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私募债文件汇编(上册).

上传人:jiups****uk12 文档编号:90749113 上传时间:2019-06-15 格式:DOC 页数:58 大小:82.01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中小企业私募债文件汇编(上册)._第1页
第1页 / 共58页
中小企业私募债文件汇编(上册)._第2页
第2页 / 共58页
中小企业私募债文件汇编(上册)._第3页
第3页 / 共58页
中小企业私募债文件汇编(上册)._第4页
第4页 / 共58页
中小企业私募债文件汇编(上册)._第5页
第5页 / 共58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中小企业私募债文件汇编(上册).》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中小企业私募债文件汇编(上册).(58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中小企业私募债法规(2012-5-27目录(上册一、 上交所1.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2.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指引(试行二、 中证登1.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试点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2.关于为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提供登记结算服务的通知(深圳分公司三、 证券业协会1.证券公司开展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承销业务试点办法2.关于开展证券公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承销业务试点实施方案专业评价的通知(下册四、 深交所1.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2.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试点业务指南3.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试点业务指南的问答关于发布实施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小

2、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上证债字2012176号各市场参与人:为规范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拓宽中小微型企业融资渠道,服务实体经济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发布实施。试点期间,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发行人限于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且未在本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中小微型企业,暂不包括房地产企业和金融企业。特此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

3、务,拓宽中小微型企业融资渠道,服务实体经济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以下简称“私募债券”,是指中小微型企业在中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发行和转让,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公司债券。1第三条 发行人应当以非公开方式向具备相应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的合格投资者发行私募债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每期私募债券的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200人。第四条 发行人应向投资者充分揭示风险,制定偿债保障等投资者保护措施,加强投资者权益保护。发行人应当保证发行文件及信息披露内容真实

4、、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第五条 私募债券应当由证券公司承销。证券公司和相关中介机构为私募债券相关业务提供服务,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和职业道德,按规定和约定履行义务。第六条 私募债券在本所进行转让的,在发行前应当向本所备案。本所接受备案并不对发行人的经营风险、偿债风险、诉讼风险以及私募债券的投资风险或收益等作出判断或保证。私募债券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第七条 本所为私募债券的信息披露和转让提供服务,并实施自律管理。第八条 私募债券的登记和结算,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按其业务规则办理。第二章 备案及发行第九条 在本所备案的私

5、募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发行人是中国境内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二发行利率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3倍;(三期限在一年(含以上;2(四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条 证券公司开展承销业务,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监管规定和中国证券业协会的相关规定。第十一条 私募债券发行前,承销商应当将发行材料报送本所备案。备案材料应当包含以下内容:(一备案登记表;(二发行人公司章程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三发行人内设有权机构关于本期私募债券发行事项的决议;(四私募债券承销协议;(五私募债券募集说明书;(六承销商的尽职调查报告;(七私募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及私募债券持有人会议规

6、则;(八发行人经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两个完整会计年度的财务报告;(九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本期私募债券发行的法律意见书;(十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发行申请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书;(十一本所规定的其他文件。第十二条 私募债券募集说明书应当至少包含以下内容:(一 发行人基本情况;(二 发行人财务状况;(三本期私募债券发行基本情况及发行条款,包括私募债券名称、本期发行总额、期限、票面金额、发行价格或利率确定方式、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等;(四 承销机构及承销安排;(五 募集资金用途及私募债券存续期间变更资金用途程序;3(六 私募债券转让范围及约

7、束条件;(七 信息披露的具体内容和方式;(八 偿债保障机制、股息分配政策、私募债券受托管理及私募债券持有人会议等投资者保护机制安排;(九 私募债券担保情况(若有;(十 私募债券信用评级和跟踪评级的具体安排(若有;(十一本期私募债券风险因素及免责提示;(十二仲裁或其他争议解决机制;(十三发行人对本期私募债券募集资金用途合法合规、发行程序合规性的声明;(十四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发行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十五其他重要事项。第十三条 本所对备案材料进行完备性核对。备案材料完备的,本所自接受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出具接受备案通知书。发行人取得接受备案通知书后,应当在6个月

8、内完成发行。逾期未发行的,应当重新备案。第十四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发行人可以采取集合方式发行私募债券。第十五条 发行人可为私募债券设置附认股权或可转股条款,但是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有关非上市公众公司管理的规定。第十六条 合格投资者认购私募债券应当签署认购协议。认购协议应当包含本期债券认购价格、认购数量、认购人的权利义务及其他声明或承诺等内容。4第十七条 私募债券发行后,发行人应当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登记。第三章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第十八条 参与私募债券认购和转让的合格机构投资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

