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诉讼保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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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诉讼保全制度篇一:浅谈我国现行财产保全制度目 录摘要?1 1 引言 ?2 2 我国财产保全制度的规定与运作 ?2 3 我国财产保全制度的作用?4 4 我国财产保全制度的缺陷?5 5 我国财产保全制度的完善建议?7 结论?8 致谢?8 参考文献?9浅谈我国现行财产保全制度摘 要:伴随我国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人民的法律意识逐渐增强。在日常生活中,人们愈来愈倾向于将各类矛盾纠纷交予法院裁决,由法院作出公平的判决。随着相关法律知识的在人民群众中的普及,财产保全制度这一项为保障生效法律文书得到妥善执行的制度越来越多的被提起、被运用。本文中,笔者将对我国现行财产保全制度的内容、价值进行简要介绍,并依

2、据自己的浅薄见解提出相关建议。关键词:财产保全制度 价值作用 完善建议Abstract: With the peoples living standards improving, peoples legal consciousness gradually enhanced. In daily life, more and more people tend to hand over all kinds of contradictions and disputes to the court to get a fair verdict.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the rel

3、evant legal knowledge among the masses popularity, Property preservation system, a system in order to guarantee the effective legal documents are properly executed, is being used more and more often. In this paper, the author briefly introduces Chinas existing property preservation system and its va

4、lue, put forward relevant proposals on the basis of own shallow views. Key words: Property preservation system Value Relevant proposals1 引 言在大陆法系,财产保全制度源于罗马统治者在法律诉讼时期所规定的扣押之诉,即债权人为保证自身权益免遭不虞,可以不待裁判官判决而直接扣押债务人的财产,另外,裁判官在判决前也可以先行扣押债务人财产。在英美法系,财产保全源自最早在伦敦中心商业区使用的“对外查封法”,即如果不能在法院管辖区域内找到被告,诉状一经发出,原告就能立即扣

5、押被告的任何财产,不管是钱还是物,只要是在法院管辖区域以内发现的都可以扣押。在我国,不论是通用的教材还是司法实务中的指导书籍,都将财产保全制度界定为“一种强制性的措施”或“各种强制性保护措施的总称”,即财产保全是法院实施的一种强制性措施。我国民事诉讼法自建国起至今历经多次修改,其中财产保全制度也在实践探索中不断修整。目前,因我国法学理论界学者对财产保全制度考量的角度不同,导致学界对该制度的功能论述不一,存在“便利执行说”“权益担保说”“临时救济说”“辅助程序说”“强制措施说”等观点。但不论上述哪一种观点,均反应出财产保全制度在当前国内市场经济制度并不完善、市场主体缺乏信用意识的形势下,对防止争

6、议当事人恶意转移、藏匿、毁损、挥霍争议财产、物品,有着重要作用。2 我国财产保全制度的规定与运作根据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财产保全制度分为诉讼财产保全与诉前财产保全。诉讼财产保全制度诉讼财产保全制度是指在案件诉讼过程中,对于可能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其他原因而致使将来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案件,人民法院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申请或使用自身职权对诉争财产进行查封、扣押等保护性措施。适用诉讼财产保全制度必须满足以下条件:第一,该案件应当是具有财产给付内容的案件。若不具有财产给付的内容,也就不存在财产执行的问题,因而也就没有使用财产保护性措施的必要。只有存在财产给付内容的案件,才有适用财产保全制度的

7、可能。第二,案件中必须是存在致使将来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可能,该可能性可以于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举例释明,“当事人一方的行为”可以是案件中一方当事人出于恶意而转移、变卖、挥霍、隐匿、毁损由其占有的诉争财产或与案件有关的财产;而“其他原因”一般是指诉争财产由于其自身的特性无法保存,比如一些经过长期存放而可能变质、腐烂的食品等。综上,只要案件中存在日后生效判决难以执行或不能执行的可能,就可以适用财产保全制度。第三,诉讼财产保全制度必须由另一方当事人申请启动或由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依职权主动启动。但是实践操作中,诉讼财产保全程序主要是依照另一方当事人的申请而启动,法院很少依职权主动启动。究其

8、原因,可能是财产保全错误致使一方当事人合法利益遭受损害的,责任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赔偿损失。若主办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难以把握诉讼保全措施的使用,担心保全错误而担责,那么通常情况下法官不会主动提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法院将驳回其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诉讼财产保全的对象限于申请人请求的范围内,或者与案件有关的财物。“限于申请人请求范围内”是指所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财物,应当在对象上或价值上与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基本一致或相等,不能明显地超出诉讼请求的范围,以免对被申请人造成损失。“与案件有关的财物”是指与申请人的诉讼请求相牵连的财产,例如与离婚的诉讼

9、请求牵连的夫妻共同财产。诉讼财产保全中采取的措施,根据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包括查封、扣押、冻结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这里所说的“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主要包括变卖财产、保存价款等。诉讼财产保全制度的运作过程如下所述:人民法院在收到一方当事人的申请后,针对案情紧急的,将在48小时内裁定是否进行财产保全;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将立即着手办理,若被申请人提供相应担保,则人民法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除做出裁定的人民法院自行解除和上级人民法院决定解除外,在财产保全期限内,任何单位都不得解除财产保全措施。当事人对于财产保全的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

10、停止裁定的执行。诉前财产保全制度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在案件诉讼程序开始之前,在紧急情况下,经利害关系人申请,并且利害关系人提供了必要担保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诉前财产保全制度适用于诉讼程序开始之前,因而其适用条件更为严格,主要为:第一,案件必须情况紧急,如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第二,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且提供担保的数额应相当于请求保全的数额;第三,申请人必须在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15日内起诉,否则人民法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措施。诉前财产保全制度与诉讼财产保全制度的区别之一是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而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人在法院要求后才

11、需要提供担保。诉前财产保全与诉讼财产保全相比,两者操作过程大致相同,但诉前财产保全制度在以下几个方面具有一定特殊性:第一,人民法院只能应利害关系人的申请而采取保全措施,不能依职权主动采取保全措施;第二,利害关系人应当向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在受理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后,应当根据诉前财产保全的金额与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决定是否由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第三,人民法院接受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后,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3 我国财产保全制度的作用目前,法学理论界对财产保全制度的功能持有多种说法,其中主要包括“权益担保说”、“便利执行说”、

12、“辅助程序说”、“强制措施说”以及“临时救济说”。“权益担保说”认为,财产保全措施是人民法院依据自身职权或依当事人申请,为避免一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可能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而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而依法对一定的财产所采取的一种强制性保护措施;“便利执行说”意为财产保全制度可以防止被申请人隐匿、转移、挥霍诉争篇二:论财产保全制度授 本 科 生论文题目:论财产保全制度院系名称:专业名称:学 号:姓 名:指导教师:时 间:20XX年 月毕 业 论 文函论财产保全制度摘要:财产保全制度作为一种诉讼程序,不仅是实现实体正义的手段,也具有独立的程序价值。我国财产保全制度在立法设计上仍有不足,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不规范的现象。本文从我国对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中“财产保全”有关法条及规定出发,对现今适用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并针对实践中存在的不规范的现象提出一些建议,期望对司法实践建设和经济发展有所裨益。关键词:立法;存在问题;对策目 录引 言. 错误!未定义书签。 1 财产保全内容及法规. 错误!未定义书签。 财产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 错误!未定义书签。 财产保全程序 . .3民事审判中财产保全所适用的条文.32 目前财产保全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4 立法上的缺陷 . 4 实践中的不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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