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干部函询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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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领导干部函询制度篇一:领导干部诫勉谈话及函询制度领导干部诫勉谈话及函询制度一、诫勉谈话和函询制度是贯彻落实加强和改进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日常教育和管理的重要举措。二、分管纪检工作领导可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对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具体情况,由党组书记进行诫勉谈话。三、党员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及时诫勉谈话:1、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以及工作部署不力;2、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作风专断,或者在领导班子中故意引发无原则纠纷;3、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或不良影响;4、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铺张浪费

2、,造成不良影响;5、不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用人失察失误;6、不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若干规定,造成不良影响;7、其他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情况。四、诫勉谈话时,应当向谈话对象说明谈话原因和目的,认真听取其对有关问题的解释和说明,指出需要注意的问题,并责其提出改正措施。五、诫勉谈话之后可采取适当方式,了解干部诫勉谈话主要问题的改正情况。对于没有改正或者改正不明显的,应由诫勉机关予以批评教育并督促改正,或作出组织处理直至处分。六、针对群众反映的党员领导干部政治思想、党性品质、廉洁勤政、内部管理和经费开支等方面的问题,也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对被反映的党员领导干部进行函询。七、党员领导干部

3、在收到函询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应当实事求是地作出书面回复。对函询问题未说明清楚的,可再次对其进行函询或者采取其他方式进行了解。对无故不回复的,可按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要求实行年度一票否决。八、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要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一般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地区纪委批准后进入程序。九、接受诫勉谈话和函询的党员领导干部,应如实坦诚回答问题,不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任何人无权追查举报和打击报复猜想对象。违者应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十、党员领导干部的诫勉谈话记录(需经本人核实)和回复组织函询的签名材料,由诫勉谈话和函询的主体机关归入干部个人廉政档案留存备

4、查。十一、凡参与工作人员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的诫勉谈话和函询内容要严格保密。对失密、泄密者,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十二、需要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非党员领导干部,适用本办法。篇二:领导干部诫勉谈话和函询制度*市国土资源局领导干部诫勉谈话和函询制度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国土系统领导干部监督管理,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防范违规违纪现象发生,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市局纪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相关职责,负责本办法实施。第三条 诫勉谈话制度是发现领导干部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思想道德、廉政勤政等方面有需提醒诫勉的问题,经局党委同意后,对其进行诫勉谈话的制度。第四条 诫勉谈

5、话对象的范围为全市国土系统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第五条 诫勉谈话由市国土资源局纪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施,必要时也可委托相关单位负责人进行。第六条 诫勉谈话采取个别谈话方式。第七条 诫勉谈话主要内容:(一)向谈话对象指出所存在的问题;(二)要求谈话对象就有关问题作出解释或说明;(三)区别不同情况,对谈话对象进行批评教育或诫勉,提出整改意见或建议;(四)根据具体情况,要求谈话对象限期提交对问题的认识及整改措施的书面报告;(五)纪检监察室应做好谈话记录,填写诫勉谈话登记表。第八条 经诫勉谈话后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应追究纪律责任或给予组织处理。第九条 诫勉谈话记录和诫勉谈话对象的书面报告应妥善保管并存

6、入领导干部个人廉政档案。- 1 -第十条 对向局党委及纪委反映领导干部思想政治、道德品质、廉洁自律、选人用人等方面问题的来信、来访,视其性质、情节,认为需要函询的,报经局党委领导同意后,摘要寄转本人,并作出书面回复。第十一条 被函询的干部要在接到函询通知后15天内向局党委书面回复有关问题的真实情况。无故不按时回复的,除对本人批评教育外,还要到局纪委当面说清楚,并写出书面回复材料。第十二条 干部的回复材料,要及时报送局领导审阅。对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的问题,报经局党委领导同意后,由纪检监察室深入调查核实或转交执法部门调查处理。属一般问题的,及时提醒本人注意,对确有错误,但不够纪律处分者,限期改正。

7、第十三条 群众向党组织反映领导干部问题,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对反映人进行追查,更不得打击报复,对违反者要追究其责任。要注意保护大胆改革开放、干事业而受到中伤诬陷的干部。第十四条 局纪检监察室应将函询通知直接寄达被函询的干部本人,并注意做好函询内容的保密工作。第十五条 被函询的干部要严肃认真地对待组织的函询。要积极配合、认真协助组织上搞清问题。对弄虚作假、欺骗组织、隐瞒事实真相者,一经查实,要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肃批评,调离岗位或降职、免职。构成违纪违法的,移交执纪执法部门查处。第十六条 局纪检监察室具体负责函询材料寄转和回复的受理工作,函询完毕要将函询、回复材料整理好,归档保存,作为考察任用

8、干部时参考。第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市国土资源局纪委负责解释。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篇三:关于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谈话、诫勉谈话和函询的实施办法关于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谈话、函询和诫勉谈话的实施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对领导干部的日常管理和教育,根据中央办公厅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中央组织部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诫勉的实施细则等文件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对其进行提醒谈话。(一)对群众反映领导干部一般性问题,经组织调查与核实后,需要提醒谈话。(二)领导干部可能存在违纪的苗头性、倾向性

9、问题,需要提醒谈话。(三)学校重点监督岗位的领导干部需要定期进行提醒谈话 。(四)其他监督岗位的领导干部,可根据工作需要进行提醒谈话。(五)提醒谈话由组织人事处负责人作为谈话人,也可以根据提醒对象的具体情况及谈话内容确定适当的谈话人。第三条 组织人事处针对群众反映的领导干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有关问题,也可以用书面形式对被反映的领导干部进行函询。第四条 领导干部在收到函询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应当实事求是地作出书面回复。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回复的,应当说明理由。第五条 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对其进行诫勉谈话。(一)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不能认真贯彻落实学校党委决议、决

10、定以及工作部署不力。(二)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作风专断,不按原则和程序办事,造成一定影响的;(三)不认真履行职责,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四)工作上华而不实、脱离实际、铺张浪费,造成不良影响。(五)不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造成不良影响。(六)其他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可根据工作需要进行。第六条 诫勉谈话的主要内容。(一)向被约谈人说明谈话的原因和目的。(二)听取被约谈人对有关问题作出的说明。(三)根据被约谈人的陈述和有关问题,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诫勉意见。(四)根据工作需要,向约谈人提出诫勉的主要事项,并提出相应的建议。第七条 诫勉谈话的要求和规定。(一)对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一般由组织人事处负责

11、人作为谈话人,也可以根据诫勉对象的具体情况指定其他有关领导作为谈话人。(二)谈话诫勉要做好谈话记录,内容包括:谈话时间、地点、被约人、谈话人、谈话内容等。(二)对谈话中涉及的较重要问题,需要被约谈人作出书面说明和落实整改的,被约谈人应提交书面材料。(三)对于没有改正或者改正不明显的,应当根据校党委的意见,予以批评教育并督促改正,或者作出组织处理。第八条 领导干部接受函询和诫勉谈话,是组织了解情况,澄清是非的重要措施,被约谈人应正确认识,如实报告情况。第九条 领导干部的诫勉谈话记录(需经本人核实)和回复组织函询的材料,由组织人事处留存。第十条 谈话人对领导干部的诫勉谈话记录和函询内容要严格保密。对失密、泄密者,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XX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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