于服从的地位。同时学校依法享有独立自主的办学权利
7、并可以对政府行使监督权。政府在此关系中居于主导地位。学校与社会的关系是学校与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间的互相协作互相支援的关系,最突出地反映在所有权关系、相邻权关系和合同关系上。学校与教师、学生的关系:学校与教师的关系就其行政性而言,是一种有权责分配和学校工作的特性所决定的管理关系。二者所处的地位不对等。学校与学生之间即是教育预备教育的关系,也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3、教育法调整的法律关系有两类:一是纵向型的教育行政关系,另一类是横向型的教育民事关系。2、试述教育法律关系的基本特点。教育法律关系就其性质不同可分为两类:一类是纵向型的法律关系,也称行政法律关系;另一类是横向型的法律关系,也称民
8、事法律关系。教育行政关系是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其教育行政权力过程中发生的关系。这一关系反映的是国家与教育的纵向关系,其实质是国家如何领导和管理教育的活动。教育行政关系与一般行政关系相比,虽有共同的特征,但又有很大的差异性。这是因为学校活动是在民主化、科学化的要求下进行的,参与这一活动的主体教师、科研人员以及学生是脑力劳动者,从事着精神领域中的创造性活动。它要求尊重知识、尊重创见和实践,尊重教育客观规律。这就要求法律在调整这方面的关系时,不能将它与一般的行政关系同等对待。教育民事法律关系是在不具有行政隶属关系的学校与行政机关、企事业组织、集体经济组织、社会团体、个人之间在教育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关系。这类法律关系是在共同意思表示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各个平等主体之间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所引起的财产所有和流转是这类关系的基本内容。教育法律关系涉及面颇广,有些具有明显教育特征的民事关系,往往并不属于民法的调整范围,如近些年来办学体制出现的多元化等,这一类特殊的具有民事性质的社会关系,单靠民法调整是很不够的,必须由教育法和民法共同完成这一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