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干部重大事项申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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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领导干部重大事项申报制度篇一: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为认真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进一步健全完善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强化领导干部自我约束意识,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五个方面的作风建设和“八个方面的良好风气建设,结合近几年我院执行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情况,特制定本制度。一、报告对象和范围医院科级领导干部。二、报告事项1、本人、配偶或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2、本人主持或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嫁娶等事宜情况3、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出境读书或定居的情况。4、本人

2、因公、因私出国出境和在境外活动的情况。5、配偶、子女受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及处理的情况。6、配偶、子女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承包、租赁国有、集体工商企业的情况。7、配偶、子女和近亲属就业、工作变动情况。8、本人经济上、生活作风上可能引起群众误解的情况。9、按照有关规定本人认为需要向组织报告的其他事项。三、报告的时限和方式领导干部个人发生重大事项的,要一事一报,即时即报,特殊情况在事项发生后15日内及时书面填写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登记表经本单位党组织审核,由党组织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县纪委干部管理室。四、具体要求1、领导干部要增强自觉报告的意识。当个人发生重大事项时,要及时将具体事

3、项以书面形式详实上报;确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时报告的,应说明原因,并及时补报。2、党支部要严格审核把关。要加强对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报告的内容要严格进行审核把关,经核实后及时上报。3、对报告的内容,一般应予以保密。上级党组织认为应予公开或本人要求予以公开的,应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4、有事项发生的领导干部要在班子民主生活会上将有关情况进行通报,列入述职述廉报告内容, 自觉接受干部群众监督。篇二: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中共高唐县委党校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第一条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领导干部包括:领导班子成员;第二条 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事项:(一)本人

4、接受、上交直接管理或服务对象、主管范围内下属单位和个人、外商和私营企业主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赠与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情况;(二)本人持有因公、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三)本人因公、因私出国(境)的情况;(四)本人婚姻变化情况;(五)本人及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指同财共居的子女,下同)购买、营建住房的情况;(六)本人及配偶、本人和配偶的父母、子女婚丧喜庆事宜的情况;(七)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及有关情况;(八)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私人在国(境)外经商办企业的情况;(九)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十)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事项。第三条 领导干部发生

5、本制度第二条所列事项的,应当在事后30日内填写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表,一事一报。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报告的,应在特殊原因消除后7个工作日内补报,并说明原因。第四条 领导干部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填写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表,集中报告一次上年度本制度第二条所列事项,所列事项没有发生或者没有变动的,应当予以明示;属于漏报的应当予以补报。第五条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报告材料由党组织转交到县纪委党风廉政室和县委组织部干部监督科,所在单位党组织应认真做好记载。第六条 对个人报告的内容应当保密。组织认为应予公开或本人要求公开的内容,可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开。必要时,领导干部应当在参加民主

6、生活会、进行述职述廉时,对发生的个人重大事项情况进行说明。第七条 领导干部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不如实报告、隐瞒不报或不按组织答复意见办理的,由所在单位或者县纪委、县委组织部调查核实,并视情节轻重,采取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等方式予以处理。第八条 领导干部执行报告制度的情况,作为考察、考核领导干部的一项重要内容。篇三: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精神。为加强公司对各级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思想作风建设,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7、公司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制度适用于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以下,公司中层以上干部。第三条:建立公司中层以上干部廉政档案登记表,报告人应登记以下事项:1、住房情况及说明;2、本人收入情况说明;3、本人受表彰奖励及惩处情况;4、上交礼品礼金情况;5、本人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的情况;6、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7、家庭成员及主要社会成员经商情况;8、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也可以报告。第四条:本制度第三条所列事项,应由报告人在事后一个月以内口头或书面形式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告的,应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按照有关规定需要事前请示批准的,应按规定办理

8、。本人认为需要事前请示的事项也可以事前请示。第五条:各部门正职受理副职的报告;公司副总经理受理分管业务部门正职的报告;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公司总经理、副书记受党支部书记、公司工会主席的报告。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第六条:对于需要答复的请示,受理报告人接到报告后,对不涉及政策问题的一般情况,可向报告人作出明确答复,对涉及有关政策性问题,具体情况较复杂、重大的,可提交党委和组织人事部门、党群部门等认真研究,及时答复报告人。报告人应该按组织答复意见办。第七条:对报告人报告的内容,一般应予保密,组织认为应予公开或本人予以公开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第八条:本制度所适应范围的领导干部,不按本规定报告或不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其所在部门或组织应视情节轻重,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及处理。第九条:公司党委、党群工作部要加强对本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组织人事和纪检监察部门,要把公司各级领导干部执行本制度的情况如实填报廉政档案登记表,作为考核干部的一项内容。第十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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