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准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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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食品准入制度篇一:苏州市粮食购销公司 食品准入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有效保障流通环节粮油食品安全,制定如下制度: 一、进货查验制度1、对采购的粮油食品按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履行检查义务。检查粮油食品外观、质量合格证明、标签;查验是否为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粮油食品;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销售进口粮油食品,查验进口粮油食品的合法证明。 二、索证索票制度 1、索证:进货时应按规定向生产厂家索取在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等主体资格证明

2、文件和质量合格证明材料的复印件,经常检查供货商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及时更新复印件,确保合法、有效。经营进口食品的,索取进口食品的合法证明。 2、索票:进货时索取明确载明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厂家、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的供货凭证; 3、索取的票、证,应按工商部门监管要求装订、存放,以便查阅、检查。三、进、销货台账制度1、建立食品进货台帐 、销售台帐,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厂家、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供货商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同时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票据。2、销货时按照工商局统一的供货凭证样式,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

3、格、数量、生产厂家、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3、按照供货商、进货时间,将供货凭证进行分类整理,定期定量装订成册,按规定保存。4、进、销货台帐、相关票证应当真实,不得伪造涂改,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附件:苏州市粮食购销公司食品批发货单苏州市粮食购销公司食品批发货单食品流通许可证号:公司地址: 电话: 购货单位(人)编号:出货日期:年月日(本表由苏州工商行政管理局沧浪分局监制 本表一式四联 本联购货方入台账 保存不低于两年时间) 第一联 存根第二联 购货方 第 记账 第四联仓库篇二:食品准入管理制度食品准入管理制度一、总则1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

4、食品药品放心工程的通知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八部委局食品药品放心工程实施方案的精神,加强食品流通源头的管理,更好地规范市场食品准入的监督管理方式,建立食品安全长效监管机制,确保人民群众消费安全,特制定本管理制度。2、 本制度所称市场食品准入,是指从事食品销售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必须有合法的资质,其经营的食品应当经过检验、检测,禽畜产品应当经过检疫,符合质量卫生要求,未经检验、检测、检疫或经检验、检测、检疫不合格的食品不得经营,从源头上把住食品质量的市场准入关,将不合格食品拒之于市场之外,最大限度防御、遏制假冒伪劣食品坑害消费者的管理制度。3、工商部门按照不同地域和不同的

5、食品经营者及食品经营企业,引导、规范并监督其建立健全和完善企业内部食品质量管理制度、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索证索票备案制度等内部管理制度,增强食品经营者自律能力。4、维护食品市场准入制,要把“关口前移”工作与食品放心工程相结合,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以防为主,防打结合”的方针,强化食品市场的日常监管及市场巡查,严查违法行为。5、 本制度的落实,列入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加强领导,提高认识,逐级签订目标责任书,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二 、 实施准入的范围及对象6、 采取循序渐进的方式,抓住“点”,带好“面”,重点突破,稳步推进,根据不同地域、不同经营者(单位)的实际情况,适用不同的食品准入工作

6、要求进行监管。7、 实施准入的重点范围:各食品批发市场及大型超市、商场,同时适当向中心城镇、城乡结合部、村镇的集贸市场及乡场、食品零售商店(铺)延伸。8、实施准入的重点食品:与群众生活息息相关,并且反映问题较多的大米及其制品、面粉及其制品、食用油、肉、蔬菜、水果、奶制品、豆制品、酒、饮料、酱油、食盐等11类食品。9、设施齐备和内部质量管理规范,经营信誉好,消费者投诉少,并且已建立健全食品进货、验收、退货、抽检等有关食品质量管理制度的食品批发市场及大型超市、商场或个体工商户,除本制度所列重点食品外,其入市经营的所有食品均应列入准入范围,工商部门通过市场巡查方式予以检查、指导。10、内部质量管理工

7、作尚需完善的食品经营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所在地工商部门应引导其选择本制度所列重点食品列入准入范围,采取“以防为主,防打结合”的方式予以监管。11、管理制度不健全,消费者投诉比较多的食品经营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以消费者投诉最多的食品为重点,采取“打防结合”的方式,加大准入监管力度。三 、市场食品准入标准12、标准准入。对国家、地方和行业已经制定强制性生产加工标准的食品,按规定标准入市经营;对获得驰名商标、著名商标或者省级以上安全食品、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名牌产品称号的优质食品,可凭以上称号标识和凭证直接进入市场销售,免予索取其他票证。13、检测检疫准入。对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过有关部门检测检疫

8、,凭检测检疫证明方可进入市场销售的食品,凭上述证明入市经营。14、市场抽查准入。对不能采用以上两种准入管理方式的其他食品,由市场(超市)开办单位按照国家、地方或者行业卫生、质量标准进行抽样检测,作为食品入市的准入条件。工商部门将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加强对这类食品的抽查,对检测不合格的食品进行退市处理。15、购销挂钩协议准入。各级工商部门可以采取积极推动超市及场内食品经营户以协议方式与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食品质量合格的生产厂家和管理规范的批发市场、大型批发商建立购销挂钩关系的方式,明确供货主体和供货产品质量责任,建立优质食品进入市场的快速通道,凭购销协议及有关票据进入挂钩超市。四 、食品入市的查验