9、司、信托公司和保险公司等;(二上述金融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投连险产品、基金产品、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等;(三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企业法人;(四合伙人认缴出资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实缴出资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合伙企业;(五经本所认可的其他合格投资者。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主体投资私募债券有限制性规定的,遵照其规定。第十九条 合格个人投资者应当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一个人名下的各类证券账户、资金账户、资产管理账户的资产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二具有两年以上的证券投资经验;(三理解并接受私募债券风险。第二十条

10、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比例超过5%的股东,可参与本公司发行私募债券的认购与转让。承销商可参与其承销私募债券的发行认购与转让。5第二十一条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完备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确认参与私募债券认购和转让的投资者为具备风险识别与承担能力的合格投资者。证券公司应当了解和评估投资者对私募债券的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充分揭示风险。证券公司应当要求合格投资者在首次认购或受让私募债券前,签署风险认知书,承诺具备合格投资者资格,知悉私募债券风险,将依据发行人信息披露文件进行独立的投资判断,并自行承担投资风险。第四章 转让服务第二十二条 私募债券以现货及本所认可的其他方式转让。采取其他方式转

11、让的,需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第二十三条 发行人申请私募债券在本所转让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并在转让前与本所签订私募债券转让服务协议:(一转让服务申请书;(二私募债券登记证明文件;(三本所要求的其他材料。第二十四条 合格投资者可通过本所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或证券公司进行私募债券转让。通过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进行转让的,参照本所现有规则办理;通过证券公司转让的,转让达成后,证券公司须向本所申报,并经本所确认后生效。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风险控制制度,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进行虚假申报,不得误导投资者。第二十五条 本所按照申报时间先后顺序对私募债券转让进行确认,对导致私募债券投资者超过200人

12、的转让不予确认。第二十六条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根据本所发送的私募债券转让数据进行清算交收。6第二十七条 私募债券转让信息在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或本所网站专区进行披露。第五章 信息披露第二十八条 发行人、承销商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本办法及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发行人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信息披露事务。承销商应当指定专人辅导、督促和检查发行人的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应当在本所网站专区或以本所认可的其他方式向合格投资者披露。第二十九条 发行人应当在完成私募债券登记后3个工作日内,披露当期私募债券的实际发行规模、利率、期限以及募集说明书等文件。第三十条 发行人应当及时披露

13、其在私募债券存续期内可能发生的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前款所称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一发行人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违约情况;(二发行人新增借款或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20%;(三发行人放弃债权或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四发行人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的重大损失;(五发行人做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六 发行人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或受到重大行政处罚;(七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涉及重大民事或刑事诉讼,或已就重大经济事件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第三十一条 在私募债券存续期内,发行人应当按照本所规定披露本金兑付、付息事项。7第三十二条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

14、比例超过5%的股东转让私募债券的,应当及时通报发行人,并通过发行人在转让达成后3个工作日内进行披露。第六章 投资者权益保护第三十三条 发行人应当为私募债券持有人聘请私募债券受托管理人。私募债券受托管理人可由该次发行的承销商或其他机构担任。为私募债券发行提供担保的机构不得担任该私募债券的受托管理人。第三十四条 在私募债券存续期限内,由私募债券受托管理人依照约定维护私募债券持有人的利益。私募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为私募债券持有人的最大利益行事,不得与私募债券持有人存在利益冲突。第三十五条 私募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持续关注发行人和保证人的资信状况,出现可能影响私募债券持有人重大权益的事项

15、时,召集私募债券持有人会议;(二发行人为私募债券设定抵押或质押担保的,私募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在私募债券发行前取得担保的权利证明或其他有关文件,并在担保期间妥善保管;(三在私募债券存续期内勤勉处理私募债券持有人与发行人之间的谈判或者诉讼事务;(四监督发行人对募集说明书约定的应当履行义务(包括募集资金用途、提取偿债保障金等的执行情况,并出具受托管理人事务报告;8(五预计发行人不能偿还债务时,要求发行人追加担保,或者依法申请法定机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六发行人不能偿还债务时,受托参与整顿、和解、重组或者破产的法律程序;(七私募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约定的其他重要义务。第三十六条 发行人应当与私募债券受托管理人制定私募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约定私募债券持有人通过私募债券持有人会议行使权利的范围、程序和其他重要事项。存在下列情况的,应当召开私募债券持有人会议:(一拟变更私募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二拟变更私募债券受托管理人;(三发行人不能按期支付本息;(四发行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五保证人或者担保物发生重大变化;(六发生对私募债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中学教育 > 其它中学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