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根据刑罚的功能,谈谈你对我国刑罚制度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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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根据刑罚的功能,谈谈你对我国刑罚制度的看法篇一:法学通论复习题Microsoft Word 文档法学通论复习题(D)一、单项选择题(本题共15小题,每题1分,共15分。在给定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是最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写在答题纸上,错选、多选或未选均不得分)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这突出体现了法律对经营者行为的()A、评价作用B、指引作用C、预测作用 D、教育作用2、下列法律部门中,规定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应当遵循什么程序的是( )A、宪法 B、民商法 C、民事诉讼法D、行政诉讼法3、下列属于全国人大制定的

2、法律文件的是()A、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B、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C、湖北省全民健身条例D、凉山彝族自治州自治条例4、双方行为是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下列不属双方行为的是()A、买卖商品B、结婚 C、订立遗嘱 D、赠与5、行为人实施了某种行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是()A、违反合同的约定B、过错侵权C、无过错侵权 D、正当防卫侵害6、我国是()国家A、单一制B、联邦制C、邦联制D、政合制7、我国法律中规定的用益物权不包括( )A、建设用地使用权 B、宅基地使用权C、土地承包权 D、土地抵押权8、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损失,自愿管理他人事务

3、的行为称为()A、侵权 B、违约C、不当得利 D、无因管理9、“房县花菇”属于()A、证明商标 B、集体商标C、防御商标 D、联合商标10、继承法规定的第二顺序继承人是()A、配偶 B、祖父母C、子女 D、父母11、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人在尚未实际接受遗产之前就死亡,则其应继承的份额转由其继承人来继承的制度称为()A、代为继承 B、转继承C、补充继承 D、顺序继承12、已满()岁的人,应对一切犯罪负刑事责任。A、16 B、14C、18D、2213、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A、故意

4、犯罪B、过失犯罪C、正当防卫D、不可抗力14、不属于刑法规定的主刑的是()A、管制B、拘役C、有期徒刑D、罚金15、被通俗地称为“民告官”的争议解决方式是()A、民事诉讼 B、行政诉讼C、刑事诉讼D、行政复议二、多选题(本题共5小题,每小题2分,共10分。在给定的四个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是最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写在答题纸上,错选、多选或未选均不得分)1、下列关于法律的作用的表述,正确的有()A、法律能够解决所有的社会问题B、法律是调整所有社会问题的最有效方法C、法律有衡量人们行为适当与否的功能D、法律能为人们的行为提供一个标准2、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的自由权包括()A、出版自由 B、言论自由C

5、、集会自由 D、结社自由3、法律上的债权和债务的产生原因包括()A、违约 B、侵权C、不当得利 D、无因管理4、婚姻法规定,存在以下情形的,无过错方可以请求损害赔偿()A、重婚的B、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C、实施家庭暴力的 D、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5、仲裁作为一种纠纷解决方式,具有下列特点()A、仲裁机构具有民间性 B、仲裁裁决具有终局拘束力C、仲裁具有自愿性D、任何争议都可以用仲裁来解决三、名词解释(本题共5小题,每小题3分,共15分)1、民法2、政党3、商标权4、遗嘱5、自首四、简答题(本题共4题,每题5分,共20分)1、我国有哪些法律部门?2、政党的功能有哪些?3、简述订立遗嘱可以采取的形

6、式。4、简述在刑罚裁量时有哪些加重处罚或减轻处罚的情形。五、论述(本题共1题,共15分)试根据刑罚的功能,谈谈你对我国刑罚制度的看法。六、案例分析(本题共2题,第1题10分,第2题15分,共25分)1、A公司系“老槽房”白酒的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注册有效期自20XX年11月21日起至20XX年11月20日止。B公司自1998年10月开始生产、销售“老槽房”白酒商品,并为此投入巨资进行广告宣传。20XX年11月24日,B公司向国家商标局提出注册“老槽房”商标的申请,因与A公司注册的“老槽房”商标近似,被国家商标局驳回。B公司认为其公司使用的“老槽房”商标先于原告A公司“老槽房”注册商标的使用,且

7、“老槽房”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B公司认为其公司在先使用“老槽房”商标,属于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未注册商标,A公司属于恶意抢注,有明显的侵权行为。问:哪个公司可以获得该商标专用权?为什么?2、王某长期对妻子孙某实施家庭暴力。孙某每次都找邻居刘某诉苦,两人渐渐产生感情。王某欲将全家迁往打工地定居,孙某不想去,便找到刘某商量,并表示愿意与刘某在一起。刘某提出带孙某私奔,孙某不同意,提出让刘某杀死王某,刘某表示同意。三天后,孙某趁王某外出串门之际,催促刘某赶快动手。刘某带上铁棍、毛巾、手套等到孙某家中,藏在床下。当晚10时许,王某回家睡觉。次日凌晨1时许,刘某趁王某熟睡之机,用铁棍猛击王某头部,致使王某颅

8、脑破裂,当场死亡。问:孙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构成犯罪,她在犯罪中的地位如何?为什么?如果不构成,理由是什么?篇二:浅谈我国刑法的量刑制度浅谈我国刑法的量刑制度内容摘要:量刑是人民法院通过审判对犯罪分子裁量刑罚的一种审判活动。我国各地法院量刑存在较大差异,“同案不同判”、量刑不均衡、不规范的现象比较突出,影响了司法公信力。本文总结了目前在审判实践中量刑存在的问题,分析了造成量刑不规范的原因以及不规范量刑活动的表现与危害,提出了量刑制度改革的思路:一、强化量刑建议,加强对量刑活动的监督。二、推行量刑辩论制度。三、推进量刑规范化建设:(一)完善制度;(二)总结量刑实践经验,形成一套科学量刑规则