9、与索票索证备案方式16、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引导、规范、监督列入准入范围的食品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建立健全食品进货检查、验收、索票索证备案等管理制度,把好食品安全的市场准入关。17、 食品进货检查验收内容及登记要求:食品经营者(单位)在进货时,要查验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食品标签要符合食用标签标准,产品包装上必须注明实际重量,根据不同特点,食品必须有名称、规格、成分、含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厂名厂址等。并将查验情况及时录入商品进货台帐和销售台帐(含电子台帐),分别记载生产厂家、供应商的基本情况,包括名称、住所、电话、联系人、商品质量合格证明、生产企业取得的认证标志、商品注册商标。18、 食

10、品入市索证备案内容(资料):中文标明的食品名称(标签);食品商标注册证或未注册的商标标识;食品生产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住所、联系电话等;生产企业取得食品安全、绿色、有机等认证认定结果材料;生产企业取得的有关行政部门颁发的许可证书,包括生产经营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等;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卫生检疫机构出具的食品检验、检疫报告等。对裸装的生、鲜、熟食品,可不索要食品商标注册证,但要有中文标明的食品名称、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期、等级、价格等食品标签,同时,市场主办单位或销售者应到生产厂家现场勘察其生产卫生状况或向供货商了解原料进货渠道。19、 食品入市索票索证备案的方式。工商部门可以通过与食品经营者和

11、食品经销企业(市场主办方)签订有关食品安全和诚实信用等方面的责任书,督促经营者(单位)采取索证索票等方式,“查”供货主体,“验”供货商品,确保供货主体和商品质量的真实性、合法性。(一)审资质,即审查生产单位、供货单位、经销单位的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生产许可证等资质证明。(二)验证明,即查验商品质量合格证明、检验、检疫证明、商标注册证明等。(三)查质量,即检查商品包装、标识、质量状况等。对索取的上述有关资质材料和票证,由经营者或市场主办方存档备查。20、 条件具备的经营者(单位)可配置电脑和扫描仪等设备将索票索证备案资料(扫描)录入电脑,并定期复制存盘报所在辖区工商所备查,建立备案登记电子档案

12、。工商所与辖区大型超市在网络建设条件允许的前提下,可以采取联网的方式,实行网上索证索票备案、提供商品质量信息等。21、实行货物配送制的超市、商场,其相关资料由市场主办单位的货物采购中心或食品销售部备案登记,并建档备查(含电子台帐)。22、 规模小、条件较差的食品经营者(单位)可以建立书式台帐,记录列入准入范围的食品的进货时间、数量、供货单位、质量状况等内容,以备工商部门检查。五 、 市场食品准入的监管方式23、市场巡查。工商所对本辖区列入准入范围的食品销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要切实加强食品质量的日常监管,通过市场巡查落实“六查六看”,查处违法违章案件,并将定期监督检查和日常巡查的情况,及时在市场

13、巡查制度三张表格中如实记录或在经济户口中反映,杜绝假冒伪劣商品进入市场。24、专项整治。工商所应及时分析食品市场巡查情况,随时了解掌握流通领域食品质量存在的问题,并针对消费者反映、投诉的热点商品以及消费季节性特点,有重点、有步骤地开展食品专项整治,强化工商执法监管力度。篇三:目 录1、2、食品进货查验制度3、食品安全监管索证索票制度4、食品购销台帐制度5、食品质量承诺制度6、市场开办者食品质量责任制度7、食品市场巡查制度8、食品安全信息公示制度9、不合格食品退市召回制度10、食品经营主体信用分类监管制度一、工商部门在日常巡查和食品抽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食品以及省、市工商部门通报查处的不合格食品,

14、要及时依法采取查扣封存、停止销售、没收物品等强制措施防止其扩大,同时在全区流通领域内对该食品实施下架退市、召回、销毁等措施,要求24小时内将不合格食品清退出流通领域。二、以下14种食品禁止上市销售。1.不具备合法生产、经营资格者所生产、加工的食品;2.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食品;3.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健康有害的食品;4.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的,或者微生物毒素含量超过国家限定标准的食品;5.未经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6.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水产动物等及其制品;7

15、.容器包装污秽不洁、严重破损或者运输工具不洁造成污染的食品;8.掺杂、掺假、伪造,影响营养、卫生的;9.用非食品原料加工的,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的或者将非食品当做食品的;10.超过保质期限的;11.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有关部门专门规定禁止出售的;12.含有违禁使用的添加剂或者农药残留超过国家规定容许量的;13.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14.国家规定禁止销售的其他食品。三、对没有定型包装,索证、索票确有困难的水产品、蛋、蔬菜、粮食等同消费者日常生活关系密切的食品,可由市场开办方、经营者与经过认证的生产基地或经过考察具备合格条件的生产者,签订购销协议并完善进货手续后再进入市场销售,也可由经营者主动送交法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经检测合格后进行销售。四、发现变质食品,经营者要及时进行撤柜处理 。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应按照有关规定妥善经营、贮存、运输食品,定期进行查验。对变质、过期、失效和存在质量缺陷的食品及其他违法违规食品要及时撤柜、召回或更换。禁止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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