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上传人:206****923 文档编号:90749714 上传时间:2019-06-16 格式:DOC 页数:6 大小:26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撤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_第1页
第1页 / 共6页
撤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_第2页
第2页 / 共6页
撤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_第3页
第3页 / 共6页
撤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_第4页
第4页 / 共6页
撤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_第5页
第5页 / 共6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撤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撤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6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撤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作者:宋德来一 案件背景2011年5月6日11时40分许,甲驾驶荣威牌小轿车由西向东行驶时与由南向北行驶至此地的乙在路口相碰,造成乙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发当日交警部门现场勘查后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甲方未确保安全,乙方违反交通信号灯的事实而造成事故;甲方承担次要责任,乙方承担主要责任。甲乙双方均在该交通事故认定书上签名。2011年7月28日交警部门又出具道路交通事故处理通知书载明:2011年5月6日11时40分许甲乙双方发生的交通事故,民警现场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后经我事故科审理发现,该起事故责任认定欠妥,故予以撤销。同日,交警部门出具道路

2、交通事故证明载明:2011年5月6日11时40分许发生的交通事故,事发路口有交通信号等控制,而该起事故的发生与事发信号灯的通行状态有因果关系。而经多方调查,无法确认事发时甲乙驾驶车辆过路口停车线时的信号灯通行状态,而甲乙驾驶车辆过路口停车线时的信号灯通行状态是认定此起事故责任的关键事实,故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条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成因无法查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之规定,本起交通事故甲乙双方的事故责任不予认定。二 法院判决2011年8月2日,甲乙双方因医疗费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

3、致遂诉至法院。基层法院经审查确认了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认定的事实,判决甲方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判决依据为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的交通事故发生在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之间,虽然交警部门在之前简易程序中作出责任认定,但事后结合交通事故的事实,交警部门撤销了该认定,仅就交通事故的相关事实作出了描述,未就双方的责任作出认定;结合交通事故的事实,被告甲作为机动车一方对原告乙作为非机动车一方存在过错负有举证责任,即乙未按照信号灯规定通过路口负有举证责任,被告虽然提供事发路口的监控录像,但该录像中无法反映原告闯红灯的事实,对此,被告甲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故本院推定被告甲应承担事

4、故的全部责任。被告甲不符一审判决于是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在审理期间原告乙为尽快获得生效判决减轻经济负担表示自愿承担20%的责任,于是二审法院判决甲承担医药费80%的赔偿责任;被告甲对二审法院的判决又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三 检察机关抗诉人民检察院审查后提出:法院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确认的事实一概不予采信,认定事实缺乏法律依据,理由为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系交通事故发生后交警通过勘察事故现场、综合当事人陈述等各环节,以简易程序做出的具体认定。该认定书对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进行描述,对责任承担予以明确,甲乙双方分别在事实栏和责任认定栏签字认可,虽然该认定书之后被撤销,但是认定书所记载的事实本身并不因此

5、而丧失客观效力,应具有较强的证明力;2、在甲方(一审被告)就乙方(一审原告)在涉案交通事故过程中存有过错已经完成举证责任,而法院在乙方并未提供证据予以反驳上述事实的情况下,径以甲方未尽举证责任,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为由,推定甲方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四 案件最后的处理结果最后二审法院在高级法院指令再审的要求下,通过各方调解达成由甲方承担保险赔偿费用之外70%医疗费用的协议。五 对法院和检察机关处理意见的解析(一)对法院一审判决结果和说理依据的解析。1、一审法院对事实的认定主要依据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证明,并结合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处理通知书、鉴定机构

6、的鉴定意见、医院就诊记录、事发路口的监控录像、两车碰撞的部位等双方提供的其他证据进行分析判断。2、法院根据判断的事故事实和法律规定要求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进行举证并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结合本案事实,甲方驾驶的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碰撞事故时,应有甲承担乙方即非机动车驾驶人具有过错的证据,在一审审理期间甲方虽然提供了证明自己没有违反交通信号灯的监控录像,但监控

7、录像无法证明事发时信号灯的通行状态即不能确认乙方违反了交通信号灯行驶,虽然从监控录像上可以看到甲方对面与甲方反方向行驶的机动车已经启动并加速,但此作为证据仍不能直接证明乙方闯红灯行驶,故甲方不得不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二)对人民检察院抗诉理由及其依据的解析。1、检察院认为法院认定的事实缺乏依据,其理由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交警部门依法依程序做出来的具体认定不应该完全无效,并甲乙双方均对事故发生的事实进行了确认,故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本事故事实的认定具有较强的证明力。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

8、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以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对交警机关处理交通事故程序的规范。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可以依照下列原则认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2、检察院认为在甲方已经提供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乙方具有过错、提供监控录像间接证明自己没有违反交通信号灯危险行驶的情况下,此时,举证责任已经实现了转移,则应有乙方提供证据反驳上述事实的认定,而法院在乙方并未提供证

9、据予以反驳上述事实的情况下,判决甲方未能有证据直接证明乙方违反交通信号灯行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即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故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检察院抗诉的法律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第七十一条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认可或者提出的相反证据不足以反驳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证明力。(三)综合法院判决书、法院调解书和检察院民事抗诉书的解析1、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证据的采信采取不同的策略。法院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通知书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事实和责任划分完全不予采信;检察

10、院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通知书仅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责任划分部分不予采信而采信其事实认定部分。2、法院和检察院关于事故处理适用的法律依据不同。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规定要求甲方举证并承担举证不能责任;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七十七条规定在甲方承担举证责任后要求乙方予以反驳。六 律师建议针对本案的处理结果和各方参与人员在事故处理中的意见,为更公正的处理交通事故案件,律师对事故当事人提出以下建议:1、发生交通事故,首先对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仔细确认,然后签字,若有疑问时可以拒绝签字并保留重要证据及时申请复核;2、发生交通事故,若由于客观原因交警部门没有出具或撤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而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请仔细核查不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原因并保留交警部门现场做出的勘查记录、相关人员的陈述、监控录像等证据以便在诉讼阶段明确各方的责任。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中学教育 > 其它中学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