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合创科技成果评价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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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科合创科技成果评价操作规程中科合创(北京)科技成果评价中心 制 中科合创科技成果评价操作规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快科技成果的技术转移和推广转化应用,加速科技成果的市场化和产业化进程,建立健全专业化、社会化、市场化的评价体系,便于科技成果评价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科技部科学技术评价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操作规程。第二条 科技成果评价是指由第三方专业科技成果评价中心中科合创,依照规定的流程和评价指标体系,对科技成果的学术价值、技术价值、实用价值进行定性和定量的评定行为。第三条 科技成果评价旨在对科技成果的技术指标、效益指标和风

2、险指标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促进科技成果的推广转化应用和产业化。第四条 中科合创应依法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科学民主、分类评价、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原则对科技成果进行独立评价。第五条 本规程所指的科技成果评价主要针对技术开发类应用技术成果、社会公益类应用技术成果、软科学研究成果三种类型进行评价。第二章 委托咨询第六条 中科合创了解评价委托方的需求、目的,确定评价内容和评价方案;根据评价工作的复杂程度和具体活动内容,约定具体评价费用,并与评价委托方签订评价服务合同。第七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中科合创可以拒绝接受评价委托:(一)科技成果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违背社会公德,对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环境

3、和资源可能造成危害的。(二)科技成果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过法定的专门机构审查确认,而尚未经依法审查确认的。(三)科技成果涉及国家秘密的。(四)科技成果存在知识产权归属争议,且尚未解决的。(五)评价委托方、科技成果完成者提供虚假情况或不能提供评价所需材料的。(六)中科合创认为自身无法完成评价委托方要求的。第三章 提交材料第八条 中科合创根据评价内容和评价方案,要求评价委托方根据评价成果的所属类别提交如下资料:(一)应用技术成果1、研制报告 主要包括技术的创新点、研究方法、试验数据、试验结果及结果分析等,技术的总体性能指标与国内外先进技术的比较,推广应用的范围和措施,取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

4、益等;2、专业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3、企业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以及推广应用所产生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环境生态效益证明;4、国家科技查新机构出具的科技查新报告;5、用户意见报告;6、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的相关审批文件;7、知识产权归属及授权使用的证明文件(如:专利证书、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技术转让合同等的复印件);8、中科合创认为评价所必须的其他技术资料。(二)软科学研究成果1、研究报告;2、发表在国际、国内学术期刊上的论文或出版著作;3、论文(论著)被收录和被他人论文(论著)正面引用证明;4、实际应用或采纳单位出具的证明;5、中科合创认为评价所必须的其他技术资料。第四章 形式审查第九条 中科合创

5、对评价委托方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包括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中科合创有权终止评价议程或要求评价委托方补充、完善评价材料:1、发现提交的材料中有夸大其辞或虚假信息的;2、提交的材料不能够证明或说明委托评价要求及内容的;3、因企业改制或技术转让等原因,申报单位与成果完成单位不一致时,申报单位不能提供由其继承成果权责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的;4、评价资料不齐全的。第五章 组织评价第十条 评价委托方提交的评价材料通过中科合创的形式审查后,中科合创根据双方合同所约定的评价要求和评价内容,遴选评价专家,确定具体评价形式及评价时间地点。第十一条 遴选专家的原则及评价专家应具备的基

6、本条件:(一)遴选专家的原则:1、评价专家组的构成应根据评价要求和评价内容确定适合的相关领域专家。2、同一行政隶属单位相同专业的专家,原则上评价专家组只聘请一人。3、所聘的专家应与评价委托方项目或评价委托单位无利益关系或无直接行政隶属关系。4、评价专家组选聘的技术专家、管理专家、财务专家、投融资领域等专家,原则上技术专家不得低于评价专家组总人数的1/3,其他专家原则上不多于评价专家总数的1/3。(二)评价专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评价专家应具备较高的学术造诣、敏锐的技术洞察力和较强的行业和产业发展判断力。熟悉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对科技成果的可行性、技术创新性、市场推广应用及投融资合作等方面能够

7、做出独立判断和评价;2、评价专家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学风严谨、办事公正、坚持原则、责任心强;3、评价专家应具有副高级职称以上专家技术职称(高级工程师、教授级高级工程师;副教授、教授;副研究员、研究员;高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审计师、注册咨询师、高级经济师等)。第十二条 评价专家在评价工作中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科学严谨的态度,遵守如下行为规范:(一)专家应按照中科合创提供的评价材料,依照规定的程序,独立、客观、公正、科学地对成果进行评价和打分。(二)专家未经评价委托方许可,不得泄露评价成果技术资料和技术秘密。评价工作完成后,有关评价成果的所有材料应当全部退还给中科合创,不得向其他组织或

8、者个人扩散,不得非法占有、使用、提供、转让。(三)专家对所出具的评价意见负责,评价结束后,专家必须在出席专家名单上确认、签字。(四)专家不得索取或收受除约定评价咨询费外的任何组织、个人提供的与评价有关的礼品、礼金或其他好处。第十三条 根据合同约定的评价内容和评价要求,双方协商确定具体的评价形式,评价形式包括:会议评价、现场评价、函审评价、网络通讯评价。(一)会议评价是由中科合创聘请7至15名专家组成评价专家组,对评价委托方的成果做出定性和定量的评价。专家组到会专家不得少于应聘专家的五分之四,评价意见必须经评价委员会专家三分之二以上多数或者到会专家的四分之三以上多数通过。(二)现场评价是由中科合

9、创聘请5至9名专家去评价委托方现场考察,经演示、测试和答辩,最终对成果进行评价和打分。(三)函审评价是由中科合创聘请5至9名专家组成函审评价专家组,通过书面审查评价委托方提交的成果完成资料及附件证明性材料,对成果进行独立评价和打分,最终由评价负责人综合归纳每位专家的评价意见并形成评价结论,并将每位专家的评价咨询意见作为附件。(四)网络通讯评价是由中科合创聘请5至9名的专家组成评价专家组,审查评价委托方提交的成果完成材料和附件证明性材料,通过网络通讯手段与评价委托方进行沟通,并最终对成果进行评价和打分。专家组到会专家不得少于应聘专家的五分之四,评价意见必须经评价委员会专家三分之二以上多数或者到会

10、专家的四分之三以上多数通过。第六章 结果反馈第十四条 评价工作结束后,中科合创应对评价结论形成评价报告,在评价报告上加盖“科技成果评价专用章”,并向评价委托方交付成果评价报告。第十五条 中科合创对评价委托方提交的所有评价材料连同评价报告一起装订,按评价顺序编号并归档。第十六条 中科合创应对评价结论在自有网站上进行公布,评价委托方可以自行选择委托中科合创或自己在其他权威媒体进行信息发布。第七章 跟踪服务第十七条 中科合创完成评价服务合同所约定的内容后,可以根据评价委托方的需求,按市场化方式运作,为评价委托方进一步提供技术转移、成果推广、投融资服务、专家指导等工作。第八章 附则本操作规程由中科合创(北京)科技成果评价中心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中科合创(北京)科技成果评价中心 2014年8月1日第 7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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