9、,量刑科学化;(三)建立量刑指南制度;(四)严格贯彻量刑公开制度、判决书量刑说理制度;(五)设立量刑指导委员会。拟通过分析研究,给量刑规范化建设提供一些有益的参考和帮助。关键词:量刑 裁量 规范量刑是人民法院通过审判对犯罪分子裁量刑罚的一种审判活动,具体是指人民法院在查明事实定罪的基础上依法决定对罪犯是否判处刑事处罚、判处何种刑罚以及判处多重刑罚的确定与裁量的审判活动,其目的是实现犯罪分子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量刑是人民法院行使刑事审判权的重要内容,能否规范、科学地行使这项强制性的国家权力,直接关系到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的立法目的和刑罚功能的具体实现。一、我国现行的量刑原则、量刑标准和量刑情节我围

10、刑法规定在对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有关的规定判处。这是我国刑法对量刑的原则规定,具体涉及量刑标准和量刑情节方面。(一)量刑标准是刑法总则关于主刑和附加刑的种类,刑罚制度的规定和刑罚分则对具体犯罪法定刑的规定。其中分则和其他刑事法律关于具体犯罪的法定刑是其重点,内容包括具体犯罪适用的刑种和量刑幅度,在刑法理论中法定刑可分绝对确定的法定刑,绝对不确定的法定刑和相对确定的法定刑,绝对确定的法定刑缺乏灵活性。绝对不确定的法定刑缺乏具体标准,随意性大,不利于法制的统一,而相对确定的法定刑规定了范围和限度,允许法官在裁量时具有一定自由裁量权,这

11、样兼顾原则性和灵活性。我国刑法就采用这种法定刑。“自由裁量主义的优势在于:它使法官摆脱了各种形式的束缚,能够自主地运用和判断证据,可以充分发挥其主观能动性,并根据个案证明活动的具体情况形成内心确信,对案件作出符合客观事实的认定”。(二)量刑情节是指在某行为构成犯罪的前提下,法官对犯罪人量刑时应当考虑的,据以决定量刑轻重或免予刑罚处罚的各种情况。量刑情节的使用是量刑活动不可或缺的环节和内容之一,正确适用量刑情节是确保量刑公正的前提和重要方面。实际宣告的刑罚虽然以法定刑为标准,但又可能根据刑法总则的规定突破法定刑的范围,使法官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这种突破的依据就是量刑情节。由于量刑情节繁多,可以

12、根据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其中以刑法有无明文规定为标准,把量刑情节分为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以刑法是否就法定刑的功能做出限定性的规定为标准,可分为应当型情节和可以型情节;以量刑情节对量刑产生的轻重性质为标准可以分为从宽情节与从严情节等。(三)量刑标准与情节的适用。主要是法官量刑时根据量刑标准结合犯罪情节,裁量决定犯罪人主刑和附加刑或免予刑事处罚,加以宣告以完成审判过程。二、目前在审判中存在的量刑不规范的问题自由裁量权实际上是国家的权力为法官所行使,它既可能偏离法律规定,也可能弥补法律的不足。目前我国法院在审理犯罪案情相似的案件时,定罪量刑差异过大,甚至在同一法院内,由于承办法官的不同,量刑也存在较

13、大差异,近年来“同案不同判”、量刑不统一的现象比较突出,成为影响司法公信力的一大因素,这种情况严重妨碍法制统一和司法公正,主要有以下原因造成:(一)由于各地自然条件和社会政治、经济条件差异造成。我国地大物博,人口众多,各地经济发展差异较大,针对这种情况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一系列司法解释,对某些案件规定了一定的幅度,由各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幅度内自行制定本辖区内的起刑点,情节轻重等犯罪的客观要件,这样这类案件各地法院在同等情节下是否判刑、判处刑罚多少自然存在差异,这是由客观条件决定的正常情况,有法律依据,符合罪刑法定原则。(二)在规定具体犯罪时缺乏犯罪构成要件的明确规定,特别是客观要件的规定,违反刑法

14、的主客观统一原则和罪刑法定原则,同时也对司法实践中认定犯罪造成困难。刑法总则13条但书规定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在这里“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没有明确的客观标准,在分则中大量使用“情节严重”、“情节恶劣”、“严重后果”、“重大损失”、“数额较大、巨大”等不明确用语,导致具体犯罪构成缺乏明确的客观要件。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司法解释进行了具体规定,但仍未形成体系,这种情况导致司法实践中弹性用法,混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之间的界限。(三)对刑罚的具体运用规定得过于简单,容易造成弹性用法。具体的刑法规定中大量使用“情节较轻、较重”、“造成严重后果”、“后果

15、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严重”等,这些对刑罚的应用不作详细规定,不便于法院量刑时具休掌握应用法律,造成适用刑罚时不统一、不平衡,有损法律的严肃性及公平、公正性。(四)在刑法分则规定某些犯罪时,罪状过于简单,法定刑的规定幅度太大,导致量刑困难和不平衡。现行刑法有不少采用罪名简单罪状形式,使司法机关定罪量刑时感到缺乏认定该罪的客观标准;另外我国现行刑法有不少对法定刑的规定过于灵活,同一罪的量刑幅度过宽,刑种跨度大,导致不同法官认识不一,量刑时失去平衡,对适用法律的统一造成恶劣影响。(五)许多法定式酌定量刑情节包括多种功能,对各功能限度没有规定,适用也无具体要求导致量刑差距大,如刑法规定对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这包括从轻或减轻或免除三种功能,但具体量刑时何时该“减轻”,什么叫“犯罪情节较轻”没有具体规定,法官适用时随意性较大,有碍司法公正。量刑方法本身存在问题或使用量刑方法上存在缺陷,造成量刑不统一。我国法官目前量刑时一般采用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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